中文名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747445745/2016-0051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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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郑政办〔2016〕75号 [1] | 发布机构 | 郑州市人民政府 [1] |
关键词 | 住房,房地产,调控 [1] |
郑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16〕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调控工作,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升级现有限购政策。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规定限购区域内,将18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二、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不仅要严格执行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60%的规定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不得突破。
四、税务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重点稽查。
五、对脱离实际提高装销售申报价格,经查证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申报价格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资格。
六、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开发企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建立市场联合管理长效机制。
七、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八、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2日实施。
2016年12月21日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对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r\n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果,大力构建“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差别化调控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郑政办[2013]19号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
第183号
为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推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监理服务费管理
(一)放开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不再将其作为基准价、拦标价、投标报价和废标的依据。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质量等要求的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取消监理服务收费专户
监理收费价格放开后,不再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市字[2010]28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废止。在监理合同备案时,也不再将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作为备案的必要条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监管实际情况,加强对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项目现场管理
(一)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规定履行总监职责。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监切实履职尽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诚信档案。
(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应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我厅不再组织省级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试、发证工作,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也不再作为监理招投标加分依据。已取得《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在注册(岗位)证书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从事相应监理工作,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进行延期。
三、强化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一)加强监理市场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与市政工程项目监理的监管。一是要加强招投标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项目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不得自行委托监理或进行场外交易,未按要求进行监理招投标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二是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重点核查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是否明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并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三是加强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管。重点检查项目总监到岗履职情况,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执行情况和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整改通知单签发及整改结果复查等文件是否齐备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监理企业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推进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一是要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要将资质日常动态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对企业注册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企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降低或注销资质。二是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要运用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监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作出客观真实地评价。三是要探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诚信的导向作用,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引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四、推动监理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监理企业做大做强
资质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要素。监理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对企业资质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按照资质标准有针对性的进行人才储备、业绩积累,逐步拓展资质范围,提升资质等级。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资质管理作为行业资源整合和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主动帮扶、靠前指导、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多种方式,优化本地监理行业资质结构,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提升本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打破固有思维,改变原有同质化、低水平、单一的监理服务,积极向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拓展,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逐步为工程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针对性政策,积极推动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一体化,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引进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引导监理企业在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和规范项目管理市场。
五、充分发挥统计工作作用
监理企业应当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本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并进行分析、比对,明确自身定位、查找问题,优化管理模式、及时调整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所属企业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对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促进本地区工程监理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切实负起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逐级建立和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保持房价基本稳定。我市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
二、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继续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结合我市实际,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高于前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市国土部门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将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纳入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实现平行接件、并联审批,提高效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三、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全面推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住房保障新机制。12月5日前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5848套、基本建成45672套的建设任务。优先在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公租房;优先落实商品房项目配建公租房政策;优先与中心城区改造提升和城中村改造相结合,并根据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需求,将符合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除自住外的多余安置房源统筹纳入公租房管理。建设项目要安排在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区域,力争实现供求平衡,合理引导市场走向。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积极推进以城中村、旧城改造为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增强中心城区功能。
四、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
市物价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市房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在商品房预售审批时,对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商品住房价格明显高于该项目上一期实际成交价格或本区域同品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的,且不接受物价、房管部门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提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房管部门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资格。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郑政文〔2012〕280号),相关部门要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开发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和服务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市房管、工商、物价、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建立长效的中介市场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并及时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整治和清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六、加强市场信息引导
建立市房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统计、工商、地税等部门参与的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机制,动态监控房地产市场走势,分析住房供求结构变化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住房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建设、商品住房投放、交易价格和房屋租赁价格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发布住房消费警示,引导理性投资和合理消费。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住房建设成果,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各县(市)、上街区要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2013年3月31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