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商住用地供给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 | 株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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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商住用地供给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激活土地市场,打造“乐居株洲”,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供地总量
科学编制出让计划,严格控制商住经营性用地供应总量,年供应规模控制在2000亩以内。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为商住经营性用地。
二、严格坚持“优地出让”
加大配套建设力度,打造一批“优地”应市。完善出让土地周边公共绿地等设施配套,提升公共环境品质;完善片区教育设施配套,提高片区综合吸引力;完善邻里中心配套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片区开发(指武广新城、枫溪生态新城、轨道科技城、龙母河生态新城四个片区)所配套的小学、中学,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和60%的建设费用,其余40%的建设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三、探索建设低密度住宅
做好优质地块的包装策划,集中展示推介,争取实力房地产开发企业入驻。鼓励在城郊结合部建设低密度住宅,积极支持房企利用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精装修等建造方式,提升商住项目吸引力,建设“乐居株洲”。
四、鼓励基金合作开发
设立株洲市湘信发展土地开发企业基金(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用于特定范围内土地开发。政府、平台公司与企业合作开发的土地项目中,允许土地合作开发基金最高投入不超过土地成交总价款的45%。
五、降低商住用地存量
年内将市本级批而未供土地面积下降30%。三年内,将批而未供土地降至2.5万亩;着力解决已出让土地的遗留问题;适当缩减商住用地报批规模。
六、降低房企财务成本
降低宗地竞买保证金,对出让起始价超过1亿元的宗地,其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30%设置。对出让起始价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宗地,其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50%设置。
七、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严格执行《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中建设项目审批既定的流程、时限及资料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民营)审批时限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对未能按规定流程、时限及资料要求实施审批的职能部门,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问责。
八、强化平台公司考核
所有有控规土地的平台公司必须根据市政府交办的任务,结合公司经营要求提出公司年度土地经营目标。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国资委对平台公司拟定的土地经营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提高对土地经营目标的考核分值,在2016年原考核分值基础上提高1倍,2017年提高至2.5倍。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株洲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地址在以下地方: 株洲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68号 公交:361路、960路、977路、959路、143路、229路、423路、445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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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供给侧改革”,就是从供给、生产端入手,通过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清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将发展方向锁定新兴领域、创新领域,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推广攸县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做法的通知 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www.zhuzhou.gov.cn 编稿时间: 2011-07-20 16:36:05 字体 : 大 中 小 (双击滚屏 ) 来源 : 株洲政府门户网 株办, 2011? 4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攸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将城市“创卫”与 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城市美带动、促进乡村美, 走出了一条城乡共建“两型”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路子,取得了 明显成效,省市领导高度肯定,并要求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为积极 推进环境卫生城乡治理, 大力改善农村卫生状况, 市委、市政府决定, 在全市推广攸县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境卫生城乡同治的重要意义 攸县积极推进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呈现“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 2015〕70号文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15〕 55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以提供系统性、连续性医疗服务为目标,以 常见病、 多发病、慢性病诊疗为突破口, 创新服务模式, 提升服务能力, 坚持群众自愿原则, 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价格等手段,加强政策引导,强化约束激励,建立转诊通道, 构建协作机制,稳步推进试点,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 新格局。 2016 年,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全市县域内就诊率达到 90%。2017 年,基本建成分 级诊疗服务体系和体制机制, 居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解决我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环评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摸清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底数(即环保手续不齐的建设项目),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分类制定项目整改措施,规范环境监管,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整治范围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
(二)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
(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
(四)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
(六)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分类处理办法
(一)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可商卫生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如电解锰、铁合金、电解锌行业),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建设项目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淘汰过剩产能的问题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经信、发改等)出具相关意见对企业现有产能进行认可,且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管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经总量核算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6.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如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7.对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地方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8.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
(二)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2016年1月3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项目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2016年2月1日-3月21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三)强化督查整改,严格管控环境风险(2016年12月2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制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强化督导落实。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同时,属地政府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六、强化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株政发〔2008〕2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