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 | 发布方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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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 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 | 发布日期 | 2016年3月7日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解决我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环评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摸清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底数(即环保手续不齐的建设项目),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分类制定项目整改措施,规范环境监管,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整治范围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
(二)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
(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
(四)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
(六)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分类处理办法
(一)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可商卫生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如电解锰、铁合金、电解锌行业),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建设项目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淘汰过剩产能的问题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经信、发改等)出具相关意见对企业现有产能进行认可,且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管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经总量核算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6.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如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7.对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地方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8.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
(二)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2016年1月3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项目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2016年2月1日-3月21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三)强化督查整改,严格管控环境风险(2016年12月2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制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强化督导落实。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同时,属地政府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六、强化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以电子企业为例,一般环保设施占投资比例5%左右,化工,医药就会高一些,大约在10%左右。每个项目是不一样的,主要包括:环保设备投资+绿化投资。环保设备中主要包括废水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设备、固废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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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正>郴政办函[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郴州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2月19日郴州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开展好我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推广攸县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做法的通知 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www.zhuzhou.gov.cn 编稿时间: 2011-07-20 16:36:05 字体 : 大 中 小 (双击滚屏 ) 来源 : 株洲政府门户网 株办, 2011? 4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攸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将城市“创卫”与 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城市美带动、促进乡村美, 走出了一条城乡共建“两型”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路子,取得了 明显成效,省市领导高度肯定,并要求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为积极 推进环境卫生城乡治理, 大力改善农村卫生状况, 市委、市政府决定, 在全市推广攸县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境卫生城乡同治的重要意义 攸县积极推进环境卫生城乡同治,呈现“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珙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宜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环函〔2015〕4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本县已建和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于2015年12月30日前分类分批提出处理意见。严肃查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坚持法律原则前提下,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要求,实事求是、妥善有序化解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落实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镇(乡)政府属地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赢。
二、清理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清理范围。环评文件未报批或虽已报送但未获审批,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已审批,但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污染防治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环境应急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环评报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虽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但验收留有整改要求而未完成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或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其他未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
(二)时间安排。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级相关部门配合,于2015年12月25日前全面清理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并将清理结果汇总报县环境保护局;2015年12月30日前,对清理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县环境保护局汇总后报送县政府。应当关停取缔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关停取缔完成时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
三、清理处置原则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二)截止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或建成未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报批。经论证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建设项目,予以关停,并责令修复场地。
(三)2015年1月1日前已正式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作为已有项目,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总体要求分类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范、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但因产业政策及规划而不符合补办环评手续条件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后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纳入日常管理监管,防止超标排污或引发环境风险。
2.整改一批。对治污设施不配套、污染物排放超标或主要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报县政府同意后,责令其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经停产或限产治理后达到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后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其中符合办理环评手续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3.关停一批。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无法治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报县政府同意后,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治理恢复。
(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知道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相关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五)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法〔201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水电科学开发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4〕9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妥善解决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5〕240号)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六)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珙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专人,全力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二)倒排工期,全面整改。各镇(乡)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及时制定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计划安排,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前环境、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搬迁、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源迁改等承诺,指导企业全面完成整改,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安全。
(三)强化措施,严格督查。2016年1月起,省环境保护厅将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全省各地清理工作开展督查指导,届时将通报各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要会同县监察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对各镇(乡)、县级各部门清理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全面整改到位。 2100433B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规范,坚决制止水电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规范水电开发秩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护生态环境。
二、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并邀请有关水电方面的专家参与。
三、清理范围及内容
本次清理规范范围为:2000年以后建成、开工建设和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水电建设项目。
清理规范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与安全鉴定;项目是否违规转让或拍卖;项目是否存在“跑马圈地”、“占而不建”,审批后两年仍未开工等问题;项目是否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有较大的影响。
四、时间及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从7月份开始,分自查、抽查和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由各市州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7月2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局。
(二)抽查。根据各市州自查情况,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及有关专家组成工作组,从8月份开始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整改。根据自查和抽查结果,对违反国家及省上有关政策和规定,存在“跑马圈地”、“占而不建”、“非法转让或拍卖开发权”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水电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的具体行动。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报情况汇总表,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组织好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工作安排,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