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政发〔2008〕2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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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5115"工程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人民币(外币等值)以上的新型工业化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政策咨询、各项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代理机构提供协助、指导。

自愿委托原则。凡在株洲市域内、符合代理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理机构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后,委托政府设立的专门代理机构,代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免费服务原则。政府设立的专门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理项目,一律实行免费代理服务,不收取任何名目的服务费。

部门交办原则。每个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确定专职代理员,代理中心将代理事项交办给部门代理员,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合法高效原则。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株洲市发展规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在推行代理制的同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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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客户服务处(简称市客户服务处,下同)",选派优秀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代理工作。同时,每个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设立"行政审批科",并明确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为本局的专职代理员,负责与市政务中心及其客户服务处的对口联系,并负责所在行政许可及代理工作的协调、督办。各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为本部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唯一窗口。

代理服务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交办部门、协调办理"的程序运行。

接待咨询。市客户服务处对有意在株洲市投资项目、设立企业的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行政许可程序的咨询,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受理委托。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提出代理申请,市客户服务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与服务对象签订《代理协议书》,填写《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代理服务表》。

交办部门。市客户服务处接受委托后,将相关资料分别交办相关部门代理员,代理员在《代理登记表》上签字,明确承诺办结时限和责任。

协调办理。代理行政许可事项送达后,各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理,市客户服务处对代理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全程督办,及时协调处理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收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引导服务对象按规定直接缴纳。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市客户服务处将领取的证照(或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送达服务对象。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许可时限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健全审批办理协调机制。推进跨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联审联办,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开展工业投资项目的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和联合审批。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召集,有关审批部门负责人参加。如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市政府协调解决。

完善"一条龙"服务平台建设。涉及投资项目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他服务事项必须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并充分授权到位。政务中心窗口要达到"收办合一",杜绝"收发室"及"两头跑"现象。各部门要深化以工业项目审批流程优化为切入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时间、简资料",实行《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暂行办法》,形成规范、高效的审批服务机制,打造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为代理制的推行创造有利条件。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一是将代理服务及项目审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并强化日常管理;二是对代理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依法依规查处代理服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对不配合代理服务工作、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影响项目进展的职能部门,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在发挥政府代理服务机构引领、示范作用的同时,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市场。凡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后,可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各中介机构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将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区"予以公布,并根据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文献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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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 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 株政发 [2010]2 号 【发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0.01.14 【实施日期】 2010.0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 [2010]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直属机构: 《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2 /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 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和《湖南省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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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试点,印发《茂名市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首批事项清单》和《信任审批实施清单》。依托市信用平台开发“信用承诺”报送和公示模块,设置主动公开、审批替代、行业自律、证明事项和信用修复型等5大类型信用承诺,并向省和国家平台归集上报企业信用承诺、履约信息,实现信用承诺闭环管理。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管理机制是投资、建设、管理三分离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运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实施以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时限标准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依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调整。

附件:1.株洲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2.株洲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3.株洲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5.株洲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流程明细(市政府备案)

附件1:

株洲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联合办理”的含义

“联合办理”指对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实施同步许可办理的方式。

二、“联合办理”的范围

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以及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株政发[2005]1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株政发[2005]12号>)规定的范围,市本级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适用本办法。

三、“联合办理”的形式

“联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其需要,采取组织各参审单位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

四、“联合办理”的原则

“联合办理”工作的原则是:一家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集中反馈、限时办结、并联出件。

五、“联合办理”的要求和程序

(一)一家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直接向该项目主办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主办单位按程序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主办单位受理后,利用办公网络及时将申报事项的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同时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网站和电子显示屏予以公示。

除了办法明确规定的联办单位外,其他需要参加项目审查的单位,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三)联合审批。主办单位根据“联合办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通过办公网络或书面通知联办单位,采用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审批。联办单位未按要求参加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该单位默认许可。此项目在该单位业务范围内出现问题,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集中反馈。主办单位主持、联办单位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监督,采取集中会议、批件会签等形式,各职能单位提出书面审批意见。

(五)限时办结。主办单位和联办单位进行项目审批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完成。

(六)并联出件。主办单位负责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及时下达批复。各联办单位的《许可决定》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作为批复附件送达许可相对人。

六、“联合办理”参与单位职责

“联合办理”是政府的服务平台。主办单位代表政府行使相关职能,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政府平台作用,主动把关,做好行政许可联合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许可职能和各个审查阶段需要达到的要求,召集联办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的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主办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政务中心和抄告联办单位,认真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并及时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反馈,确保各联办单位的审批职能落实到位。联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向主办单位反馈审批意见。

七、“联合办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市政务服务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级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行政效能监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对主办单位不按规定告知联办单位参加联合审批,或联办单位不按规定审查、反馈意见,主、联办单位不按时办结出件告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严格按照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3:

株洲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具体流程分为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牵头的核准审批阶段,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的供地许可审批阶段,市建设局牵头的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五个阶段。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核准审批阶段

(一)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2.市规划局出具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5.市发改委根据联办单位提出的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市房产局出具经济适用房指标意见。

3.市规划局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4.市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5.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6.市发改委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规划许可审批阶段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项目核准批复。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有关初步审查意见。

3.市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消防安全初步意见。

5.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6.市文化局、市国安局、市地震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联办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建设项目相关内容审查。

7.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8.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的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项目核准批复(限政府投资项目和经济适用房项目)。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

3.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4.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5.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审批时限为7-20个工作日,由市规划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召集有关联办单位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供地许可审批阶段

供地许可。由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综合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

四、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阶段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主办单位市建设局。审批时限为18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项目核准批复。

2.市规划局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3.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市水利局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5.市气象局审核防雷装置设计。

6.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查消防设计。

7.市人防办审查人防工程设计。

8.市园林局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9.市地震局审查抗震设防设计。

10.市国安局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的弱电项目设计。

11.市卫生局提出公共卫生要求的意见。

1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签署意见。

13.市房产局审查经济适用房相关内容。

14.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15.市建设局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书。各联办单位的审查意见作为批复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主办单位为市建设局,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严格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审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

主办单位市建设局,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同步进入、整体评价、分类完成的方法进行,联办单位有: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国安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具有工程验收职能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工程报建审批批复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验收。

市建设局负责综合各参加单位验收意见,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出具株洲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各联办单位的验收意见作为附件一并备案,提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出具整改意见书。

附件2: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doc

附件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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