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构机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01]115号即市国土资源局“三定方案”)的规定,本局的职能划定如下:

(一)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全市性管理办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国有土地。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三)负责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面积总量动态平衡。

(五)负责全市地政地籍工作,指导县(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市区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及地籍测绘等工作。

(六)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土地储备等工作。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性建设用地的征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的初审。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初审,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根据授权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编。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初步审核,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参与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资格的审核与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认定。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全市的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十一)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来组织、个人来株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管理市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株洲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三)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以及市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四)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直属单位的管理及国土资源系统的队伍建设。协助县(市)党委、政府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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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株国土资发[2002]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直属分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在市国土资源局和所在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株洲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外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三)对辖区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管理。参与辖区内建设用地项目选址、预审;承担辖区内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组织与上报;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四)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的选址、审查、审批;承担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住宅改(扩)建,农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的报批。

(五)负责辖区临时用地的选址与报批,承担临时用地复垦押金的收缴、管理与复垦任务。

(六)参与辖区内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做好产权鉴定、重建宅基地的选址和报批以及与基层单位(群众)协调等工作。

(七)参与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前期工作;负责辖区内(非园区)工业用地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的前期工作;负责辖区内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工作;参与基准地价修订。

(八)参与辖区内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批准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查,负责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连同房屋出租的审核报批,收取土地收益金。

(九)参与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前期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储备土地报批的基础性工作,协助土地储备中心做好辖区内储备土地的选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管理。对闲置土地的收回和土地闲置费的收缴,负责组织调查取证,形成报批件,报市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二)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收取有关费金;协助土地储备中心搞好国有剩余土地的管理,办理借耕、借种、借养手续。

(十三)负责办理辖区内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申请和权属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审查土地权属、土地类别及分类面积等;负责辖区内不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参与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负责辖区国土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年度变更调查、地籍档案、日常地籍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十四)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用地,无证开采、超深越界、乱采滥挖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协助市执法监察支队查处大案要案;受市局委托,负责本级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五)负责辖区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和农业区划有关工作;参与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核;负责本辖区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测绘行政执法。

(十六)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矿业秩序的整顿与维护工作,处理各种矿业纠纷;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上报和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分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劳资及有关社会性工作。负责股级干部的任免和一般干部、工人的定岗,报市局政工科备案;提出编制、人员需求计划,报市局统一调配、管理。

(十八)在市局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九)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市局派出工作组按株发[1998]6号文件和株发[2001]1号文件确定的工作原则和程序行使职能。

(二十)完成市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全局共有32个部门(单位)。其中市局机关内设行政科室14个、设纪检监察与党群科室2个(为推行政务公开,经市政府批准,局内设立了专司政务公开的行政机构--株洲市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人员从相关职能科室和事业单位抽调);设市局直属事业单位12个;市局下设4个分局。主要职能分别如下:

办公室

(1)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内外衔接、综合协调。

(2)负责全局性会议的筹备、组织、秘书工作和局行政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3)负责全局性综合文字材料的起草,负责局发文件的核稿工作;牵头搞好局机关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内部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

(4)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文件传递和机要保密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负责来信来访工作。

(5)负责全局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各类信息的收集、综合整理与反馈,牵头组织综合调研;负责编发内部通讯《株洲国土》。

(6)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及归口管理工作。

(7)负责对各县(市)国土资源目标管理的制定、考核、评比等组织工作。协同政工科、局机关党委办等相关科室组织开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设。

(8)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的统一调度、维修与管理。

(9)负责局机关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及维修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政工科(加挂宣传教育科牌子)

(1)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具体承办全局干部职工考试录用、奖惩、任免、考核、培训、调配、调训及辞退等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在岗继续(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

(2)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编制的统一管理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3)承办局党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党组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4)负责局机关科室及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和全局职工年度考核管理工作。

(5)负责全局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机关党委抓好党、团建设;牵头组织开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及"两一.一优"、"首问责任制"工作;负责建整扶贫等中心工作的牵头。

(6)负责国土、测绘、地矿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并承办全市土地、测绘、地矿行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7)负责办理本局人员(离)退休手续及出国(出境)政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8)负责组织对外宣传及其归口管理。

(9)承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10)负责市局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计划财务科

(1)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编制局机关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局机关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2)负责局直属单位资金的计划、分配、下拨和资金使用的监管,汇总编制财务预算决算。

(3)负责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

(4)依法组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国土资源规费的征收、解缴工作。

(5)负责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

(6)承担中央、省、市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和国土资源管理规费及专项经费等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管。

(7)负责全局系统医疗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组织管理。(8)负责对资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政策法规科

(1)负责组织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修改、送审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

(2)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土地日"、"地球日"、"测绘日"宣传及本系统普法工作;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咨询、解释工作。

(3)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的管理;承担本局有关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工作。

(4)负责及时编印本系统法规政策汇编。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规划科

(1)承担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测绘发展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

(2)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措施。

(3)指导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4)承担拟定全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5)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6)参与城市规划的审核工作。

(7)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建设用地科

(1)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审核和报批工作。

(2)负责办理国有土地划拨、乡镇企业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核报批手续。

(3)会同分局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住宅改(扩)建、农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用地的审核、报批,指导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

(4)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

(5)负责收回征地中的剩余国有土地交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6)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7)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

(8)指导县、市、区建设用地管理。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产管理科(加挂招商科牌子)

(1)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营运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年度有偿供应计划,控制土地市场投放总量。

(2)负责纳入土地市场供地的管理。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的方案拟定和报批工作;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手续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土地出让的会审和土地市场准入的审核;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拟定和送签,做好土地出让金入库的监管工作。

(3)负责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资产运营的管理。

(4)参与制订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后的验收工作。

(5)负责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土地出让合同调整、拟定、送签,督促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入库。

(6)负责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会审;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土地评估人员从事土地评估的资质、资格初审,负责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工作,负责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

(7)负责全市地产对外招商引资的组织工作,参与城镇住宅建设、住宅制度政策的有关工作。

(8)指导各县(市)、区土地市场运作与土地资产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用地流转的管理。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籍管理科

(1)负责全市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动态监测。

(3)负责组织地籍测绘、地籍变更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区建设用地竣工验收测量的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发证资料的审核、报批。

(5)组织实施土地权属管理,负责建设用地审批前土地权属、土地类别、勘测定界成果审核,负责市区企业改制、土地交易前土地权属审核。

(6)负责组织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承办重大或跨县(市)、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7)负责组织实施土地证书查验。

(8)负责办理市区内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具体工作。

(9)参与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

(10)指导全市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协助建立和完善市级地籍信息系统和查询系统。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耕地保护科(加挂农业区划办牌子)

(1)承担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

(2)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方案。

(3)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

(4)承担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拨付意见,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5)承办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和报批工作。

(6)承担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测绘管理科(加挂测绘行业管理办牌子)

(1)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2)负责编制全市测绘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实施国家统一的测绘计量、测绘技术标准和测绘基准。

(4)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等级资格和测绘人员资格的审查、报批工作。

(5)负责主要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审核认定与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7)负责全市地图编制工作的统一管理,拟定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审核地图出版资格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样图,负责全市地图市场的管理。

(8)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测量控制系统的建立、维护和使用。

(9)负责基础测绘、地形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管理,参与市区建设用地竣工测量验收;负责全市重大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参与地籍测绘管理。

(10)负责组织开展测绘技术咨询,推广应用测绘新技术。

(11)协助拟订、修订本市测绘管理的政策规定;协助查处各种测绘违法行为。

(12)协助做好市测绘学会的日常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矿科

(1)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参与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

(2)负责全市采矿权的登记、发证、变更、延续、注销工作;负责对部、省级采矿权登记资料、采矿权转让及报省审批的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进行初审;负责采矿许可证发、换证费用的收缴。

(3)负责全市地勘单位资质初审、探矿权申请登记的初审复核工作和勘查项目的立项初审工作。

(4)负责组织全市矿业权价款评估、招标、拍卖工作。

(5)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价值评估、通报和评审认定工作,建立地质储量资料和价值帐户。

(6)负责全市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核,参与开办矿山立项报告的审核。

(7)会同有关科室调处各类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参与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8)负责全市地矿资料的收集、整理、建库与利用工作。

(9)负责对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的监督管理。

(10)协助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11)负责对各县(市)、分局地矿管理的业务指导。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矿产开发管理科

(1)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及采矿权使用费的收缴。

(4)参与矿山企业违反矿产开发利用法规行为的查处和采矿纠纷的调处。

(5)负责矿产品销售凭证的发放与管理。

(6)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快报、年报统计工作。

(7)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的监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相关事宜。

(8)负责对矿山企业采、选、冶的监督管理及"三率"的考核。

(9)负责本市勘查许可证年检的初检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质环境科

(1)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城市、矿山地质环境的管理;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地质环境意见。

(4)负责全市地质灾害治理方案的审核、施工验收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5)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预报及网络管理工作。

(6)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

(7)指导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治理。

(8)负责全市地质遗迹的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核和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9)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质量监管和开发环境的保护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审计科

(1)负责贯彻国家审计法规、条例,制定适合本局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其工作计划。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对市局机关的专项资金、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负责对各分局及二级机构专项资金、财务收支、经营情况的审计及负责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制情况或离任审计。

(4)负责国有和单位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

(5)负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6)负责填报审计工作统计报表。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纪检监察室

(1)检查、监督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命令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政工科、办公室抓好局党组议定事项和局行政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2)牵头抓好全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一岗双责"的落实,承办违纪案件的查处。

(3)做好纪检监察方面的信访工作,按规定及时填报各种信访呈报表。

(4)受理全局工作人员及任命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和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负责纪检监察举报箱的管理。

(5)负责完成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6)协同政工科、办公室、党委办组织开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设。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关党委办

(1)协助党组抓好局系统党的建设,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2)负责全局党员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落实局系统各党支部日常学习制度与"三会一课"制度,组织有关党的建设的调查研究。

(3)负责抓好全局党员廉政、勤政教育和党内民主监督。

(4)负责做好发展新党员的考察、培训工作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5)负责做好全局党员统计及党费收缴工作;负责办理党员工作异动的组织手续。

(6)负责党组织的"创优"、"评先"工作。

(7)协同政工科、办公室等相关科室组织开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设。

(8)负责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的指导与协调。

(9)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市局主要职能常见问题

  •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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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职能

1、负责组织制定种类业务申请表格、收文回执和办文告知;组织制定全局各项业务办文时限和服务标准,经批准后实施。

2、负责受理市局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业务申请,向申请人发放收文回执、办文告知和办文结果;负责对综合性业务来文进行预审,拟订办文案和办文告知,并转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3、负责对市局承办的业务办文进行跟踪协调。

4、负责市局公文督办工作。

5、受理各类业务咨询、投诉、负责日常接访工作。

株洲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1)组织开展对制定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全程监督检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耕地保护、国土资源登记发证、国土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探矿权等国土资源交易行为的报批和实施。

(2)对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区分局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直接查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他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

(4)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法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政处罚的执行。

(5)拟定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政策性措施;负责落实国土资源执行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6)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执法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8)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储备工作的法律、法规。

(2)编制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土地市场上实施政府优先收购权,对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转城剩余土地、无主地实施储备,并进行经营管理。

(4)负责收购储备土地资金的测算、补偿、招商洽谈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

(5)负责土地收购、开发成本的核算。

(6)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管理。

(7)负责储备土地的曰常管理,及时向地产科、土地市场管理中心(地产所)提供土地储备与土地开发有关情况,保证土地市场供地需求。

(8)负责县(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

(9)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10)完成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株洲市土地征用处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法律、法规。

(2)负责市辖区内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及监督管理。

(3)负责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涉的有关工作。

(4)承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订、审查及报批的有关工作。

(5)负责县(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初审,负责县(市)征地拆迁业务指导。

(7)完成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株洲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1)承办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初始、变更登记发证工作。

(2)负责市城区各类土地的调查、审批,核发土地证书

株洲市基准地价管理中心

负责城市基准地价、划拨土地标定地价的评测以及划拨土地宗地的评估工作。

株洲市国土资源信息管理中心

(1)负责市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与数据中心的建立和维护;指导和协助各县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全局办公自动化装置的统一管理和办公自动化操作的技术指导。

(2)负责市区地形图、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的制作、管理、更新与服务工作。

(3)负责全局(包括土地矿产市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4)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工作。

(5)负责做好土地储备及其招商、土地、矿产协议、招标、拍卖出让等信息发布的制作工作。

(6)负责土地、矿产市场自动化操作的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7)负责竣工测量与日常地籍测量成果的检查入库,协助地籍科搞好农村土地变更调查。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各项资金的专存专付,负责局系统资金的调剂使用,为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开发复垦、耕地占补平衡、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储备的资金保障服务。

株洲市矿产资源规费征稽处

(1)负责城市四区及市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2)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指标的分解。

(3)负责组织各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及时入库,并督促其及时上缴。

(4)负责对违反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40号令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的行为进行稽查,参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5)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株洲市土地矿产交易管理所

(土地矿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1)承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单位、个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联营联建、作价入股等)和出让土地的转让(含商品房转让)工作。

(2)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的具体实施工作。

(3)承办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工作。

(4)负责发布土地市场信息、土地招商信息发布工作。

(5)负责土地市场管理中心总服务台的受理、传递、督办、发放、咨询等各项工作。

(6)负责土地市场内打字、复印等商务、服务工作。

(7)负责土地市场内收费处的收费工作,代收出让金、服务费(手续费)、发证费、测量费、打字复印费、晒图费、开垦费、地矿发证费等各项费、金、税的收取。

(8)负责土地市场管理中心内部的日常管理和市场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9)参与对各县(市)土地市场建设的指导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

(1)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报土地开发整理年度项目计划。

(2)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前期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协助耕保部门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工作。

(3)负责对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

(5)负责株洲市城区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委托开垦工作,按主管部门要求,为建设用地的上报审批及时提供耕地占补平衡的各项资料。

(6)协助耕地保护科做好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7)承担与中房集团参股经营"电脑城"的日常管理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株洲市地籍测绘队

(1)负责市区范围内土地报批、征用、出让、转让、发证等地籍测绘的内、外业工作。

(2)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的竣工测量。

(3)负责市区范围内1:500地形图、地籍图的修测、补测工作。

(4)协助地籍科、自动化中心等部门对1:500地形图、地籍图的管理工作。

(5)协助测绘科做好测绘行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6)完成市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12.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

负责全市土地档案、地质矿产测绘资料档案的保护、接收、整理和利用。

地址:长江北路369号株洲市国土局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市局主要职能文献

国土资源局终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局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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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2018 年终工作总结免费 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 2008 年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 x 委 x 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坚 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 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 律法规,通过全 x 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 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都取得了 较大的进步。现将近一年来工作情况报 告如下。 一、2008工作回顾 (一)国土资源保护成效显著 1、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强化 土地规划计划的刚性约束,从严从紧控 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速度、规模。 2008年省下达我州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是 230 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 165公顷 (耕地 95 公顷),根据土地宏观调控政 策,我们把用地指标向交通、重点工业 产业项目、重大招商项目、新农村建设、 小城镇建设、工业园等方向倾斜,对不 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效率不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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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述职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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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述职报告 今年,我局在县委、 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 在局班子成员和全体干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始终坚持以科学 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中心,着力服务大局,突出工作重 点,狠抓工作落实,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现将我局 今年前段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障发展,主动服务县域经济 一是切实保障发展用地。根据全县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及 用地需求,及时申报上级预审,及时组织资料报批,积极争 取调规与用地指标。完成了第一、第二批次城镇用地及海螺 水泥皮带廊道、茅东公路扩改等重点项目用地报批 1495 亩, 正在组织第二批次城镇用地及黑茶产业园、东梅公路、职业 中专搬迁等重点项目 3000 亩用地报批;完善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修编,调整规划 17 处,面积 1860亩,保障了黑茶产业 园等 6个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稳步推进征地拆迁,配合支持 黑茶产业园、海螺水泥、 800kv 溪浙输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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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一、为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直属分局及二级机构。

三、培训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分类指导、统筹管理、计划控制的原则,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

四、培训内容

(一)政治理论知识;(二)专业技能知识。

五、培训形式

(一)集中培训。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每年举办不少于两期的全局系统的干部集中培训,每期3—5天,培训内容因时、因势而定。

(二)各类短期培训。由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短期业务培训,经局领导批准,相应对口部门推荐人选参加。

(三)岗位培训。为提高干部职工的岗位技能,每年各单位都应派1—2名干部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四)初任培训。新录用人员,应在试用期内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五)任职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应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在任职后一年内参加市委组织部门组织的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六)鼓励干部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参加各类学历教育。

(七)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培训计划

(一)局系统年度培训计划由政工科根据全局工作安排拟订。原则上中层干部每年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低于32小时,普通干部职工不低于24小时,且按每3年1个知识更新周期,实行继续教育计划。

(二)各单位(部门)根据局年度培训计划和部门工作目标,向政工科申报本部门培训计划。

(三)国内或国外学习考察,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由政工科制定相关计划。

九、培训实施

(一)年度培训计划经局长审定后,由政工科统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二)全员培训由政工科负责组织,包括确定培训内容、培训场地、组织师资,准备培训材料等。

(三)部门培训计划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含出国学习考察),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将上级文件和参训人员名单报政工科,由政工科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出国学习考察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经费预算管理。

(五)培训学员应严格遵守培训部门的规章制度,专心听课,培训结束后,须写一份培训总结交政工科,并将培训资料(包括规范文本、文件及讲稿)及时上交所在单位(部门),以便其他同志学习。

十、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取得国家认可的本科、研究生文凭的,分别给予奖励1000元、3000元。

十一、培训费用。由局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其培训费用在局年度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中开支;直属分局和二级机构临时需要到外地参加培训的,经局长批准,其培训费用由所在单位(部门)自行负担。

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是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

(1)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治复垦专项规划,参与制定市及市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申报立项计划;

(2)参与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踏勘选址;

(3)组织市及市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的可研、设计审查,协助耕保科完成项目立项申报;

(4)指导监管市及市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测量、设计、招标、监理、工程施工等项目实施工作;

(5)在省整治局行业管理基础上,负责建立、管理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库(测量、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审计);

(6)负责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工程验收;配合协助耕保科完成项目行政验收;

(7)参与拟定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程、管理办法;

(8)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株洲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筹集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各项业务必需开支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接受各方面监督、保证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五条我局系统的财务管理活动在局行政领导下,由计财科统一管理。直属独立核算单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管理。

经局长授权,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可代其审批。

第二章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部门预决算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规定

1、部门预决算:计财科根据有关规定,汇总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报局长签批;

2、年度收支计划:计财科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报局长签批。

第七条人员经费管理规定

1、工资、补助工资:凭政工科通知发放;

2、津、补贴:按照国家、省、市人事(劳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委、局联合行文所规定标准,计财科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3、奖金:按有关规定,政工科制订方案,计财科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4、福利费:按有关规定,办公室制订方案,计财科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5、社会保障费: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提、缴纳;

6、临时工工资:政工科制订年度临时用工计划报局长审批后,统一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核定工资标准;计财科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据实编制工资表发放。

第八条科室包干经费管理规定:

1、经费包干范围:

(1)办公费:除办公桌椅、电脑外的小型办公用品的购置;

(2)差旅费:省内、市内差旅费;

(3)邮电费:电话、电报、传真、邮资费等;

(4)接待费:科室接待来客的费用;

(5)会议费:科室召开的业务性会议费;

(6)印刷费:科室打印、复印、铅印各种表格、材料的费用;

(7)宣传费:书刊杂志和资料费、摄影、冲扩费;

(8)培训费:省、市业务培训费;

(9)其他费用:其他应纳入科室包干经费的费用。

2、管理规定:包干经费按科室核算,总额控制使用,超支不予报销;总额内的费用开支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计财科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九条差旅费管理规定

1、出差批准权限:

(1)省内出差:副科级及以下干部出差由科长(主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科长出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出差报局长批准;

(2)省外出差:副科级及以下干部出差由科长(主任)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科长、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出差报局长批准;

(3)因公出差,回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帐,报销单据经出差批准人签署意见,计财科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方予报销;需预借差旅费的,1000元以内的,计财科核批,1000元以上的,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2、差旅费报销标准:

(1)开支标准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因公出差科级以下干部一

般不乘坐飞机,情况特殊需乘坐飞机的,必须由局长批准;

(2)机关出车补助统一按不超过0.05元/公里进行补助,负责派车人员按月签署意见后,经计财科审核报销;

第十条会议费管理规定

1、各种会议一律实行会议费预算制度,全局性会议由办公室编列,专业性会议由承办科室编列。承办科室根据经批准的会议通知编制会议预算,计财科审核标准及经费来源,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安排资金;会议预算1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原则上业务科室一年只开一次会议,提倡联合开会和多会并开。

2、会议费开支标准:(1)需安排就餐的会议,会议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天60元以内;需安排住宿的,会议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天130元以内;

第十一条购置费管理规定

所有采购项目统一由办公室实施。凡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各相关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置计划,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购置计划资金总额1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计财科根据批准的购置计划,落实资金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安排资金。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购买。

第十二条年初支出计划各专项包干经费的管理规定

1、按年初制定的支出计划分别由相关部门总额包干使用;

2、包干部门应严格控制使用,超计划部分,需由包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计财科落实资金渠道,经分管财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追加计划才予以报销。

3、经费包干范围:

(1)执法经费为执法支队发生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各项费用;

(2)接待费用为办公室接待部、省领导、外来客人、市辖各县(市)副局长以上人员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机关水电维修费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和维修宿舍楼公共部分所需水、电、气、空调、电梯、绿化、卫生、物业管理等购置、维修、临时人员经费等;

(4)汽车费用为办公室所管汽车的油料费、路桥费、保险费、修理费、司机出车补助费等;

(5)宣传工作、培训工作、老干工作、计生工作、党委工作、信访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等其他各专项包干经费为与该项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开支。

4、包干经费审批程序:以上各专项包干经费,单项开支在500元以下的由包干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计财科审核报销;500元以上的由包干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计财科审核,包干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三条其他公用经费管理规定

其他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预算和支出计划控制使用,经办科室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计财科审核标准和资金来源,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单次开支1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一)专项经费分为一般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一般专项经费是指根据实际情况,为完成特殊工作任务而安排的预算资金;项目经费是指国家、省、市财政根据批准的任务立项安排的预算资金,主要有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矿产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资金。

(二)一般专项经费:经办科室编制用款计划,计财科审核标准和资金来源,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计划总额在1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单次支付资金1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三)项目经费:经办科室(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立项任务书组织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计财科组织审核项目预算,分管局领导商分管财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单次支付资金10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四)专项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坚持事实求是、精打细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年终结余按有关规定结转。项目经费预算或用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准超支,特殊情况须追加预算或计划,按审批程序追加后才予报销。

第十五条各类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内容齐全、手续完备。

1、所有票据必须做到单位名称、日期、内容、数量、金额、填制单位签章及填制人等项目齐全,缺一不可;

2、报销票据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领导批示;

3、汽车修理费必须附有修理清单。

第三章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市局对各分局、中心、所、处、队实行预算(计划)管理,各单位的经费与收费预算完成情况挂钩,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要责任;必须明确一名领导主管财务,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主管财务的领导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并严格把关守口,如发现差错要承担相应责任。全额拨款单位其审批权限为市局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经费自理单位为年初初核定的支出计划。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或支出计划的,须提出书面申请,计财科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同意追加预算或计划后列支。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按照文件规定合法组织收费,正确使用收费票据;凡行政性、事业性、内部往来收据均应到市局计财科领取,严禁使用白条或不开收据对外收费。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收取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户,并于月末至下月五日前与计财科核对当月收费,年终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核对全年收费金额。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标准。超过统一规定的奖金、福利必须分别经市局政工科、办公室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商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严格经费拨款制度,各单位季末必须向市局计财科申报下季度度拨款计划,计财科视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经费开支计划及财政返回情况核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基建项目、省外差旅费、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和固定资产购置,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货币资金内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四条为了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六条付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付款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合规的发票或相关证明。

(二)付款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付款复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七条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挪用、侵占、贪污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现金库存限额由市财政局核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现金使用的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个人的科技、文化、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第三十条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三十一条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三十二条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并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支付结算凭证的取得、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七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范围及计价标准

1、按现行制度规定,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并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价虽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量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量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的分类:

a)房屋和建筑物;

b)专用设备;

c)文物和陈列品;

d)图书;

e)其他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均以原始价值作为计价标准。

第三十九条凡按规定程序经批准购入的固定资产,购置科室和部门必须将有关报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条市局计财科和各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分别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及固定资产登记表,市局办公室和各独立核算单位分别指定专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管理员按数量、金额、存放使用地点(部门)逐项登记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实物帐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按使用权归属,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备查帐,部门负责人岗位变动,要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局计财科和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废、盘盈(亏)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局办公室和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计财科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各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凡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费用,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开支,都要收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交纳事业单位的一切费用,要收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专用章"的收据;无上述印章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四十四条票据要填写户名、商品名称或项目、计量单位、单价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开票日期、单位及经办人签章。个体的要有经营人签章。若有缺项或错填项目,应不予接收。

第四十五条自填票据的管理

1、凡收取资金,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有"监制章"发票,不得向外出具其他形式的票据;

2、在开具票据时,按规定填全项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完整保存,对其各联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私自销毁,如有丢失票据,应及时报告财政、税务机关处理;

4、在填写票据时,要用圆珠笔填写;

5、票据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写票据。

第四十六条空白票据的管理

空白票据必须由专人统一购买和保管,并建立购买、领用登记手续,如实进行统计,按要求定期报表,用完的票据存根要按规定保存或上缴。

第七章会计工作规范化要求

第四十七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中发生的差错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更正错误方法进行更正。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并根据经济业务需要设置明细帐和辅助帐。

第五十条各类明细帐必须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帐户,凡要求按单位、个人或按规定细目设置帐户的,应按全称分别设置,不得设置综合性帐户,不得任意以表代帐。

第五十一条会计报表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上报及时,说明清楚。

第五十二条会计报表上报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报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局长审阅并签名盖章后方可上报。

第五十三条会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定期装订成册,整理立档,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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