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时间 2011年3月15日
印发时间 2011年3月15日 总条数 16条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本级(天元区、芦淞区、石峰区、荷塘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计划管理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实行先补充后占用,加强计划管理。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耕地开垦费实行专项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必须全部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一)市本级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已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先补后占的,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中20%部分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款通知书要求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未实施先补后占的,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缴纳耕地开垦费,并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占补平衡。

(二)各县(市)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已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先补后占的,或者需编制补充耕地方案的,凭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中20%部分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款通知书要求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未实施先补后占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耕地开垦费后按规定上缴省里,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占补平衡。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按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市本级为一等耕地开垦费区域,醴陵市、株洲县、攸县为三等耕地开垦费区域,茶陵县、炎陵县为四等耕地开垦费区域。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 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必须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据。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分别按可用资金的90%、10%安排,纳入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向市、县(市)财政部门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预算。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所需业务费按不高于缴入同级财政耕地开垦费总额的5%安排。

(一)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是指为实现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实施的项目支出。

(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建设、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含基本农田)调查、耕地数据库建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日常管护、基本农田标志牌建设、耕地动态巡查、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维护、新开发耕地耕种补助以及对保护耕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支出。

第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结合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下达市本级、县(市)年度补充耕地面积计划。

(二)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其中项目预算送市、县(市)财政局评审。

第十二条 耕地开垦费经批准可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比例分别计算,耕地开垦费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帐和补充耕地项目台帐,征收台帐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名称、用地单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应缴数额、已缴数额和欠缴数额等;补充耕地项目台帐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设计新增耕地数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竣工日期等。

第十四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建立耕地补充指标结算台帐,内容包括补充耕地项目名称、面积、验收机关、指标使用、划转、结转情况等。

第十五条 市、县(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对不履行收费职责、违规减免、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以及截留、坐支、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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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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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 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和「湖南省实施 《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 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 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5%予以奖 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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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管理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必须全部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和征管业务等自然资源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耕地开垦费的征缴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缴纳主体。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关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主体是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并由其负责对应项目的耕地补充,实现占补平衡。经批准的国家和省重点铁路、高速公路、水路、机场及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建设等占补平衡任务落实,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耕地开垦费的20%由省集中统筹使用。

第七条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优等、高等、中等、低等),将全省划分为4个征收耕地开垦费区域等级。每个区域等级中,将耕地分为水田和旱地两个不同计征类别。综合考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占用耕地质量状况、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耕地提质改造、不同耕地等级粮食产能等因素,制定耕地开垦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对应耕地类别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面积与所占耕地对应征收标准的乘积为耕地开垦费征收额。对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包含多种类型和质量等别的,分别计算并加总。

第八条耕地开垦费缴纳程序。用地审批报告经签批后,按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用地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占用耕地面积、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款账户和缴款期限、收费批准文号等内容。

(一)缴入省级的部分由申请用地的单位按缴款通知书要求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申请用地的单位凭银行缴款回执到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缴入市州、县市区的部分,缴款程序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规定。需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文件的,必须附耕地开垦费缴纳凭据。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

第三章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

第十条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和征管业务支出等自然资源相关支出。

(一)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为实现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实施的项目支出;旱地改造水田、剥离耕作层再利用、地力培育、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开发耕地耕种补助等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等别的支出;通过交易、调剂等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支出;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投入或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补贴或奖励支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按国家的现行政策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建设、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标识系统建设、耕地数据库建设、耕地保护监管平台建设、耕地遥感监测动态巡查及日常管护、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维护、土地执法监察以及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奖补等支出。

(三)征管业务支出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征收、核查、管理等业务性支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所需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用于自然资源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一)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土地整治规划和各市州、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结合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下达各市州、县市区年度补充耕地面积计划。

(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三)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依序择优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向省财政厅申报耕地开垦费项目支出预算。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直接下达至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资金管理模式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征收,实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账和耕地开垦费项目台账,征收台账应载明建设用地名称,用地单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等级,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应缴数额、已缴数额和欠缴数额等;项目台账应载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设计新增耕地数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类型、等级,竣工日期等。

第十五条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结算台账,详细载明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宗地位置,占用耕地类型、数量、等级,缴纳耕地开垦费数额,补充耕地项目名称,补充耕地地理位置,经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数量和等级等,切实保证对应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对不履行收费职责、违规减免、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以及截留、坐支、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一月三日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占一补一,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

(一)耕地开垦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全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都要按规定先缴纳耕地开垦费,“先补后占”的用地单位除外。今后用地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的,返还耕地开垦费;不能自行开垦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统一开垦。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 ̄10倍)的1.5倍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同等标准征收。

耕地开垦费由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征收,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土地复垦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埸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根据土地被破坏的程度和复垦需要投入资金的多少,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由物价、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工作量确定。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条 收取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专项收费收款收据”。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使用拨款程序。

(一)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项目管理。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耕地补充方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用款计划审核后,及时将款拨给省、市、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属上下级之间的耕地开垦费的拨付,必须通过财政专户内运行。省、市、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将款及时拨给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直接拨款给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并与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签订补充耕地合同,明确补充耕地的位置、数量、质量、灌溉设施、开工竣工日期、付款方式、验收标准等。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县一律不得用耕地开垦费到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土地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用款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拨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所需的业务费,可按不得高于缴入财政专户总额的3%拨付。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支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支情况报表》。

第八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对违反财政纪律、财务制度,截留、挪用、拖欠、挤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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