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增值税电子专票 | 别 名 | 电子专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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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3]
一、发票样式更简洁 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二、领用方式更快捷 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三、远程交付更便利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也更有利于企业通过控平台软件SEAM Tax整合业务系统与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
四、财务管理更高效 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纳税人可以便捷获取数字化的票面明细信息,并据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发票的风险。
五、存储保管更经济 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与纸质专票相比,无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
六、社会效益更显著 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3]
为方便数据接口对接,企业业务系统可通过Seam printer与税控开票服务器对接的纳税人,可以依据电子专票的数据接口规范完成企业相关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 2100433B
2015年0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 ,试点地区纳税人已实现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2017年,国税总局在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597号(财税金融类26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中提到在成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基础上,再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
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1]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西藏自治区将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需要说明的是,电子专票用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发票的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
意思是按增值税模式计价的。
税率不太清楚,但是不含税价=含税价/(1+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 避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 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1、 财务部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管员, 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 买、保管和开具。 2、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险, 加装必要的防盗 门、窗、保险柜等。 3、 发票专管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和 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4、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都将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 责人的责任。 二、 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 因销售经营工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经办人要 持业务单位的详细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完全责任。 一般要有业务单位 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邮编、联系人、 品名、数量、 单价、金额等。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经办人员及客户提供的开票 信息认真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不含厦门)范围内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在办理电子发票有关业务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接受、验证作为收付款依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是指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行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开具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票人”),接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票人”)。
第五条 服务商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负责开发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有关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电子签章、存储、验证等业务服务的组织机构。
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子发票及相关业务数据的唯一性、安全性、完整性及确定性。
开票人也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使用服务商服务平台。
第六条 开票人使用电子发票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办理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一致。
第七条 开票人和受票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选纸张打印(彩色、黑白均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开票人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电子发票替代出口发票、销售发票、收购发票。
第八条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第九条 纸质电子发票经查询验证一致的,受票人可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实行电算化管理的,电子发票经验证后可作为电算化会计核算凭证。
开票人开具的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同一份电子发票只能作为一次财务列支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条 受票人可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指定的其它渠道进行电子发票信息真实性的查验。查验比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受票人有权拒收;涉嫌违法的,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一)提示发票不存在 ;
(二)纸质发票票面金额与验证金额不一致;
(三)实际经营业务收款方与验证发票开票人不一致;
(四)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与验证信息不一致;
(五)实际经营业务付款方与受票人不一致;
(六)发票填开信息与验证信息不一致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开票人、受票人均应如实开具电子发票、获取电子发票信息,不得虚开、伪造、变造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受票人在查验发票或打印纸质电子发票过程中,发现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数据有误或运行出现异常的,可及时向开票人、税务机关或服务商咨询,相关方应及时回应受票人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使用电子发票的开票人原则上不再使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阶段可适当保留增值税普通发票,视情况逐步取消,最终实现电子发票的全面推行。
第十四条 电子发票的其它管理事项,依照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执行。电子发票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涉条款因政策或技术等因素发生变化的,以新的政策和操作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文件全文
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中的发票监制章按照本公告规定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发票监制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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