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株洲市出生缺陷防治实施方案 | 实施地区 | 株洲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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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出生缺陷防治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为构建和谐株洲、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建设“健康株洲”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将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专项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实行免费叶酸增补、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逐步开展免费产前筛查、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含听力筛查)。建立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长效工作机制,整合现有资源,优化结构配置,切实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儿童健康事业科学、持续发展。
到2020年,孕产妇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0%以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产前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筛查率达到95%以上,筛查技术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高风险孕产妇接受诊断干预率达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95%以上。叶酸服用率达95%以上,服用依从率85%以上。
三、服务对象
(一)叶酸增补、婚前医学检查。准备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至少有一方具备株洲地区户籍。
(二)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备株洲地区户籍;夫妻双方非株洲地区户籍但均已办理株洲地区居住证;符合生育政策。
(三)新生儿疾病筛查。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具备株洲地区户籍;父母双方非株洲地区户籍但均已办理株洲地区居住证;符合生育政策。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出生缺陷防治的重要意义,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广泛宣传出生缺陷防治项目相关政策和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的程序、方法等,将出生缺陷防治宣教工作与常规婚前、孕前、孕期、优生优育等保健宣教相结合,提高宣教工作效率和可及性,提升群众自觉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的意识。
(二)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以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其他医疗机构为补充,多部门协作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体系。
1.市级。依托市妇幼保健院和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加强能力建设,负责本市出生缺陷筛查和诊治工作,并对辖区承担婚检、孕前优生检测、叶酸增补、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实验室检测、新生儿听力筛查等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2.县级。依托各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立县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体系,加强能力建设,承担对辖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和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骨干培训,对开展的出生缺陷初筛情况进行信息统计、报告和分析,并做好辖区出生缺陷筛查阳性孕妇和新生儿的转诊和随访工作。
3.基层。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为本辖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发现育龄人员有遗传病家族史,分娩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儿,或者存在其他出生缺陷高风险的,主动提供咨询指导服务。为备孕、孕初妇女增补叶酸,并建立服务信息台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本辖区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向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协助其做好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4.其他医疗机构。负责落实出生缺陷防治相关任务(具体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规定)。
(三)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服务措施落实
一级预防措施:按照婚前医学保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对计划怀孕的男女双方进行传染性疾病、感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检查和咨询,并给予婚育指导意见,重点做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二级预防措施:按照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产前筛查诊断技术规范,通过血清学、超声等技术手段对胎儿结构和发育异常进行产前筛查和诊断,对致命畸形以及染色体异常进行筛查,并对致畸危险因素和家族遗传病史进行调查,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优生咨询指导。对孕妇免费提供HIV、梅毒、乙肝免费筛查和预防母婴传播的综合干预服务。
三级预防措施: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为新生儿提供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CAH)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筛查,对筛查出的患儿及时给予诊治。
(四)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队伍建设
1.加强逐级培训。对出生缺陷防治知识、项目管理要求、业务技能等进行培训。重点面向各级助产服务机构的人员包括妇产科、儿科、产前诊断、检验科、超声科等专业卫生人员,在全市建立一支覆盖城乡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队伍,为群众提供规范、优质、及时有效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
2.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科研工作。鼓励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相关课题的科研,对我市高发出生缺陷的现状和防治技术进行深入研究,为全市出生缺陷防治策略、政策的制定提供及时、科学的依据;加强出生缺陷防治适宜技术的研发、转化和推广。
(五)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信息管理
1.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出生缺陷防治信息系统。基于省级“五网合一”信息系统的孕产期保健和出生人口健康档案数据库,整合全市孕产妇与出生人口的围产期保健服务信息。通过电子健康档案与区域信息平台相结合,实现筛查服务、随访管理、跨区协作、转诊会诊、经费管理、绩效评价等综合信息管理,采集和分析出生缺陷防治项目监测数据,对出生缺陷流行趋势,动态预测和预警提供信息支持。
2.建立出生缺陷防治远程会诊与质量控制系统。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超声影像远程会诊、疑难病例讨论、培训、新技术应用评价等功能,提高干预服务的同质化、均等化,提高服务水平。
五、部门职责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应的责任和任务,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妇女和儿童健康事业的投入。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叶酸增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免费服务,并向公众公布获取该服务的途径和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出生缺陷防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种类。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相互衔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纳入新农合保险报销范围;完善辖区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制定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和分析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趋势;并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控;组织对从事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志愿者进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宣传部门负责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免费刊播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出生缺陷预防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预防出生缺陷的意识;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针对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的关键问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宣传、报道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妇幼卫生工作的成果、经验、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
(四)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中等以上学校将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五)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向婚姻登记人群发放有关婚检健康宣传、指导、优生优育宣传资料,在婚姻登记场所向公众免费提供由卫生计生部门印发的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宣传婚检引导工作,并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六)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财政经费补助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出生缺陷防治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生育保险办理场所等向公众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
(八)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大气、土壤、水环境保护,开展与出生缺陷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研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九)团委要在广大适龄青年中做好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宣传和倡导,提高广大适龄青年参与的积极性。
(十)妇女联合会要针对孕产妇做好出生缺陷知识培训工作;在育龄妇女中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宣传和倡导,深入宣传免费叶酸增补、产前筛查、新生儿筛查等工作,积极做好缺陷儿童家庭的救助、干预及康复工作。发挥妇儿工委办公室的协调作用,推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一)残疾人联合会要制定出缺陷儿童救助方案,积极做好缺陷儿童的救助、干预及康复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或者适配辅助器具,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
(十二)红十字会要配合做好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宣传和倡导,参与相关妇女儿童健康教育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并积极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跨部门合作机制。
(二)完善经费保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免费产前筛查、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含听力筛查),市、县两级所需出生缺陷干预宣传教育、督导检查、监测评估等工作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项目的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和递送、追踪随访、信息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督导及宣传倡导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的政策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将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与婚姻登记工作有机结合,推广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牵手服务工作模式”,加大对服务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三)定期通报评估。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建立月报告、定期通报和监测评估制度。将婚前医学检查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产前筛查率、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叶酸服用率等指标纳入相关部门的重点工作内容,逐级落实责任,确保目标完成。加大对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监测评估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防尘措施1、对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2、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0天内,平整施工工地,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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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 工程 扬 尘 治 理 施 工 方 案 期工程项目部 二 0一七年二月 精品文档 .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工程概况 ............................................. 2 三、组织机构 ............................................. 2 四、应急响应与准备范围 ................................... 3 五、响应与准备重点 ....................................... 3 六、现场环卫体系及责任化分 ............................... 4 七、现场环卫小组职责 ...........
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一 工程部相应管理措施 1、成立扬尘治理小组,有工程经理总负责,安全员负责现 场监督,班组长组织实施工作。 2 建立奖惩制度,对扬尘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 对没按工程部规定操作造成环境 污染不利于扬尘治理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罚款。 二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1、施工现场 施工前先砌施工区围墙, 形成一个封闭的场所, 以遮挡外来 风沙、尘土,落实到人,施工现场每日派专人洒水降尘。木 工加工场地产生的锯末及钢筋加工厂地产生的铁销应及时 清理,以防被风吹散,造成空气污染。 2、密目网 工程采用外脚手架密目网进行封闭,防止施工粉尘外扬, 污染环境。 3、水泥库和搅拌站 水泥库与搅拌站应设计成全封闭式, 避免水泥袋表面的水泥面污 染空气。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水泥袋, 以防袋内残余的水泥 面被风吹散在空气中,影响空气质量 4、建筑垃圾及材料
株洲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发展、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率先”总目标和转型升级总战略,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绿色株洲。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政策体系,从整体上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以绿色生态城区为重点,以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为突破,鼓励其他建设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调动全社会建设绿色建筑的积极性。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完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逐步由政府引导向市场需求拉动转变,加快实现绿色建筑应用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建绿色建筑比例。到2020年,城区6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创建2个以上绿色生态新区。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65%的节能标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率均达到100%。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万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3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应用面积350万平方米。建立并完善绿色建筑建设与评价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监管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
四、工作重点
(一)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发展。大力推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引导其他类型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开展绿色生态新区建设。根据城市新区的功能和特点,统筹考虑确定新区环境、用地、能耗、可再生能源等建设和发展指标。以构建发展绿色交通、推广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系统等为重点任务,推动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建设。重点推动云龙示范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带动其他新区的发展,实现绿色建筑的集中连片推广。
(三)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建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专项巡查制度,加强建筑节能稽查和执法。抓好工程设计和施工环节监管,实行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专项验收备案制度,形成建筑节能闭合管理模式,提高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进一步提高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水平,推动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50%逐步过渡到65%。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 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医院、学校、商场、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的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
2. 创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依据能耗级别和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分批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研究编制适宜株洲地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关键技术要点,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内容纳入到旧城提质改造、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
(五)推进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将建筑能耗数据上传至株洲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上传能耗数据。制定各类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积极开展能耗统计、能耗审计、能耗公示、超定额加价、能效测评等工作。
(六)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鼓励新建及改(扩)建住宅、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探索绿色新区、湘江沿岸水源热泵能源基站及分布式能源基站建设模式,为辐射区域内建筑供热、供冷及生活热水。城乡道路、广场、学校、政府机关、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可优先采用太阳能风能互补照明系统。
(七)推广绿色建材和其他绿色建筑产品、技术。大力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烧结页岩多孔砌块、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大力推进建筑产业化规模发展,组织开展住宅产业化示范。加强绿色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八)扩大被动式节能房示范效应。加大宣传力度,制定被动式节能房专项扶持政策,积极推动被动式节能技术在公共建筑的应用,形成夏热冬冷地区被动式节能房可复制的推广经验。
(九)全面普及绿色施工。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推广绿色施工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制定绿色施工评价技术指标,组织绿色施工标准规范培训。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株洲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县市区政府(含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下同)签订绿色建筑责任书,下达工作任务和年度目标,制定考核机制,把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的绩效考核。
(二)加大财政投入。市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绿色新区、被动式节能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推广及科技创新等工作。
(三)出台激励政策。
1. 制定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办法。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容积率奖励,对因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 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部分资金奖励建设单位或消费者。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 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进入审批绿色通道。
4. 将实施绿色建筑技术作为“鲁班奖”、“芙蓉奖”、“湖南优秀勘察设计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的前置条件。
(四)明确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管理规定。对于应当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
市发改委:在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落实绿色建筑指标的要求及投资估算。
市规划局: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或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能源、水及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对于应当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其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对市规划局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已明确有绿色建筑指标和要求的,应将相关指标要求列入土地供应方案,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
市财政局:应充分考虑我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在报经市政府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安排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并监督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房产局:负责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要求纳入棚户区改造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本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色建筑推广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
1. 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建立包含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在内的监管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
2. 加强运营管理。绿色建筑竣工后,要加强对建筑运行维护的管理,建设、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与绿色建筑相对应的节能、节水等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科学、合理、低耗的运行。
3. 强化标识管理。出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组织全市绿色建筑建设项目进行设计阶段和运营阶段的标识评价。
4. 严格责任追究。设计单位编制的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应真实、准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行绿色建筑标准执行专项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标准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如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强化技术支撑。研究完善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评价到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进行绿色建筑各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扶持引导绿色建筑勘查、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提升株洲市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七)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大绿色建筑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培养自觉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引导人们关注建筑资源、能源的消耗对社会、环境的影响,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定期组织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技术标准、产品应用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水平,满足绿色建筑发展需要。 2100433B
株洲市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基层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依托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推进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美丽幸福新株洲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范围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我市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基层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设施建设
1. 建设方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发挥统筹和主导作用,根据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建设方式上,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建设,不搞大拆大建,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设施重在完善和补缺,对个别尚未建成的进行集中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并配备体育健身设施和灯光音响设备等。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所在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可与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合并建设。即将合并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只建设一个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2. 建设标准。按照《株洲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进行建设。全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设置为“XX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或者“XX村(社区)文化家园”,并在醒目位置标识。乡镇(街道)建有独立设置的综合文化站,并按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 160-2012)》完善补缺,并配套建设文体广场。每个行政村参照“七个一”基本标准进行建设,即一个文化活动广场,一个文化活动室(90平方米),一个简易戏台(长10米、宽5米、高0.8米),一个宣传栏,一套文化器材(含1套音响和部分乐器),一套广播器材,一套体育设施器材(含1个篮球场,2个乒乓球台,1套体育健身器材)。文化活动广场建设要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设施相配套,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可以参考500平方米左右、800平方米左右、1000平方米以上“三类”建设标准,做到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相协调,偏远山区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酌情安排。有条件的文化活动广场可建阅报栏、法治文化雕塑、公益广告牌、电子阅报屏和科普屏媒等,并加强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内容。城市社区比照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按照“有组织、有队伍、有场地、有设施、有活动”要求,因地制宜,加快推进设施配套建设,消除公共文化服务“盲区”。
3. 功能定位。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城乡居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同时,利用宣传栏、展示墙、文化课堂、道德讲堂以及网络等平台,开展政策宣传教育,推进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和乡贤文化建设,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另外,可以根据实际条件,配合做好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人口管理等公益便民服务。
(二)健全公共服务项目和内容
1. 积极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支持群众自办文化,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以及个体放映队等。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等,通过组织开展读书征文、文艺演出、经典诵读、书画摄影比赛、体育健身竞赛等文体活动,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保持和增强群众性,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职工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积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挖掘当地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民族歌舞、传统体育比赛等民族民俗活动,实现传统文化创新发展。大力推进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与旅游景点、“农家乐”等当地特色人文景观融合建设,积极打造本地特色文化旅游品牌。
3. 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畅通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渠道,根据基本服务项目目录科学设置“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广泛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流动服务点,积极开展文化进社区、进农村和区域文化互动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利用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和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吸纳更多有奉献精神和文体技能的普通群众成为志愿者,在城乡社区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完善运行管理机制
1. 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村(居)委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使用,加强群众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依托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重要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保证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2. 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率先在城市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运营。
3.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着眼于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按照《湖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和《株洲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自身财力和群众文化需求,制定本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方面,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实现“软件”与“硬件”相适应、服务与设施相配套。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制定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服务规范。建立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市、县统筹规划,乡镇(街道)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结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围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设施良性运转、长期使用和可持续发展。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6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建制村合并、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以及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本地“十三五”规划,制定落实方案,并按年度制定具体建设计划。
(二)重点建设阶段(2017年底前)。总结推广贫困地区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模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因地制宜,开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2017年底,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成率达100%,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率达70%。
(三)全面普及阶段(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按照“无则建、有则优”的要求,全面完成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2018年底,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率达100%,实现全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9年-2020年)。加强配套建设,进一步健全服务运行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人才保障机制,充实公共服务内容,提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统一规划设计,整合项目资金,统筹推进实施;统一管理使用,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综合效应,避免分散建设、多头管理、资源浪费。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构要进一步发挥统筹协调、组织领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典型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心建设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资金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安排一定的运转经费。从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被评为示范点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进行奖补。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更多资源投向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拓宽资金供给渠道,落实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公益众筹、直接投资、赞助捐助等方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三)人员保障。在现有编制总量内,按照《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株办发〔2016〕5号)文件精神,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编制不少于3名,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至少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借鉴部分地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科普传播员等经验。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四)强化考核。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群众满意度较差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附件:1. 株洲市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分工
2. 株洲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附件1
株洲市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
1. 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重点任务,牵头组织实施《株洲市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2. 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基本指标,进行测评考核。
3. 指导和协调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
二、市文体广新局
1. 协调推进全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2. 将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3. 协调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三、市编办
指导和协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相关机构编制工作。
四、市发改委
指导督促各地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五、市教育局
1. 协助整合基层公共资源,推动农村中小学文化资源和乡镇文化站(室)共建共享。
2. 指导有条件的学校文体设施逐步向社会开放。
六、市科技局
1. 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推动科学技术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的开发和应用。
2. 协助整合基层公共资源,推动科技下乡,免费开展科技服务。
七、市政府办公室(市民宗局)
1. 协助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2. 参与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八、市民政局
1. 协调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与基层民政工作融合服务。
2. 协助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培育、发展文化类社会组织。
九、市财政局
1. 统筹做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的政府财政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管。
2. 协助推进省级贫困村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 协调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与基层劳动保障工作融合服务。
2. 协调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 指导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土地利用工作。
2. 协调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规划。
十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 协调推进全市城乡基层综合性文化设施建设。
2. 协助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
十三、市规划局
协调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十四、市质监局
依法指导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地方标准制订等相关标准化工作。
十五、市农委
1. 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全市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
2. 协助推进农村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十六、市总工会
1. 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2. 推动工人文化宫免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十七、团市委
1. 指导协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青少年服务工作。
2. 推动青少年宫免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十八、市妇联
1. 指导协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妇女服务工作。
2. 指导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免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十九、市残联
1. 指导协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2. 协助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
二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 制定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具体方案,并按年度制定具体建设计划。
2. 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按时、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
3. 按要求报送建设方案、建设进展等信息情况。 2100433B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ZZCR—2009—010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