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 地 区 | 株洲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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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1-5-26 | 发布机构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赋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告诫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未完成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序时进度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为成员单位,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参加。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监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
第五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约谈时限
对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间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进行。
第七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对乡镇政府(办事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将对该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1、目的规定安全会议内容、形式和会议责任人要求,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2、适用范围工段(班组)以上部门3、责任者工段(班组)长以上人员4、工作程序4.1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
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传达安全生产信息,贯彻各项安全决议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各级安全例会的内容、时间、范围及贯彻会议决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共同构建...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 理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有效的提高工程质量 以及防范重伤及 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切实保障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公司《安 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文件,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 是指公司安委会及公司 安全管 理机构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安全 生产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安全隐患 ,或经常出现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下级机构, 或出现重大施工质量问题, 依照 本办法进行问责告诫谈话, 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 并承担相应 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 安全生产领导;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
1 威海市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和落实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 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和涉 外事件的发生,提高渔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行政执行力,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渔业安全管理约谈,是指市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对有关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区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对所属有关沿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基层渔业安全 管理组织、个体渔船所有人(经营人) ,因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 职责、未及时排除和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导 致发生渔业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以及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工作 而采取的约见谈话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关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沿 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基层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或 分管负责人、个体渔船所有人(经营人) 。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市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履行或未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下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约见告诫谈话。
本制度适用于对如下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二)各市(州)政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省安委会负责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在甘及省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必要时也可提级约谈。
(二)各市(州)安委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三)各县(市、区)安委会对乡(镇)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对县(市、区)及其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按照分级约谈原则逐级进行,也可由省安委会统一组织,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集体约谈。
约谈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行政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的约谈小组负责实施,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
辖区或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分级进行约谈。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个季度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3.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一个季度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
5.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6.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7.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隐瞒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三)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四)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各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一)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三)对阶段性工作行动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
(四)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等情况。
(五)各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安委会的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一)约谈准备,由组织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应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单位应作出承诺。
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约谈后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纪要。
(三)约谈结果,约谈结束后,约谈小组要及时将约谈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被约谈单位,并报上一级安委会备案;被约谈人要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负责组织实施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责任。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本制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3年1月22日起执行。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由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3年1月22日印发,自2013年1月22日起执行。本制度共有十四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一)60天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省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办负责人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要负责人。
(一)9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省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八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省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省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省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约谈的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九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参加人员为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的,参加人员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企业的,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县级行业领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对设区市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 省安委办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设区市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