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作品的使用方式多种多样,著作权关系也十分复杂。它涉及到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多种关系。同时,作品酌使用范围不囿于国内,还可及于国外。举例来说,一部作品出版后,被报刊连载,后又被改编成剧本上演,再拍成电影、电视,则它涉及到作者、图书出版者、报社、改编者;表演者、电影电视制片者等多方关系。如果该作品为外国人所翻译并出版,则还涉及到与外国作者和出版单位的关系问题。就此而言,著作权关系的复杂性和使用作品的广泛性,为著作权的保护增加了难度;对叫部作品的使用可能是世界性的,国内国外的作者如何取得授权使用作品,如何付酬等等,并非一部著作权法就能完全解决伺题。再就著作权人而言,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到世界各地追查哪些使用者未经授权就使用其作品或未向其付酬。因此,仅仅凭借著作权人个人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非常有限的。为此人们选择了建立著作权代理机构来充当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中介人,负责处理著作权事务,以求把作者和使用者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心致力于创作和传播、使用作品。 2100433B

著作权代理机构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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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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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委托,申请、转让版权(著作权);

(二)提供版权(著作权)法律咨询;

(三)代理签订转让或授权使用合同;

(四)代理收取版税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的报酬;

(五)接受委托,代理解决版权(著作权)纠纷;

(六)代理其他有关涉外的版权(著作权)事务。

作为著作权人的代理人的组织,其职能是:

(1)代理签讧合同。相对于著作权人面言,代理者大都富有实践绎验,他们鹑请有关的法律,政策街场行情,信息只通,有条件把作品缉供给最合适的使用者。代理机构则在提供脤务后获取佣金。

(2)统一授权、统一收费并进行分配。著作权代理机构队一定的使用方式统一向国内外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并统一收取使用费。它在收取的费用中扣除一定的必需款项,然后将余款分配给著作权人。这种统一授权、统一收取版税并进行分配的方式,通常适用于音乐作品的表演、播放和录制。

(3)为著作权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帮助著作权人诉讼。此外,还可以向会员散发各种材料,举办有关的讨论会,举办著作极法讲习班,提供高水平的教育服务项目。

(4)代表著作权人利益,参与著作权法及在一定情况下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著作权会议。著作权代理机构是著作权人利益的代表,在著作权立法与制定著作权政策时占有一席之地。如美国的柞家联盟是美国国会,版权局以及其他重要讲坛上全体会员的代表,也是美国国内和国际著作权政策的参与者。但并非所有的著作权代理机构都能代表国家出席国际著作权会议,只是长期以来颠有影响的著作权代理机构才能享有这一荣誉,而这又是一国的历史和现实所决定的。

著作权代理机构建立的必要性常见问题

  • 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谁?

    现在合同都规定归甲方所有。 至于没有约定的还真不知道,不过没有那个设计院敢直接套一家图纸给另一家。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主题有哪些

    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

  • 配音秀侵犯他人著作权

      配音秀,是由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娱乐类手机软件,用作商业用途的话,是肯定会侵犯创作人的著作权的。但如果该公司购买了原作的版权的话,则不构成侵权。   一、侵犯精神权利   著作人身权是作...

1.按代理机构所代理的不同利益,将各类著作权代理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代表著作权人利益,作为著作权人的代理人的组织;一类是代表作品使用者利益的组织。

2.按照代理机构跨国界限不同,分成两类:一是著作权国内代理机构

著作权国内代理机构是指版权(著作权)国内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版权(著作权)申请、转让或其他有关涉外版权(著作权)事宜。

二是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是指版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涉外版权(著作权)申请、转让或其他有关涉外版权(著作权)事宜。

通常,人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权代理机构产生于法国。据史载,1777年,法国建立了剧作家与作曲家协会,代理作家从事著作权事务。这是世界上历史晕久远的著作权代理机构。它的建立,为世界各国著作权代理机构的诞生提供了范本。至19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各国著作权立法的完善和国际文化交流的加强,许多欧洲国家和美洲国家纷纷建立了著作权代理机构,并在社会中发挥重大作用。1884年,英国成立了作家协会,1892年,美国成立了“作家同业公会”,这是美国最早的著作权代理机构;1912年,美国又成立了由作家同业公会与剧作家同业公会组成的美国作家联盟。在19世纪后期,美国还产生了出版者的组织,共目的在于维护出版者的权益,促进图书期刊的印刷、发行和销售。1828年,德国建立了出版者协会,1837年、1848年,丹麦、瑞典都先后建立了出版者协会。

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人们的法律观念和著作权意识不断增强,同时,计算机、摄影、录音录像无线电技术等新技术的产生及普及,使使用作品的方式,手段迅速增加,拓宽了作品的使用领域,作品使用者的数量激增,从而增加了对作品控制和保护著作权的困难。建立著作权代理机构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权益,便是20世纪前期各国所采取出积极对策。

在欧洲,建立了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国家有:英国、法国、德国、瑞士、瑞典,荷兰、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希腊、挪威、西班牙,葡葡牙等国,并且各国拥有的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数量也大小不一。此处,一些国家还针对本国的实际,成立了特殊的代理组织,如法国有“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专门管理戏剧演出权,英国、奥地利、德国则成立了管理公共独唱独奏权和公共借阅权的组织。

在美国,各种各样的代理机构控制了著作权经营事务。这些机构有:美国出版商协会、美国杂志出版商协会、全国音乐出版商协会、作家与出版商协会、美图作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等等。

同时,随着世界文化交流的日益广泛和深入,著作权代理构也越出了一国的界限走向国际化。1926年,国际作家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成立,拥有会员100多个。该协会在沟通各国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关系、促进合作、研究著作权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参与制订国际公约与章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国际出版协会(1PA)则是国际上代表出版者利益的协会,其基本任务是尊重作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保护出版者完全自由地出版发行作品。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增强,这类国际性著作权代理机构将会不断增加,种类也会得到不断丰富。

著作权代理机构建立的必要性文献

浅论建立OHSMS的必要性 浅论建立OHSMS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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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立OHSMS的必要性——在企业中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是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笔者通过在参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体系试运行及体系认证准备等工作过程中对OSHMS体系的学习、理解、运用,对建立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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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著作权进行的管理,这包括国家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对著作权的管理。在我国管理著作权的中央机关是国务院所属国家版权局,其管理职权是: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省级管理机关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版权局,这类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普及著作权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训著作权行政管理人员,调解处理著作权纠纷等。

二.著作权的社会管理

在我国,著作权的社会管理主要是指对具有全国性的有关著作权的事项进行综合服务和管理的活动,其机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于1998年9月在北京成立。这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版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宗旨是依照《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作者的著作权和作品的使用者及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繁荣科学文化,促进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的发展。

该中心管理的下属机构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著作权》杂志社、版权鉴定委员会、法律部、综合业务部、全国反盗版联盟联络处(筹)、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美术作品著作权协会(筹)等部门。

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是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从事法定许可报酬收转的工作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法定许可报酬收转工作。主要是收转报刊转载后作者地址不明的作品的稿酬。不属于法定许可的稿酬,中心不予收转。

三.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实施著作权法的重要手段,是专门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方便他人使用作品、保护著作权的专门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从事这种活动的社会团体。

1.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

在国际上,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有两种,一是转让合同关系,二是信托合同关系。前者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后者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在我国已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2.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日前有两个,一个为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协会,一个为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经民政部准予登记的独立的社团法人,是我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录制权、表演权、广播权。

协会实行会员制。“协会”开展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进行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依法交付的作品使用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作品使用费;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受国家版权局指定,“协会”还承担法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收转工作。在国际合作方面,“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CIS国家和地区的协会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并将协会(国际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名录)和WWI,(世界作品目录),使中国的作品进入国际识别系统,一旦中国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权益便可得到保护。

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共同发起筹建。该协会是由各类文字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类别)著作权人和著作权相关人的权利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共同维护其著作权利及相关权利的非营利性组织。协会会员已近千人,登记各类著作权利2万多项,各类作品使用者近200家。

此外,我国正在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积极筹建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该机构将以委托集体管理和法定集体管理的方式,接受境内外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代著作权人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并收取使用报酬;还将以版权代理方式开展版权贸易和诉讼代理;向使用者推介美术、摄影作品;为著作权人联系使用者;为使用者联系著作权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美术、摄影作品数据库;开展美术、摄影作品网上展示活动,为广大美术、摄影作品爱好者提供浏览、阅读方便,为作品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协助著作权人举办美术、摄影作品展览;组织境内外美术、摄影作者开展版权业务及版权贸易交流活动等。

著作权合同的理念实质上就是民事合同的理念。它表现为“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两个价值判断的渐融性。也就是说,过去那种孤立地、片面地强调合同自由或者合同正义蘑做法均不能真正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对合同行为的价值判断,相反,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有机融合则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一个合同价值判断的发展方向,因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渐融性是我国界定著作权合同价值判断应当坚持的法学理念。著作权合同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主要表现为著作权合同意思自由。

著作权合同意思自由系指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著作权合同关系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就不产生合同效力。著作权合同意思自由具体体现为:

(1)自由决定是否需要与他人缔约;

(2)自由选择缔约相对人;

(3)自由选择合同类型(如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质押合同等);

(4)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

(5)自由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解除合同,这是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有依单方的意思表示解除契约的自由,其性质不同于因违约而享有的法定原因解约权;

(6)自由选择公力救济方式,如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救济,也可选择仲裁救济;

(7)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这仅发生在有涉外合同状态下,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以解决争议。

在强调著作权合同自由的同时,我们同样需要强调著作权合同正义。当然,合同自由本身就应当体现出合同正义的本旨追求。在20世纪上半叶以前,合同自由被当作了合同正义的完全体现,但20世纪下叶以来,在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济地位的强弱已经使合同自由形同虚设,合同自由对于经济强者而言是真实的,而对于经济弱者而言则是虚假的。“强者往往假契约自由之名限制弱者的自由缔约权”,尤其是在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大量格式合同产生的现代,关注合同自由的同时必须关注合同正义是我们这个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合同正义在著作权合同中还有另外一个表现,即关注在作者利益与作品使用者利益之间的衡平保护,这是现代法较之其之前的立法明显的差异。e从这个角度分析,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集体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以及它们越来越多地介入著作权合同活动的现象,可以说是从不同的侧面维护著作权人合同权益并进而维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一种制度价值的体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二)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主体1.文字作品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

(三)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 1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 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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