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60号)和《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995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墓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五条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从业资格:

(一)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三)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第六条从业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执业资格

第七条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另行规定。

第八条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九条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并组织考前培训和对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培训要坚持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考试管理工作的人

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审定命题;确定合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四章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吝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第五章注册 

第十七条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

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九条申请执业资格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并能坚持在相应的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必须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及工作规范,并负责检查监督关键岗位的执业人员上岗及执业情况,对违反岗位工作规范者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已在须由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取得执业资格者,必须调离关键岗位。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执业资格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考试和考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鉴定认为水平相当,经批准确认,可视为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并把取得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培训、发证、注册等工作费用的收取,必须经当地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核准。严禁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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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人职发[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可请告我部职称司。

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办法全文常见问题

  • 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方法

    工程师职称没有全国同意查询的网站的,目前人事部门是采取哪发证哪负责查询的原则!所以你要看你钢印上的名称去发证机关,然后在查114,再打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谢谢 希望您满意

  • 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目前消防执业资格的证书,就是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就可以了。

  • 天津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为了提高天津市职业...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办法全文文献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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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促进公司各类专业 技术人才的培养,优化人才队伍、提高管理水平,满足公司持续、健康、 高效发展的需要。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公司管理制度及经营工作需要,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分公 司、总承包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经理部、管理输出型项目经理部员工, 子公司参照执行。公司高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公司资质管理、经营工作、安 全生产等所需的, 由员工通过考试、 职称评审、职业鉴定等方式取得的专 业技术资格证书。主要包括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上岗证) 、职 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 - 2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司所属基层 单位人力资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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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补办申请样表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补办申请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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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补办申请样表 在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 如若因某些原因导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丢失, 需要向 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希律法考为大家提供四川省 补办申请表的样本 ,供大家参考 : 是的,又到春分时分,今日已是昼夜平分春色,这也意味着,我们的春天,转眼已经走到一半。不禁,有了些许淡淡的怅然。这岁序更迭啊,从来不会给任何人眷恋的机会。我们甚至来不 及感叹,便匆匆走向下一个节气。 不经意间,我们走着走着,便把春天走成了姹紫嫣红,草长莺飞。此时正是,春风又绿江南岸,万紫千红总是春。是春风花草香,又把新桃换旧符。那些走过的时光,随手握一把,满是 春天新鲜的味道,沁满春日阳光的暖。 这春风啊,总是来的那么急,那么声势浩荡,带着泥土松软的芳香,带着小河流水的哗哗声,还有桃花杏花梨花的艳。我们无需刻意寻芳,自有满眼的春色,惊艳了原本平淡的生活。 这就是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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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3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体系。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6000多个,工人考核组织1900个,考评人员7万余人,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有320万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中280万人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目前为止,全国累计已有1500万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为出发点,以"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的覆盖面明显扩大,鉴定质量明显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在社会上明显增强,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并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相衔接。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要在技术复杂、通用性强、涉及国家财产、人民健康安全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工种)中,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都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 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种,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部委文件

(1)农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国农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于1996年7月5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农业中专学校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实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在农业中专和农广校全面推行"双证制",将人才培养与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相配套。在学员重视学习理论知识、取得中专学历文凭的同时,调动学员学习实践技能的积极性,提高学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本领,全面提高学员的整体素质及其就业与执业的能力,以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实现农业发展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农业科学技术人才。

(2)2000年6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目录的通知》(农人发[2000]4号,规定了农业行业农作物种子繁育等14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要求农业劳动者必需经过相应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面临两方面的就业压力:一是城乡新成长的劳动力数量大,职业技能有待提高。据测算,"九五"期间,全国城乡新生劳动力将达到7200万人,其中,初、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学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青年劳动者达2100万人,占新成长劳动力总数的30%。二是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的深化,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城乡新成长的劳动力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也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并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创造更加宽松的条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职业技能凭证,既为形成有序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奠定基础,又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将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内人力资源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职工素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文件

(1)1991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指出:"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双证书’(即毕业证书、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制度,并把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择优录用和上岗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2)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推行学历文凭、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扭转升学、文凭、职称对于教育运行的片面导向作用。逐步建立职业岗位资格考核机构,实施各种岗位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制度"。

(3)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把人才培养和合理使用结合起来,配套改革劳动人事与干部选拔制度。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入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

(4)国家原劳动部和人事部于1994年2月联合制定颁发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规定了今后国家职业资格的种类、资格证书体系、证书作用、取得方式等。

(5)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大力开发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 ‘先培训后上岗’的的制度,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6)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依法抓紧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明确对各类劳动者的岗位要求,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继续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要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调,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念,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质、重实际能力的良好风气"。

(7)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明确,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90个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需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法律

(1)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2)1996年实施的《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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