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 颁布时间 | 1994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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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1994年2月22日 | 发布单位 | 劳动部、人事部 |
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和确定职业资格的范围、职业(专业、工种)分类、职业资格标准以及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和技能鉴定的办法。
第八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团体和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98号
(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人事部颁发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劳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以下种类:
电工有三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种类:电工(俗称 操作证、上岗证),分类: 高压运行维护作业、高压安装修造作业、低压电工作业、安装、维修、发电、配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申请表格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联系方式 职业 等级 鉴定人数 合格人数 正常 补考 理论 补考 技能 小计 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 人有两种,一种即 “吃饭是为了活着 ”,一种是 “活着是为了吃饭 ”.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 “志当存高远 ”,“风物长宜放眼量 ”,这些古语 皆鼓舞人们要树立雄无数个自己,万千种模样,万千愫情怀。有的和你心手相牵,有的和你对抗,有的给你雪中送炭,有的给你烦忧 ⋯⋯ 与其说人的一生是同命运抗争,与性格妥协,不如说是与自己抗争,与自己妥协。 人最终要寻找的,就是最爱的那个自己。只是这个自己,有人终其一生也未找到;有人只揭开了冰山的一角,有人有幸会晤一次,却已用尽一生。人生最难抵达的其实就是自己。 我不敢恭维我所有的自己都是美好的,因为总有个对抗的声音: “你还没有这样的底气。 ” 很惭愧,坦白说,自己就是这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发布时间: 2005-1-10 (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 1. 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的等级体系 结构图 2. 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社会基础 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保证数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条 件。这个制度的建立满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需要。 (1)劳动力市场有序化运行和管理的需要。社会用人单位要对所需求劳动力的 职业种类和 资格等级 提出明确的要求,而劳动者在参与市场流通时也需要拿出一个可 靠的凭证来证明自己专业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的针对性和有 效性,保证社会就业得到充分实现。 (2)企业生产资源配置追求高效率的需要。企业要保持较高的劳动生产效率, 不仅要配置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要拥有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尤其重要的是还要保 证各种生产资源与员工技术素质之间的合理配置。 这样才能保证物尽其用, 人尽其才。 而建立企业的任职资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都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 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种,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1)农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国农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于1996年7月5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农业中专学校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实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在农业中专和农广校全面推行"双证制",将人才培养与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相配套。在学员重视学习理论知识、取得中专学历文凭的同时,调动学员学习实践技能的积极性,提高学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本领,全面提高学员的整体素质及其就业与执业的能力,以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实现农业发展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农业科学技术人才。
(2)2000年6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目录的通知》(农人发[2000]4号,规定了农业行业农作物种子繁育等14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要求农业劳动者必需经过相应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面临两方面的就业压力:一是城乡新成长的劳动力数量大,职业技能有待提高。据测算,"九五"期间,全国城乡新生劳动力将达到7200万人,其中,初、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学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青年劳动者达2100万人,占新成长劳动力总数的30%。二是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的深化,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城乡新成长的劳动力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也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并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创造更加宽松的条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职业技能凭证,既为形成有序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奠定基础,又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将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内人力资源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职工素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1)1991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指出:"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双证书’(即毕业证书、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制度,并把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择优录用和上岗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2)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推行学历文凭、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扭转升学、文凭、职称对于教育运行的片面导向作用。逐步建立职业岗位资格考核机构,实施各种岗位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制度"。
(3)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把人才培养和合理使用结合起来,配套改革劳动人事与干部选拔制度。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入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
(4)国家原劳动部和人事部于1994年2月联合制定颁发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规定了今后国家职业资格的种类、资格证书体系、证书作用、取得方式等。
(5)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大力开发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 ‘先培训后上岗’的的制度,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6)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依法抓紧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明确对各类劳动者的岗位要求,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继续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要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调,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念,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质、重实际能力的良好风气"。
(7)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明确,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90个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需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1)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2)1996年实施的《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我国自1993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体系。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6000多个,工人考核组织1900个,考评人员7万余人,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有320万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中280万人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目前为止,全国累计已有1500万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为出发点,以"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的覆盖面明显扩大,鉴定质量明显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在社会上明显增强,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并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相衔接。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要在技术复杂、通用性强、涉及国家财产、人民健康安全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工种)中,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