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张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 受理单位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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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
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代办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4.根据职工提取情形不同,还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1)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且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及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一年内购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城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2)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离退休批文复印件;工作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须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手续。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文书、证明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4)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
(5)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后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须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首套房证明材料。
(6)合法租住公有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缴租发票及工资收入证明。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未再就业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未再就业证明。
(9)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房租、本人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缴纳房租、住房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所属辖区管理部审核后出具付款票据→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要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且未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担保或担保责任已解除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条件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或工作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未再就业的;
9.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房租、本人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
办理场所:所属辖区管理部、受托银行指定窗口。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可提取额:其房产共有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住房总价款(费用),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
填写 《椒江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 | | ↓ 所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住房公积金专用章) 3、单位同时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且收款单位开户行相同的还需提供《贵阳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份)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或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 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具体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职工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资料 (一)购预售房; (二)购现房; 1 、购房合同原件 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售房位公章 3 、购房收据
1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石公管委【 2014】3 号)、《石家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规定》 (石公管委【 2015】10号) 三、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七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一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100433B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首付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4、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批准建经济适用房的批文、购房合同、首期购房发票或收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5、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6、大修自住住房的(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
8、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9、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1、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1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4、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医疗治疗费用发票、医保报销单、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户口簿)。
15、与单位终止按劳动、人事关系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解聘书。
1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