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枞阳县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 发布单位 | 枞阳县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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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小额工程交易工作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根据《铜陵市小额施工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铜公管[2016]11号)》和《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县政府第28号令)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性投资小额施工工程和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定点备选库中采用随机抽选中标单位的简易招标程序,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
(一)小额工程施工类项目标准:单项工程施工预算评审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预算评审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电力工程施工项目。
(二)小额服务项目标准:项目服务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改变成小额交易项目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条 小额施工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类别,确定每个类别的定点单位,组成小额工程项目定点备选库。
定点单位入库前须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定点备选库协议及诚信承诺书,并按入库类别交纳诚信保证金。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专业的入库诚信保证金壹拾万元;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电力工程专业的入库诚信保证金叁万元。诚信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下全额退还。
第五条 小额工程项目招标人进场前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属于立项审批范围的,招标人应办理立项手续,明确项目概算和资金来源;
(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按规定需要规划部门许可的,招标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招标人应依法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涉及结构安全需要进行图纸审查的,应及时履行图审手续,办理图审合格证明;
(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财政评审文件);
(五)零星维修项目,因施工内容分散难以设计完整施工图纸,无法事先确定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不能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应采取跟踪审计或其它现场计量监管措施,以便合理确定结算造价。
第六条 小额施工工程项目定点招标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中标人,中标人抽取工作程序如下:
(一)受理招标人使用定点库项目后,及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小额项目抽签公告和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少于五天),公布拟抽签项目的概况、控制价和优惠率(3%—8%之间)、抽签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二)抽签公告发布后,符合要求的定点单位均可报名参加抽签。抽签时,报名成功且到达现场的定点单位携枞阳县定点库会员证、交易员证和投标文件等相关证件资料参与抽签。符合条件的定点单位必须达到三家(含三家)以上方可抽签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抽取方式在抽签公告中约定)。第一次抽签公告发布结束后少于三家定点单位报名,须进行第二次发布抽签公告,第二次发布抽签公告后仍不足三家定点单位报名,将明确规定在符合要求的所有定点单位中进行抽取。被抽中的定点单位必须承接当次抽签项目,否则视为项目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前准备定点招标项目抽签活动相关资料,确定参加本次抽签定点单位名单及相关表格,对抽签活动全过程作好记录。
(四)如同一类别定点库同时抽取多个项目,按抽签公告公布时间依次抽取。
(五)抽签活动在县公管局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抽签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及监督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招标人或定点单位对抽签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向监督人员提出,否则视为同意抽签结果。
(六)抽签结束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抽签结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并按相关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如中标人不能满足招标人的合理需求,招标人可书面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报县公管局审查确认后重新抽签。对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定点单位,县公管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小额工程服务类项目,比照小额施工工程抽取办法选择中标人。
第八条 小额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擅自放弃中标资格的,列入不良行为,取消定点库会员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或诚信保证金,给项目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放弃的,应书面陈述理由,报县公管局审批。
第九条 项目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或提供其他服务,因中标人工作失误导致工程质量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提请县公管局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取消定点会员资格、不予退还诚信保证金、记录不良行为和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理。
第十条 服务协议期内定点单位如出现资质、营业执照等行业执业要件被吊销、相关证件到期未更换、所服务或施工项目因其失职等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导致无法保证后续承接项目能力和质量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经县公管局审批后,取消其定点资格,不予退还诚信保证金。
第十一条 县交易中心根据小额项目的特征,设定各类小额项目定点会员数额的上限。定点项目数量过多或因清库导致库内定点单位数量不足时,经县公管局批准,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定点期内补招定点单位。
第十二条 每个定点库考核周期原则上定为两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核周期的须经县公管局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已废止,目前是依据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小额施工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执行。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规划局局长
1、我国庆节买的、金鼎茗都、三楼、3680/平2、一房一价的、说枞阳房子会大跌价是不可能的、不是我买了才这样说、因为现在物价在飞涨、而且原材料也在涨、人工工资也在涨3、所以说房子大跌价是不可能的、房市...
黄埔区农村(转制社区)集体小额建设工程 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转制社区)集体小额 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推进廉洁黄埔建设,根据《广东省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 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黄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转制社区)集体小额建设工 程是指工程建设、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单项合同投资估算价在 50万元以上 (含 50万元)、100万元 以下(不含 100万元)的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 50 万元以下(不含 50万元)的建设项目。 全区使用农村 (转制社区) 集体资金新建、 改建、扩建、 装修、拆除、修缮等农村(转制社区)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以 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等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
1、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小额工程交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2、乡镇政府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小额工程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乡镇小额工程的公开交易的统一协调、组织和管理。
3、县属各单位(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小额工程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小额工程的公开交易的统一协调、组织和管理。其中,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小额工程交易应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实行公开交易。
4、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小额工程公开交易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
(一)乡镇小额工程公开交易程序
乡镇小额工程的公开交易由各乡镇“小额工程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前期审核:小额工程交易实施前,由乡镇“小额工程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拟实行公开交易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其中,属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小额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先向县采购办申请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县采购办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2、信息发布:项目业主应在单位(乡镇)公告栏、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载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3、接受报名:凡符合交易条件的都应予以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可与信息(公告)发布时间 同步实施。报名时间截止时,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等其他方式进行。
4、组织评标:由乡镇“小额工程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组建3人以上单数的评标(竞价、询价)小组,进行公开评标。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现场抽签法”进行评标。所有报价超过预算最高限额时,此次招标交易活动无效,应另行组织进行交易。
评标(竞价、询价)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写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出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并经评标(竞价、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5、中标通知。中标成交候选人,应在招标单位(乡镇)公示栏公示2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方可发出中标成交确认书。
乡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小额工程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和投诉查处。
乡镇小额工程的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应抄报县招管办。
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交易鼓励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二)县属单位小额工程公开交易程序
1、县属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的公开交易由各单位“小额工程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参照乡镇小额工程公开交易的程序办理,交易成交确认书应抄报县招管办。
2、县属单位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按以下简易程序办理:
(1)前期审核:小额工程交易实施前,由单位“小额工程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拟实行公开交易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交易。其中,属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小额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先向县采购办申请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县采购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2)交易登记: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携带经单位“小额工程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审核过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如政府采购执行书等),向交易中心办理交易项目登记。
(3) 信息发布: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到交易中心窗口办理发布交易信息手续。信息内容包括: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以及预算资金最高限额等。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4) 接受报名:凡符合交易条件的都应予以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可与信息(公告)发布时间同步实施。报名时间截止时,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等其他方式进行。
(5)组织开标(评标):依据交易公告确定的开标时间、地点,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小额工程交易管理领导小组” 组建3人以上单数的评标(竞价、询价)小组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公开开标(评标)。评标(竞价、询价)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写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出合格的拟中标成交候 选人,并经评标(竞价、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所有报价超过预算最高限额时,此次招标交易活动无效,应另行组织进行交易。
(6) 成交候选人公示:由交易中心向社会公示拟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对交易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结束前,向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7) 发出成交确认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确定成交人,并向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结果登记后发出经审查备案的成交确认书。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民主决策的规定,已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和园林、港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内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小额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单位统一在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中以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承包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本辖区已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场所的,可以按照就近交易原则,在本辖区内进行交易。
第七条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由市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建立,并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行业实际制定企业库管理规定。从化区、增城区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入库条件,在本辖区范围内建立相应的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
市行政监督部门建库时应当发布小额建设工程建库公告;建库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名单。
相关行业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共享。建设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建库的行政监督部门,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建设工程建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申请加入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三)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允许入库。各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符合入库条件的法人企业入库。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可以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但应当将交易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七)建设单位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
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的小额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决定承包人。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交易活动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建设单位选择的代理机构不得承包所代理的项目,也不得为所代理项目的报名单位提供咨询、监理等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拆分方式改变工程的发包方式。
中选的承包人不得将承建的建设工程转包、分包,改变工程的承包方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时,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交易申请书;
(二)项目的审批、核准资料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工程发包价及预算情况。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及时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小额建设工程发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可以在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站公告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等场所发布公告。
承包意向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结束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小额建设工程承包意向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按照发包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情形选取承包候选人:
(一)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达到3家以上的,以网上随机抽取方式从报名单位中依次选取第一、第二和第三承包候选人;
(二)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2家的,以网上随机抽取方式从报名单位中依次选取第一、第二承包候选人;
(三)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1家的,可以直接确定其为承包候选人。
网上随机抽取活动应当在公告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进行;出现网络中断的,可以顺延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选定承包候选人后,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承包候选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交易价等。
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第一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照承包候选人排序确定承包人。
无承包意向人报名或者因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资格造成无承包候选人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定承包人。
按照第一、二款规定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发出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并将发包过程和结果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但行政监督部门自行建设的除外。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承包资格。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发包公告的内容一致。
承包人放弃承包资格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小额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工程结算价格应当按照发包价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的总预(概)算,财政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相关规定进行结算评审。
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投资扩大,增加部分达到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规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承包意向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市监察机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资料进行保存、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拆分等方式改变工程发包方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发布发包公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选取承包候选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公示承包候选人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承包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展交易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和园林、港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每年对小额建设工程单项合同标的额标准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修改或者废止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