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略)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略)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略)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略)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略)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略) 2100433B
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单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手段。通过对合同的档案管理,可以保存与合同有关的相关证据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及时运用档案记载的内容,依法维护单位的...
电机控制系统中还加入过流保护,当柜子在行进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阻挡时也会立即停止,这样的两级防护,最大限度的保护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定期生成报表及盘点报表,满足档案管理需要,可条码输入,也可手工输入,提供...
这是我们新近刚刚整理成文的档案管理制度之档案管理编号,希望对你有帮助行政类 XZ 工商税务等证照 ...
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得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迎来了创新和变革。不仅医疗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医院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同时建设项目也在不断的增多。这种情况下,医院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招投标也成为了医院建设的重要方式。而医院招投标中所产生的档案对医院的建设和管理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强对医院招投标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对医院招投标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进行具体的分析。
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得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迎来了创新和变革。不仅医疗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医院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同时建设项目也在不断的增多。这种情况下,医院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招投标也成为了医院建设的重要方式。而医院招投标中所产生的档案对医院的建设和管理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强对医院招投标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对医院招投标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进行具体的分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及实验室的布局与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14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有效履职和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资料等,主要包括基础档案、评价档案、检测档案三大类。
第三条 基础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证书影印件;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影印件及附表复印件;
(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记录(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和记录);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含人员签字);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原件或影印件;
(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影印件;
(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有效证明或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十)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汇总表(类别、仪器编号、名称、规格型号、量程、精度、购置时间、生产厂家、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十一)仪器设备购置凭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基础档案。
第四条 评价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服务合同;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评价方案及审核记录;
(四)现场调查记录、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
(五)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六)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检测资料等);
(七)评价报告及审核记录;
(八)其他与评价相关的记录、资料。
第五条 检测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测服务合同;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现场调查记录、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
(四)检测方案及审核记录;
(五)现场采样记录、现场检测记录、样品接收流转保存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
(六)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七)检测所需的技术资料;
(八)检测报告及审核记录;
(九)其他与检测相关的记录、资料。
第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专用档案室,满足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防潮等要求,并有控制进入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包括档案柜、档案盒、门禁、消防报警设备、温度和湿度控制设施及必要的桌椅等相关设备设施。
第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置专(兼)职的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室及档案日常管理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超过50人的,一般应设置专职档案管理岗位。
第九条 基础档案归档材料以年度为单位,由相关管理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在每年6月份之前完成归档。
评价档案、检测档案归档材料,以技术服务项目为单位,由项目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在出具技术服务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应完成归档。
档案形成部门(或负责收集整理的部门,下同)对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识别性等负责。
第十条 档案管理员与档案形成部门应对相关归档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一条 评价档案、检测档案经核对无误后,由档案管理员按档案内容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并按“第几页共几页”的格式统一编写页码,建立索引和目录。
第十二条 编码后的评价档案、检测档案应装订成册,资料较多的可分册装订。
第十三条 评价和检测档案的档案盒面或盒脊应注明年(2016年)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类型(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检测、监督检测和事故性检测等)、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查阅、借阅、复印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有关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档案达到保存期限后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按程序进行销毁。销毁档案前,销毁人员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损坏、散失、失密等承担全部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处置意见并妥善处置相关档案。
第十八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档案管理措施,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溯源性。 2100433B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