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简 称 | 资金中心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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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1] | 主管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1] |
(一)办公室(人事处),主要承担公文运转、核稿和督查督办、印信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计划、总结等重要文稿;负责安全保密、政府采购、固定资产、资源节约、办公环境等管理,监督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承办会务、对外接待联络等工作。承担人员岗位管理、聘用管理、绩效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党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联系工青妇工作。
(二)综合业务处,主要负责拟订住房资金管理业务发展规划;拟订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住房资金运用和保值增值意见;负责住房资金统计分析;拟订住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核住房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管理;负责对外宣传工作,承担网站内容管理、信息公开、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风险管理处,主要负责对住房资金管理主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价,负责内部审计;拟订住房资金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住房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统一管理法律事务;组织协调对受委托银行委托业务的考核工作;承担接受外部审计和财务检查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证收押、抵押登记办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贷款资产风险处置和贷款呆坏账处理等工作,监管受委托银行和中介机构代办的贷款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政策性贴息管理工作。
(四)住房公积会归集管理处,主要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封存、转移及查询等业务,办理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拟订归集业务操作规程;发放缴存凭证;负责年度核定、对账工作;审核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负责催建催缴、投诉处理与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及受委托银行的归集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提取证明材料交接处理和归集业务档案整理以及住房补贴开户管理等工作。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处,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拟订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贷款合同文本等;负责与售房单位、担保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担对受委托银行和中介机构代办贷款业务的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贷款资料交接处理和贷款档案材料整理等工作。
(六)房改资金管理处,主要负责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业务管理、使用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拟订归集、使用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拟订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职工住宅出售收入管理;办理相关资金证明;负责房改资金委托贷款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承担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及受委托银行的房改资金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会计与资金监管处,主要负责住房资金和资金中心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拟订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管理银行账户,负责与受委托银行结算、对账工作;办理资金收支和调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管理费用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负责住房资金结息工作、实施住房资金保值增值计划,拟订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负责住房资金会计原始凭证的交接和日常会计档案整理等工作;承担工会经费的核算工作;承担对受委托银行住房资金结算业务的考核工作。
(八)信息技术与档案管理处,主要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信息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拟订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业务系统、门户网站、办公系统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及受委托银行的住房资金业务系统应用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下称售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和核算的制度办法。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开展年度核定工作,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和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和授权,审批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其配套政策所规定的归集执法工作。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审批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中央国家机关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管理贷款资产,负责贷款回收。
(四)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负责售房款和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审批售房款使用,审核维修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房改资金委托贷款,负责贷款回收。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和资金中心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统计分析,负责住房资金结息工作。
(六)编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情况。
(七)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的风险管理及其保值和归还。
(八)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业务档案。
(九)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培训。
(十)监督和指导受委托银行、受委托中介机构的相关委托业务。
(十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你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
我国现行的房屋贷款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个人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组合贷款,也称为是个人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个人组合贷款。1、自营住房贷款。指运用银行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2、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指运用住...
北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 朝阳区 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 公交车:110路、118路、120路、403路、地铁6号线、615...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政府 采购项目评审行为, 确保政府采购公正、 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 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 评评审专家的选聘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 2000]10号),中央国家机关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 (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空 调、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 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
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属机构。
机构职责:
(一)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市级售房、集资建房、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住房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及主城九区、双桥区其它房改资金的日常管理、归集、使用、保值增值与归还。
(四)负责记载全市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六)审批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七)指导主城外其他区县其他房改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贵州省住建厅直属事业单位。
工作职责:管理房改资金,促进住房制度改革。业务范围:按房改政策核销、兑现省级单位职工的住房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审核、收取省级单位职工补交土地收益金;受省房改办委托,负责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协同贵阳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办理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管理和审批省级特困职工住房补贴;按照省建设厅的安排出资修建(购置)和管理省级单位职工廉租房,并按有关规定解决省级单位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的部分住房资金;建立单位和个人除公积金之外的住房资金帐户。
为了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1993年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市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在住房委员会的决策领导下,市中心本着服务于民,造福社会的宗旨,全力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目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