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文件汇编 | 作 者 |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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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图书>工业技术>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施工 | 出版社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05年08月 | 定 价 | ¥42.00 |
装 帧 | 平装 | ISBN | 97875084277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 主席令第21号)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2000年5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0]34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29日 水利部令第1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5月1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2000年7月1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2000年7月1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2001年6月18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1年7月5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5月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0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8月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等事项的通知
(办建管[2004]15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05年3月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1995年11月27日 国内贸易部内贸成字[1995]186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25日 水建管[2002]585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25日 水建管[2002]587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0年6月30日 建设部令第79号)
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8月8日 建设部建建[2000]173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1月10日 水利部水建管[1998]481号)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1月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1996年6月4日 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建[1996]34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办建管[2003]122号)
…… 2100433B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特编制本汇编。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相关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关于《计价与控制》和《案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中的一个问题
法规教材P288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计控教材P254中标通知:同上 案例教材也是按这个答案 所...
随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制化和正规化,招投标工作已得到广泛推广,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 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 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2 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 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示投标活动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施招标投标办法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的凤标管理试行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关于贯彻实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通知
附件一 GF-2003-0213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附件二 GF-2003-0214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的通知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成本与防范低于成本报价中标方法研究》的通知
附件:水利工程成本与防范低于成本报价中标方法研究 2100433B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同时,附加了《水利工程成本与防范低于成本报价中标方法研究》等。
第二章 招 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 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 申请人须知;
(三) 资格要求;
(四) 其他业绩要求;
(五) 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投标文件格式;
(四) 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 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 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