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一)列入国务院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二)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

第三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必须客观、公开、公正,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专项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专项规划。在审批中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所需费用,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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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18 号

局 长 解振华

二○○三年十月八日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审查办法常见问题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审查办法文献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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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8号发布 ) 作者:国家环保局 发布日期: 2007-3-25 来源:未知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和公 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 行审查: (一)列入国务院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二)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 第三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必须客观、公开、公正,从经济、 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 综合考虑专项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 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 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 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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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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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了水利部水规总院在北京主持的专题审查,并获得与会专家及领导的一致好评.认为报告书编制思路清晰,内容全面,评价重点突出,体现了规划过程中环评与规划的互动,修改完善后,可作为河口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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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家主要河流以外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规划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主要河流的水电规划。主要河流包括大型河流、跨国境河流和主要跨省界(含边界)河流,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三条 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是水电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必须贯彻全面协调、统筹兼顾、保护生态、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水电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安排、管理和审批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规划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召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负责招标确定大中型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编制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成果验收。

第六条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应在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工作完成后的30 日内,将规划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同时,应将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查。

国家能源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水电规划报告技术方案先行进行审查。

第七条 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水电规划报告和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结合流域环境特征和水电规划特点,全面评价规划实施后对相关区域、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人群健康产生的直接和潜在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关系。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召集审查前,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座谈研讨等审查准备工作。

第十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从环境保护部依法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生物多样性、地质环境、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审查小组中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环境保护部对专家库内的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在更新和补充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时,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查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全面、科学、独立地对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基础资料、数据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二) 评价方法的适用性和适当性;

(三) 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改进措施的有效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七)从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水电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与优化调整建议,及方案实施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方可通过。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建议退回修改: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30 日内组织审查。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应依据审查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规划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对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和审批水电规划报告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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