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碳排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 | 2014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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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碳排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中山市碳排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试行)》,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降低我市碳排放强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核查、配额清缴等碳排放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指导、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配合做好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将我市纳入省碳排放管理的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名单通知到具体企业,并加强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统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区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本镇区所辖企业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培训,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碳减排活动以及积极申请纳入省碳排放管理范围。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碳排放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披露和公开碳排放相关管理信息;建立信用档案,记录监测、报告、核查、配额清缴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按以下几种类型管理:
(一)控排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
(二)报告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
(三)新建项目企业:新建(含改建、扩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企业;
(四)自愿交易单位:鼓励工业企业、公共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企业和单位自愿申请,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省碳排放管理范围。
第七条控排企业和单位和报告企业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分行业制定的发布碳排放报告指南编制碳排放信息报告,对本企业碳排放情况进行管理。报告企业通过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和核查信息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
第八条控排企业和单位应积极配合核查机构做好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机构提出的碳排放信息的整改工作。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机构核查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并反馈控排企业和单位,并视情况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抽查。碳排放报告抽查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向市财政申请解决。
第十条每年度规定期限内,市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控排企业和单位向省碳排放主管部门上缴足额的上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抵消上年度实际碳排放,并由省碳排放主管部门注销。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通过投资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在获得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后以转让或置换等方式完成年度配额清缴任务;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新能源开发和利用、建筑低碳节能改造、废弃物综合利用、高效节能技术应用和产品产业化等具有明显减碳效益的建设项目;鼓励发展低碳咨询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碳排放监测、碳资产管理咨询、低碳宣传等服务;鼓励培育和引进低碳领域人才,提高企业低碳管理与低碳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为配合碳排放管理工作的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自愿参与碳交易的企业提供与节能减碳项目相关的融资支持,探索开展碳排放配额担保融资等新型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配合碳排放管理工作的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自愿参与碳交易的企业申报国家、省支持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领域的有关资金项目,优先享受我市低碳发展、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监督。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如实登记并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碳排放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在碳排放信息报告上报、核查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规泄露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控排企业和单位和报告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省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5年内不得申报我市低碳发展、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
(二)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
(三)未足额清缴配额的企业,或拒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
第十七条新建项目企业拒不接受监管、未按照有关规定承诺购买足额碳排放权配额,并拒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按《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从事核查、咨询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收受商业贿赂、欺诈等不当行为的,按《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有关碳排放管理的其他事项,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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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 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
<正>郴政办发[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政府债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舟 政办发 [2006]21 号) 2008-06-06 点击查看全部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 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 理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以及竣工验收程序,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级政府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道路建设交通疏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顺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富府办发〔2016〕5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富顺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富顺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富顺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2]275号) 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等要求,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发[2013]53号),针对我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以下简称大中修工程),资金来源为县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 大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对其沿线设施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标准的养护工程。
第四条 大中修工程作为公路养护工程,具有项目散、分布广、规模小、投资少、不征地、及时性强、实施周期短等特点,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及时恢复路况、方便公众出行的原则,简化前期手续,快速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尽快恢复路况。
第五条 大中修工程工作程序为:
(一)县公路养护机构对本辖区路面病害进行全面调查、检测和评定,确定需要进行大中修工程的路段。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需要大中修工程路段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批。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大中修工程年度建议计划。
(四)县人民政府下达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
(五)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养护机构实施公路大中修工程,并签订委托协议及考核办法。
(六) 县公路养护机构按受委托的范围、标准进行大中修工程实施。
(七)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大中修工程验收。
(八)办理竣工结算,报国家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
第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工作要求,采用先进养护技术和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大中修工程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上年度公路路况调查、检测结果,结合全年公路改扩建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确定需要大中修工程路段,并组织编制设计文件。
第八条 大中修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大中修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具备相应业绩、设计经验和能力的设计单位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编制。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大中修工程路段的技术状况进行详细检测,对交通量和通行车辆的轴载谱进行调查,综合考虑交通量、车辆轴载、自然条件、全寿命周期成本和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等因素,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十条 大中修工程路面结构按交通运输部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路段上的四、五类中小型桥梁应按有关要求同步改造,并完善交通安全和养护设施,以提高公路安全保障水平。大桥及特大桥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按程序另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将项目核查、技术方案审查和专家现场审查相结合,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查深度,保证审批质量。工程设计文件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拟安排大中修工程路段公路路况检测结果,结合全县公路改建工程安排,大中修工程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情况提出年度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建议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审定的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县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养护机构签订的大中修工程协议、大中修工程项目财政评审控制价或下浮价以及项目工期进度安排、财力状况等,分期下达投资计划,筹集资金,保障大中修工程资金需要。
第十五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大中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路段,降低实施标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项目需求制定实施方案(包括组织、采购、人员设备等)报主管部门和政府审批,应严格控制项目规模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凡需调整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应充分利用自有设备和人力资源及时组织实施大中修工程,大宗材料实行集中采购;所需的临时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零星材料、管理及劳务人员外聘等在财政评审控制价内自行采购。大中修工程不得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
第十八条 大中修工程凡涉及增减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县政府工程量增(减)变更管理办法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应加强大中修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大中修工程的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检测,落实质量责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实施单位应文明规范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和保通工作,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 3 0)的规定,合理规范布置施工作业区,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施工路段应派专人维护交通,保证施工路段的安全通畅。
第二十二条 大中修工程不得随意断道施工,如因施工组织需要必须断道施工的应制定绕行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大中修工程实行交竣工一次性验收制度。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实施单位自检和监理评定合格,并经委托的公路质量监督检测合格,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颁布的实施细则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颁发大中修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需经县财政评审,下浮比例由领导小组确定,以县财评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按实结算,完工后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金额为准。县交通主管部门应与养护部门建立目标责任,对盈亏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大中修工程资金按结算价包干使用,实施单位盈亏自负。
第二十六条 大中修工程资金按进度拨付,因公路养护机构无垫资能力,开工后预拨资金的30%,每月按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达到70%后预付款一次性扣回,完工后拨付至工程资金的85%,余款经审计结算后支付审计价的95%,留质保金5%,一年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七条 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县财政将预算下达县交通主管部门,再按进度支付到实施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自有资金由支付中心代管,实施单位再支出及具体方式,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签批,县国库支付中心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支付材料款、劳务费等大宗支出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进行,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支取大额现金。
第二十九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施工盈余可用于公路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添置养护机械设备。
第三十条 大中修工程应照章纳税,实施单位应按票据支付要求划拨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
第三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监理、检测以及前期设计等费用由县财政另行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大中修工程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大中修工程管理督促,及时整改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 县公路工程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巡查制度,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大中修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国家审计部门全过程参与项目实施监督,项目完工后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大中修工程项目结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廉政、安全问题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富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