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 2017年11月13日
实施时间 2017年11月13日 发布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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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7年11月13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暂行办法》的原因和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要求,我市从2016年底开始,在热点镇区对土地出让实行达到最高限价后竞配建人才安置房的调控措施,即当报价达到最高限制地价后,竞买方式转为竞配建人才安置房,参与竞配建的竞买人报出配建面积最大者为竞得人,人才安置房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政府。

为落实这项调控措施,为开发企业竞买土地提供更好的预期、减少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影响、促进人才安置房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我局牵头制定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配建人才安置房在用地出让、规划、建设、接收等方面的具体操作要求。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暂行办法》主要由七部分构成:一是总则,明确暂行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人才安置房配建基本要求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二是土地出让要求,明确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在出让前、出让后以及办证后有关工作要求;三是报建审查要求,明确有关项目报建审查的基本要求,及报建后涉及符合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规划变更的管理要求;四是抽取选定要求,明确抽取的基本原则,要求全面抽取、均衡抽取、抽取规模数量与抽取单位相匹配,以及明确人才安置房抽取选定的具体流程及有关材料要求等;五是办证移交规定,明确人才安置房的权属登记办证、实物移交和接收等工作的时间要求、流程、所需材料以及有关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六是保障措施,明确涉及项目转让有关要求和人才安置房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七是附则内容。

三、配建人才安置房的项目报建需注意什么

《暂行办法》对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项目提出了以下几点报建要求:

(一)人才安置房不得作价补偿,不得抵减须配套公建设施、配套车位等建筑面积。

(二)整个项目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住宅总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用地成交配建总建筑面积要求,且应符合相应的套数要求。

(三)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单独标明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总建筑面积数、总套数、在各幢楼分布情况以及建设分期安排等。

四、人才安置房怎么确定?基于什么考虑

人才安置房选定的主要原则是随机方式,即在符合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所有住宅中通过采用随机方式进行抽取选定,具体是在整宗用地(整个项目)中全面抽取;按开发企业分期进度均衡抽取;抽取规模数量与抽取单位相匹配,抽取单位优先次序为为幢(或梯)、层、套。随机性抽取的方式能有效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开发企业和接收单位移交接收时难以确定具体移交接收哪套、不移交接收哪套的争议问题。

五、人才安置房的抽取选定基本流程是什么

人才安置房的抽取选定,应按经报建审批的方案实施建设并达到预售(销售)条件后,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后、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进行,基本流程如下:

(一)开发企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办结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二)开发企业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的申请。

(三)市财政部门组织公开随机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抽取选定后签订《抽取结果确认书》。

(四)开发企业凭《抽取结果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市住建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六、本《暂行办法》出台前后对人才安置房的随机抽取要求有何不同

对本《暂行办法》出台前后出让成交的地块,对人才安置房的随机抽取作适当的差别化处理,其中:

对《暂行办法》出台后出让成交的地块,要求随机抽取人才安置房直到抽取的人才安置房累计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两个指标均达到配建要求为止;且对随机抽取产生的比竞配建多出来的配建面积和套数无偿移交,政府不作补偿;

对《暂行办法》出台前出让成交的地块,要求随机抽取人才安置房直到抽取的人才安置房累计总建筑面积达到配建要求为止,对人才安置房的总套数不作要求;对随机抽取产生的比竞配建多出来的配建面积,开发企业可选择将多出来的配建面积无偿移交给政府,或者减少最后抽取的一套人才安置房并选择用其他物业(住宅或商铺)进行补足面积差额。

七、随机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后,因后期施工误差等造成办证面积有偏差怎么办

本《暂行办法》适当考虑了这个因素,作了相应的允许误差要求,即对因施工误差偏大导致对确权时人才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但差额不大于配建总面积0.6%的,视为满足配建要求,开发企业不需物业补偿;但对确权时不足配建要求且差额大于配建总面积0.6%的,应由开发企业自主安排整个项目(整宗地)内相应面积的住宅、商铺进行物业补偿并无偿移交。

八、涉及人才安置房的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除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人才安置房在移交前后涉及的相关税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移交(签署交接确认书)前人才安置房建设、管理、测量等所产生费用,以及移交后应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

(二)权属登记办证所产生的税款、登记费等由开发企业和人才安置房权利人(相关镇区及部门)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三)移交后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或者按规定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由相应的人才安置房权利人承担,暂未确定权利人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参与我市商业住宅或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竞价,在达到土地出让最高限价后所竞配建的人才安置房,应当按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和无偿移交给政府(人才安置房产权归属政府所有)。

第三条 配建的人才安置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90平方米、不大于144平方米,配建总面积不得小于公开出让约定的面积要求;

(二)户型、设计、质量、配套设施须与所在楼盘建筑标准(指标)一致,须达到与所在楼盘商品住房同等的供水、供电、燃气、通讯、光纤网络等通达条件;

(三)人才安置房的建设须与地块工程整体设计、整体开发、整体施工;

(四)原则上不集中建设,不得将人才安置房的建设独立于地块整体工程以外。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出让、规划、建设、接收及后续管理工作。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工作,明确配建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落实;配合落实人才安置房的权属登记办证等。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出让合同的配建要求,负责落实项目方案审查和规划报建审批、验收等。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安置房的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综合验收备案等,办理项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审批等。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人才安置房的统筹接收工作,协调落实人才安置房具体权利人(相关镇区及部门,下同),并在本办法出台后尽快明确后续分配、使用和处置办法等。

(五)市其他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根据职能做好人才安置房各项有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出让

第五条 对需在公开出让达到最高限价后竞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在出让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出让方案中明确配建人才安置房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竞配建面积增幅等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落实。

第六条 对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在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开发企业应承担人才安置房的建设和移交等责任和义务,并在土地办证后将不动产权证号、出让用地位置、面积、人才安置房的配建面积、套数要求、用地开竣工时间等信息通报市组织人事、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

第七条 对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开发企业应在土地办证后30日内(对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出让成交的地块,开发企业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与市财政部门签订人才安置房移交协议,明确移交权责等事项。

第三章 报建审查

第八条 人才安置房不得作价补偿,不得抵减须配套公建设施、配套车位等建筑面积。

第九条 对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项目,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住宅总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公开出让时约定的配建总建筑面积,且应符合相应的套数要求。应在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单独标明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总建筑面积数、总套数、在各幢楼分布情况以及建设分期安排等。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用地规划条件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在审批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应将批复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信息通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申办涉及符合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规划变更的,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将涉及符合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的规划变更批复通报市财政部门。

规划变更原则上不得调整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在小区内的总体分布情况。对确需调整的分期建设项目,原审定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将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住宅集中放在第一期或前面若干期的,开发企业在市财政部门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后,通过规划变更将后面若干期的住宅套型面积调整为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市财政部门可在后面若干期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重新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

第四章 抽取选定

第十二条 人才安置房应当通过电脑程序等随机方式进行抽取选定,并遵循如下原则:

(一)全面抽取。应在符合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所有住宅中抽取。

(二)均衡抽取。应按项目建设均衡进度抽取,即对分期开发的项目,每期应按照当期符合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总建筑面积占整宗地规划建设总量的比例进行分期抽取,并确定相应的人才安置房套数。

(三)配建规模与抽取单位相匹配。应根据当期配建规模和抽取套数确定抽取的单位,优先次序为幢(或梯)、层、套。

第十三条 人才安置房的抽取选定,应按经报建审批的方案实施建设并达到预售(销售)条件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开发企业到价格主管部门先行办结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二)开发企业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的申请。

(三)市财政部门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组织人事部门、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开发企业等公开随机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参与;抽取选定后,市财政部门与开发企业联合签订《抽取结果确认书》。经抽取选定的人才安置房,不得预售(销售)且应当在楼盘表中明确标注。

(四)开发企业凭《抽取结果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土地出让信息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抽取结果确认书》等,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规定,办理人才安置房以外的预售商品房许可审批。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办理,应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三)土地出让合同及《不动产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批复通知书及经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施工许可证;

(六)拟办理预售项目位置与用地平面关系图;

(七)拟办理预售项目楼盘表;

(八)申请预售说明报告,包括位置、地点、型号、幢号、面积(测绘企业出具的测算表)、户数、装修标准、销售价格备案表(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等。

第十五条 根据人才安置房随机抽取原则,对本办法实施后和实施前出让成交的地块,作适当的差别化处理,具体如下:

(一)本办法实施之后出让成交的地块。

1.抽取要求。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抽取原则,直到抽取的人才安置房累计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两个指标均达到配建要求为止。

2.误差处理。对随机抽取(配建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两个指标均达标)产生的比配建要求多出来的配建面积和套数无偿移交,市财政部门不作补偿;但因施工误差偏大等原因造成确权的人才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的,开发企业应在移交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物业补偿。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出让成交的地块。

1.抽取要求。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抽取原则,直到抽取的人才安置房累计总建筑面积达到配建要求为止,对人才安置房的总套数不作要求。

2.误差处理。对随机抽取(配建总建筑面积达标)产生的比配建要求多出来的配建面积,开发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多出来的配建面积无偿移交给政府,市财政部门不作补偿,但因施工误差偏大等原因造成确权的人才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的,在移交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物业补偿;

(2)扣除最后一次抽取的那套人才安置房,即无偿移交除最后一次抽取那套以外的人才安置房,确权的人才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与不足配建要求部分,在移交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物业补偿。

第五章 办证移交

第十六条 在完成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一年内,开发企业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完成人才安置房的权属登记办证、实物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七条 人才安置房办证后,开发企业应制定人才安置房明细清单,明确每套人才安置房的幢号、层号、房号以及对应的不动产权证号、证载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户型等,并汇总统计人才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总套数。

第十八条 对办证后人才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且差额大于配建总面积0.6%的,由开发企业自主安排整个项目(整宗地)内相应面积的住宅、商铺进行物业补偿并无偿移交;对办证后不足配建要求但差额不大于配建总面积0.6%的,视为满足配建要求,开发企业不需物业补偿。

第十九条 人才安置房应进行产权和实物交接。办理移交前,开发企业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办理移交手续:

(一)人才安置房移交申请;

(二)人才安置房明细清单及对应的不动产权证;

(三)人才安置房相关材料,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

(四)如需进行其他物业补偿的,按上述要求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办理移交时,市财政部门可组织相关权利人,对人才安置房进行现场查验,并就发现问题向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整改意见,待开发企业整改落实后再进行接收。

双方签署人才安置房交接确认书视为移交完成,并由市财政部门将人才安置房移交明细清单通报市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 根据我市人才工作实际需求和人才管理规定,对急需安置的人才,经市财政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与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可提前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人才安置房。

第二十一条 人才安置房在移交前后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以下规定处理(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一)移交前人才安置房建设、管理、测量等所产生费用,以及移交后应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

(二)权属登记办证所产生的税款、登记费等由开发企业和人才安置房权利人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三)移交后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或者按规定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由相应的人才安置房权利人负责,暂未确定权利人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转让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转让前书面通知市财政部门,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继受的人才安置房建设移交等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市各相关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人才安置房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动工、竣工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移交人才安置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和实施失信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人才安置房的分配、使用和处置等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开发企业与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或其相关部门已签订人才安置房建设移交协议、明确人才安置房选定方案,或者开发项目中人才安置房建设规划方案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人才安置房是否按第四章抽取选定规定执行,由签订建设移交协议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或相关审批事项的市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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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

第四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并进行计划指标使用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应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

第六条 镇区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依职能开展各项征地实施工作,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用地。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严格按照《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落实留用地补偿,并足额落实征地养老保障资金。

第八条 用地经批准后,该宗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不得违背用地报批时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保持相关规划的稳定性;对未按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未按时落实征地补偿工作的,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由市政府统筹调整用地指标。

第九条 对未完成当年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镇区,暂停其下一年度除民生保障项目外的计划指标分配。

第三章 土地供应前期工作

第十条 镇区政府应在用地经批准后半年内完成土地供应前期工作,使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达到供地要求。市级储备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镇区政府落实土地供应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前期工作包括:

(一)完善用地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土地的,履行告知、听证、调查确认、登记等法定程序,足额落实征地、留用地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工作,镇区政府完善征收土地资料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归档。

(二)明确用地规划要求。合理设定供应宗地,办理规划条件。用地报批时,用地不符合或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镇区政府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属于市重点发展区域、重要交通节点及市确定重点项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镇区政府编制城市设计方案。

(三)完善道路、宗地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实现通水通电、污水收集,相关管道接入城市管网。

(四)存在土壤污染的,须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五)其他影响土地供应需解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出具规划条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划定出让宗地界线,使其形状规整,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住宅用地单宗公开出让面积不得小于15亩且不超过210亩,工业、商业用地单宗公开出让面积不得小于10亩,属增资扩产的工业用地不受最小面积限制。

拟公开出让用地单宗面积小于上述面积要求的,需整合周边用地后再行出让。周边用地已无合适地块可以整合的,需编制该宗用地的可行性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经评审同意后,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方可出具规划条件。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宗地,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二)宗地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符合技术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未设置技术经济指标的地块,应编制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技术经济指标不匹配或无法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地块,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三)属于市重点发展区域、重要交通节点及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应将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四)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公建配套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宗地具体公建配套要求。

(五)宗地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需落实雨污分流,与城市管网衔接。商业、住宅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的,或工业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且属地镇区政府未制定实施计划的,不予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实行“净地”出让制度,拟出让宗地须是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需的基本条件。

拟出让宗地原则上应实施平整或围蔽。属于省、市支持的重点项目,在未完全实施平整或围蔽的情况下,属地镇区政府制定实施计划并出具承诺书。

第四章 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简称土地供应计划),应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划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中长期区域布局和用途布局、产业布局、商品房去化周期等因素,合理配置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用途布局。

当年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供地。各镇区土地供应计划执行率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土地供应计划。

拟供应宗地必须有合法的土地来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已落实征地补偿款和征地留用地;产业类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用地指标分配时确定的产业类型,拟供应用途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用地性质。

镇区政府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必须符合省对批准建设用地供地率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申报的土地供应计划,参考前五年实际土地供应总量的平均值,确定当年土地供应总量,初拟土地供应计划。经征询意见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和按规定发布。

第十七条 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应按照经批准的土地供应计划申请办理供地手续。未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的商业、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各镇区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确有优质项目需调整纳入供应计划的,应专文请示市政府,经批准后才可申请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八条 镇区政府应明确专人负责统筹落实土地供应计划,协调解决供地过程出现的问题,及时清除供地障碍,有序推进土地供应,做好跟踪督办,确保土地供应计划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实施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军事、保障性住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用地、征地留用地、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政府及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能源、交通、市政、水利、教育、医疗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上述公益性或非营利性项目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认定。

第二十条 除下列情形必须采用公开方式出让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商业、住宅用地严格落实省的拆旧复垦指标政策方能出让。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用地。

(三)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人。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或中山市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商业、住宅以及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

污染地块经修复,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并依程序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或中山市污染地块名录的,方可供应作为上述用途。

第二十二条 基础设施用地供应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供应。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设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经济评价指标,制订项目评价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办理用地供应手续。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指标分配时确定的产业类型、用途或挪用计划指标;对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程序申请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供地。

第二十四条 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应当遵循规划条件的技术经济指标、公建配套、用地出让规模等要求,重点发展区域、重要交通节点及重点项目将项目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人才、征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土地供应计划,书面提出住宅用地中配套、配建的具体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划拨程序:

(一)提出划拨申请。由项目用地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划拨申请。

(二)组织批前公示。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10日。

(三)拟定供地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核发划拨决定书。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

(五)土地交付。由用地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

(六)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完成后,用地单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市自然资源局核发批文及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程序:

(一) 提出出让申请。由项目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协议出让土地的书面申请。

(二) 公示出让信息。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步在《中山日报》及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公示期间,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提出用地意向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拟定供地方案。项目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提出协议出让建议价格,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用地评估,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签订出让合同。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出让结果同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自然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发出缴款通知书。

(五)缴交出让金。受让人按缴款通知书缴交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受让人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付清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超过60日,经市自然资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六)土地交付。用地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

(七)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完成后,受让人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规划许可证、缴纳出让金单据及完税证明,市自然资源局核发批文及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程序:

(一)提出公开出让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出让用地进行评估,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初拟出让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出让。

(二)拟定出让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对用地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及现场勘查,完善出让方案,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实施公开交易。经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公开出让文件、发布公告,实施公开网上竞价出让,并审核竞买人资格、见证交易过程、确定交易结果。住宅和商业用地竞买人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参与竞买。

(四)签订出让合同及监管合同。公开交易成交后,竞得人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与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交付协议》。工业用地的竞得人须同时接受市自然资源局及镇区政府对其履行出让合同条款的监管,并在签订出让合同当日与镇区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以下简称《监管合同》),接受镇区政府对该用地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经济指标等事项的监管,各镇区政府可收取不高于出让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

(五)缴交成交价款。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合同定金,冲抵相应成交价款,剩余成交价款根据出让合同约定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或一年内分期付清。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超过60日,经市自然资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六)土地交付。竞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全额付清成交价款后,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交付竞得人,并签订《土地交付确定书》。

(七)成立新企业。竞得人为非出让用地所属镇区注册的企业,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在项目用地所属镇区注册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并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充出让合同,承继原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其中工业用地的竞得人所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必须符合原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业要求,同时与镇区政府签订补充监管合同,承继原监管合同的权利义务。

(八)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完成和成立新企业后,竞得人提交规划许可证、缴纳出让金单据及完税证明等资料,市自然资源局核发批文及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土地市场信用评级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

(一)土地开发利用中的失信主体;

(二)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未完成处置的使用权人;

(三)违法用地主体;

(四)未按规定建设移交公建配套或人才房的公司;

(五)单宗商业自持面积、自持年限未能按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执行的公司;

(六)“问题楼盘”未完成处置的企业及主要股东持股的企业。

上述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的竞买人及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在失信行为消除前,不得参与竞买土地。

第六章 土地供后监管

第三十条 受出让人委托,由属地镇区政府与土地受让人签订监管合同,镇区政府作为土地供后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用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对开发建设及投入产出等经济指标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评价,并每季度将履行情况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在用地开发竣工后,属地镇区政府应组织对该用地的开发建设、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按照“谁提出、谁审核”原则,考核评价结果须提交对应的职能部门审核,并由该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属地镇区政府。

第三十一条 镇区政府负责对用地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土地使用权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日期开工、竣工的,镇区政府应提前提醒督促。对依法批准延期的,镇区政府按照新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建立土地监测与监管台账,每季度抽查镇区政府上报的用地履约情况,并更新台账信息,并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统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政府。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终止用地投资建设,市自然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按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届满前不少于60日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的,在扣除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后,退还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二)土地使用权人在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的,在扣除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违约金及其他必要费用(属闲置土地的需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退还土地使用权人。

(三)土地使用权人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市自然资源局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对经属地镇区政府考核评价不达标的土地使用权人,市自然资源局和属地镇区政府可分别按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按约定解除出让合同,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必要费用后,将剩余已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退还给土地使用权人,其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按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市或镇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约未能开工和竣工的,该用地一律停办抵押、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施工报建和竣工验收手续,需按违约条款处理或进行闲置土地处置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业务办理意见后方可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依法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的,受让方须按原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经济指标履行责任。根据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约定,工业用地必须在项目竣工、考核评价达标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 镇区政府应落实土地管理属地责任。拟定出让工业用地的产业要求、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组织镇区供地会审;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土地监管合同;办理用地交付手续;负责对用地供后的巡查和按期上报动态更新情况;监管辖区范围内用地供后履约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出具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拟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按需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办理供地手续,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或发出划拨决定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等手续;工业项目投产后,对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组织基层部门和镇区政府进行动态巡查;建立土地监测与监管台账,对用地开发建设的相关要求和经济指标履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二)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牵头制定产业类项目评价标准;负责落实已安排用地指标的产业类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并达到承诺投资条件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出具相关经济指标履行情况的审核意见。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对工业项目要求、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提出准入意见;工业项目投产后,对工业项目要求、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履行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四)市发展改革局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办理项目立项;工业项目投产后,会同市统计局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五)市税务局负责协助属地镇区政府统计相关工业项目的缴税情况,并在项目投产后对项目缴税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用地的施工许可手续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制定房地产用地公开交易竞买人资金来源有关规定,对竞买人资金来源出具审核意见;制定房地产企业监管规定。

(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市污染地块实施统一环境监管,制定和更新中山市污染地块名录,配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有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设定准入条件;工业项目投产后,对项目履行竣工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八)市统计局负责协同市发展改革局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土地出让公开交易环节核验竞买人资格、进场交易项目资料并通过市“信用联合奖惩系统”查询竞买人信用情况,见证公开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

第四十条 在项目用地报批到项目投产的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政府须按职能分工,履行责任。镇区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土地出让条件设定、供后监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镇区政府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责任,造成土地闲置、项目无法投产、投产不达标等情形,市自然资源局可停办该镇区的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新出台与本办法不一致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施行前我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当前,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已经成为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一个重要引擎,而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学校是主阵地,同时也离不开政府和企业的参与。政府、学校和企业三方应形成合力,共同促使装配式人才培养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为我国建筑业转型提供创新驱动力。近日,记者就相关话题采访了相关人士,他们分别从各自的角度对装配式人才培养的工作进行了阐述和分析。

 

探索新兴合作模式

山东省住建厅节能科技处 刘春藏

2015年末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城市规划建设纲领性文件出台后,我国装配式建筑发展步入快车道。目前,国家正大力发展混凝土、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速度之快,超乎人们的想象,因此不能用常规思路来看待它的发展。

日前召开的全国装配式建筑工作会议重点讨论了装配式建筑的技术体系,这说明技术体系在装配式建筑发展中至关重要。完善成熟的技术体系是带动整个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关键,山东省全行业也应及时跟进研究。同时,产业发展应借鉴全国成功案例,探索一种新兴的合作模式,企业是产业发展的根本保证,要找到好的企业、科研院校合作创新方式。

在国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背景下,山东省装配式建筑教育联盟始终紧跟国家发展时代步伐,其对全国装配式建筑的影响已不可小觑,更对政府自身的工作起到了很大的辅助作用。该联盟已经发展为行业认可的社会组织,因此更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精心呵护品牌发展。联盟要靠大家,每个成员都是主人翁,联盟的成员单位之间要形成一种内部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模式。

同时,各成员单位应站在一个新的高度去看问题,增强责任心,牢记自己的宗旨,深知自身的行为会对联盟和行业发展产生影响。联盟应加大人力和财力的配备,建立健全成员之间协商制度。在学校和企业合作中,企业走在市场的最前端,学校则相对系统化,二者的结合有利于充分利用好各种社会资源,一定要加强沟通协调。

此外,该联盟以职业院校为主开展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发挥利用好本科院校的独特优势,并利用好自身平台的优势和各种有利资源,加强信息对外交流,做好相关的宣传。希望联盟在努力发展的基础上,未来能给社会作出更多贡献,更好地服务社会。

 

着力打造优质平台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副院长 高绍远

职业院校需要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以及职业教育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着力打造现代建设职业教育教学、实训、就业为一体的优质平台,以校企一体建设模式、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管理模式,创新体制、健全机制,才能培养更多更好的创新型、高素质技术技能装配式建筑人才,更好地服务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快速发展。

首先应大力推进产教深度融合,逐步建立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标准,完善装配式建筑教育各项实施标准,积极构建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标准体系、装配式建筑职业培训认证体系、装配式建筑师资培养保障体系,为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夯实基础。其次,着力打造诸如万斯达学院智筑侠学院鲁班学院等企业学院,探索集人才培养、师资培训、技术研发、技能鉴定、社会服务为一体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办学模式以及订单班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共同开发装配式建筑方向的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等,推进项目化课程、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建设,探索双主体办学运行机制,规范人才培养过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最后,推进专业教学紧贴技术进步和生产实际,创新教学模式和方法,对接最新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紧贴岗位实际工作过程,以智筑教育信息化教学平台等为载体,完善和发挥虚拟仿真实训系统、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教学实体模型、装配式构件体验馆、装配式建筑实训中心的功能和作用,实施教、学、做、产一体化教学模式,建立起校企一体化教学、线上线下融合的教育教学体系,以高质量的教育教学质量打造高水平的人才。

 

努力深化校企协同育人

山东万斯达集团董事长 张波

装配式建筑人才的培养必须与产业深度融合,深度对接行业、企业的新方向、新技术,应建立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结构一体化,联手推广现代学徒制。由院校、企业共同成立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指导、职业培训、师资队伍、招生就业、产业研究等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共同招生、共同培养、毕业即就业的立体化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办学的组织机构,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等教学方式,实施以产学研合作、工学交替及顶岗实习相结合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质量的应用型建筑产业人才。

各方应不断努力深化校企协同育人,创新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实践主体作用。校企共建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中心、教育实践平台等。以产业或专业(群)为纽带,推动专业人才培养与岗位需求衔接,人才培养链和产业链相融合。促进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现代学徒制培养方式。

同时,利用互联网手段辅助教学,利用在线学习平台、虚拟仿真、线下实训基地联合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理论实践相结合、立体化、全方位地培养新型装配式建筑人才。只有这样,才能使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与产业职业化教育协调发展,保证装配式人才形成后备梯队。对于装配式建筑的推进与发展将具有极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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