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中府〔2019〕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4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说明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粤港澳大湾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合作发展提出纲领性指导意见。我市应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建设,强化与广州、深圳等湾区城市规划对接,优化资源配置尤其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市新增建设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创新和改进建设用地供应与供后监管,加强优质产业与土地资源的融合,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为粤港澳大湾区融合互动发展提供保障,具有迫切需要。

(一)突破土地利用瓶颈难题。省明确2018年起不再向珠三角地区直接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合“三旧”改造、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等盘活存量土地成效来安排和奖励指标。近年来,我市用地紧张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为突破土地利用的瓶颈,亟需改进建设用地的管理模式,从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入手,加强市级统筹,理顺各环节工作流程,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实现用地全流程监管。当前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分开管理,没有建立联动机制,造成大量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地、闲置土地;另一方面出让条件设置不合理,以致用地碎片化、无法按规划指标建设、投资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无法实现等。从严格用地准入、科学设置用地出让条件、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强化供后跟踪监管,进一步完善“批、供、用”全流程监管联动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土地低效利用。

(三)实现供后监管部门联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由镇区主导,但镇区长期以来在建设用地的统筹利用、供应管理、供后监管力度不足,而且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联动,造成土地批而未供、闲置、低效用地情况较多。针对工业用地出让,相关职能部门在出让条件中设置多项投资经济指标,用地出让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其中各项投资经济指标部分不属自然资源部门监管范围,而其他职能部门确认为合同监管事项由自然资源部门一并跟进,未能实现投资经济指标“谁提出,谁监管”理念,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未有效落实。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明确土地供后用地项目情况跟踪考核评价,可有效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土地闲置等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

为切实推进落实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研究拟定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主要由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为《管理办法》的总则,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用地总括要求。

第二部分为计划指标及报批管控,明确计划指标分配、报批用地选定要求、办理用地报批要求、报批阶段的批后监管。

第三部分为供地前期工作,明确完成供地前期工作期限、供地前期工作内容和要求、出具规划条件要求、“净地”要求。

第四部分为供应计划编制,包括编制供应计划原则、供应计划编制程序和对相关镇区、部门的要求。

第五部分为土地供应,明确建设用地划拨、协议出让、公开出让适用范围及办理程序,污染地块供地要求,出让方案制订。

第六部分土地供后监管,明确镇区政府在土地供后监管负主要责任及相关监管事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退出或因违约收回土地的处理方式,属政府原因延长开、竣工时间的处理方式,土地供后考核评价要求,土地供后违约时采取的限制措施,土地供后转移登记办理要求。

第七部分职责分工,明确镇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具体职责,对失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部分为施行日期及其他说明。

三、如何避免土地的低效利用

(一)建立批、供、用联动机制。加强用地选址、征地报批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已批准征收并转为建设用地未如期供地和闲置土地的发生,将紧张的用地计划指标用在实处,严格按照计划指标分配的产业实施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落实“指标-项目-效益”挂钩,保障项目开发建设后能产出理想的经济效益。

(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一是科学设置规划条件,避免因规划条件设置不合理导致土地受让人(业主)无法按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二是强化出让条件的设置,多元化设置工业用地出让条件,相关职能部门对准入门槛严格把关,保证项目质量优异和竞买人具备开发资质。三是将出让条件和违约责任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监管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由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受让人(业主)签订,项目监管合同由属地镇区政府与土地受让人(业主)签订。

(三)确立供后联动监管。建立土地供应后的监管机制,市、镇两级联动,落实镇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供后监管职责,实现出让条件中相关建设和经济指标“谁提出,谁监管”,避免土地受让人(业主)不按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开发建设,从而引发的土地低效利用或土地闲置。

(四)提出建设用地退出方案。针对土地受让人(业主)无力开发或低效利用的用地,提出多种建设用地退出方案,退出建设用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交还政府后可重新安排项目招商,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并避免土地闲置。 2100433B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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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

第四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并进行计划指标使用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应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

第六条 镇区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依职能开展各项征地实施工作,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用地。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严格按照《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落实留用地补偿,并足额落实征地养老保障资金。

第八条 用地经批准后,该宗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不得违背用地报批时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保持相关规划的稳定性;对未按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未按时落实征地补偿工作的,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由市政府统筹调整用地指标。

第九条 对未完成当年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镇区,暂停其下一年度除民生保障项目外的计划指标分配。

第三章 土地供应前期工作

第十条 镇区政府应在用地经批准后半年内完成土地供应前期工作,使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达到供地要求。市级储备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镇区政府落实土地供应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前期工作包括:

(一)完善用地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土地的,履行告知、听证、调查确认、登记等法定程序,足额落实征地、留用地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工作,镇区政府完善征收土地资料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归档。

(二)明确用地规划要求。合理设定供应宗地,办理规划条件。用地报批时,用地不符合或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镇区政府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属于市重点发展区域、重要交通节点及市确定重点项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镇区政府编制城市设计方案。

(三)完善道路、宗地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实现通水通电、污水收集,相关管道接入城市管网。

(四)存在土壤污染的,须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五)其他影响土地供应需解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出具规划条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划定出让宗地界线,使其形状规整,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住宅用地单宗公开出让面积不得小于15亩且不超过210亩,工业、商业用地单宗公开出让面积不得小于10亩,属增资扩产的工业用地不受最小面积限制。

拟公开出让用地单宗面积小于上述面积要求的,需整合周边用地后再行出让。周边用地已无合适地块可以整合的,需编制该宗用地的可行性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经评审同意后,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方可出具规划条件。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宗地,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二)宗地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符合技术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未设置技术经济指标的地块,应编制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技术经济指标不匹配或无法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地块,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三)属于市重点发展区域、重要交通节点及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应将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四)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公建配套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宗地具体公建配套要求。

(五)宗地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需落实雨污分流,与城市管网衔接。商业、住宅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的,或工业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且属地镇区政府未制定实施计划的,不予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实行“净地”出让制度,拟出让宗地须是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需的基本条件。

拟出让宗地原则上应实施平整或围蔽。属于省、市支持的重点项目,在未完全实施平整或围蔽的情况下,属地镇区政府制定实施计划并出具承诺书。

第四章 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简称土地供应计划),应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划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中长期区域布局和用途布局、产业布局、商品房去化周期等因素,合理配置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用途布局。

当年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供地。各镇区土地供应计划执行率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土地供应计划。

拟供应宗地必须有合法的土地来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已落实征地补偿款和征地留用地;产业类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用地指标分配时确定的产业类型,拟供应用途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用地性质。

镇区政府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必须符合省对批准建设用地供地率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申报的土地供应计划,参考前五年实际土地供应总量的平均值,确定当年土地供应总量,初拟土地供应计划。经征询意见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和按规定发布。

第十七条 镇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管中心应按照经批准的土地供应计划申请办理供地手续。未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的商业、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各镇区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确有优质项目需调整纳入供应计划的,应专文请示市政府,经批准后才可申请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八条 镇区政府应明确专人负责统筹落实土地供应计划,协调解决供地过程出现的问题,及时清除供地障碍,有序推进土地供应,做好跟踪督办,确保土地供应计划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实施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军事、保障性住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用地、征地留用地、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政府及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能源、交通、市政、水利、教育、医疗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上述公益性或非营利性项目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认定。

第二十条 除下列情形必须采用公开方式出让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商业、住宅用地严格落实省的拆旧复垦指标政策方能出让。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用地。

(三)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人。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或中山市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商业、住宅以及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

污染地块经修复,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并依程序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或中山市污染地块名录的,方可供应作为上述用途。

第二十二条 基础设施用地供应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供应。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设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经济评价指标,制订项目评价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办理用地供应手续。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指标分配时确定的产业类型、用途或挪用计划指标;对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程序申请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供地。

第二十四条 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应当遵循规划条件的技术经济指标、公建配套、用地出让规模等要求,重点发展区域、重要交通节点及重点项目将项目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人才、征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土地供应计划,书面提出住宅用地中配套、配建的具体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划拨程序:

(一)提出划拨申请。由项目用地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划拨申请。

(二)组织批前公示。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10日。

(三)拟定供地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核发划拨决定书。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

(五)土地交付。由用地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

(六)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完成后,用地单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市自然资源局核发批文及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程序:

(一) 提出出让申请。由项目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协议出让土地的书面申请。

(二) 公示出让信息。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步在《中山日报》及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公示期间,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提出用地意向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拟定供地方案。项目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提出协议出让建议价格,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用地评估,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签订出让合同。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出让结果同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自然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发出缴款通知书。

(五)缴交出让金。受让人按缴款通知书缴交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受让人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付清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超过60日,经市自然资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六)土地交付。用地所在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

(七)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完成后,受让人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规划许可证、缴纳出让金单据及完税证明,市自然资源局核发批文及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程序:

(一)提出公开出让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出让用地进行评估,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初拟出让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出让。

(二)拟定出让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对用地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及现场勘查,完善出让方案,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实施公开交易。经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公开出让文件、发布公告,实施公开网上竞价出让,并审核竞买人资格、见证交易过程、确定交易结果。住宅和商业用地竞买人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参与竞买。

(四)签订出让合同及监管合同。公开交易成交后,竞得人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与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交付协议》。工业用地的竞得人须同时接受市自然资源局及镇区政府对其履行出让合同条款的监管,并在签订出让合同当日与镇区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以下简称《监管合同》),接受镇区政府对该用地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经济指标等事项的监管,各镇区政府可收取不高于出让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

(五)缴交成交价款。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合同定金,冲抵相应成交价款,剩余成交价款根据出让合同约定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或一年内分期付清。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超过60日,经市自然资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六)土地交付。竞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全额付清成交价款后,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交付竞得人,并签订《土地交付确定书》。

(七)成立新企业。竞得人为非出让用地所属镇区注册的企业,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在项目用地所属镇区注册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并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充出让合同,承继原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其中工业用地的竞得人所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必须符合原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业要求,同时与镇区政府签订补充监管合同,承继原监管合同的权利义务。

(八)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完成和成立新企业后,竞得人提交规划许可证、缴纳出让金单据及完税证明等资料,市自然资源局核发批文及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土地市场信用评级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

(一)土地开发利用中的失信主体;

(二)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未完成处置的使用权人;

(三)违法用地主体;

(四)未按规定建设移交公建配套或人才房的公司;

(五)单宗商业自持面积、自持年限未能按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执行的公司;

(六)“问题楼盘”未完成处置的企业及主要股东持股的企业。

上述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的竞买人及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在失信行为消除前,不得参与竞买土地。

第六章 土地供后监管

第三十条 受出让人委托,由属地镇区政府与土地受让人签订监管合同,镇区政府作为土地供后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用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对开发建设及投入产出等经济指标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评价,并每季度将履行情况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在用地开发竣工后,属地镇区政府应组织对该用地的开发建设、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按照“谁提出、谁审核”原则,考核评价结果须提交对应的职能部门审核,并由该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属地镇区政府。

第三十一条 镇区政府负责对用地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土地使用权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日期开工、竣工的,镇区政府应提前提醒督促。对依法批准延期的,镇区政府按照新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建立土地监测与监管台账,每季度抽查镇区政府上报的用地履约情况,并更新台账信息,并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统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政府。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终止用地投资建设,市自然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按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届满前不少于60日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的,在扣除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后,退还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二)土地使用权人在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的,在扣除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违约金及其他必要费用(属闲置土地的需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退还土地使用权人。

(三)土地使用权人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市自然资源局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对经属地镇区政府考核评价不达标的土地使用权人,市自然资源局和属地镇区政府可分别按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按约定解除出让合同,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必要费用后,将剩余已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退还给土地使用权人,其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按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市或镇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约未能开工和竣工的,该用地一律停办抵押、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施工报建和竣工验收手续,需按违约条款处理或进行闲置土地处置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业务办理意见后方可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依法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的,受让方须按原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经济指标履行责任。根据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约定,工业用地必须在项目竣工、考核评价达标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 镇区政府应落实土地管理属地责任。拟定出让工业用地的产业要求、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组织镇区供地会审;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土地监管合同;办理用地交付手续;负责对用地供后的巡查和按期上报动态更新情况;监管辖区范围内用地供后履约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出具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拟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按需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办理供地手续,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或发出划拨决定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等手续;工业项目投产后,对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组织基层部门和镇区政府进行动态巡查;建立土地监测与监管台账,对用地开发建设的相关要求和经济指标履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二)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牵头制定产业类项目评价标准;负责落实已安排用地指标的产业类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并达到承诺投资条件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出具相关经济指标履行情况的审核意见。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对工业项目要求、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提出准入意见;工业项目投产后,对工业项目要求、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履行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四)市发展改革局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办理项目立项;工业项目投产后,会同市统计局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五)市税务局负责协助属地镇区政府统计相关工业项目的缴税情况,并在项目投产后对项目缴税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用地的施工许可手续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制定房地产用地公开交易竞买人资金来源有关规定,对竞买人资金来源出具审核意见;制定房地产企业监管规定。

(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市污染地块实施统一环境监管,制定和更新中山市污染地块名录,配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有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设定准入条件;工业项目投产后,对项目履行竣工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八)市统计局负责协同市发展改革局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土地出让公开交易环节核验竞买人资格、进场交易项目资料并通过市“信用联合奖惩系统”查询竞买人信用情况,见证公开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

第四十条 在项目用地报批到项目投产的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政府须按职能分工,履行责任。镇区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土地出让条件设定、供后监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镇区政府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责任,造成土地闲置、项目无法投产、投产不达标等情形,市自然资源局可停办该镇区的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新出台与本办法不一致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施行前我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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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和总体布局,决定建设工程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不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以及在满足建设项目功能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如何经济合理地使用土地。 &...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献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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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认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 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让人根 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 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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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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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与国家、 省有关法律法规衔接, 规范出让用地公 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 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 确 保新旧政策的延续性与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 改变土地 用途为经营性功能的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管理。 自建自住的 私人住宅用地除外。 b5E2RGbCA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 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 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应当移交 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教育设施、 社区医疗卫生设 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公用 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详见附表) 。 p1EanqFDPw 第四条 建设用地出让前, 由规划部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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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8月17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其他国有建设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营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般采取挂牌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执行。

第三条 营口市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进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土地出让地价评审工作组、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和土地决策委员会,对土地出让实施管理。

市土地出让地价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人员。市国土管理部门为工作组日常工作机构。

市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负责财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征收等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以及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涉及项目用地的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市财政管理部门为工作组日常工作机构。

市土地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负责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环保、人防、房屋征收、综合执法、国有资产、法制、国土等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

涉及项目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可根据需要列席土地决策会议。

第五条 土地出让实行“两审一决策”的管理机制。

市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土地出让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形成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协议出让地价)建议,交由市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审核。

市财政管理部门组织市土地出让资金审核工作组,参考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建议(协议出让地价建议),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形成资金审核意见。

市土地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土地出让等事宜进行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章 土地供应管理

第六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已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 土地出让计划应根据土地储备机构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宗地出让建议,按照土地出让用途分类编制。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建议,应根据工业项目用地计划与实际需求提出。其它用地的出让建议,应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调整需要提出。

第九条 土地出让按计划组织实施,与土地收储工作相衔接。计划外土地出让,应报市政府批准。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先储备后出让”的管理机制。

土地储备工作按《营口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条 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起始价为出让底价。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它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决算、土地出让预期净收益之和。如需在土地收储前确定出让底价的,出让底价中的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按预算核定。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前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净地标准是指在拟出让地块内,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收购或补偿协议,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注销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宗地无权属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它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方式。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不计收利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交齐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余下部分按约定缴纳,但最迟不得超过一年,分期缴纳需支付相应利息。

第十三条 需为政府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含配建内容和建设规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用地规划界限时予以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或由政府指定单位回购,其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确权。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出让。

第十五条 工矿仓储用地和参照工业用地地价管理的用地分别按照《关于做好进一步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对接工作的通知》(营简政发〔2015〕3号)和《关于下放参照工业用地地价管理的基础设施类项目用地管理权限的批复》(营审改办发〔2016〕3号)要求执行。其它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协议出让地价)履行市“两审一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协议出让地价)确定后,由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报市政府批复。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的批复组织网上挂牌出让工作。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价格计算标准按市、区政府批准的现行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基准地价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新,市主城区内、外土地分别报市政府和辖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确定土地用途时应明确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如因建设部分类标准与国土部分类标准不一致,导致个别地块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不一致的,国土部门需按照规划部门明确的规划用途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选择最接近(或土地利用效益接近)的土地分类确定。

第十九条 商业、居住等混合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标准,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土地用途的比例或建筑物的分配情况,分别计算缴纳。

第二十条 经营性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新闻出版、博物馆、展览馆、敬老院、幼儿园等用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参照住宅用地标准确定。

经营性墓地和机动车检测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价格计算标准,参照商业用地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性物流用地性质可视为仓储用地,包括生产企业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附属设施用地,地价标准按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物流项目,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地价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物流园区用地,按规划界定的不同地块的实际用途确定用地性质,分类确定地价标准,计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需计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现行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标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标准,按相同规划条件下地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30%确定。

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地面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价格的10%确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市政府及辖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所属财政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及时拨付国土管理部门。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已签订相关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规定如遇国家及省、市政策调整,按国家及省、市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盖州市、大石桥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及土地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9号)同时废止。

近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了《温岭市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温岭市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492.4360公顷,其中使用2018年度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60.7020公顷左右,占总量的12.33%;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25.0620公顷左右,占总量的45.70%;盘活存量土地供应206.6720公顷左右,占总量的41.97%。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温岭市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为35.4950公顷,占总量的7.21%;工矿仓储用地为167.2863公顷,占总量的33.97%;住宅用地为176.2435公顷,占总量的35.79%(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55.1764公顷,商品住房用地121.0671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2.6346公顷,占总量的10.69%;交通运输用地60.0197公顷,占总量的12.19%;特殊用地0.7569公顷,占总量的0.15%。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空间布局

温岭市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突出“一城四区五中心(镇)”建设、小城市培育、集镇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发展。其中,中心城区(包括城市新区)安排137.374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7.90%;东部产业集聚区安排142.8600公顷,占全市供应总量的29.01%;泽国镇安排35.9907公顷,占全市供应总量的7.31%;大溪镇安排24.4471公顷,占全市供应总量的4.96%;松门镇安排20.2400公顷,占全市供应总量的4.11%;箬横镇安排25.7199公顷,占全市供应总量的5.22%;新河镇安排11.3896公顷,占全市供应总量的2.31%;其他建制镇安排94.4144公顷,占全市供应总量的19.18%。

二、政策导向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各用途土地供应采取“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国家鼓励类项目的用地需求,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为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产能过剩等禁止类项目安排用地。

1、保证重大基础设施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环境建设的土地供应,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运行和服务水平。优先确保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保障设施的建设用地供应,加快融入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全面落实台州市委、市政府打造“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和“三市同城”要求,适度加大交通用地供应,努力缓解交通运输压力;大力支持中心大道、百丈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存志学校、南洋幼儿园、市图书馆、市文化馆等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设用地供应,建立惠及全民、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合理保障生态工程建设所需用地,大力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家园。

2、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确保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坚持保障性住房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两手抓原则,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用地实行“应保尽保”;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以及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宅供应计划总量的70%,限制高档住宅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禁止高档别墅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积极支持村庄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保障;不断优化住宅供给结构,健全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与保障,促进房价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3、积极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构建。优先保障新能源、电子信息、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金融保险、旅游休闲、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用地供应;积极支持汽摩配、泵与电机、鞋帽服装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的用地需求,促进块状经济向产业集群转型提升;从严控制规模较小、生产能力不高的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业项目用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优先用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二)优化空间布局

落实温岭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空间发展意图和功能定位,坚持区域联动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一城四区五中心(镇)”建设、小城市培育、集镇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发展。

1、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布局。坚持新区拓展与旧城改造并重,突出城市新区、铁路新区建设重点,优先保障新区发展现代商贸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城市住区的用地供应;支持老城区更新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盘活存量用地供应,改善人居环境,繁荣传统商贸服务业;结合“三改一拆”工作,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清查城乡结合部的违法违规及闲置用地,提高供地效率。

2、突出东部产业集聚区建设,打造区域发展新平台。坚持产业集聚平台与城镇群协同建设导向,优先保障东部新区开发涉及的新区主干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供应,增强东部新区建设的保障能力;积极支持大产业大项目建设,促进产业向各工业区块(组团)集聚,形成特色产业集群,融入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带,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3、大力支持小城市和集镇建设,不断提升经济社会服务功能。为泽国、大溪、松门、箬横、新河等五大省级中心镇建设提供合理的用地保障,完善并提升其制造、商贸、旅游、人居等综合功能;积极支持石塘、滨海、温峤、城南、石桥头、坞根等特色镇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供应,凸显各镇功能特色。

4、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合理保障村庄整治和城乡新社区建设涉及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需求;鼓励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低丘缓坡等规划建设新村,加快推进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切实提高新农村、新社区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认真贯彻国家、省政府有关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立完善“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的导向,切实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1、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增长速度和规模,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从紧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努力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率;切实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力度,加大低效、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力度,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和闲置用地,促进土地有效开发利用。

2、促进产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产业用地的利用效益。完善并严格执行产业用地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标准,合理控制产业用地规模和项目实施进度,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引导工业向东部产业集聚区集中;除重大、特殊项目外,严格控制在规划工业用地区块外单独选址进行建设。积极开展产业集聚区节地示范活动和企业节地挖潜活动,提高土地利用整体效益。

3、促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严格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土地使用标准,积极开展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通过经济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工业用地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改进和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有竞争性的基础设施用地开展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试点。加大政府土地储备力度,完善土地一级开发机制,增强政府住房保障和调控市场的能力,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实施及保障措施

(一)确保计划执行的严肃性,提高实际操作的灵活性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一经公布实施后,不得随意变动。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等确需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当于六月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计划修订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具体地块,包括列入当年供应的正式项目和30%面积的后备项目两部分,实行适度弹性、滚动管理。列入后备的项目在不突破供应计划总量控制的条件下视作符合供应计划。

(二)健全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能力

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科学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加大土地储备及开发力度,对近期拟实施供地的区域,主动实施规划并对规划范围实施规划储备和有时序、有计划的实物储备, 切实加强政府在土地征收、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改变由建设单位提请、政府部门被动审查的规划审批和土地供应模式, 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效执行,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

(三)加强计划实施的沟通协调,建立共同实施计划的联动机制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主动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各辖区推进计划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与国土、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四)建立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分析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及时会同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做好计划调整工作。

(五)建立计划执行监督和奖惩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从自身职责出发,全面落实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益好的,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土地利用效益不好、甚至出现违法违纪批地用地的,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削减。

四、实施与监督

本计划经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依据本计划及时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严格按计划供地,各相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国土部门搞好供地计划的贯彻实施。

五、供应计划表

六、供应宗地表

供应宗地表中的“住宅用地”:

END

来源: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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