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项 目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悬浮性固体,mg/l105色度,度3030ph值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计),mg/l2010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铁,mg/l0.40.4锰,mg/l0.10.1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总大肠菌群,个/l33
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18)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分为优质杂排水和生活污水,具体种类和选取顺序为:
1)卫生间、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
2)盥洗排水;
3)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
4)冷凝水;
5)游泳池排污水;
6)洗衣排水;
7)厨房排水;
8)冲厕排水。
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单一水源,大多有三种组合方式:
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环冷却水称为优质杂排水,应优先选用;
2)冲厕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称为杂排水;
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总称,这种水质最差。
中水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的水质,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杂用水类标准执行。
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的规定。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项 目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悬浮性固体,mg/l105色度,度3030臭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ph值6.5~9.06.5~9...
目前我国还没有中水回用的统一标准,因此在中水回用时水质标准一般参考相关的行业标准或地方中水回用标准,用于一般景观生态用水应符合《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CJ/T95-2000),用于...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GB/T18920-2002 |
|||||
项目 |
冲厕 |
道路清扫、消防 |
城市绿化 |
车辆冲洗 |
建筑施工 |
PH |
6.0~9.0 |
||||
色/度≤ |
30 |
||||
嗅 |
无不快感 |
||||
浊度/NTU≤ |
5 |
10 |
10 |
5 |
20 |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500 |
1500 |
1000 |
1000 |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
10 |
10 |
20 |
10 |
15 |
氨氮(mg/L)≤ |
10 |
10 |
20 |
10 |
20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
1.0 |
1.0 |
1.0 |
0.5 |
1.0 |
铁(mg/L)≤ |
0.3 |
- |
- |
0.3 |
- |
锰(mg/L)≤ |
0.1 |
- |
- |
0.1 |
- |
溶解氧(mg/L)≤ |
1.0 |
||||
总余氯(mg/L) |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
||||
总大肠菌群(个/L)≤ |
3 |
序号 |
项目 |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
||||
河道类 |
湖泊类 |
水景类 |
河道类 |
湖泊类 |
水景类 |
||
1 |
基本要求 |
无飘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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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H 值 |
6.0~9.0 |
|||||
3 |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 |
10 |
6 |
6 |
|||
4 |
悬浮物 (SS) ≤ |
20 |
10 |
— (a) |
|||
5 |
浊度 (NTU) ≤ |
— |
5 |
||||
6 |
溶解氧≥ |
1.5 |
2.0 |
||||
7 |
总磷 ( 以 P 计 ) ≤ |
1.0 |
0.5 |
1.0 |
0.5 |
||
8 |
总氮≤ |
15 |
|||||
9 |
氨氮 ( 以 N 计 ) ≤ |
5 |
|||||
10 |
粪大肠杆菌 ( 个 /L )≤ |
10000 |
2000 |
500 |
不得检出 |
||
11 |
余氯 (b) ≥ |
0.05 |
|||||
12 |
色度(度)≤ |
30 |
|||||
13 |
石油类≤ |
1.0 |
|||||
14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5 |
|||||
注 1 :对于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采用加氯消毒方式;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
|||||||
注 2 :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此表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
|||||||
a :“—”表示对此项无要求。 |
|||||||
b :氯接触的时间不应低于 30min 的余氯。对于非加氯消毒方式无此项要求。 |
1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 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 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 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 二氧化硅
江苏省地方标准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的术语、水质规定,水质检验项目和 规则,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要求,供水单位的卫 生要求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后可 直接饮用的管道分质直饮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001)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
我国还没有中水回用的统一标准,因此在中水回用时水质标准一般参考相关的行业标准或地方中水回用标准,用于一般景观生态用水应符合《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CJ/T95-2000),用于生活杂用水应符合建设部《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48-1999),用于工业循环冷却水应符合《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2003)。2100433B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中水回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GB/T18920-2002 | |||||
项目 | 冲厕 | 道路清扫、消防 | 城市绿化 | 车辆冲洗 | 建筑施工 |
PH | 6.0~9.0 | ||||
色/度≤ | 30 | ||||
嗅 | 无不快感 | ||||
浊度/NTU≤ | 5 | 10 | 10 | 5 | 20 |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500 | 1500 | 1000 | 1000 |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 10 | 10 | 20 | 10 | 15 |
氨氮(mg/L)≤ | 10 | 10 | 20 | 10 | 20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 1 | 1 | 1 | 0.5 | 1 |
铁(mg/L)≤ | 0.3 | - | - | 0.3 | - |
锰(mg/L)≤ | 0.1 | - | - | 0.1 | - |
溶解氧(mg/L)≤ | 1 | ||||
总余氯(mg/L) |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 ||||
总大肠杆菌(个/L)≤ | 3 |
水质检验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