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用地政策的复函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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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8年11月20日 | 体 裁 | 函 |
名称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用地政策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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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9174/2018-00415 |
主题 |
土地管理 |
发文字号 |
自然资办函〔2018〕1668号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
生成日期 |
2018年11月20日 |
体裁 |
函 |
实施日期 |
废止日期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用地政策的复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石油天然气业务用地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油土地〔2018〕3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部对石油天然气用地政策有关意见复函如下:
一、关于油气钻井及配套设 施用地手续办理问题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油、页岩油、致密气等油气资源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由用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办理有关手续。勘探结束转入生产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进行土地复垦后按期归还。每年末,油气企业汇总本年度用地有关情况后,依照有关规定向用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先行用地办理问题
油气开采项目涉及的各类净化、存储、安全等站场设施用地,以及输气管道工程涉及的站场、阀室等用地,急需动工建设的,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先行用地批准后,应按要求在半年内报批正式用地。
三、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油气企业自行复垦企业已征收废弃土地并垦造出耕地的(办理用地手续时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按要求报部备案的前提下,新增耕地可作为企业自行补充耕地,用于企业所在省域范围用地的占补平衡。在此基础上,仍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按照《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等有关规定,由企业用地所在省(市)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0日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开发总公司于1988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现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省属大型企业,与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职能分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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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集团,英文缩写:CNPC) 是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特大型央企,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
1. AQ 2012-2007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2. AQ 2045-2012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道储运实施规范 3. AQ 2046-2012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程建设施工实施规范 4. AQ 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5. 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6. 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7. GBT12224-2005钢制阀门一般要求 8. GBT12241-2005 安全阀一般要求 9. GBT20173-2006 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道输送系统 管道阀门 10.SY0401-1998 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1.SY0402-2000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2.SY0466-1997 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13.SY0470-2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
《石油天然气常用单位换算》 一、体积: 1 立方米( m3)=35.315 立方英尺( ft3)=6.29 桶(bbl) 1 立方英尺( ft3)=0.0283 立方米( m3)=28.317 升( liter) 1 千立方英尺( mcf)=28.317 立方米( m3) 1 百万立方英尺( MMcf)=2.8317 万立方米( m3) 10 亿立方英尺( bcf)=2831.7 万立方米( m3) 1 万亿立方英尺( tcf)=283.17 亿立方米( m3) 1 桶(bbl)=0.159 立方米( m3) 二、热功: 1 焦耳= 0.10204 千克·米=2.778 ×10-7 千瓦·小时= 3.777 ×10-7 公制马力小时 =3.723×10-7 英制马力小时= 2.389×10-4 千卡 =9.48×10-4 英热单位 1 卡(cal)=4.1868 焦耳( J) 1 英热单
2015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所属企业申请解决油气勘查施工资质的请示》(内国土资发〔2010〕70号)收悉。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土资发〔2OO8〕137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各级地质勘查资质人员、设备等标准要求,是地勘单位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相应地质勘查工作的最低准入条件。取得地质钻(坑)探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为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在内的各类地质勘查活动提供地质钻(坑)探专业技术服务。
二、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开展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工作,需要本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提供钻探作业服务时,该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同时还应满足勘查单位其它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条件。
三、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矿业权人合法持证的勘查、开采区块内,从事规定的勘查工作,不得参与无证勘查、侵权勘查等活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文件全文
按照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815号)要求,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选申报,专家评审,我部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双山子铜多金属矿普查等18个项目,作为第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现予以公告。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自然资源部第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名单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