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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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达告诉记者,政府爆拆关公像的行政行为偏重程序正义,而忽略了实体公正,有违法之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应当符合“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原则。(截止2010年10月25日发稿)中国有66亿平米、价值8万亿元的违法建筑,有程序违法、有实体违法,有一般违法、也有严重违法,不可能全部拆除,而应做区分处理。严重违法的拆除,而一半违法可责令补办审批手续或处以罚款。这样,才可以既打击违法行为,又保护了社会财富和生态环境。

政府执法行为应以尽可能少的代价实现执法的目的。将军山关公塑像的耗时四年、耗材四千吨、造价三千余万元,强制爆破拆除,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此外,强制拆除应当由进行强制执行的人民政府提前15天公告,有关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六天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合情。

肇庆将军山景区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维护景区的合法权利,不排除向法院起诉政府的可能。强拆违建关公像当地称"影响风水"说法没根据

有关肇庆拆除关公像的消息在网络上流传後,外界对此众说纷纭。传言得到了验证,广东肇庆市有关部门对肇庆北岭山将军山顶的巨型关公像强制拆除。肇庆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说,网上流传的关公像“影响风水”说法没有根据,肇庆从未发过有关文件。

据了解,2004年1月,肇庆市林业局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深圳某有限公司,成立肇庆将军山某某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北岭山森林公园千禧广场及周边区域(森林公园)林地。然而经肇庆市城乡规划局查实,除千禧广场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外,景区的野生动物园、巨型关公像等其他建设项目均未办理报建手续。2009年9月当地两次召开现场会,明确要求“未经审批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但其後违建项目没有停工。

2010年9月3日,有关部门上山检查发现,关公像仍有偷建抢建行为,再次发出停建通知书。2010年9月7日,市城乡规划局向将军山旅游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2010年10月15日,肇庆市政府责令市有关单位联合采取措施,依法依规对将军山巨型关公塑像及附属建筑物等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同时,市政府还责成国土、林业等部门对将军山旅游公司违法用地、破坏森林等行为展开调查,依法依规处置有关违法行为。(记者吴冰)

违法建筑必须拆

据广州日报报道,有关部门回应称,对违法建筑物——肇庆北岭将军山关公塑像进行拆除,是为了保护北岭山生态环境。拆除关公像与风水无关,关公像属于没有规划、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依法必须拆除。

报道称,将军山关公像建设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违法用地、没有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没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肇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关公像事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常见问题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否已经作废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取代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

关公巨像被爆破拆除

网友“冰河0000”在贴中爆料,2010年10月23日晚9点40分左右,广东省肇庆市将军山景区关公巨像被爆破拆除,并被当成废铜被切割成片。在该网友上传的图片中,有关部门出动数量警车、消防车参与爆破拆除行动,爆拆现场用警戒线封锁,并有城管24小时执勤。

记者辗转联系到网友“冰河0000”,该网友自称是景区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政府爆拆行动工作人员早在2010年10月22号中午封锁景区进行准备,在关公像底座打了数百个孔填埋炸药,一直到2010年10月23号晚9点40分左右爆破拆除。视频中,原来屹立将军山山顶的关公像已轰然倒下,现场一片狼藉。

肇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关公像事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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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10 年 12 月 15 日 16:47 【大 中 小】 【打印】 共 有评论 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 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 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 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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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 (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拆一还一”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结合; (四)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六)被拆迁人按期完成搬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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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凌云县住建、国土、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对该县泗城镇镇洪片区内3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强制拆除,严厉打击了违法违章建筑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在凌云县县城规划区内出现了乱搭乱建、违法占地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全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针对这种现象,该县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发现泗城镇镇洪片区内多处建筑用地未经住建部门审批备案,属私自违章搭建行为,相关执法人员多次到农户家中进行劝阻讲解,宣传土地、城市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劝导农户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大多数农户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但少部分违章建筑户仍然我行我素、乱搭乱建,不愿自行拆除。在教育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先后下达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文书和拆除通告,尽管如此,这些违章建筑户仍视若无睹,迟迟未见行动。为依法查处违章建设行为,遏制违章建筑之风,该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多个部门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日前,安康市城郊规划所组织执法力量,对辖区2户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据了解,该2户在未取得建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建情况后立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为违建户讲解规划法,重点讲解了建房前要按程序履行相关建房手续,待手续完善后才能动工建设。但违建户仍心存侥幸,偷建抢建。对此,城郊规划所周密部署,组织依法强制拆除违建户2户,面积约200平方米,进一步加强了该辖区私人建房管理,规范了私人建房行为。

自“两违”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以来,安康市城郊规划所加大“两违”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为使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多次联合国土、公安、镇办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教育,提高了辖区广大群众对“两违”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营造了全民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两违”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4月24日,笔者从武平县有关部门获悉,该县将组织依法强制拆除中山镇程某胜户在中山镇新城村非法建设的一栋大型违章建筑。

该栋违章建筑位于省道205线县城往下坝方向过中山大桥上坡后平坦路段道路右侧,占地375平方米,目前已建6层,已封顶,外墙尚未完全封砖,属正在进行的违章建筑,建筑面积超过2300平方米。由于占地面积大,楼层高,整栋建筑非常刺眼。

据了解,程某胜早在2013年就在中山镇太平村茶厂非法占用土地兴建仙草加工厂,面积达630平方米,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2016年他又以兴建仓库为名,非法占用中山镇新城村375平方米土地新建房屋,2016年11月8日县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国土罚字[2016]57号),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12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书于2016年11月9日送达当事人并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1日,县国土局向县财政局发出《非法财物移交书》(武国土资移字[2017]11号),将没收的土地及房产移交给了财政部门。至此,行政程序已经终结,该地块及其上建筑物已属国有资产。但程某胜在利益的驱使下,不管不顾中山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多次制止,继续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层建设,直至6层封顶。

中山镇地处武平县城郊,区位优势明显,特别是省道205线改造后,土地价值不断攀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沿线不断出现“两违”建筑,对历史文化名镇修复、美丽乡村建设、旅游景区打造等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

为了遏制“两违”泛滥的势头,2018年春节,中山镇党委、政府发出了《致全镇人民的一封信》,提出“节后,党委、政府对严重违反集镇规划、破坏古镇修复的‘两违’建筑,进行严厉打击、依法强制拆除”,并于2018年3月19日发布《中山镇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通告》,采取一系列措施拆除了部分违章建筑,遏制了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中山镇老百姓的支持。

此前, 群众主动拆除“两违”建筑图片:

此前, 依法强制拆除“两违”建筑图片:

而程某胜非法建设的违章建筑位于交通要道旁边,加之占地面积大、楼层高,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群众议论纷纷,认为这栋违建不拆除,政府有欺负老实人的嫌疑。鉴于此,武平县有关部门和中山镇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这栋大型违章建筑。(作者:中山微语)

来源:古韵中山

本期编辑: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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