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智能道路照明工程的验收要求和现场测试方法。智能道路照明工程验收评价是本标准的重点,验收针对于智能道路照明系统工程,不对路灯产品进行验收。 2100433B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智能道路照明工程的验收与测试,不适用于带有显示屏、摄像头和充电桩等非照明功能的多功能路灯杆照明工程的验收与测试。智能道路照明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昕诺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必维欧亚电气技术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大学、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指正在筹划建设中的某一工程项目或某一项目所涉及的各种设备。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需要的施工设备,大型设备:吊车,工程运输车,升降机之类的一些设备。小型设备:照度仪,亮度仪。防雨设备及壁厚仪。
指正在筹划建设中的某一工程项目或某一项目所涉及的各种设备。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需要的施工设备,大型设备:吊车,工程运输车,升降机之类的一些设备。小型设备:照度仪,亮度仪。防雨设备及壁厚仪。
(一)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在业务上属于电业局路灯管理所管辖,属于电力行业(部门)。(二)申请该专业资质需要的人员。(1)注册电气工程师:电气照明设计。(2)建造师(机电工程):当任施工项目经理。(3)...
庄晓波、黄峰、朱华荣、茹斌、陈磊、秦海波、江步亨、黄孙港、李江山、宋洁琼、尹代瑜、周鼎、杨志伟、沈庆跃、沈杰、张俊斌、姚其、姜玉稀、袁蓉、张超、吕天刚。
引用标准名录 1. 《电力变压器》(GB 1094.1) 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 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 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 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 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 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 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GB50303) 9. 《地下式变压器》(JB/T 10544)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本条文明确了本规程的制定目的,本规程的制定可以有效的规范城 市道路照明建设,指导全国业内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中采用经济实用、高 效节能的
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安全保护质量验收记录 ( CJJ89-2001) 工程名称 淮北市中央公园时代广场
大型建设项目以及指定由国家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为使正式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做得更充分,在适当时机可以组织一次预验收。预验收的目的在于促进全部工程项目的尽快竣工,采取积极措施限期扫尾,完善验收准备工作,尽快达到验收条件。预验收准备工作和参加单位的范围,都应参照正式竣工验收要求进行。
小型建设项目和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酌定简化手续和验收内容。
凡已投产的建设项目,在已生产3个月,仍不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建设银行有权冻结拨款或停止贷款,取消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试车收入留成。确有困难需要超期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期限控制在3个月以内。
一、多媒体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应设置多媒体箱。
2、语音、数据、电视器件接口、进线(管)齐全。
3、弱电线缆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
1、观察检查。
2、检查弱电线缆、标记、型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二、信息插座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主卧室、起居室应设置网络通信、CATV终端,并符合设计要求。
2、线缆与信息插座连接可靠,与墙面贴合严密。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打开信息面板查看接线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接线抽查不少于2处,并做好已查标记。
三、CATV、网络通信等传输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CATV、网络通信等传输导线应通长布置,中间不得有接头。
2、CATV、网络通信等传输导线信号畅通。
3、CATV、网络通信等传输导线与多媒体信息箱的接线正确、牢固。
检查方法:检查智能化系统功能检测报告;打开多媒体信息箱查看接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四、安全防范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内访客对讲系统安装位置正确,信号畅通,并与物业联动;门锁控制装置使用方便;按系统要求预留管线。
2、开启防盗门应灵活。
3、语音、视屏信号清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模拟操作,试验不少于3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五、报警、联动应及时、准确无误。
检查方法:机房一人,户内一人,模拟报警3次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建成、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按规划要求施工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四)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三)工程承发包合同。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四)通过审核证件及现场核验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公告。
(五)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九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