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租赁经营招标 | 外文名 | Lease management ten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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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 公开 平等竞争 | 原 则 | 自愿 公平 保密 |
程 序 | 通告 考察 答辩 |
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就是在租赁经营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如何确定标底,如何提出招标要求,以及投标人怎样投标,如何设计自己的投标方案,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意志决定,任何人不能非法干涉。要防止用行政手段、强迫命令来干涉招标、投标。
2.公平原则。招标方标底确定要有根据,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答辩考核要合理,对每一个投标人不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招标、开标、评标等应公开的程序必须公开进行,不得营私舞弊。
3.保守秘密原则。整个招标、投标程序是公开与秘密结合进行的。该公开的绝不能秘密进行,该保密的绝不能公开。招标方确定标底后至正式开标前,必须保守秘密,投标人投标后,在开标前,招标人必须严格封存,不得自拆。答辩试题不得外露。
在租赁经营招标中,为保证其公正、合理、合法而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工作步骤。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招标中,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为:
(1)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招标登记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者;
(2)组织投标者进厂考察,由投标者编制投标书,提出治厂方案;
(3)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考评,征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意见,确定中标者。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订立租赁经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2100433B
租赁经营招标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开招标,以平等竞争的方法择优选定承租方。
感觉楼主的意思是说想参与某个电脑项目招标,那就看你们的经营部有没有营业执照,资质要求和公告里的一样不一样,要是能符合,你就可以投标
开发经营权后面带着8位数的利润不招标会犯法的因为招标法明确规定满200万以上项目都必须招标满3000万以上项目必须到省会招标
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大小挖掘机租凭,二手挖掘机销售,及纯正大宇、斗山挖掘机配件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经营种类工程机械租赁种类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厂拌设备、双钢轮压路机、挖掘机、装载机、沥青摊铺机、稳定...
租赁经营招标通告 系统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搞活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决定 厂实行租赁经营,特通告如下: 一、租赁期限定为 年,即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底止。 二、租赁方式,可以个人承租,也可以合伙承租或集体承租。 三、租赁企业在 系统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系统的正式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2.具有一定的文件水平、管理知识和经营能力; 3.要有一定的家庭财产和两名以上有一定财产和正当职业的本市居民作保证(合伙、集体租赁可不要保证人)。 四、凡愿参加投标者,请于
租赁经营权是企业租赁经营责任制的法律表现。
企业租赁经营责任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其基本目的是实行企业经营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改变企业附属于政府的地位,使企业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法人。当前,企业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租赁经营权是租赁经营合同规定,并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受到租赁经营合同的制约。在承租与出租人订立租赁经营合同之后,承租人即成为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享有租赁经营合同为之规定的下列权利:(1)用人权和机构设置权;(2)生产经营权;(3)投资权。
租赁经营合同,是指出租方与承租方就企业租赁经营问题协商一致达成的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租赁经营合同的出租方为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承租方为依法承租经营企业者。租赁经营企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标的,租赁经营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租赁期内经营总目标及年度经营目标,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及计算方法,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担保的形式和要求,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租赁期满后资产返还和验收,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租赁经营合同依法订立之后,未经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取得对租赁物使用权利。
这与传统租赁单纯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标的;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期限;年度经营目标;收益分配比例;租金数额及缴纳方式;债权债务的处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出租人和承租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租赁双方表示,租赁经营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2100433B
(一)行使权利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一般说来,租赁经营权的主体有4种形式:
(1)公民个人与出租人(企业的主管部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承租的公民个人即成为租赁企业的当然的法定代表人,出租人将企业经营管理权在一定的期限内让渡给承租人,这时,承租者个人就成为租赁经营权的主体。
(2)合伙组织与出租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成为租赁经营权的主体。合伙租赁是指2—5人的合伙租赁企业。在租赁期限以内,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合伙者可以挑选其中一位符合法律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的人作为业务负责人代表企业处理对外事务,当然该负责人必须体现合伙者的共同意志。
(3)企业与出租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成为租赁经营权的主体。企业租赁,是指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租赁。承租企业派往出租企业的负责人,应该是承租企业的厂长(经理)或他们委托的人。这是租赁经营制中发展较快的一种形式,由于承租企业的财产一般比较雄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加之其自身经营效果好,内部管理机制又比较完善,所以企业作为租赁经营权的主体,要比其他形式的主体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4)出租企业的全体职工向主管部门集体承租该企业,即全员承租。全员承租由全体职工以民主方式选举符合条件者为厂长(经理),代表全体承租职工行使经营管理权,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随时撤换不称职的厂长(经理)。在这种形式中,集体(全员)以一个整体成为行使租赁经营权的主体。
(二)承租人与出租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是租赁经营权区别于其他一些形式的经营管理权的重要特征。在租赁经营责任制的条件下,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了租赁经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活动也就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因而为承租人更好地自主经营企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三)租赁经营权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民事权利。 由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双方都必须严格按合同办事,信守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主管部门(出租人)有收取租金、监督承租人的生产经营、督促承租人完成计划、维护国家财产等权利,但也必须履行按合同规定将企业全部财产交给承租人生产经营的义务,应充分尊重承租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能随意对企业管理施加行政干预。承租人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但又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交纳租金,纳税,等等。这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是保证租赁经营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
(四)租赁经营权是一项受法律制约的权利。 虽然出租者在一定期限之内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让渡给承租者,但租赁经营权的实质内容不能超出法定范围。否则,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