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2〕4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流井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四川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公路沿线的桥梁、涵洞、挡防构筑物等配套建筑物及标志、标牌、公路渡口、站点站牌、绿化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洁、绿、美、安。县乡道养护管理遵循“政府出资、部门管理、业主养护、市场运作”养护机制;村道养护管理遵循“村组自筹、政府补助、村民参与、市场运作”养护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附属设施管护,受灾恢复工程、中修、大修工程以及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绩效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工作经费奖励。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领导和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管理、考核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质量,定期对农村公路及桥梁进行技术状况评定,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指导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为保证养护质量,乡镇可委托专业养护机构承担有铺装路面的乡道实行经常性、专业化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镇交通管理站,由各乡镇“村镇建设环卫中心”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能,挂“乡镇交通管理站”牌子。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公路养护段具体承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所管养道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全区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程建设和大中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政府统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原则上三年内不安排大中修。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区路政大队负责县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交警、交管、国土、建设、工商、通讯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同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道、村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目督办、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林业、工商、国土、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路面出现的病害要及时处理、修复,确保路面完好;

(二)经常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容美观,无垃圾、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积雪;

(三)经常清理公路边沟,发生垮塌及时清除,发生损毁及时维修,保持公路边沟完好畅通,无杂草、无淤泥、无堵塞;

(四)经常清铲整修路肩,使路肩无堆积物、无杂草,横坡适度,排水顺畅;

(五)经常疏通涵洞,保持进出口通畅,无杂草、无杂物、无堵塞;

(六)保持桥梁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排水畅通,养护伸缩缝、支座,疏通清理泄水孔,封堵桥面裂缝,养护、维修调治构造物及防护工程,经常检查桥梁,及时发现受损病害情况;

(七)清除遮挡行车视线的树枝、杂草等,以及边沟外缘视线内的垃圾、杂草,确保路容整洁;

(八)做好防洪抢险工作,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及时上报严重垮塌等重大险情;

(九)保护好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保持清洁并防止损坏和被盗;

(十)积极宣传爱路护路及交通安全知识,发现有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并制止。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公路等级,不同路面结构类型,采用专业养护公开竞标、个人(家庭)承包等相应方式,选择责任心强、敬业爱岗、吃苦耐劳的公路养护队伍,实行合同化管理,建立按养护合同拔付养护工程费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也可委托专业队伍对所辖区域内村道进行养护。

第十五条 县、乡道路原已划定的公路用地,沿线群众已作为包产地、占用地应归还公路养护部门作为养护用地。村道养护用地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敛财。

第十八条 区路政大队应重点加强对县道、乡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堆、乱倒、乱建和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巡查,落实专人,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县道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米,乡道为5米,村道为3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他标志。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须报经自流井区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第二十条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区路政大队应对重要的县乡道路加强监控,严把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关。对超限超载的,依法卸载和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区路政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偷盗和损坏交通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等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所需经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奖励资金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乡道大中修工程年初编制方案报区政府审查确定后实施,由区财政按审定方案及时拨付大中修资金;乡、村道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或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考核工作经费奖励标准(今后随物价变动作相应调整)。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经费,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2000元、1000元。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专项经费, 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3500元、1000元。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经费奖励, 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300元、200元。

(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其中大中修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县乡道总里程的5%,道路病害综合整治工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工程实施需报区政府同意,并按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经费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滚存结余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是:

(一)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

(二)上级拨付的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三)区财政安排的养护管理资金;

(四)乡镇财政安排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的资金;

(六)经营交通资源获取的收益;

(七)社会捐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区财政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纳入部门预算;乡道、村道补助资金和各乡镇、村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由乡镇统一专账管理、滚存结余使用,乡道的筹集资金和补助资金由乡镇安排使用,村道的筹集资金和补助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财经制度,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效益。

村道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区政府将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每季度与年终考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区政府授权区交通运输局对各乡镇和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考核,每年根据路况下达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季查,年终考评,奖惩兑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做到管养分离,积极培育、规范养护市场,建立适宜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县乡道实行招标养护、达标验收、计量支付、合同管理方式进行日常养护。村道的养护原则上由各村所属的村道养护管理队实施,也可采取由当地有经验、技能的村民个人(家庭)承包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能,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工作,加强与乡镇的协调联系及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和指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未完成养护任务,工作不力、措施不力,使公路因失养或疏于管理而造成损坏的部门和乡镇,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未按合同完成养护任务的县、乡、村道养护作业单位,将取消其在全区的养护准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自流井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原《自流井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井府办发〔2011〕10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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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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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介文献

关于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思考 关于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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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路养护是公路建设成果的巩固、完善和提高的延伸,是保证和维护公路质量,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发挥公路服务功能的重要环节。本文就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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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探析 关于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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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和养护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提高公路的使用年限的质量标准,使其连续、稳定地为农民服务,是目前我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仍旧面临的一个问题.现今,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速度虽快,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却严重滞后.为提高农村公路的好路率和完好率,解决农村公路失养的严重状况,开创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局面,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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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2〕4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流井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四川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公路沿线的桥梁、涵洞、挡防构筑物等配套建筑物及标志、标牌、公路渡口、站点站牌、绿化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洁、绿、美、安。县乡道养护管理遵循"政府出资、部门管理、业主养护、市场运作"养护机制;村道养护管理遵循"村组自筹、政府补助、村民参与、市场运作"养护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附属设施管护,受灾恢复工程、中修、大修工程以及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绩效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工作经费奖励。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领导和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管理、考核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质量,定期对农村公路及桥梁进行技术状况评定,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指导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为保证养护质量,乡镇可委托专业养护机构承担有铺装路面的乡道实行经常性、专业化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镇交通管理站,由各乡镇"村镇建设环卫中心"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能,挂"乡镇交通管理站"牌子。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公路养护段具体承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所管养道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全区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程建设和大中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政府统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原则上三年内不安排大中修。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区路政大队负责县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交警、交管、国土、建设、工商、通讯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同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道、村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目督办、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林业、工商、国土、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路面出现的病害要及时处理、修复,确保路面完好;

(二)经常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容美观,无垃圾、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积雪;

(三)经常清理公路边沟,发生垮塌及时清除,发生损毁及时维修,保持公路边沟完好畅通,无杂草、无淤泥、无堵塞;

(四)经常清铲整修路肩,使路肩无堆积物、无杂草,横坡适度,排水顺畅;

(五)经常疏通涵洞,保持进出口通畅,无杂草、无杂物、无堵塞;

(六)保持桥梁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排水畅通,养护伸缩缝、支座,疏通清理泄水孔,封堵桥面裂缝,养护、维修调治构造物及防护工程,经常检查桥梁,及时发现受损病害情况;

(七)清除遮挡行车视线的树枝、杂草等,以及边沟外缘视线内的垃圾、杂草,确保路容整洁;

(八)做好防洪抢险工作,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及时上报严重垮塌等重大险情;

(九)保护好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保持清洁并防止损坏和被盗;

(十)积极宣传爱路护路及交通安全知识,发现有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并制止。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公路等级,不同路面结构类型,采用专业养护公开竞标、个人(家庭)承包等相应方式,选择责任心强、敬业爱岗、吃苦耐劳的公路养护队伍,实行合同化管理,建立按养护合同拔付养护工程费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也可委托专业队伍对所辖区域内村道进行养护。

第十五条 县、乡道路原已划定的公路用地,沿线群众已作为包产地、占用地应归还公路养护部门作为养护用地。村道养护用地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敛财。

第十八条 区路政大队应重点加强对县道、乡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堆、乱倒、乱建和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巡查,落实专人,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县道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米,乡道为5米,村道为3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他标志。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须报经自流井区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第二十条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区路政大队应对重要的县乡道路加强监控,严把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关。对超限超载的,依法卸载和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区路政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偷盗和损坏交通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等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所需经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奖励资金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乡道大中修工程年初编制方案报区政府审查确定后实施,由区财政按审定方案及时拨付大中修资金;乡、村道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或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考核工作经费奖励标准(今后随物价变动作相应调整)。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经费,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2000元、1000元。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专项经费, 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3500元、1000元。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经费奖励, 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300元、200元。

(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其中大中修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县乡道总里程的5%,道路病害综合整治工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工程实施需报区政府同意,并按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经费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滚存结余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是:

(一)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

(二)上级拨付的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三)区财政安排的养护管理资金;

(四)乡镇财政安排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的资金;

(六)经营交通资源获取的收益;

(七)社会捐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区财政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纳入部门预算;乡道、村道补助资金和各乡镇、村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由乡镇统一专账管理、滚存结余使用,乡道的筹集资金和补助资金由乡镇安排使用,村道的筹集资金和补助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财经制度,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效益。

村道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区政府将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每季度与年终考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区政府授权区交通运输局对各乡镇和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考核,每年根据路况下达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季查,年终考评,奖惩兑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做到管养分离,积极培育、规范养护市场,建立适宜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县乡道实行招标养护、达标验收、计量支付、合同管理方式进行日常养护。村道的养护原则上由各村所属的村道养护管理队实施,也可采取由当地有经验、技能的村民个人(家庭)承包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能,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工作,加强与乡镇的协调联系及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和指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未完成养护任务,工作不力、措施不力,使公路因失养或疏于管理而造成损坏的部门和乡镇,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未按合同完成养护任务的县、乡、村道养护作业单位,将取消其在全区的养护准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自流井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原《自流井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井府办发〔2011〕106号)废止。

自流井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指导,建立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二章 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自流井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评审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所有建设项目及对外承接评审业务。

(一)负责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

(二)负责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

(三)负责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

(四)负责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

(五)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及追踪问效工作等;

(六)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财政监管和资金拨付的专业审核工作,审查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建设项目:对已评审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工程量,金额在评审控制数5%以下的,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后报财政部门备案;金额在评审控制数5%以上的,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意见;

(七)负责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的专业评价工作,提出预算执行绩效意见。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七条 评审中心依职权做出的评审结论,是行政机关对财政性投资进行决策和有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内容和职能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八)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区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中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三)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将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作为下达项目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主要职能:

(一)评价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竣工决(结)算;

(二)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

(三)根据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四)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

(四)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建设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将作为签定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标底必须报经财政部门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审减(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汉江干流(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根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适时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流速≤0.8米/秒,

5、流量<500立方米/秒;若以上因子连续2天处于警示值,且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色度>15度,同时pH值较前一天同期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三峡库区及其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现场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2—4、9、10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5—8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20—30℃,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5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实验室监测结果和水温、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则达到警示值,应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1、连续两天空气污染指数在105至110之间,或当日空气污染指数大于110,并有上升趋势,后期以晴天至多云、静风天气为主,环境空气质量可能继续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2、当日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在某一时段出现突然上升的变化,在2小时内上升0.200毫克/立方米以上,同时天气预报报告上风向地区(我国北方城市)出现沙尘天气,则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因浮尘天气影响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3、春节及其它重大节假日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会污染环境空气的活动,在2小时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浓度上升了100%,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启动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水质发生一个类别以上的变化且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立即启动预警预报工作。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监测响应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环境质量状况异常变化。当环境质量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预警预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一)在“水华”现象易发时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辖区内重点流域开展预警监测,每周巡检一次,同时监测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当监测结果达到预警预报警示值,应开展预警监测,每两天监测一次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同时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当发生“水华”现象时,按“水华”应急监测要求,对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密度及优势种群共11个水华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每两天监测一次。

(二)按要求开展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受不利气象条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引起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时,应加大环境预警监测力度,及时报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当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启动后,各相关市、州环境监测机构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当出现大范围空气质量异常波动,或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处于中度污染以上级别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相关市环境监测站联合开展污染现状、变化趋势和变化原因分析,并结合相关区域气象信息进行短期预测,并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三)按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执行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时,及时开展水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水文条件,预测水源地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和时间,及时提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报告。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环境监测机构应争取于1小时之内做好实施采样与监测的一切准备工作,快速赶赴现场,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变化趋势,及时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环境质量预警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分析各地报告并编制全省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

环境质量预警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当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当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两天保持为优,同时未来气象条件非常有利于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为优的预报信息(神农架林区除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预警预报信息以预警快报的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受影响的区域、时段、特征污染因子、污染情况评价、污染原因分析、趋势预判等,同时描述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区域、省辖城市环境质量预报系统,有条件的城市要率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常预报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各地应加快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联网,建立环境质量实时发布系统。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纳入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指导。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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