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周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 成 立 | 200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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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工 | 15人 | 所属类型 | 财政全供事业单位 |
在各级领导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们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己任,以提高周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发展现代农业为目的,着力于开展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蔬菜、水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三品”认证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几年来,我们的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部门的充分肯定和表扬,先后多次获河南省例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先进单位、周口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周口市农业局先进党支部等荣誉称号。
周口市举办第二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班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各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水平,周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于1月11日至1月15日在扶沟县组织举办了全市第二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班。
培训班上,周口市农业局副局长朱化礼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他要求大家要珍惜宝贵的学习机会,努力学习,并对全市农产品检测人员提出“三个必须”的要求:第一,装备的仪器设备必须会使用;第二,对关联的检测设备必须了解;第三,对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应用范围必须了解。通过培训,能够熟练操作检测仪器设备,能够利用仪器设备开展日常监测工作,能够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培训班采用理论和操作相结合,系统学习了样品前处理、气相色谱仪操作、数据处理等内容,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全市8个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39名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工作人员参加了这次培训。
质检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粮油、蔬菜、瓜果等主要初级农产品品质及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的检测化验工作;承担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测;承担农业灌溉用水、土壤和大气环境质量监督检测;承担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包括产品检验、市场监管等);接受其他委托检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科技咨询、宣传和服务工作。
中心自成立之日起,就把检测能力建设和检验水平的提高做为中心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促进中心的发展和进步,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2006年,中心先后通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和河南省农业厅检测机构认可,同时被河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委员会办公室选定为河南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自2006年起,中心每年均承担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并连年被评为河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职能: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2,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
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2、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职能: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2,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农产品的要求不仅停留在数量、品种的层面上,而且对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在我国农业经过化肥、农药的发展阶段之后,人们对农产品安全问题更加重视。作为检测部门,一定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尽最大努力保证人们吃上放心农产品。本文就我国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出现的问题作简要介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仅供参考。
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就离不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所以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提供保障,净化市场,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而安全的农畜产品。
《现代植保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以"绿色防控与粮食安全"和"生物入侵与生态安全"为主题,为广大植保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交流平台,本书对于浙江省加快推广以生物农药、诱虫灯等为代表的绿色防控产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对环境友好的农药和技术,提高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现代植保技术应用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自律责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经营主体,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行为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农产品生产基地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应当进行环评,而未达到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作为农产品生产基地。投入运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检测室或者委托长沙县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等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进行农药、亚硝酸盐、重金属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农业项目扶持资金,应当签订行政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应就行政相对人存在的下列情形约定违约责任:
(一)国家、省、市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不达标的;
(二)县快速检测不达标的;
(三)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
(四)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相对人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一年内(从相关检测不达标或违法状态消除、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不得申请农业项目扶持资金,不得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农业项目,对已经安排的农业项目扶持资金应予退还;
(二)自动放弃被授予的省、市级“农业标准化基地”称号;
(三)自动放弃被授予的市、县级“食品安全创建示范单位”称号。
第八条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行社会监督,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向县农业局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农业部发布《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2017年重点开展农药、"瘦肉精"、生鲜乳、兽用抗生素、生猪屠宰、"三鱼两药"、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严管、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