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 类 别 | 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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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城乡抗御火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所称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本规定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分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承担城市建成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承担乡镇地区灭火救援任务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本规定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方针,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根据地区实际逐步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三)经费由财政负责保障。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
第二章 建设要则
第六条 城市消防站的组建以公安现役队伍为主。在公安现役消防力量覆盖不了的地区,应当组建单编或者混编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近期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可先组建执勤分队,以满足日常灭火救援执勤要求。
第七条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应当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队(站)布局以接到出动指令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二)辖区面积按照不大于七平方千米(设在近郊区的按照不大于十五平方千米)确定,或者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
(三)队员单独编队执勤或者与现役消防官兵混编执勤。
第八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应当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按照同时期本市消防工作规划设定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执行;分为一级、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得少于十五人、营房用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千二百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车辆配备不得少于二辆;
(二)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得少于十人、营房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八百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车辆配备不得少于一辆;
(三)乡镇志愿消防队队员不得少于八人、营房用地面积不得低于三百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车辆配备不得少于一辆;
(四)司机人员应当专职且人数不得低于执勤消防车辆的两倍;
(五)执勤消防车应当配齐随车器材,专职消防队员应当配齐基本防护装备。
队员招收数量达不到建队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当地派出所民警、辅警通过培训合格后兼任,但是每队专职的管训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营房场库室可以合并使用。营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以与辖区派出所合署办公训练,或者在乡镇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设立办公训练场所;也可以租赁相对稳定的办公训练场所。
第九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下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和站舍等设施:
(一)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科工法〔2006〕1191号)、《核电厂防火准则》(EJ/T1082)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二)大型火力、水力、新能源发电厂按照《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三)民用机场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MH/T 7002)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四)主要港口内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港口企业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2013)、《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1998〕2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五)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企业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六)储备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按照《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12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棉麻仓库建设标准》(建标〔2002〕178号)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七)酒类、钢铁冶金、烟草等企业分别按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令第1号)、《卷烟厂设计规范》(YC\T9)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八)上述企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行业、系统有关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国家有关部委对前款所列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已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企业,是指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型企业上限的企业;所称距离公安消防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是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到达该企业的时间超过五分钟。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指导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二)对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管理和指导;
(三)将专职消防队纳入119指挥调度体系,指挥调度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抢险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
(四)组织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灭火演练;
(五)负责专职消防队年终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通报当地政府部门;
(六)依法对应建未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建队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管理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二)制定专职消防队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对专职消防队开展岗前培训、在岗轮训、业务考核和检查指导;
(四)负责城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
(五)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作为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重要内容,统筹纳入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接受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消防监督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培训志愿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其指挥。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科学施救的原则,及时救人和转移物资,并向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四章 管理规制
第十八条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主体为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单编或者混编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其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没有条件直接管理、也没有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的,辖区公安派出所为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自行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指导,统筹规划其发展,完善建设管理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按照《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员由其所在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负责招录,并报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事消防设施操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鼓励从事灭火执勤的专职消防队员参加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专职消防员的定级、晋级、任职、续任等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并经相应的业务培训。
政府专职消防员上岗前应当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不少于30天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单位专职消防员上岗前由组建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应当经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培训考核。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配备队长1名,一般由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兼任,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专职队长;专职副队长不少于1名,具体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职资格、选拔程序和任期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任免,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全市119消防指挥调度体系,落实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制度,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和遵纪守法教育;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力量配备、装备配置的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监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办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协调。新组建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购置消防车辆、随车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等方面所需的开办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或者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纳入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管理。
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单位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所需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按照特种车(艇)办理牌照;列入《车辆免税图册》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免缴车辆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三十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地或者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燃料、灭火剂和损坏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牵头,推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偿额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补足。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中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执行;尚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生产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员高危补贴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专职消防员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
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参照现役消防员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消防职业公益性、高危险性的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专职消防员适当的优惠和照顾。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消防队工作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离队后推荐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再就业。
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有假期和相关待遇。离队后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专职消防队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实施灭火救援,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职责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装备器材、消防车辆进行日常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的;
(三)未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未建立健全值班备勤、执勤、训练等项规章制度的;
(五)未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制定训练计划以及未按照计划开展专职消防队员的体能、技术和战术训练的;
(六)接到火灾报警或者调派指令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七)将消防车辆(艇)用于与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无关事项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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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是政府,企事业单,社会团体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业务上受消防局指导,人员和经费独立的消防队。所谓正规就是指公安消防队,也就是消防官兵们的现役消防队。
个重要工作,是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象和社会的特征表现。不文明的施工,不仅影响一个工程、一个企业的,而且关系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各界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1、安全施工 ...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条例》 、《城市消防站建设 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专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 应当参照执行, 逐步达到本标准的 要求。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 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 以及对消防队建 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应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 分类和选址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 二类消防队、 三 类消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5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3-
专 职 消 防 队 建 设 标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组织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专 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 应当参照执行, 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 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 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 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应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 分类和选址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 二类消防队、 三类消 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5 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3-4 辆。 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1
会议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罗滇南代表政府讲话,省工程造价总站站长黄守新传达建设部《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省造价总站赖铭华科长对规定进行详细解读说明。市住建局总工程师邓学坚主持会议。市住建、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人、造价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9月22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第205号省长令发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为使相关部门特别是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站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更好地掌握《规定》各项要求,会上,省造价站专家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规定》的正式施行,标志着广东省造价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规定》是广东省工程造价管理新的行政法规,也是加强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法制建设,健全工程造价法律制度,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罗滇南同志要求,相关单位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转变理念,摆正位置,提炼国家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精髓,强化工作动力,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切实保证《规定》有效实施,加强国有投资工程管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着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守法诚信、监管得力的工程造价管理法治体系。 庆阳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标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建设、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单位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五条 县(区)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不得少于30人。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为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门招聘消防文员;人员编配不达标准公安现役消防站(队),应当通过征召政府专职消防员达到执勤力量标准。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职责:
(一)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现场勤务,处置灾害事故;
(二)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三)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准确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据,按要求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单位专职消防队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开展防火巡查,督促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消防文员职责:
(一)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直接管理下,参加所在单位的各项辅助性勤务工作;
(二)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三)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原则上以合同制形式聘用。
第十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五)具有本县(区)户籍。
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消防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员中聘用。
第十一条 消防文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五)具有本县(区)户籍。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聘用严禁采用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用工形式。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的聘用应当给予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职消防队:
(一)年龄超过45周岁;
(二)身体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三)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消防员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消防员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辞退:
(一)在试用期发现不符合招收条件的;
(二)招聘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犯罪的;
(五)专职消防员在正常工作满两年后,未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或未达到省级三级消防员评定标准的;
(六)消防文员在工作满两年后,未取得三级消防监督执法资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
专职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0%,执勤车辆的完好率不应低于核定执勤车辆总数的75%。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职业技能作为定级、晋级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工资应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人民政府和单位依法为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为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专职消防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购置消防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减免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备战规定的;
(五)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对专职消防队的队站建设、职责任务、保障措施、责任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悉,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办法》指出,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根据该《办法》规定,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两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都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部《乡镇消防队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建设本地政府专职消防队。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其它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国家、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
《办法》对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离队安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等学历、工龄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当地政府要结合财力情况,适当为专职消防队员发放一定的高危补助。当地政府要按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专职消防队员任期结束,要根据其考核成绩按比例做好离队安置工作。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不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为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办法》规定,全部专职消防队实行昼夜执勤制度,保证有警必接、处警迅速。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
《办法》还专门就责任监督方面的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对未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上级政府或者有管辖权的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指出,《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为专职消防队伍健康发展提供了多方面、全方位政策保障,必将进一步加快河北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步伐,为我省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