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 法律类型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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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单位 |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 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认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关人员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行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价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投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 ,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中标人的情况应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六)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等进行谈判。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招标通告刊登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2、 开标日期和地点;
3、 投标人签到名单;
4、 唱标价记录;
5、 投标报价;
6、 评标方法;
7、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 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内容签定后,招标人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一)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随 时抽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浙政(1995)5号《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具体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招标采购。前款所称政府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使用公共资金,以招标的方式向市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具体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金包括:
(1) 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2) 采购单位的其他收入,包括各类捐款、赠款等;
(3) 国内外贷款;
(4) 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政府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采购单位的政府招标采购活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办理招标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载明。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颁布的部门及日期?,该办法是否有效?
浙江省财政厅2000年发布的。但是目前好像已经停用了。可以去浙江省财政厅网站查询新办法。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以及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现将这两个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是遵照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精神,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于1999年12月成立的省级集中政府采购机构。现有工作人员16人,其中编制内11人。分设:综合信息部、招标采购部、...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致使供应商、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四)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五) 与投标人串通的,进行虚假招标的;
(六)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招标人、采购单位、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 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 未依本具体实施办法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四) 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五)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招标人、代理机构、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政府采购投标人资格的;
(二)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 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合谋使某投标人中标的;
(四) 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五) 向招标人、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 向招标人、投标机构串通投标的;
(七)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具有本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为招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于代理机构签定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招标委托书;
(二) 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 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 标的品目表;
(五) 标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 定标程序;
(七) 代理费用。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省级以上报刊或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通告。
第九条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 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 开标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投标邀请函;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四)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 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 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知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五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与第一中标人于《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招标结果签定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得有实质性区别。 签定采购合同前,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缴纳相当于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人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合同履行完毕,全额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5%,且不得变更单价。
第三十三条 长期供货合同及标的为服务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约后,经招标人、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招标人统一与中标单位办理结算。分期付款合同的款项划拨时间,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可以自行商定。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买方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在与卖方协商前征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 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定采购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招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并将采购合同授予第二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所规定的采购项目被禁止的,招标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尽快向供应商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全部条款无法执行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的执行,但应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通知合同的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仅影响合同部分条款执行的,经合同双方协调,其他条款可继续执行。
第三十九条 长期供货合同和标的为服务的采购合同到期后,供应商能够严格履行合同且双方当事人愿意签定合同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续签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2次。
第四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可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 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 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 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 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 ;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 采购人。 招标委托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委托书。招标委托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 ; (2) 标的品目表 ; (3) 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 (4) 其它要
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公开招标采购文件,WORD格式,共97页,内容如下: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第二章 招标需求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一、 总 则 二、 招标文件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8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划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供应商进行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采购代理机关是指集中采购机关和依法经认定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五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范围内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有保密要求,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或者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需报经州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表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需求情况及采购法规定,审核并确定招标方式,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招标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七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五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八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期和提供服务的时限;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两者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但在征询意见时不得泄露标底,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招标的需报经同级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八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并且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以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 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二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 ( 报价表 ) 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 报价表 ) 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四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州、市以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监督管理人员,不得以专家的身份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库。对专家实行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应当予以淘汰,同时根据需要适时补充专家,保证充足的专家资源和过硬的专业素质。
第五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州、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
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二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三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 即权值 ) 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 即权值 ) 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 F1 × A1 F2 × A2 …… Fn × An
F1 、 F2 …… F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 、 A2 、…… 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1 A2 …… An = 1) 。
第五十五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 ( 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 ) 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 B /N
B 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B = F1 × A1 F2 × A2 …… Fn × An ,其中: F1 、 F2 …… F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 、 A2 、…… 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1 A2 …… An = 1) 。
N 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六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 五)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 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七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八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九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州、市以上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六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四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监督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在开标时,应当成立监督委员会,对开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和财政部门委派的监督员组成。
第七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员队伍的管理,监督员队伍由省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招标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财政部门应当对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并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合格的监督员应当予以淘汰。
第七十二条 监督员在监督开标过程中要本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监督员在开标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现象,应当予以指出及时更正,不能及时更正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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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停止签订合同,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八十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八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七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依据《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核算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加入预算资金
1.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国库存款
同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
加入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2.采购机关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
(1)财政总预算会计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配套资金——×××单位
(2)行政单位会计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3)事业单位会计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采购机关有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其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的处理,参照以上会计分录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下同)。
依据采购合同
3.根据采购合同认为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付款时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款(按比例记账,下同)
暂存款——政府采购配套资金——×××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
全额支付后的账务处理
4.全额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后的账务处理
(1)财政总预算会计通知代理银行将节约资金按原渠道划回
1)将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列报支出时,财政总预算会计。
借:一般预算支出——×××类——×××款——×××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将节约的资金,划回采购机关时,财政总预算会计。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配套资金——×××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
3)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行政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
借:经费支出——×××类——×××款——×××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拨入经费——×××类——×××款——×××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支付的采购款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事业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2)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
借:事业支出——×××类——×××款——×××项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财政补助收入——×××类——×××款——×××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差额支付后的账务处理
5.采用差额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账务处理
(1)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1)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列报支出时:
借:预算支出——×××类——×××款——×××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行政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
借:经费支出——×××类——×××款——×××项
贷:拨入经费——×××类——×××款——×××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事业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
借:事业支出——×××类——×××款——×××项
贷:财政补助收入——×××类——×××款——×××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己支付的采购款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6.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1)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代理银行交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利息收入
贷:暂存款——利息收入
2)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利息收入全额作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
借:暂存款——利息收入
贷:其他财政存款——利息收入
同时:
借:国库存款
贷:预算收入
采购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时的账务处理
7.采购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时的账务处理
如果采购过程中发现采购资金比预计的采购资金多,超出了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已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时,应按原定的采购资金比例进行负担。程序如下:
1)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增加的预算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
借:预算支出——×××类——×××款——×××项
贷:国库存款
同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
2)行政、事业单位将应增加的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
行政单位会计:
借:经费支出——×××类——×××款——×××项
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会计:
借:事业支出——×××类——×××款——×××项
贷:银行存款
浙江成立政府采购联合会,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完善政府采购监管运作机制,加强政府采购行业自律,这也是落实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联合会的使命,是为政府、行业等提供服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