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对    象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
条例依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 实施时间 2014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牵头开展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考核与评价等工作;

(二)省发改委协同省科技厅审核建设方案,共同做好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情况,协同做好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支持我省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省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省科技厅发布通知。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二)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 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浙江省 核心研究方向 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Zhejiang Province)。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应采用“浙江省 核心研发方向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of Zhejiang Province)。

第九条 省科技厅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十条 实地考察和评审内容包括:

(一)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三)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四)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五)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合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签订责任书。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2年。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省的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依托单位要为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与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十八条 建立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加强对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反映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 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名称。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对2年责任期满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省科技厅根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责任期后,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进行综合评价,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后续经费支持,并优先支持申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排名倒数5%以内的,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的,撤销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对无故不完成责任书任务的,列入科技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批准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原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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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文献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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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省 工程 技术 研 究中 心管 理办 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加强和 规范 贵州省工 程技 术研 究中 心( 以 下简 称“ 工程中心 ”) 的组 建、运 行 和管理 ,充分发 挥 其在 工程 技术研究 开发 、人 才培养 与 引进、 科技成果 转 化等 方面 的作用, 特制 定本 管理办 法 。 第二 条 组建工程 中心 旨在增强 我省 行业 和领 域科 技 创新 能力 ,加强科 技成 果向 现实生 产 力的转 化,提高 科 技成 果的 成熟度、配套 性和 工程 化技 术水 平,加速 行业 、 产业 技术 水平的提 升, 加强 企业与 科 研机构 、高等院 校 间的 科技 合作与交 流, 为促 进企业 引 进、消 化、吸收 和 转化 先进 技术提供 重要 平台 。 第三 条 工程中 心主 要依 托于 行业 或领 域科技 资源 、 人才 团队 较强的企 业、 重点 科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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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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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 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省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 培 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 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 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 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山东提供技 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 实力和创新能力较高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骨干龙头企业,建 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 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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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参照科技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93〕060号),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统筹全省科技资源的重要载体,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平台,是全省组织高水平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主要依托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开展,旨在贯彻“创新、产业化”的科技工作方针,促进产学研深度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为山西实现“六大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认定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山西省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工程中心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编制工程中心总体组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决定工程中心的认定、调整和撤消。

(四)组织工程中心的检查、考核与评估、跟踪管理。

(五)组织推荐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本部门及本地区工程中心的申报与推荐工作,并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检查工程中心组建及运行情况,监督有关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可以是单一的独立法人机构,也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家单位共同根据煤炭科技革命要求,重点支持、重点建设省级工程中心,但应明确主要牵头单位,并附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工程中心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组建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建立健全工程中心各项管理规章。

(三)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考核、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工程中心的任务是:

(一)围绕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结合山西实际,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工程化开发;同时,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通过成果辐射与扩散,推进技术创新,加快新产品开发,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三)为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协同创新模式,提高山西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培养和引进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科技领军团队和管理人才,建立在行业领域具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五)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开展国内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省级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工程研究定位,能较好反映山西产业发展方向或地方重点支持行业、领域;在所属行业、领域具有较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背景,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或山西各项重点科技计划任务,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二)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拥有本行业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能够承担工程试验的熟练技术工人。科研团队研发实力较强,结构合理,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团队核心人员具有与工程中心研究发展方向相同或相近学科背景。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有能满足本专业领域研发应用的固定场所,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企业应已经建立有相应研究开发机构。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研究开发费用占上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申报团队核心成员近五年承担国家或省部级计划5项以上,其中至少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技计划,获得科技经费资助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10项以上)。

第九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布局,采用竞争择优的办法,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开展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

(一)依托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和所属工程中心已经具备的实际条件,向主管部门提出工程中心认定申请。

(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组织审核,审核通过,于每年5月1日-10日,9月1日-10日向省科技厅集中推荐申请认定。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

对符合工程中心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及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集体研究决定,对具备工程技术中心条件的正式下达认定文件,授予“山西省Ⅹ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工程中心应成立由依托单位、主要协作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和重大工作事项等。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创新意识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的管理团队。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独立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财务上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与中心主要研究领域相近学科背景,熟悉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具有丰富的工程化研发背景和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投入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工程中心工作,一般不超过60周岁。工程中心主任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工程中心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专家技术委员会。专家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程中心年度发展计划,确定发展方向,提供研究开发项目和工程试验方案。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运行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的工程化项目根据山西科技发展需要择优安排部分引导资金。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配备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同时,要注意吸引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事、财务、资产、考核、分配、激励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技术、人才、效益、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鼓励邀请国内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或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鼓励工程中心与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园区开展科技交流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鼓励工程中心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并充分利用公共科技条件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鼓励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科技人员调查、了解所在行业、领域中小企业的科技需求,牵头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攻克制约影响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为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开发、工艺设计、技术咨询、管理诊断等服务,应用转化一批市场前景好、资源能源消耗少、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高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实行重大事项申请制度。对于变更工程中心名称等重大事项,经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论证,由工程中心提出申请,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工程中心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促进良性发展。在年度考核基础上,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从管理机制、科研实力、经营业绩、人才梯队建设、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每3年一次,考核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工程中心,通过山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组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问题较多的工程中心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对不按要求报送材料、不参加考核的工程中心,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该工程中心及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该依托单位工程中心认定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晋科工发〔2005〕69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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