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供电部门应实时监控和记录保存用电企业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对于扰乱供用电秩序的,应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督促立即整改。

(二)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应及时将上一日有序用电执行情况,报同级经信部门和所在市供电公司。各市供电公司应汇总情况后,报同级经信委。

(三)各级经信部门应按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的企业,做出处理决定。

浙江省有序用电停限电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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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通用电工管 品种:PVC难燃穿线(中型);外径(mm):40;壁厚(mm):B型;说明:JG3050-1998,中型,用于一般预埋混凝土浇注及嵌墙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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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电企业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期间,根据负荷管理系统或调度SCADA系统的记录,实际持续用电负荷连续30分钟及以上超过允许最大用电负荷5%的,属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每30分钟计为1次,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用电企业在一日内,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次数在2次及以下的,经供电企业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后,用电企业已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理。

(三)用电企业在一日内,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次数在3次及以上的,属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由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下达

《整改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同时有序用电执行时间增加3天。

(四)用电企业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时间之后,再次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的,由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下达《停电通知书》(式样见附件2),并自《停电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中止供电3天,同时有序用电执行时间再增加3天。

(五)用电企业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严重危害电网生产安全的,供电企业可采取临时性强制限电措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一)电力供需出现缺口,须启动有序用电方案的,由当地经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根据缺口情况确定错避峰负荷,按本地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分解落实到具体用电企业。并提前24小时将相关情况在当地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电网企业应提前一天,将限电负荷、时间,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相关用电企业。

(三)用电企业接到有序用电通知后,应合理安排生产,严格按通知要求,控制用电负荷。

(四)电力供需缺口消除后,电网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用电企业恢复用电。

浙江省有序用电停限电管理办法有序用电方案限电措施监督常见问题

  • 施工用电管理办法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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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

1.整改通知书(式样)

2.中止供电通知书(式样)

附件1

整改(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通知书(式样)

(企业):

你单位201X年 月 日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瓦,超过有序用电方案最大允许用电负荷 千瓦,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次数达3次及以上,根据《浙江省停限电管理办法》,属于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现依据《电力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浙江省停限电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处理如下:

一、责成你单位于201X年 月 日零时前停止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严格按下达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二、你单位执行有序用电时间增加3天,具体日期为 。

三、若在201年 月 日零时后,你单位再次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将依法中止供电。

四、你单位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五、本通知由 经信委(局)会同 供电公司在201X年 月 日前负责送达。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签收(签名盖章): 日期:

附件2

(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中止供电通知书(式样)

(企业):

你单位201X年 月 日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瓦,超过有序用电方案最大允许用电负荷 千瓦,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后,再次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现依据《电力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浙江省停限电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处理如下:

一、自于201X年 月 日10时起,至201X年 月 日10时止,由 供电公司实施中止供电3天。

二、你单位执行有序用电时间,再行增加3天,具体日期为 。

三、你单位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四、本通知由 经信委(局)会同 供电公司,在201X年 月 日前负责送达。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签收(签名盖章): 日期: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调研论证情况

(一)必要性

在电力供应不足、出现突发事件等情况下,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供用电秩序正常,必须采取有序用电措施,经信部门、供电企业将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对用电企业采取限电乃至停电措施,以保持电力供需实时平衡。为规范有序用电工作中的停限电行为,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可行性

目前,《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已对有序用电停限电措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经验、产生了一些好的做法。制定系统性、规范性的停限电管理办法,条件已成熟。

(三)法定职责依据

根据《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供电设施检修、用户违法用电或者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目前,国家就有序用电停限电管理,尚无具体规定。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规范经信部门、供电企业因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对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的行为,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正常秩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文件涉法内容及依据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浙江省有序用电停限电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用电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一)《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三)《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因供电设施检修、用户违法用电或者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且符合供电安全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电。供电企业对特定用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四)《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第二十四条情况外,在对用户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电网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一)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

四、起草情况

本办法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以往全省有序用电工作实践经验,并参照了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关于切实做好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工作的紧急通知》(浙经信电力〔2010〕374号)中,有关高耗能电力用户违反有序用电行为的界定、监督、处罚的办法。

浙江省有序用电停限电管理办法有序用电方案限电措施监督文献

全年全市迎峰度夏有序用电方案(最新) 全年全市迎峰度夏有序用电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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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全市迎峰度夏有序用电方案(最新) 根据 X发改能源〔 X〕271 号《关于做好 X年全省有序用电和电 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民生用电,确保供用电秩序 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向好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供用电形势分析 根据上级电力部门预测, 今年我省供用电维持紧平衡, 若遭遇极 端天气或上游来水减少,水电减发等情况,可能出现电力缺口。预计 X今年迎峰度夏期间, X地区最大用电需求为 225 万千瓦,同比增长 7.5%,如遇极端持续高温天气, 最大用电需求可能达到 235 万千瓦。 同时我市局部电网由于网架薄弱, 用电高峰期间, 部分地区仍存在因 局部网架制约导致的 “供电瓶颈卡脖子” 问题,出现结构性电力缺口。 另外,特高压线路输送距离长、负载功率大、交直流间的交互影响复 杂,突发故障影响电力供应的运行风险依然存在, 必须认真扎实做好 有序用电和需求侧管理相关工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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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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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国际电力公司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华润电力公司山东代表处,各市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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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不限电是因为它是利税大户;上市公司不限电是因为它是公众公司,涉及股民利益;医药企业和化工企业均需连续生产,限电后对企业损失过大,也不限电;而外资企业不限电是考虑到国际影响”。石家庄某县县长向记者解释了区别限电的缘由。

相比唐山、沧州等重工业城市,石家庄市经济布局可谓河北省经济布局的缩影。石家庄市的几个辖区中,藁城市、鹿泉市以工业为主,正定县以物流、商贸流通业为主,高邑县、元氏县、赞皇县等地以农业为主,各市县支柱经济区分明显,这给石家庄市各下属政府节能指标分解提出压力的同时,也造成了各地拉闸限电的侧重点不同,乱象环生。

11月10日是个晴天,但“连续两年节能减排考核全市第一”的鹿泉市天空却雾蒙蒙一片。

当日上午,记者在鹿泉市的大型民营企业曲寨集团看到,旗下的建材厂和造纸厂,生产线正停产检修,工人们三三两两,并无生产时的秩序井然。进入9月份以来,这里已经开始被拉闸限电了。

来自鹿泉市相关政府部门的人士称,曲寨集团确实是该市被拉闸限电最严重的企业之一。而相应地,珠江啤酒河北公司因生产步入淡季,基本没有接到过停电命令。

记者了解到,在鹿泉被拉闸限电的企业达到了当地企业总量的70%以上,而此轮限电潮中民营企业为多数。“企业规模不同,接到的要求也不相同。像河北钢铁集团这样的企业,引入了先进的环保设备,能耗降低,就不太可能被拉闸限电。”河北钢铁集团相关人士表示。

记者了解到的情况则是,从9月初开始,为完成节能降耗任务,将用电量控制在指标范围内,石家庄各县开始实行拉闸限电。据了解,石家庄市的电力供应方案都由石家庄市发改委制定;具体停电方案,亦由石家庄市发改委下达。

当然,拉闸限电现象在整个河北省都有,工业发达的市县主要限制工业用电;工业不发达的一些市县则连农电也进行限制,越贫困地区限制农电的现象越严重。

各县拉闸限电的招数也各不相同。正定县以商贸流通产业为主,与工业为主的市县相比,节能压力稍微小一些,正定拉闸限电时采取的策略也相对灵活,不搞“一刀切”,而是视企业情况拉闸限电。比如,利税大户不限电;需要连续生产的制药、化工企业不限电;出于维稳考虑,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服装加工厂商不限电。除此以外,其他类别工业企业均被拉闸限电。

再比如工业欠发达的高邑、元氏等县,只给工业企业限电根本无法完成节能指标,无奈之下,当地居民用电也被限制。

“从9月份以后,中午做饭再没用过电磁炉,因为上午总停电,一停就是半天。”元氏县一村民对记者表示。

当然,也有农户属于被无辜波及。

“有些高能耗企业不接专用线路和变压器,和居民用电线路连接在一起。”河北省某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说,电力部门的线路不可能分管到每一户,有可能在停那些高能耗企业电的同时,将居民用电也停掉了。

但不管怎样,此次拉闸限电中,实力较弱的民营企业再次“舅舅不疼、姥姥不爱”,成为被拉闸限电的重点对象。

一位石家庄市发改委官员告诉记者,河北省衡水市某地,一家外贸加工企业被限电后,企业主曾几番去当地政府求情,但都被拒绝了。无奈之下,这位企业主当众给地方政府官员下跪。因为年底这家企业的海外订单要完成,在限电的情况下无法继续生产,订单完成无望,企业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对于该种情形,记者无从考证真假,亦无法获知此类情况在被限电企业中的确切比例。

限电不拉闸错峰限电 保证居民用电

各省市为保证居民用电,对部分企业错峰限电。如山西省忻州市为应对紧迫的供电形势制定了“有序用电方案”和“停限电序位”,在优先保障重要客户、高危客户和居民生活用电的前提下,采取错峰、避峰措施转移负荷,削峰填谷,同时对部分高能耗企业实行轮停轮供,尽力做到“错峰不拉闸、限电不拉闸”,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限电不拉闸电力供应将有保有压

云南省工信委将和云南电网公司督促各地经委和供电单位,认真执行计划用电政策,对省内电力供应做到有保有压,有序用电。同时还要求供电部门在执行计划用电前须提前通知到用户,以引导用户主动降低用电负荷,努力做到“限电不拉闸”。

广东佛山为应对用电偏紧的形势编制了《保障电力有序供应实施方案》、《错峰用电安排表》等有序用电方案,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按照调度指令随时启动紧急避峰,避免无序拉闸限电。严格按照“有保有限”的原则,确保城乡居民、涉及民众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和企业等重点客户的正常用电,重点安排淘汰、限制类高耗能及其它产能过剩企业错峰、避峰用电,努力做到限电不拉闸、错峰不减产。

(2003年8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评价,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工作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水文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水文工作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其为经济和社会服务的功能。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水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文行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水文资料的获得、应用及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规划以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发展规划。省水文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设区的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发展规划及本市水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发展规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章 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省水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全省水文发展规划,根据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的原则,制订全省水文站网布局规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全省水文站网布局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省水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河流水情变化对水文站网布局规划适时作出调整,并按前款规定报经批准。

水文站的设立、裁撤、迁移、改级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水文站网布局规划。

第八条 水文站网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国家基本水文站的设立、裁撤、迁移、改级,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水文站网布局规划要求以及国家标准审批。其中,国家重要水文站的设立、裁撤、迁移、改级,按国家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水文管理机构负责指导。

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以及其他重要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文测站,并纳入全省水文站网管理。

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文测报设施。

第十条 报告雨情、水情、旱情、水质、蒸发、潮位等水文信息的水情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根据防汛防旱需要布设,并与水文测站布局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

有关单位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工程运行管理等需要而设立水文测站,应避免与国家基本水文站重复;水文测站的有关情况,应报所在地县水文管理机构备案,并纳入水文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当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对江河湖库等各种水体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各类水文测站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水文、水资源监测,保证测报质量。

第十四条 水文测验单位在通航河道中进行水文测验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非水文测验船只在通过正在进行水文测验的河段时,应当减速并避开水文测验仪器。

第十五条 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水文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水文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各类水文测站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编,连同原始资料按规定报送指定的市水文机构审查后,由省水文机构统一复审、验收、汇编和保存。

省水文机构应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水资源资料。

第十七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公共资源共享”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水文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水文资料,其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科研、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等使用的水文水资源资料,必须经市级以上水文机构技术审定。

第十八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跨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全省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及其成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审定。

第十九条 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

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

第二十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当根据防汛减灾和经济建设需要,及时准确收集、传递水文情报,提供水文预报和灾害性洪水警报以及水资源情况报告。

有水文预报任务的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编制水文预报方案,及时、准确地做好水文预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基本水文站、重要水利枢纽以及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应当建立自动测报系统,其采集的实时水文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水情信息网络。

第二十二条 气象、海洋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防汛防旱的实时水文信息和要素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保障水文情报预报和灾害性警报等水文信息的传递畅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救灾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信息。

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统一布局的水文站网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分别列入省、市、县财政预算。

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或者重要水利枢纽设立的水文测站或水文测报设施,其建设和运行费用由投资建设管理单位承担。

水利基本建设经费、水资源费、防汛费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和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设施。

第二十四条 确因重大工程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经批准迁建、改建水文站或者水文设施的,应当按照水文设施建设标准先建后拆。迁建、改建费用以及增加的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不得擅自迁建、改建水文站或者水文设施。

第二十五条 水文测报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专用道路、码头、测验作业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审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文测验保护区,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一)水文测验河段保护区范围:纵向测验断面上、下游各50~300米;采用比降面积法测流的,测验断面上、下游各500米;横向测验断面根据设站标准洪水位确定;

(二)雨量、蒸发等观测场保护区范围:观测场所以外周围20米;

(三)潮水位测验设施保护区范围:测验设施以外水域150米。

第二十七条 水文测验设施、观测标志、观测场地、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测船码头、观测井、传输水文情报的通信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干扰或擅自移动。

第二十八条 在水文测验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建造房屋、码头等建筑物;

(二)在保护河段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爆破、开沟、停靠船舶、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改变河道水流特性等影响水文测验的活动;

(三)其他对水文测验作业或采集水文水资源资料有影响的活动。

保护区以外建造建筑物,种植林木的,其高度不得大于其与观测场周边距离的2倍。

在水文测验过河设施、测验断面、观测场上空架设线路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在水文测验保护区内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的障碍物,应当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经费,由设障者承担。

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水文测验船只未减速并避开水文测验仪器,造成水文测验仪器损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同意迁建、改建,但未先建后拆的,由省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间内建成,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毁水文站或者水文设施的,由省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间内恢复或者异地重建,并可对有关行为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造房屋、码头等建筑物,从事取土、采石、淘金、挖沙、爆破、开沟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根据情节轻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废弃物、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改变河道水流特性等影响水文测验或者采集水文水资源资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对建筑物进行改造,对林木依法予以砍伐,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技术审定的水文资料用于科研、工程设计、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保密规定使用水文资料,按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而从事水文、水资源评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水文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不按规定报批的;

(二)不按规定汇交水文资料的;

(三)故意延误、漏测、虚报水文情报预报信息,伪造水文资料的;

(四)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的;

(五)向外单位提供未经审查或审定的水文资料的;

(六)丢失水文资料,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

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文站网:是指在一定地区,按一定原则,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水资源资料收集系统。

水文测站包括流量站、水质站、水(潮)位站、水库站、堰闸站、泥沙站、雨量站、蒸发站、地下水观测站和水文试验站等。

(二)水文水资源监测:是指通过水文站网监测江河、湖泊、水库、取排水渠道的水位、水量、水质、泥沙、冰情和进入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以及降水量、蒸发量、河道地形和滨海地形等,并进行相应计算和分析。

(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水资源的数量、质量、时空分布特征、开发利用条件的分析评定。

(四)水文情报: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和其他水体的水文及有关要素现时情况的报告。

(五)水文预报:是指根据前期或现时已出现的水文、气象等信息,运用水文学、气象学、水力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河流、湖泊、海洋等水体未来一定时段内的水文情报作出定量或定性的预报。

(六)洪水警报:是指出现或者即将发生洪水灾害时,为了减免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而发出的告急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下水的勘察、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海洋水文站的管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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