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颁布单位 省政府令第24号
颁布时间 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 实施时间 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浙江 冠幅W/P(cm):400;包装方式:土球;品种:香樟;高度H(m):7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千峰园林绿化

13% 金华市千峰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RX-V2.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荣夏

13%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智能交通管理控制 设备 嵌入式结构 设计;视频图像采集路 数≥8路;不低于2T空 间,可拓展存储至4T; 可实现违法车辆图片抓 拍、车辆逆行检测、图 片合成功能等;内含16 口交换机.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深圳市海川致能科技有限公司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30-50M²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图方便

13%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华为云平台/HY2.0系统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华业

13%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30M²以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图方便

13%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50-120M²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图方便

13%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管理 YSP9-GUD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佛山市瑞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吊(重)锤桩机 锤重0.75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6年3季度信息价
吊(重)锤桩机 锤重0.75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6年1季度信息价
吊(重)锤桩机 锤重0.75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5年1季度信息价
吊(重)锤桩机 锤重0.75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6年2季度信息价
吊(重)锤桩机 锤重0.75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5年4季度信息价
吊(重)锤桩机 锤重0.75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6年4季度信息价
吊(重)锤桩机 锤重0.75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5年3季度信息价
吊(重)锤桩机 锤重0.75t以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5年2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管理条例、职责及制度牌 800×500×5亚克力板,uc打印|1个 3 查看价格 佛山市虹霞创展广告灯饰器材有限公司 广东   2022-07-27
道路交通管理系统软件 自动从工控机将违法数据传输到中心服务器.|1套 1 查看价格 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08-13
道路交通标志 详见图纸|14个 2 查看价格 广西南宁永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   2022-05-22
智能交通管理控制设备 嵌入式结构设计;视频图像采集路数≥8路;不低于2T空间,可拓展存储至4T;可实现违法车辆图片抓拍、车辆逆行检测、图片合成功能等;内含16口交换机.|7套 3 查看价格 广州科缔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珠海市 2017-09-13
智能交通管理控制设备 嵌入式结构设计;视频图像采集路数≥8路; 不低于2T空间,可扩展存储至4T;可实现违法车辆图片抓拍、车辆逆行检测、图片合成功能等;内含16口交换机。|1套 3 查看价格 广州科缔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市 2016-10-20
智能交通管理控制设备 、滑轨套件;电源:3000w铂金交流电源×6块;管理模块:mm910-机框管理模块A×2块;交换模块:CX110,4×10GE+12×GE电口(RJ45)交换模块×2块.|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科缔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市 2022-09-29
智能交通管理控制设备 框、滑轨套件; 电源:3000W铂金交流电源×6块; 管理模块:mm910-机框管理模块A×2块; 交换模块:CX110,4×10GE+12×GE电口(RJ45)交换模块×2块; 光模块:光模块-SFP+-10G-多模模块 (850mm,0.3km,LC)×4块;|1套 1 查看价格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广东   2022-05-24
智能交通管理控制设备 详见附件|1套 2 查看价格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2020-1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与《条例》一并执行,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车辆,除《条例》规定外,机动车还包括农用运输车。

第三条 凡在本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凡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驾驶员,必须建立或者加入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组织(片组),驾驶员必须参加安全组织(片组)的活动。非机动车较多的单位也应当逐步建立类似的群众性安全组织。

中、小学校应当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五条 对违反或者怂恿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抵制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公民应当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支持交通纠察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 车 辆

第七条 车辆号牌安装位置:

正式号牌,有固定安装位置的,必须安装在固定位置上;无固定安装位置的,前号牌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或者右侧,后号牌安装在车体后端中部或者左侧明显部位;手扶式拖拉机(含小型方向式)的后号牌安装于车厢后部左侧或者“ㄇ”型安全架上侧的明显部位。

临时号牌、补牌证和移动证,应当贴于车辆挡风玻璃上,不能张贴的,必须随车携带。

试车号牌必须悬挂在车体前、后端的明显位置上。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和挂车,其车厢后栏板外侧必须按规定喷刷放大的车辆牌号;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和出租客车的驾驶室两车门外侧,必须喷刷单位名称,喷刷字样必须保持字迹端正清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在机动车的车体外部喷刷、涂写、粘贴商业性广告及其他永久性字画,事先应当征得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手扶式拖拉机(含小型方向式),必须符合生产厂的技术规范,并装置后视镜、前照灯、转向灯,不得改变速比,不得加长、加宽车身和加高车厢栏板,不得加大车轴和轮胎。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用于载人农用三轮运输车的审批。

已经批准用于载人的农用三轮运输车,必须安装铁质车厢和固定座位。

第十二条 自行车不得改装为三轮车。

第十三条 车辆牵引、拖带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轮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只准牵引损坏的同种车;

(二)铰接式客车、带挂车的汽车和拖拉机、半挂车、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或者拖带挂车;

(三)牵引无制动装置的机械物体,必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四)非机动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十四条 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机动车安全驾驶规范;

(二)不得赤足、赤膊、带耳塞(耳机)等驾驶车辆;

(三)服用影响行车安全的麻醉、兴奋、镇静等药后,不得驾驶车辆;

(四)驾驶摩托车,不得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五)未达到规定矫正视力要求的,不得驾驶车辆;

(六)行车前应当看清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行驶中,必须集中思想,随时注意其他车辆、行人动态,不得故意挤逼、戏弄其他车辆、行人;

(七)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持地方民用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军用 (武警)号牌的车辆,持军用(武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民用号牌的车辆;

(八)营运的大、小客车借用、聘用驾驶员,必须向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借聘批准手续。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十六条 机动车载物,载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设置固定行李架的大型客车,从地面算起总高度为四米;

(二)二轮摩托车为五十公斤;

(三)轻便摩托车为三十公斤。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载物,载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汽胎轮人力车为一千公斤;

(二)钢丝轮人力车为六百公斤;

(三)三轮车为三百公斤;

(四)自行车在城市市区为四十公斤。

第十八条 机动车乘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内,不得乘坐无成年人照管的学龄前儿童;

(二)装有铁壳车厢和固定座位的农用三轮运输车乘人,不得超过六人;农用三轮运输车载物时,可以乘坐一名押运人员,但装货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坐人;

(三)手扶式拖拉机(含小型方向式),在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城镇道路行驶不得乘人,在县乡道路行驶利用空车乘人不得超过六人,载货超过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坐人。手扶式拖拉机驾驶员座位两侧不得乘人;

(四)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身后座位只准乘坐一人,不得侧坐,驾驶座前严禁乘人。

第十九条 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不得带人,但装有安全座架的允许带学龄前儿童一人;在其他允许带人的道路上,只准限带一人。

人力三轮客车乘人不得超过两人,但允许随乘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一人;人力三轮货车装货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不得乘人,利用空车限乘三人。以上乘车人不得站立车上,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身。

残疾人专用车只准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

第二十条 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准运证”,悬挂危险品标志,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必须有专人押运,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一条 遇道路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机动车在车行道不足七米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在公路上为六十公里,城市道路为五十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在公路上为五十公里,城市道路为四十公里;

(三)铰接式客车、电车、允许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为四十公里;

(四)拖拉机(不含小型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含三、四轮)、轻便摩托车为三十公里。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按高速公路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机动车在雨天路滑的道路上必须相应减速行驶。

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应当按所示时速行驶。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在通过村庄、集镇、弯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确保安全;通过有交通信号、交通警告标志指示的交叉路口,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各种车辆在行驶中,遇有儿童列队通过或者盲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或者停车让行。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同车道前方车辆遇停止信号或者受阻停车时,必须依次停车等候,不得驶入对方车道或者穿插超越其他车辆。

机动车时速达到最高限速时,严禁同类车互相超车。

第二十四条 各种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无停止线的,应当停在离交叉路口五米以外。

第二十五条 各种车辆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道路,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领取《通行证》后方准行驶。

第二十六条 教练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教练,必须经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指定路线、时间教练。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需要通过县(市)政府所在地以上的城镇时,应当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需要进入禁行道路行驶的,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批准的时间和道路行驶;

(二)应当由正式驾驶员担任驾驶;

(三)车上除检修人员外不得乘人,不得装载货物(不含经批准的重车试车);

(四)在试车中,不得妨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

(五)新车样车试车或者跨县(市)试车,必须经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驾驶二轮和轻便摩托车不得并行、互相追逐,不得攀扶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攀扶。

第三十条 公共汽(电)车应当紧靠规定站点路肩停靠,做到停稳后开门,关门后起步。出租汽车必须选择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上下乘客。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在允许停车的道路上临时停放,有人行道的应当紧靠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应当紧靠路肩停放。不得对侧、逆向停放。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时,应当设置反光警告标志或者开亮示宽灯、尾灯,雾天应当开亮防雾灯或者近光灯。

第三十三条 特种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夜间十时至次日凌晨五时,非特殊紧急情况,在市区和城镇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非特殊情况,后车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驶中不得与机动车抢道;

(二)横过道路时,必须先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在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通过;

(三)不得攀扶行驶中的机动车;

(四)不得撑伞骑自行车、三轮车;

(五)应当按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六)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交谈;

(七)不得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

(八)儿童玩具车不得上道路骑行。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五条 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玩耍、嬉闹;横过道路时必须看清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辆驶近时横过道路;不得在桥梁、隧道和人行天桥上躺卧和设摊买卖等。

第三十六条 在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上不得倚坐、纳凉、晒物等,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三十七条 儿童列队横过道路时,必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三十八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行驶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者有妨碍驾驶员安全操作的行为;

(二)在道路上乘坐机动车,应当从车身右侧上下车;

(三)不得吊挂在车身外部或者向车外抛丢物品;

(四)不得强行上下车或者攀扎行进中的车辆。

第七章 道 路

第三十九条 由于水毁、塌方等原因造成道路及其安全设施损坏,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时,公安、城建、交通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管理和修复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四十条 道路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道路、桥梁时,应当按国家标准,同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加。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铁路道口和桥梁时,必须事先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商,并在共同采取维护交通安全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四十二条 道路因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或者必须中断交通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并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通告。涉及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或者城市主要道路的,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转报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并报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道路因施工作业改为单向通车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交通标志等安全设施,保持通车路面的平整,有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疏导和指挥交通。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因日常养护道路所需的砂石料,必须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不得在弯道、窄路、桥梁、隧道等处堆放。

第四十五条 除道路主管部门日常养护外,在道路上剪伐树木、架设电杆、电缆,以及道路附近爆破作业有碍交通时,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作业单位应当派人维护现场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外建造的饭店、旅店、车辆修理店、加油站(点)等,必须同时建有停放相应车辆的停车场地。城市建造大型建筑物,按规定同步建设相应的停车场,使用统一的交通标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参加会审。

第四十七条 道路两侧行道树的树枝伸向车行道上空的高度不得影响行车安全,绿化隔离带不得妨碍行车视线。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遮阳帐蓬、立体霓虹灯的宽度不得超出人行道,净高度离地面不得低于二点五米,支撑杆不得妨碍行人通行。任何物体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信号灯。

设置横跨道路的管线、横幅标语等,净高度不得低于五米,净跨径不得小于道路宽度。

第四十八条 在遇有特殊情况时,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禁止车辆、行人通行或者改道通行等措施。

第八章 处 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故意挤逼、戏弄其他车辆、行人的;

(二)驾驶证吊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规定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二)在同车道前方车辆遇停止信号或者受阻停车时,违反规定驶入对方车道或者穿插超越其它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机动车时速达到最高限速时,同类车互相超车的;

(四)不按规定驾驶教练车辆的;

(五)营运的大、小客车临时借用、聘用驾驶员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载客的农用三轮运输车,不按规定安装铁质车厢和固定座位的;

(二)服用影响行车安全的麻醉、兴奋、镇静等药物后驾驶车辆的;

(三)未经批准,持地方民用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军用(武警)号牌车辆的,或者持军用(武警)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民用号牌车辆的;

(四)驾驶二轮和轻便摩托车并行、互相追逐、攀扶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攀扶的;

(五)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的。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上道路行驶的手扶式拖拉机不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的;

(二)拖拉机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进入禁行道路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在道路上试车的。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喷刷放大车辆牌号或者单位名称的;

(二)未经同意在车身外部喷刷、涂写、粘贴商业性广告或者其他永久性字画的;

(三)机动车内乘坐无成年人照管的学龄前儿童的;

(四)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范的;

(二)未达到矫正视力而驾驶车辆的;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违反停放规定的;

(四)违反车速或者装载规定的;

(五)遇有儿童列队通过或者盲人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减速避让或者停车让行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通行证》的;

(七)不按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的;

(八)驾驶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停车信号,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装置车辆号牌的;

(二)赤足、赤膊、带耳塞(耳机)驾驶车辆的;

(三)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第五十六条 公路两旁修建的饭店、旅店、车辆修理店、加油站(点)没有按规定设置停车场地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限期修建停车场地。

第五十七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道路上进行剪伐树木、架线作业、爆破施工、占道堆物、停车装卸等妨碍交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八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道路上任意挖沟引水或者放水溢路危及交通安全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不及时修复,影响道路安全畅通或者不在损坏现场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施工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者损毁、移动标志造成后果的;

(四)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或者经批准占用道路超过批准期限的;

(五)怂恿他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

(六)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交通安全设施的。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并滞留其车辆,待确保安全或者证实车辆来源后,再行归还:

(一)醉酒后驾驶车辆的;

(二)驾驶无牌证车辆的;

(三)违章停放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四)违反本实施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十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只适用于本省和驻点在本省的车辆及驾驶人员。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在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常见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发[1987]92号   1987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没有这个,目前来说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参考资料: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090930095144.ht...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26KB

页数: 20页

评分: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三章 车辆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章 道路 第九章 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 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 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

立即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

格式:pdf

大小:26KB

页数: 20页

评分: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三章 车辆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章 道路 第九章 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 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 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

立即下载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2000年7月5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外,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新辟路口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禁止范围内进行爆破、烧窑等有碍交通安全作业的;

(三)损坏交通信号、标志、隔离带、交通安全宣传牌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运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4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各类农用运输车、简易机动三轮车车厢内载人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单位吊扣1个月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货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每超载一吨,处以3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载员人数的,每超载一人,处5元以下罚款,或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牵引车辆或被牵引的;

(二)客车两侧车窗擅自加装防护栏的;

(三)客车实习驾驶员,在监督指导期内,不按规定单独驾驶客车的;

(四)汽车、拖拉机驾驶室内超过核载人数的,以及驾驶室货厢以外部位载人的;

(五)持摩托车实习证、驾驶后三轮摩托车载人的;

(六)客车行李架装载行李违反装载规定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在道路上打谷晒粮、堆物作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的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乘坐摩托车的;

(四)不按规定喷制机动车放大牌号、单位名称及标志的;

(五)货车实习驾驶员驾驶载人小型客车的;

(六)持地方驾驶证,驾驶悬挂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号牌的车辆。

(七)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悬挂地方、军队号牌的车辆;

(八)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悬挂地方、武装警察部队号牌的车辆。

(九)悬挂试车号牌,车厢内载人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各类汽车未配备灭火器的;

(二)赤足、穿鞋跟高于5厘米的鞋驾驶车辆;

(三)服用含兴奋剂、过敏、镇静剂之类药物后驾驶车辆;

(四)各类客车发动机罩上坐人的;

(五)骑自行车载人,或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的。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我省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运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遇《条例》和本办法尚未规定的情况,车辆、驾驶员、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 机关 、军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并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指使和强迫他人违反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遇有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

第七条 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或检查车辆时,必须选择适当地段。除特殊情况外,应距对面来车50米以外,发出指挥信号或出示停车示意牌。

第八条 《条例》和本办法,由我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