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年8月13日
发布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 文    件 浙水保〔2013〕63号
实    质 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通过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三提高一传承”。全行业水生态文明意识不断提高,更加自觉地在水利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全过程落实水生态文明理念,生态工程措施得到广泛应用。全行业水生态文明管理程度不断提高,更加重视对水域的保护和修复,入河湖污染物得到有效监控,生态用水比重不断增加,水面率稳中有升,恢复水域内生物多样性。全社会用水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用水方式进一步向集约节约和循环利用转变,用水效率和效益稳步提高。水文化进一步传承,更加重视人水相亲的互动关系,在改善水生态环境的同时,挖掘、保护和弘扬水利遗址等,推进水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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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1200-A,板高600mm,壁厚 3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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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500-A,板高250mm,壁厚12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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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600-A,板高300mm,壁厚 17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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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也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省“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要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生态浙江。水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我省地处东南沿海,境内河流众多,水系发达,是著名的“江南水乡”,水生态文明历来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基础保障和显著标志。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污染、水域占用、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快水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期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加快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浙江”,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水资源〔2013〕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现就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人水和谐,科学发展。坚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因水制宜、量水而行、人水和谐,发挥水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推动发展与水生态承载能力相协调。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考虑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水文化建设,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关系。

3.因地制宜,彰显特色。根据水资源、水生态条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探索与建立区域特色明显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与监管机制。

4.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积极参与国家与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创建工作,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积极性较高的典型区域,开展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探索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 如何在水资源规划中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核心,抓紧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建立和完善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

  • 浙江省水利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保卫、、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

  • 浙江省水利厅的领导信息

    蒋屏(不再担任浙江省水利厅副巡视员 ),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东阳人,1975年11月参加工作,中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省机电排灌总站副主任,省农水排灌总站副主任、主任,省农田水利总...

1.积极参与国家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有关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和创建工作相关要求,选择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区,加强指导,推荐参与并积极推进国家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创建活动。

2.开展省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县创建工作。选择近年来在水环境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风景区建设等方面取得成效的地区,开展省级水生态文明县建设试点创建工作,为全面推进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和积累经验。

3.尽快建立水生态文明考核办法及标准。围绕我省水利工作重点,积极开展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研究制定,健全水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机制,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监督。

4.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引导和鼓励全省各市县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本文件精神,开展当地水生态文明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提炼各地在水生态文明创建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广。

浙江省水利厅

2013年8月13日2100433B

1.加强组织领导。水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水利贯彻十八大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举措,也是我省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载体。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机构和人员,科学谋划,大力推进当地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2.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对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和相关工程的资金投入,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等要对水生态文明试点创建、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保护与改善工程及水生态监测能力建设等水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3.加强科技支撑。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研究,组织开展与水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建设内容、评价标准、关键技术的研究,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4.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开展水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公益广告牌、主题活动等多种平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生态文明宣传和水文化教育,提升公众对水生态文明的认知和认可,倡导先进的水生态伦理价值观和适应水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提升各行业、各层次人群的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和水生态文明理念。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省委“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立足全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水生态特点,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以实现“江河安澜、河湖健康、百业润泽、人水和谐”为主要目标,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维护河湖健康为抓手,以提高水安全保障水平、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丰富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举措、推进水文化传承与繁荣、提升水生态管理能力为主要任务,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全省水生态文明水平,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安居乐业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不断提高全行业水生态文明意识

确立水生态文明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条件的关系,客观分析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因水制宜、量水而行,既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需求,又要保障水生态健康需要。城乡规划和建设中,要科学编制水系规划和河湖治理方案,保护和恢复水面率,争取水面率稳中有升。涉水规划中,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生态条件和水文化特色。工程设计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可能减少不透水面积,注重河湖水系沟通,优先采用生态材料和措施,充分考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工程建设中,注重维护水资源自然循环,保持河湖岸坡的自然状况,护砌的尽量采用生态材料。水利调度中,在保证防洪除涝功能的同时,注重维护河湖生态水位,保证生态流量。

(二)不断提高全行业水生态文明管理程度

1.优化水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区域水安全与水生态关系,在推进区域水安全体系构建的同时,维护水生态系统稳定、安全与良性发展。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完善洪水管理综合体系,进一步提高区域防御洪涝台灾害的能力。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加快形成区域多源联网、互调互济、城乡联动、区域连片的供水格局,鼓励再生水、雨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与分质供水,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机制。

2.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地与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等水资源保护。严格实施水域管理,确保区域水域面积稳中有升,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完整与永续。合理确定主要河流控制断面生态基流与供水水库、地下水的生态水位,建立江河湖泊生态健康定期评估制度。落实具有生态保障任务的水库、主要江河闸坝生态调度功能与区域生态配水、补水机制。大力实施水系连通、生态河道、生态清洁小流域、农村河沟塘渠综合整治、排污口整治、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及水域保洁,综合运用调水引流、截污治污、河湖清淤、生物控制等措施,全面推进“活水畅河湖”、“碧水出千溪”、“清水绕万村”等工程建设,加强河湖岸边带、水域削落区的生态治理与保护,研究构筑沿江沿海环湖(库)安全生态带、景观带工程,打造保障安全、改善生态、服务区域的沿江沿海环湖(库)绿色长廊。

3.加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与管理。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行调度等各个环节,均应高度重视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着力维护河湖健康。在水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环节,注重健康的河湖水系对区域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的贡献,注重维护河流平面形态与河湖岸坡的自然状态,优化设计和建设方案,优先采用生态材料和措施,有效减少裁弯取直、“硬化、渠化、白化、几何化”与水土流失等现象,把人类建设活动对水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取得社会、经济和生态综合效益最大化。在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环节,要科学制定生态调度方案,注重维护河湖生态水位,合理配置河道生态流量,维护河湖健康。在建后管护环节,应科学建立水生态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基层水生态管理责任,明确管护要求,不断提高基层水利管理能力,维护河湖水生态长效安全与健康。

(三)不断提高全社会用水文明程度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建立省市县三级及重点取水户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三条红线”的约束与引导作用。加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节水“三同时”制度,强化水功能区与入河排污口管理,提高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跨界河流交接断面、城镇饮用水源地等水质达标率。落实用水计划管理,加强地下水监管,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分级目标考核,建立干部问责和监督检查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水生态文化体系的传承

更加注重水生态建设中水文化的挖掘与培育,重视水生态文化提炼,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水生态文明建设精品和文化作品。加快水生态文化载体建设,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各类示范区、示范项目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各类文化传媒与网络等水生态文化宣传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水生态文化宣传、教育与培训,营造与创新水文化氛围,传播与弘扬水文化,倡导与建立全民科学的水生态伦理价值观,努力形成水生态文明社会新风尚。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献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解读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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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水利部部署,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水利厅于2013年5月31日下发了《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苏水资〔2013〕26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启动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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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解读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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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水利部部署,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水利厅于2013年5月31日下发了《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苏水资〔2013〕26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启动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现对《意见》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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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水资源〔2013〕1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不断提升我国生态文明水平,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和基础保障。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付出的水资源、水环境代价过大,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退化等问题。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从源头上扭转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是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更高水平上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的重要任务,是促进人水和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实践,是实现“四化同步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从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水生态安全的战略高度,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推进力度,落实保障措施,加快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水资源开发利用为主向开发保护并重转变,从局部水生态治理向全面建设水生态文明转变,切实把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抓实抓好。

二、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的各方面和水利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环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实施水生态综合治理、加强制度建设等措施,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水生态保护格局,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人水和谐,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相协调。

——坚持保护为主,防治结合。规范各类涉水生产建设活动,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着力实现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在维护河湖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满足居民基本水资源需求基础上,突出重点,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适度建设水景观,避免借生态建设名义浪费和破坏水资源。

——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学谋划水生态文明建设布局,统筹考虑水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坚持因地制宜,以点带面。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形成各具特色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积极性较高的城市或区域,开展试点和创建工作,探索水生态文明建设经验,辐射带动流域、区域水生态的改善和提升。

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全面建立;节水型社会基本建成,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科学合理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基本形成,防洪保安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水资源承载能力显著增强;水资源保护与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得到有效修复;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体制基本理顺,水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三、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核心,抓紧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建立和完善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全面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充分发挥水功能区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分类管理制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健全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建立目标考核、干部问责和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三条红线”的约束作用,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优化水资源配置

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着力构建我国“四横三纵、南北调配、东西互济、区域互补”的水资源宏观配置格局。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建设一批骨干水源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引排得当、循环通畅,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提高防洪保安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鼓励和积极发展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高度重视雨水和微咸水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三)强化节约用水管理

建设节水型社会,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切实转变用水方式。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严格控制水资源短缺和生态脆弱地区高用水、高污染行业发展规模。加快企业节水改造,重点抓好高用水行业节水减排技改以及重复用水工程建设,提高工业用水的循环利用率。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产品,大力推广生活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四)严格水资源保护

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做好水资源保护顶层设计。全面落实《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制定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要求,大力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

(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确定并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障生态用水基本需求,定期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综合运用调水引流、截污治污、河湖清淤、生物控制等措施,推进生态脆弱河湖和地区的水生态修复。加快生态河道建设和农村沟塘综合整治,改善水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尽快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划定限采区和禁采区范围,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和海水入侵区治理。深入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大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快坡耕地综合整治步伐,积极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合理开发农村水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建设亲水景观,促进生活空间宜居适度。

(六)加强水利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行调度等各个环节,都要高度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着力维护河湖健康。在河湖整治中,要处理好防洪除涝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科学编制河湖治理、岸线利用与保护规划,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积极采用生物技术护岸护坡,防止过度“硬化、白化、渠化”,注重加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促进水体流动和水量交换。同时要防止以城市建设、河湖治理等名义盲目裁弯取直、围垦水面和侵占河道滩地;要严格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坚决查处未批先建和不按批准建设方案实施的行为。在水库建设中,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科学制定调度方案,合理配置河道生态基流,最大程度地降低工程对水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七)提高保障和支撑能力

充分发挥政府在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建立部门间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和节奖超罚的节水财税政策,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探索建立以重点功能区为核心的水生态共建与利益共享的水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注重科技创新,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制定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估体系,完善有利于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体制及机制,逐步实现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水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于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和认可,倡导先进的水生态伦理价值观和适应水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公众对于水生态环境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渠道,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提高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的自觉性。大力加强水文化建设,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形式,传播水文化,加强节水、爱水、护水、亲水等方面的水文化教育,建设一批水生态文明示范教育基地,创作一批水生态文化作品。

四、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和创建活动

为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吸收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土保持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等工作经验,我部拟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代表性和典型性较强的市,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国水资源、水生态条件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在此基础上,尽快启动全国水生态文明市创建活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面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通过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和创建活动,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或创建活动。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和创建工作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积极安排部署,认真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

水利部

2013年1月4日2100433B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服务群众,坚持依法行政、高效有序,坚持开放合作、扩大参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发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工作机构更加健全,公开载体更加便民,公开效果更加明显,行政行为更加透明,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政府工作更加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深入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三)推进决策公开。认真落实《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凡属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点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公布公众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推行行政决策过程公开,积极探索通过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专家学者、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和电视、网络直播会议现场等形式公开决策过程,增强决策透明度。推行行政决策内容公开,相关事项议定后,应依法及时公开。

(四)推进执行公开。及时将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主动公开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确保执行有力。

(五)推进管理公开。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公开工作,除依法不得公开事项外,全面公开权力类型和名称、责任主体、事项及边界、法律依据、行使层级、收费项目及依据、监督方式等,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全面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推进公共监管信息公开,着力抓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国有企业运营、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产品质量及价格等监管信息公开,公开民生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服务公开。全面梳理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纳入政策法律咨询、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与民生民本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并实行动态调整,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出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获取,让群众不跑冤枉路。清理编制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数据库,明确项目名称、类别、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力争2017年底前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分类指导,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积极推进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发展,逐步形成线上线下相辅相成、功能互补的政务服务集中办理新模式,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全程网上服务。

(七)推进结果公开。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为重点,全面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抓好“十三五”规划纲要、政府工作报告、年度重点工作和发展规划、重点改革任务等实施结果的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公开评估评价结果,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

(八)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加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三、加大政务开放力度

(九)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按照《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要求,以建设国家大数据中心为契机,结合全省政务云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加强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加快构建政府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体系,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数据的互联共享和开放,以大数据手段助力科学决策,加快推进政府治理由封闭式管理向开放式服务、由单向管理向双向互动、由粗放式管理向精准化治理转变。建立政府统一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分级开放机制,制定公共机构数据开放计划,发布公共数据开放标准,推动公共数据资源集中开放。优先推进脱贫攻坚、交通运输、教育、医疗、环境保护、旅游、文化、农业等领域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和社会化开放利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推动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条件。

(十)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原则,部门提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政府办公厅(室)实行退文处理。政府及其部门出台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应通过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读,相关解读材料应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要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解读效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定期带头宣讲政策机制,市(州)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十一)扩大公众参与。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集思广益,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明确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的事项种类和方式,畅通参与渠道,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等主题活动,提高政府回应民声的时效,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快捷互动交流。

(十二)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常态化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对监测发现的政务舆情,要加强分析研判,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对建设性的意见,吸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治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主动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及处置结果等。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依法规范网络问政平台管理,建立健全网络留言回应与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网民诉求,准确捕捉敏感性、预警性信息,注重解决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问责。完善重大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政务公开载体建设

(十三)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切实抓好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整合信息资源,丰富传播方式,完善发布功能,严格发布程序,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推动集约化建设,增强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把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各级政府网站要加强重要信息发布的协同联动,国务院、省政府发布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信息,应在24小时内转载。政府网站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加强与政务新媒体的融合互动,提高政府信息受众面和到达率。

(十四)构建政务新媒体矩阵平台。把握媒体发展趋势和传播规律,加强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严格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程序,落实专人管理、运营和维护,确保运转有序、安全可控。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的优势,创新方式方法,加大政府权威信息新媒体发布力度,提高便民服务信息推送比例,扩大信息传播,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

(十五)改进政府公报发行模式。建立完善政府公报管理体制机制,改进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公报办刊模式,主动适应公众需求,发挥好政府公报在传达政令、公开政务、指导工作、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纸质公报与电子公报相结合,逐步建立内容全面、应登尽登的网络电子公报。加快政府公报历史数据电子化进程,2020年底前建立覆盖创刊以来本级政府公报刊登内容的数据库,为公众查阅获取历史信息提供便利。加强政府公报管理和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均应提供政府公报,满足基层群众查阅借阅需求。

五、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十六)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逐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转有序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开属性认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监督评议、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建立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推动有关部门解决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加快建设政务公开监管平台,推进政务公开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流程、平台、时限等相关标准。对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务公开查阅场所进行规范,统一名称标识、设备配置、服务事项等内容。

(十七)推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扶贫移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公开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等并适时调整更新。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并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依托政务云平台,运用互联网应用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积极拓展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便民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通过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公开和服务体系。实行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运用各种便携式终端设备,实现一站式政务服务,做到利企便民。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加快政务信用信息公开,促进“信用四川”建设。

(十九)抓好教育培训。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依托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新任职公务员的培训,增强政务公开意识。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力争3年内对全省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鼓励省内高等学校开设政务公开课程,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明确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领导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工作机构,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并把政务公开、政府网站建设、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

(二十一)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推进政务公开督查常态化,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督查,推动政务公开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职责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016-12-15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的有关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类住房建设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全装修的定义、范围和意义

住房全装修是指房屋交付时,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装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本意见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实施全装修的住房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重要节点街道两侧的住宅小区;城市住宅示范项目。

推行新建住房全装修是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住房建设品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全面有序推进住房全装修工作,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新建住房全装修比例不低于60%;设区市基本实现住房全装修竣工。自2012年起,全省新建住房全装修比例应达到竣工面积的10%,石家庄、唐山市逐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增加,其他各市逐年按不低于7%的比例增加。

(二)目标要求。石家庄市、唐山市、廊坊市、邯郸市要率先推行住房全装修,中心城区新建住房实行全装修的面积,要达到年度竣工面积的30%以上;其它设区市也要结合总体目标的要求,明确当地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目标,并逐步扩大住房全装修建设规模。

(三)主要任务。积极推进住房全装修交房,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对毛坯房加以合理限制,逐步取消毛坯房,不断提高全装修住房市场供应比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提升居住水平和城市现代化水平。各设区市要根据住宅开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实施全装修的项目和比例,加强指导,加大节能环保成果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形成全装修住房建设的全过程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用5年的时间基本普及住房装修工业化生产方式,全面提高建设质量和全装修住房建设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推行住房全装修,其中商品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装修的全过程实施。住房装修要本着简洁、实用、注重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装修标准。装修要与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各地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一律按全装修住房建设,其他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也要全装修交房。各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创建绿色建筑。

(三)全装修住宅应是完整的商品房,销售房价中应包含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两部分。开发企业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合理控制装修成本,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的手段,增加购房者的负担。要将装修的标准和选用部品、材料的品牌以及装修费用在与购房者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附件)中予以明确。

(四)开发企业建设全装修住宅,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全装修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样板房在购房者入住前不得拆除。

(五)确定为全装修的住房项目,在房屋销售合同或住房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载明,交房后购房者或租赁者不得对已有装修私自拆改。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住房结构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各市、县(市、区)要把加快全装修住房建设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城镇建设水平,推进住宅产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研究制订配套措施,认真扎实加以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协调一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明确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政策激励,积极推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土地、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的沟通,探索制定全装修住房计税价格、融资、信贷、销售和节能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扶持、鼓励政策,以及评优评先、公积金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推动工作不断深入。

(三)完善标准,技术引导。研究制定住房全装修质量和技术标准,细化和完善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推广绿色建筑设计、绿色施工技术,加大节能环保材料应用,积极引进吸收、转化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逐步建立全装修住房建设的全过程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建设质量和全装修住房品质。

(四)健全措施,全力推动。合理运用强制性规范、行政审批、示范推动以及评优、奖励等手段,强化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推动。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与全装修住房开发业绩挂钩,开发住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参与评优的,成品住房面积的比例必须达60%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参与绿色建筑、绿色小区评选,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以及其他评优的,应当是全装修住房项目。商品住宅未按要求或承诺进行全装修,或全装修未达到相应比例要求的,不予竣工备案、不予办理销售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对于未按规定和承诺进行全装修住宅建设和销售的开发企业,应给予违约罚金、停止销售和参与土地竞买等处罚。

(五)抓好示范、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推进全装修住房示范项目建设,开展示范项目的现场交流,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和信息网络平台等开设专题、跟踪报道,组织宣贯会议、论坛等,建设展示宣传基地,对政府管理部门、开发、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以及消费者进行宣传,提高住房全装修社会认知和认可度。

五、加强建设管理

(一)强化各环节管控。规划部门在提出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全装修住房开发建设要求、面积、比例等内容,并依法加强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好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关,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查严格按照强制性规范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审核。严格全装修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管理,全装修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以全装修住房建设质量为重点,落实建设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开发企业是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设计、施工企业及施工图审查、监理和检测等专业机构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将装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企业诚信体系。切实实施分户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物业管理等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分户验收,确保建设质量。

(三)加强建设过程管理和指导。全装修住房项目的设计应当坚持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做好全过程各环节的系统考虑,强化技术应用管理,加强对建筑材料、产品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选用的材料和部品必须满足国家和我省有关环保、节能标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四)加强全装修住房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未按施工图实施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设施设备相关指标,并明确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落实保修责任,开发企业对全装修住宅装修质量负责保修,探索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建立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切实保障购房者利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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