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012年2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发〔2012〕1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分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优化资源环境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环境安全;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公共服务水平;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提高环境管理效能6部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文    号 浙政发〔2012〕15号
地    区 浙江省 颁布时间 2012年2月20日

近些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环境保护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带来的资源环境压力持续加大,过多依赖资源环境消耗的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社会反响强烈的一些突出环境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结合我省实际而提出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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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坚持生态省建设方略,走生态立省之路,以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护环境、优化发展、维护权益、促进稳定为工作方针,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把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推向以环保优化发展、全面防治污染、全面加强执法监管、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阶段。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我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全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不断加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生态环境综合指数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基本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环境质量提高与改善民生需求相适应,生态省建设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生态文明水平明显提高。

二、优化资源环境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按照优化准入、重点准入、限制准入、禁止准入的分类指导原则,不断优化区域发展布局。优化准入区要提高准入标准,率先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重点准入区要在确保区域环境质量和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布局项目,促进产业集群发展。限制准入区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限制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规模。禁止准入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建设开发活动。加强江河湖库、水系源头地区的生态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加大重要湿地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趋势。

(四)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坚持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控制综合推进,注重从工业、农业和生活全方位挖掘减排潜力,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1.4%、12.5%、13.3%和18.0%。严格落实总量替代、排污许可、标准提升、区域限批等调控手段,加大污染减排监测、预警、核查、考核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完成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任务。积极推动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加大深度处理与提标改造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和冶金、石化、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加强农业农村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五)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全面实行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和专家评价、公众评议“两评结合”的决策咨询体系,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格项目审批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审查,实施差别化的环境管理政策。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深入实施项目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产业结构调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染减排绩效指标等挂钩的制度,强化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削减替代等措施。建立与环境准入管理相配套的环境标准体系,实行“阶梯型”的标准引领,逐步提高环境标准,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化学原料药、废纸造纸、印染、农药、电镀、生猪养殖、染料、啤酒、热电等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项目准入管理,限制粗钢、水泥和有色金属等生产行业新增产能。

(六)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环保产业市场需求。发挥我省环保产业特色优势,加强整合提升,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区和示范园区建设。以环保装备和产品生产、环保工程、环保服务业、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高、引领作用强的环保产业企业,加快建设一批环保产业基地,切实增强我省环保产业市场竞争力。到2015年,力争实现环保产业营业收入4800亿元以上,形成100家左右环保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鼓励环境设施的社会化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加快推进环保先进适用技术应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着重发展环保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环境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管,推动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产品。加快25个循环经济试点基地建设,着力推进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三、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七)强化水污染治理。深入实施清洁水源行动,统筹推进八大流域、四大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继续强化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河道内源污染治理。到2015年,八大水系、运河、主要湖库、平原河网省控以上断面劣Ⅴ类水质比例控制在15%以内,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比例大于65%。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管理,到2015年全面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创建,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加强饮用水水源汇水区域点源、面源和流动源污染控制,完善污染事故防范预警应急体系。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供应。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及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深入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完善流域区域水环境管理工作机制。深化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任务。加强排海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加强海上作业和交通运输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滩涂和近海水产养殖等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海洋保护区建设,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八)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深入实施清洁空气行动,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严禁在城市市区及近郊新建钢铁、水泥、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加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降低灰霾天气发生频率。严格控制工业烟尘粉尘排放,推广应用袋式或静电等高效除尘技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石油炼制、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合成等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和治理。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交通系统。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速淘汰“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未列入国家达标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严格控制车用油品质量,进一步加强汽油储运过程中的油气回收治理。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利用,深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小锅炉整治,强化建筑与道路扬尘、餐饮业油烟、洗染业废气治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废气污染整治。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防治矿山开采污染,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工程。到2015年,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均达到90%以上,县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均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

(九)深化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土壤污染防治。深入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全面完成5大重点行业、18个重点防控区、305家重点企业的整治任务。严格落实涉重金属企业安全、卫生、环境防护距离,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重点防控区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建立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评估制度。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企业,加大依法处罚和关停取缔力度。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产业,严格限制重点防控区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规模。强化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问责制。强化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加强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废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深入推进清洁土壤行动,编制全省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建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分类目录,深入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快建设一批土壤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严格监管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有效控制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

(十)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实施美丽乡村行动,继续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认真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措施。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废物收集网络建设,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和医疗废物处置水平。到2015年,所有乡镇建有垃圾中转或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7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实行区域和总量双重控制,落实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加快发展生态畜牧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严防重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向农村转移。

(十一)全力保障核与辐射安全。加强运行核设施监管,强化核设施安全审查和评估,扎实做好在建、拟建核设施外围辐射环境监测和本底调查。加强放射源长效监管,完善放射源、射线装置和开放性同位素应用分级监管。加强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严格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切实加强对铀矿和伴生矿采冶、废旧金属回收市场、金属熔炼企业、辐照中心的监管。加强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异常物品处置,杜绝非法存放。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严格广播电视、移动通信、高压输变电等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妥善化解电磁辐射项目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十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进一步理顺环境监管体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环境监管体系。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加大对各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环境安全违法行为的综合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经济处罚、追缴排污费、停产整治、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行政约谈等措施。建立严重环境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开道歉制度,强化对违法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加大环境执法后督察力度,确保违法行为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十三)创新执法监管方式。进一步整合环境执法资源,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执法、边界联动监管、网格化执法、企业自我监督、公众参与执法、执法信息公开等机制,逐步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综合监管”的环境执法工作格局。加强环保、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建立相应的协调平台和协作机制。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和行政处罚电子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环境执法规范化、效能化、信息化。建立健全农村和企业环保监管制度,深化农村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加强公众参与执法机制和平台建设,推行点单式执法、市民检查团等公众参与方式。

(十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坚持重点突出和全面防控相统一,健全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安全动态监管。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障、危险品泄漏、藻类爆发、灰霾天气等专项应急处置救援体系,在重点地区建立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积极开展省市县和多部门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制订完善分区分行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环保、安监、消防、卫生、交通运输、民政、建设、气象等部门的应急联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演练、统一调度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和跨界应急联动,妥善做好各类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响应、监测、评估、处置工作,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确保环境安全。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十五)加大环境信访调处力度。强化环境信访工作,健全环境信访和积案化解制度,提高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率和满意率。要将环境信访案件作为各级政府领导下访的重点,加大对各类环境信访特别是污染纠纷和重点环境问题重复访的调处力度。加强“12369”环保举报热线平台建设和环境信访问题信息预警。建立影响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在研究重点建设项目、公共政策等重大事项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各类环境风险。对环境信访重点地区,加大稽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

五、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提高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全面建成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和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健全完善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加快形成全天候实时监控的水环境质量监控体系。积极开展PM2.5、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监测,扎实推进空气环境质量评价,及时发布监测和评价结果。到2013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具备PM2.5监测能力。完善土壤常规监测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开展敏感生态系统区生态监测。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公布农村环境状况。健全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与赤潮预警体系,对生态敏感海域实施实时监控。继续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系统的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预警监测联动机制。

(十七)提高环境信息保障能力。积极推进数字环保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建成环境政务和业务数据库群,构建环境数据中心。完善环境在线监测信息系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环境信息综合分析系统,提高环境信息综合管理能力。建立全省环保辅助决策平台和核与辐射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环境管理、应急指挥、快速反应能力。加快推进环境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努力实现环境信息资源整合集成。以电子政务综合平台为依托,建立完善环境信息资源服务平台。

(十八)提高环境科技支撑能力。深入实施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战略,深化产学研协作,加快推进环保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环保创新基地、环境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等建设。结合环保科技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综合性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监测预警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若干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深入开展“十二五”水专项研究,加大环保示范工程建设及项目推广力度,加快环保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示范项目产业化进程。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十九)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配足配强环境保护工作力量。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增强环保机构队伍,全面推进环境监察、监测监控、应急、宣传、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体系,以基层环境执法监察、监测监控、应急管理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完善基层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强化乡镇环保监管,在中心镇设立、在其他乡镇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加强派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培养造就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形成科研人才和科研辅助人才衔接有序、梯次配备的合理结构。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规范和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六、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二十)健全利益调节机制。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加大投入。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积极开展主要污染物及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健全多种形式、责权利相对应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补偿力度,全面深化生态补偿工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兄弟省份合作,稳步推进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保领域。继续把环保信用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绿色融资”政策,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严格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和环境绩效评估机制。探索建立企业债券融资项目环保核查机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重污染高风险重点行业企业积极试行强制性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和排污收费机制,适时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垃圾处理等鼓励类企业和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实行政策优惠。

(二十一)完善依法治理机制。健全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体系,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噪声管理、生态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进程。强化环保依法行政,建立完善重大环保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等制度。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环保非诉案件执行机制、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机制和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民事、刑事”三责并举。

(二十二)规范行政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发挥环境综合管理职能,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工商、物价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加强地方政府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未考虑环境影响造成决策失误、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等情形,要严格问责。

(二十三)健全综合监督机制。建立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保障和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和议事权,推动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加大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严重污染环境企业和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力度,推动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完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广泛开展生态示范和绿色企业、学校、社区等“绿色细胞”创建活动,加快形成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的社会行动体系。继续将生态环保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继续开展企业生态环保专题教育,加快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不断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环保公益宣传。广泛开展群众性生态环保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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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发〔2015〕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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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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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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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12〕9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2〕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审计整改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推进民主法治的重要举措。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彻底整改,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坚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着力推进审计整改取得实效,审计整改在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审计整改工作还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对审计整改认识不足,重审计、轻整改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特别对涉及部门利益的问题消极应对、敷衍拖延;一些单位对整改措施研究不深,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一些单位整改效果不明显,责任未明确,问责力度不够大,导致边审边犯、屡审屡犯等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从而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推动善政良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切实整改审计查出问题。

 二、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审计整改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审计整改的组织建设,支持各级审计机关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构。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内审机制发挥自我监管、自我整改作用,从根源上减少问题的发生。

(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上反映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审计机关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做到边审边改,未能在审计期间整改的审计发现问题,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告。

(三)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机制。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意见,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报告、专报、信息等批示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对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和部门要重点开展督查。

(四)建立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要建立完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机关和部门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机制,根据审计机关的通报,履行督促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整改的责任。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并在审计机关明确的期限内函告审计机关。

(五)建立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审计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后未能按时整改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认真问责。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和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整改工作。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采取欺骗手段报告已整改实际未整改、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对于移送的问题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要从严问责。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述德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有关单位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

(六)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各级审计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要进一步推行“销号制”,对积极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予以销号,切实增强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整改主动性、时效性。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要同时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报告。

(七)推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凡是符合公告条件的都予以公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作用。审计机关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情况,除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外,要通过人大、政府、审计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通报。

(八)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加强整改。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要着眼宏观管理,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从源头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整改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屡审屡犯等问题。对审计整改中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难度较大的整改事项,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相关的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并落实到位。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部门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要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及时部署整改工作,指导督办整改事宜,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审计,力促整改。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健全完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建设性的整改建议。要将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强化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处理、处罚力度,确保审计执法的威慑力。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主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整改责任。各地、各部门和审计机关之间要健全完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机制,群策群力,真正形成审计整改的监督合力。 2100433B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 〔2006〕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治沙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增强防沙治沙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充分认识《治沙决定》的重大意义。《治沙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生态建设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彻底改变沙区生态面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我们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贯彻执行。

2.我省防沙治沙成效明显。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沙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团结带领沙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大力开展造林种草,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5年底,沙区累计保存造林种草面积1868.9万亩,固定和半固定沙地面积已占到沙地总面积的91.3%。沙区生态建设状况已从治理小于破坏进入了治理与破坏相持的阶段,生态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探索总结了一系列改善生态、发展沙区经济的防沙治沙模式和经验,涌现出了一批治沙典型和模范人物,为进一步推进防沙治沙 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3.防沙治沙任务依然艰巨。我省是全国土地沙化危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监测,全省现有沙化土地2151.6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其中流动沙地122.5万亩,半固定沙地219.2万亩,沙化耕地63万亩,沙化土地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加之,沙区前期治理形成的植物群落稳定性较差,滥樵采、滥开垦、滥放牧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重点沙区开发与治理矛盾突出,非法征占林草地进行开发建设等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治理成果的巩固、提高和扩大。防沙治沙仍将是我省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沙区治理仍将是我省生态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真正做到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心不动摇,搞好防沙治沙工作的力度不减弱,强化防沙治沙的措施不松懈,不断改善我省沙区的生态状况,促进沙区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明确防沙治沙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实行全省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以科技为先导,以创新为动力,以法律为保障,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加大保护和建设力度,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促进沙区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目标任务。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完成治理任务870万亩,使重点治理区的生态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全省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显著改善,沙产业体系初具规模,经济社会长足发展。

三、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6.总体布局:依据沙化土地分布和沙化类别,我省沙化土地划分为长城沿线毛乌素沙地、白于山荒漠化土地、黄土(丘陵)覆沙和渭河下游沙苑等四个治理区。长城沿线毛乌素沙地治理区,要以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为重点,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封沙育林育草力度,加快构建稳固的防风固沙林带。白于山荒漠化土地治理区,要积极推进生态移民,实行“大面积封育,小流域治理”,以两杏产业、沙棘基地建设为主,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黄土(丘陵)覆沙治理区,要加大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大力发展名特优果品基地,加快建设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渭河下游沙苑治理区,要以建设高标准的农田防护林体系为中心,发展平原高效林业,加快建成以林、果、粮为主的优质高效沙产业示范基地。

7.认真编制和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规划。沙区所在地市、县、区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明确治理沙化土地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时限要求。规划要与本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省林业厅要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等国家有关部委审批。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有关市县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计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四、突出抓好土地沙化预防工作

8.切实保护好沙区植被。沙区各级政府要制定严格的植被管护制度,落实植被保护措施,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切实加强植被保护,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现象。禁止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禁止滥垦沙荒地、滥牧、滥砍滥挖灌木。禁止滥挖甘草等药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沙区中药材收购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封山禁牧的命令,积极推行舍饲养畜,切实加强沙区封育保护,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沙区林草植被恢复。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和鼠兔害防治等工作,巩固提高沙区生态建设成果。省林业厅要尽快制定沙区动植物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加强对臭柏、杜松等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

9.严格管理好防风固沙林。要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更新改造。沙化地区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确因林木老化和病虫害等原因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必须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经省林业厅验收并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后,方可进行采伐。对于萌孽能力强、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抚育和采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林木更新困难地区现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采伐。严禁砍挖现有灌木林重新造林。

10.强化沙区水资源管理。要切实加强沙区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沙区开采地下水,合理确定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比例。要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严格限制高耗水、低产出的产业发展,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11.加快沙区生活能源结构调整。沙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鼓励农民营造薪炭林,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生活能源问题。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用能对林草资源的破坏。在沙区开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时,要优先解决好当地农民的能源需求。

12.加强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及节约用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或水土流失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3.严格控制沙区征占用林地审批。要按照“总量控制、占补平衡、严加监管”的原则,从严审批沙区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确须征收、征用、占用沙区林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征占用手续。

五、加强沙化土地治理

14.因地制宜加快沙化土地治理。沙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和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因地制宜地采取植树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综合措施,加快沙化土地治理。在沙区要合理配置和营造防风固沙林网和林带;对生态区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沙化耕地和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场,要优先安排实施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对生态严重恶化的地区,要结合扶贫开发,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移民。要加快沙区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积极推行免耕留茬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搞好沙区水资源利用保护,发展小型蓄水节水设施。

15.抓好重点工程建设。要认真组织实施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小流域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切实加强沙区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建立健全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工程建设情况实行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和相关政策。

16.落实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沙区市、县政府对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要落实单位治理责任制,限期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治理。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完善扶持政策,加大防沙治沙扶持力度

17.增加防沙治沙资金投入。有沙化土地治理任务的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建立稳定增长的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项目时,把防沙治沙作为一项重点。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进一步拓展防沙治沙筹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沙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征占用林地项目植被恢复费征收力度,严格标准,加强监管,并主要用于沙区植被恢复。

18.认真落实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符合配套贴息条件的防沙治沙贷款项目的配套贴息力度。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做好金融服务。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19.切实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快改革现行防沙治沙投入和管理方式,对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活动,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等政策。要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积极研究和探索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相关政策。征用占用治理后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定为自然保护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沙区森林资源,要以多种方式给予投资治理者以合理的补偿。沙化土地要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如涉及权属或地类变更,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障治理者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可延长至70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20.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要在严格保护和有效治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种实体充分利用沙区的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结合农业、林业、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多种形式建设沙区薪炭林、速生丰产林、药材和牧草基地,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养殖业、加工业和沙区旅游业及其他产业,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沙区群众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

七、加大科技治沙和依法治沙力度

21.加强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要针对防沙治沙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联合攻关。建立健全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科技推广新机制,对科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要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切实将科技支撑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要加快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防沙治沙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沙区农民的技术培训,积极培育沙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技型企业,不断提高防沙治沙成效。

22.严格依法治沙。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加强防沙治沙执法体系建设,明确执法责任,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健全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教育,提高全民依法治沙意识。

23.科学开展土地沙化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沙化监测体系,科学开展监测工作。省林业厅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建立和完善沙化土地档案。各地要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治措施。对有沙化趋势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地区,要依法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积极采取防治措施。

八、加强领导,保障防沙治沙工作持续发展

24.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防沙治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和认真执行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把防沙治沙的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区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范围,作为沙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县级以上政府要坚持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关心和帮助解决沙区基层干部生活困难,对长期在重点沙区县及基层治沙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级晋升、技术职务聘任及其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省林业厅要切实担负起全省防沙治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的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25.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沙区群众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关心防沙治沙事业。沙区各级政府要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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