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浙江省地震局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 地 点 | 浙江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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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质 | 地震局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 章 数 | 八章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浙江省地震局所属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细则,局计财处统一负责管理全局政府采购工作。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根据采购资金来源分别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布内容为准。
第三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制定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开招标,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资金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
1.只能从有限范围内供应商处采购的特殊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
3.工程项目在限额标准以下的;
(三)竞争性谈判,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
1.招标后无投标人、无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工程项目在限额标准以下的;
(四)单一来源,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中国地震局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在采购活动开展前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计财处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审核汇总局机关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申报的该财政年度内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各部门在上报年度计划需求时,应同时报送本部门一般采购需求,其主要内容为本部门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所需采购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预算、申报理由等,经计财处汇总审核,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与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任务一同随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印发各部门执行。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经局务会议审定的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时上报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采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一般采购预算及其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应当在实施采购前30日内,向计财处提交调整申请,计财处根据申请调整内容的需要,由资产购建与处置技术论证小组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后,安排调整和编制追加计划,实施采购。计财处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年度调整或增加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中国地震局。调整申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调整理由:采购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调整的内容:预算、数量、技术指标等;
(三)调整前后比较:调整前后在目标、预算、数量、技术指标、质量等方面的比较分析。
(四)采购预算审批权限按《浙江省地震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权限审批。
第四章 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组织形式。一般采购主要以自行采购为主,计财处负责我局政府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确定与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办,并按照《采购法》、《招投标法》和有关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程序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交由中国地震局选定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办。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按照《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按如下程序办理采购:
向有关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或询价函→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货物10万元以上、工程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成立由计财处、审计监察处和项目承担单位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评标等活动;低于上述金额的由计财处和使用单位采购代表共同组织实施。
(二)对于重大的、技术复杂的或者对技术指标意见不一致的项目,应根据《关于成立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技术论证小组的通知》浙震发〔2007〕10号精神,对采购方式、技术参数、评标细则等进行论证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办公用品、耗材等逐步实行定点采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行为必须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书面函。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违反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特殊状态下的采购项目,如地震应急等,由局应急管理部门填写应急物资派购单,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计财处在不影响应急需求的前提下,自行选择采购方式,迅速完成采购任务,为地震应急提供物资保障;同时做好紧急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保存工作,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第五章 合同签订、验收
第十九条 计财处应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事宜。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通用条款、合同标的质量及数量、合同金额、交货(工)时间及地点、验收、资金支付、违约处理、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中文简体字,说明书应为中文,专用字母,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正文统一采用A4纸。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达成时生效。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条 计财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审计监察处等部门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负责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完成双方应签署货物验收单,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财务部门的付款凭证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登记入账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一般采购合同参照上述条款办理。
第六章 采购资金支付和招标文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期限至合同结束,遵照合同条款支付货款。集中采购的项目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计财处负责对每项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局审计监察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计财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单位内部采购制度建设;
(二)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三)认真负责地做好服务对象的质询答疑工作,注意收集采购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加以研究解决;
(四)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应当执行而未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予办理转帐、报销、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在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的质疑按采购方式的不同分别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局计财处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按照财政部关于供应商询问、质疑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是遵照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精神,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于1999年12月成立的省级集中政府采购机构。现有工作人员16人,其中编制内11人。分设:综合信息部、招标采购部、...
政府采购目录是关于政府采购对象的具体分类的详细品目,它是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化,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和依据。政府采购对象由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三部分组成,政府采购目录也是按货物、工程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
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公开招标采购文件,WORD格式,共97页,内容如下: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第二章 招标需求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一、 总 则 二、 招标文件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厦门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财预字 [1999]139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 [1999] 综 134 号文件精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的目的 按照市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进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保证、促进和 推动市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信用、效益和效率,追求物有所值。 第四条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 程和服务时,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市财政局是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内设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具体负责全市政 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全市政府采
依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地震局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活动。
本省陆域发生3.0级以上地震,海域或周边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以及发生重大地震谣传事件,启动本预案。
地震事件发生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即本省发生6级以上地震,或杭州湾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级以上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我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即本省发生5-6级地震,或杭州湾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级以上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由震区所在市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我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对一般地震事件,即本省陆域发生3.0级以上强烈有感或轻微破坏地震,由震区的县(市、区)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我局对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予以支持和协调,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应对地震谣传、特殊时期地震戒备等地震事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我局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我省周边地区5级以上的地震,应根据华东区地震应急区域协作联动实施方案实施。
视我省的实际情况,局应急组织体系可适当提高相应应急级别。
省地震局各应急组和所属台站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地震应急工作流程,确定应急工作岗位及其职责(A、B岗),并报送局应急处备案。
应急工作所需的仪器、装备及图表,各有关部门必须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应急行动时能正常使用。
应急期间的经费作专项计划开支。
周边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台湾省、台湾海峡以及台湾东部海域发生地震波及我省并造成严重影响时,局震情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局领导和省政府值班室。周边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时, 视情启动本预案。对于周边地区破坏性地震,根据华东区地震应急区域协作联动实施方案,由指挥长作出是否派出现场工作队支援的决定。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局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机构、各有关台站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6.4 “周边地区”,指华东地震应急协作区内除本省外其他省(市)。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浙震发〔2002〕79号)同时废止。2100433B
日常应急戒备组织体系由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组、秘书组、震情趋势判断组、地震监测组、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后勤保障组组成。
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对有关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日常工作由分管地震应急的副局长负责。
(1)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其他副局长
成员: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负责人。
(2)局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就局日常应急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②贯彻落实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应急工作的事项。
③贯彻落实中国地震局相关应急工作的事项。
④审核、签发局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保障方案。
⑤按本预案审核、确立本局人员地震应急期间岗位职责。
⑥审核、批准局地震应急装备(设备)的保障计划,审批相关物资的采购计划。
⑦协调周边地区有关地震应急事宜,决定派出应急现场支援队伍。
⑧决定启动本预案,按预案确定响应级别并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
(1)应急协调组组成及职责
由应急处、震防处、审计处组成。应急处负责人任组长。
①贯彻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指示,筹划应急戒备期间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②具体承办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国地震局部署的相关应急工作。
③拟定本预案、相关保障方案和应急戒备期间工作计划。
④拟定本局人员地震应急期间岗位职责,地震应急装备(设备)的保障计划。
⑤拟定相关地震应急的规章制度,按预案组织制定地震应急工作流程。
⑥组织地震应急工作培训,筹划实施地震应急演练。
⑦制订地震应急宣传工作计划,制作地震应急现场科普宣传工作通用材料。
⑧按华东区地震应急区域协作联动实施方案,拟定本局应急联动响应方案。
⑨其他相关地震应急准备的具体工作事项。
(2)秘书组组成及职责
由办公室、人事处和科培中心组成。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
①拟定有关地震应急工作的文秘制度。
②拟定地震应急新闻的发布管理制度。
③向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事项。
④负责有关地震应急工作重要会议和相关活动的影像、文字资料的采集记录工作。
(3)震情趋势判断组组成及职责
由监测中心、监测处和台站组成。监测中心负责人任组长。
①值守地震震情。
②制定地震应急监测预报的工作职责。
③承担局应急指挥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应急图件资料的准备及补充工作。
(4)地震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由监测中心、工程所和台站组成。监测中心人员任组长。
①制定地震应急现场监测工作职责。
②现场流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③就地震应急现场监测设备的配备提出申请。
(5)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组成及职责
由工程所、科培中心人员组成。工程所负责人任组长。
①制定地震应急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方案。
②就地震应急现场工作考察装备的补充提出申请。
③组织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相关工作的培训。
(6)后勤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由计财处、服务中心组成。计财处负责人任组长。
①制定地震应急后勤保障实施方案。
②承担地震应急装备、设备及相关物资的采购工作。
③承担地震应急装备、设备及相关物资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
④承担地震应急经费的落实。
2.2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组织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已经启动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的情况下,我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现场工作人员编入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在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加现场应急工作。
2.3 应对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组织体系
发生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已经启动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的情况下,我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局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现场)和局后方指挥部组成。
2.3.1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现场)组成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地震应急工作副局长,其他副局长
成员:各现场工作组负责人,周边地区应急支援队负责人。
(2)局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等上级部门关于地震应急工作的指示,全面部署、统一指挥全省地震系统地震应急工作。
②直接指挥局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工作。
③向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和当地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④设立新闻工作小组,统一管理地震应急新闻工作。
⑤协调和接收中国地震局以及周边地区的应急支援。
⑥会同震区政府完成震害损失评估工作。
⑦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现场)下设应急协调组、秘书组、震情趋势判断组、地震监测组、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后勤保障组。由局地震应急人员、中国地震局和周边地区支援人员编组组成。
(1)应急协调组职责
贯彻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决定,承担地震应急现场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①贯彻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各现场工作组具体工作。
②协调中国地震局和周边地区支援人员的具体工作。
③拟定现场工作的具体计划,明确现场工作纪律,把握现场工作进度。
④向现场其他各组提供震区地震活动等基础图件。
⑤审核震害快速评估结论,收集震情与灾情,拟定地震灾情速报意见,报指挥部批准后送秘书组。
⑥组织震害损失的会同评估工作。
(2)秘书组职责
①值守地震应急。
②向中国地震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会商趋势意见及地震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并通报有关市县政府。
③汇总、分办现场工作各类信息,及时将重要情况报告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
④承担新闻工作小组职责,负责地震震情及应急处置的相关新闻发布与管理工作,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接待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单位来访人员。
⑤负责重要会议和相关重要活动的影像、文字资料的采集记录工作,承担地震应急指挥部日志工作。
⑥编辑和发送地震应急工作简报。
(3)震情趋势判断组、地震监测组职责
①即时分析处理记录数据,收集汇总和分析震区宏观异常信息,联系后方震情趋势判断组,提出趋势意见。
②确定现场流动台站选点、规模等布设计划,快速布设现场流动台。
③做好流动台技术维护和环境保护,保证流动台数据记录连续可靠。
④根据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意见,布设强震监测设施。
⑤保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工作队技术系统正常运行。
(4)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职责
①开展震害评估和地震社会经济影响调查,及时报告震害损失情况。
②主持震害的会同评估工作。
③地震宏观烈度调查。
④地震构造和地面破坏情况考察。
⑤宏观异常情况调查落实。
⑥次生灾害源的排查。
⑦以滚动方式向应急协调组和秘书组通报考察情况,宏观异常情况同时通报震情趋势判断组。
(5)后勤保障组职责
①现场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②现场办公场所及办公器材保障工作。
③宏观调查及震害评估作业器材保障工作。
④现场车辆调度等交通保障工作。
⑤必要的医药保障。
⑥在正常通讯设施未遭破坏的情况下,负责和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⑦会同地方政府协调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后方指挥部由震情趋势判断组和综合组组成,由指挥长指定一名副指挥长任负责人。
(1)震情趋势判断组职责
①分析台网监测数据和信息,组织各类会商会并提出地震趋势意见。
②收集汇总和分析震区宏观异常信息,并结合监测资料分析提出趋势意见。
③以滚动方式将会商意见报指挥长并通知应急协调组。
④向秘书组提供震害快速评估结论(震后1小时内)。
⑤向应急协调组提供震区地震活动等基础图件。
⑥拟定和发送《会商报告》、《震情》。
(2)综合组职责
由留守人员组成。负责人由指挥部指定。
①保持应急期间的办公秩序。
②后方指挥部日常内外联络及文秘工作。
③落实应急人员和器材物资的前调补充工作。
④接待来访人员,按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⑤局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⑥做好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发生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震区所在市或县政府已经启动地震应急预案,但未启动省地震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局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组成。
(1)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同2.1.1(1)
(2)局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贯彻执行省政府、中国地震局等上级部门关于地震应急工作的指示,统一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②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③组织领导本预案实施。
④统一管理地震应急新闻工作。
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协调组、秘书组、震情趋势判断组和后勤保障组。
(1)应急协调组职责
①协调各项地震应急工作。
②保持与中国地震局应急救援司联系,并根据其要求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地震应急工作情况。
③保持和现场指挥部联系,汇总现场工作各类信息,及时将重要情况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通报秘书组。
④审核震害快速评估结果,收集震情与灾情,拟定地震灾情速报意见,报指挥部批准后送秘书组。
⑤检查落实本预案的实施。
(2)秘书组职责
①值守地震应急,汇总、分办各类地震应急信息。
②向省政府、中国地震局报送震情与灾情,并通报有关市县政府;向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震情及地震应急情况。
③负责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承担地震震情及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与管理工作;负责接待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单位来访人员。
④负责重要会议和相关重要活动的影像、文字资料的采集记录工作,承担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日志工作。
⑤编辑和发送《地震应急工作简报》。
(3)震情趋势判断组职责
①分析台网监测数据和信息,组织震情趋势会商并提出地震趋势意见。
②向局地震应急指挥部、中国地震局台网中心报告震情,并通报秘书组。
③向秘书组提供震害快速评估结论(震后1小时内)。
④汇总和分析震区宏观异常信息。
⑤向现场指挥部应急协调组提供震区地震活动等基础图件。
⑥拟定和发送《会商报告》、《震情》。
(4)后勤保障组职责
①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场所的会场布置与会务保障。
②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
③派出地震现场后勤保障工作人员。
④负责仪器装备及配件的供应和其它应急工作必需物资的保障。
⑤负责应急车辆调度及通讯保障,落实给养供应及水电管理等工作。
⑥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1)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地震应急工作副局长
副指挥长:根据现场工作具体情况由局应急指挥部确定
成员:现场各工作组组长,周边地区应急支援队负责人。
(2)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
①贯彻执行省政府、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工作指示,向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和现场工作开展情况。
②统一指挥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③协调和接收中国地震局和周边地区的应急支援。
④地震现场相关新闻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⑤主持并会同震区相关部门完成震害损失评估工作。
⑥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协调组、地震监测组、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后勤保障组,由局地震应急人员组成,必要时请求中国地震局和周边地区派出支援人员,并编入相应各组。
(1)应急协调组职责
承担地震应急现场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现场指挥部秘书工作。
①贯彻局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指示,报告震情、灾情及地震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各现场工作组具体工作。
②协调中国地震局和周边地区支援人员的具体工作。
③拟定现场工作的具体计划,明确现场工作纪律,把握现场工作进度。
④承担现场指挥部和局应急指挥部的联络工作,保持现场指挥部和局应急指挥部的实时沟通。
⑤汇总、分办现场工作各类信息,有计划将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分类整理,通报局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组和秘书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⑥承担地震现场相关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接待地方政府人员和新闻单位来访人员。
⑦拟定现场科普宣传材料,协助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⑧向现场其他各组提供震区地震活动等基础图件。
⑨负责重要会议和相关重要活动的影像、文字资料的采集记录工作。承担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日志工作。
(2)地震监测组职责—同2.3.2(3)除①外
(3)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职责—同2.3.2(4)
(4)后勤保障组职责—同2.3.2(5)除⑥外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在震情、灾情轻微的情况下,局地震应急体系由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组成。
2.5.1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同2.4.1
2.5.2局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同2.4.2
2.5.3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组成及职责
地震现场工作队由震害评估及科学考察组、地震监测组部分人员组成。
(1)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职责
①震害评估和地震社会经济影响调查。
②地震宏观烈度调查。
③地震构造和地面破坏情况考察。
④宏观异常情况调查落实。
⑤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⑥次生灾害源的排查。
(2)地震监测组职责—同2.3.2(3)(除①④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