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外文名 The fixed assets Management Procedure ofSeism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地    点 浙江省 部    门 浙江省地震局
属    性 行政机构

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及中国地震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家俱用具、仪器设备、图书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论其来源属于中央、地方或自筹资金购置,均应作为本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无形资产参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计划财务处是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完善全局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编制采购预算、采购、建账、建卡、报废注销实行综合管理;其中家具用具类资产(台、桌、椅、沙发、橱柜,含保险柜、架类、床类)由服务中心负责配置、调拨、账卡等日常管理,图书类资产由监测中心负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

第四条 房屋及建筑物。除临时建筑物以外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含基本建设投资、维修经费、项目专项经费建造的房屋)。

第五条 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各种仪器设备。

第六条 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设备。无形资产参照此标准。

第七条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图书、家具用具类物品按此要求执行,其余类似设备视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再另行明确。

第八条 蓄电池等易损易耗配件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应备案登记。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九条 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拥有占有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

第十条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

第十一条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前兆、测震、强震、工程地震勘探等各类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图书。指由资料室统一管理、使用的专业藏书,包括各种中外文书籍、专业杂志、电子图书、音像资料纸质和电子地图等。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指各类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四条 其他类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物。自行建造的房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第十六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包括买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入账。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盘盈的固定资产有相应原始价值凭证的,以相应凭证计价;无原始价值凭证的,按照同类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第十八条 固资产附属设施、配件等拆除或更新的,注销拆除部份价值,增计更新配件价值

第五章 资产购置的计划、采购、验收

第十九条 资产购置到位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核实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配置等经济技术指标,并在安装调试完毕投入使用后,检查其运行状况。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物及重点项目验收按照基建和项目管理要求执行,但必须有资产管理人员到场。

第二十一条 台站购置仪器设备由2名台站人员在设备发票背面签字作为验收证明。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电脑及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需单独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作为资产登记入账依据;其余设备由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部门进行实物验收后直接在财务支出报销单“验收人”一栏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三条 在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购置的仪器设备,项目执行人员应记录项目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及安装部位(地点);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到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提供购货合同复印件,并由资产管理人员到场核实。

第六章 固定资产登记及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全局资产按资金来源及使用部门双向并列管理。资产登记管理人员负责开取资产卡片、新增资产入账凭证、减少资产注销凭证(标识资金来源),建立资产明细账;财务人员根据资产入账凭证、减少资产注销凭证按资金来源增减相应核算账户内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及总分类账。年终由资产登记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凭资产明细账与资产总分类账进行资产核对。

第二十五条 新增资产由承办部门凭采购(或工程)合同、购货发票、设备验收单(或工程完工验收单),到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登记人员开取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凭证及资产登记卡片(一式三联)。其中资产登记入账凭证:一份与发票一起粘贴送财务报账,据以增计固定资产账;一份由财产登记人员登记财产分类账。资产登记卡片:一份由资产管理部门保管据以分类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管。如有合同保质金,前期款项已开取正式发票报账的,可以先做资产入账处理,到期后由使用部门出具质量合格证明,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付款。

第二十六条 资产报废注销,承办人员凭资产注销申请单到资产登记管理部门开取资产注销凭证,同时注销账内卡片,每一年度由资产登记管理人员定期按资金来源打印期内资产注销汇总通知单送财务,财务人员据以按资金来源核销相应账户内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内部使用转移,由申请部门填写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送资产登记管理部门开取固定资产内部转移记录单,并调整卡片使用部门一栏。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资产的使用管理与保养,大型设备应建立常规保养维护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使用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运行负责。监测中心、工程所、科培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本部门资产的分布、去向。

第三十条 因人员调动等原因引起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到资产登记部门办理保管人员变更登记;退休、离职人员须在办理人事手续前,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调动、处置资产。因地震应急或其它原因需要调动部门或个人保管的固定资产时,应服从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财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资产清查核对,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资产清查由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使用部门共同实施。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是指固定资产的转让(或捐赠)、损毁、丢失、正常报废及变价处理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因已经丧失原有功能而正常淘汰的,或因技术性能落后而强制淘汰的,或由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无修复价值)的,均按正常报废处理。需要对外转让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先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核销有关账目后,再进行转让或捐赠。因违反操作规范或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属于责任事故,按非正常报废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非正常损失赔偿责任:(一)因公造成:损坏并能修复的,当事人应承担15—30%的修理费用(包括材料费,下同);对损坏严重难以修复,需要报废的,当事人应赔偿净值的10—30%;对丢失的,应赔偿净值的20—35%。(二)非因公造成:当事人应承担全部修理费,不能修复的应赔偿净值的40—60%;丢失的,应赔偿净值的70—100%。

第三十五条 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已无法修复或已无修复及改造价值的,才能进行报废处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1.单价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或同批次在1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含成套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单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以及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同批次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技术论证和专业人员鉴定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可以变价出售,以回收部分资金。小额报废资产对其残值作出合理的计算或评估,确定出售的基本价格后可直接出售;大批处理报废资产应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出售,价高者得。情况确实比较特殊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行情变化,做出价格和方式上的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变价所得,一律全额上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变卖收入隐瞒、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耐用品、器具、批量材料等资产,实行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科培中心招待所等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好自有资金的资产购置、账卡、报废处置及折旧计提等工作,固定资产报废应经局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每一决算年度向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当年新增、报废及存量资产状况。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条 本办法由局计财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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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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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文献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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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充 分发挥资产的效能,合理进行资产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 管理而持有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独使用且具有实 物形态的有形资产。 二、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 副组长: ***** 成 员: ******** 三、职责 1、制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标准。 2、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3、监督管理资产报废处置情况,对长期闲置、利用率 低下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4、组织固定资产清查清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 产盘点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闲置及待报废资 产,应当查明原因形成书面的清查报告,并提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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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迪尔财务制度系列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弗迪尔财务制度系列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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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迪尔财务管理制度系列 弗迪尔财务管理制度系列,祝你一臂之力! 完达山股份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 录 第 1章 总则 第 2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 3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 4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 5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 6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修理 第 7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 8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第 9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完达山股份公司所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正 确核算,不流失,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 并配合完达山股份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属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要基本做到:保护好固定资产;正确核定固 定资产需用量,配置合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完达山股份公司及下属各级公司。 弗迪尔财务管理制度系列 弗迪尔财务管理制度系列,祝你一臂之力!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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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1.2 编制依据

依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地震局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活动。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1.4 启动本预案的地震事件

本省陆域发生3.0级以上地震,海域或周边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以及发生重大地震谣传事件,启动本预案。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1.5 工作原则

地震事件发生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即本省发生6级以上地震,或杭州湾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级以上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我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即本省发生5-6级地震,或杭州湾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级以上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由震区所在市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我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对一般地震事件,即本省陆域发生3.0级以上强烈有感或轻微破坏地震,由震区的县(市、区)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我局对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予以支持和协调,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应对地震谣传、特殊时期地震戒备等地震事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我局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我省周边地区5级以上的地震,应根据华东区地震应急区域协作联动实施方案实施。

视我省的实际情况,局应急组织体系可适当提高相应应急级别。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6.1 应急人员、设备与经费

省地震局各应急组和所属台站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地震应急工作流程,确定应急工作岗位及其职责(A、B岗),并报送局应急处备案。

应急工作所需的仪器、装备及图表,各有关部门必须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应急行动时能正常使用。

应急期间的经费作专项计划开支。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6.2 邻省(市)地震

周边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台湾省、台湾海峡以及台湾东部海域发生地震波及我省并造成严重影响时,局震情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局领导和省政府值班室。周边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时, 视情启动本预案。对于周边地区破坏性地震,根据华东区地震应急区域协作联动实施方案,由指挥长作出是否派出现场工作队支援的决定。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6.3 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局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机构、各有关台站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6.4 “周边地区”,指华东地震应急协作区内除本省外其他省(市)。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6.5 数量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6.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浙震发〔2002〕79号)同时废止。2100433B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2.1日常应急戒备组织体系

日常应急戒备组织体系由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组、秘书组、震情趋势判断组、地震监测组、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后勤保障组组成。

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对有关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日常工作由分管地震应急的副局长负责。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2.1.1 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其他副局长

成员: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负责人。

(2)局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就局日常应急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②贯彻落实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应急工作的事项。

③贯彻落实中国地震局相关应急工作的事项。

④审核、签发局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保障方案。

⑤按本预案审核、确立本局人员地震应急期间岗位职责。

⑥审核、批准局地震应急装备(设备)的保障计划,审批相关物资的采购计划。

⑦协调周边地区有关地震应急事宜,决定派出应急现场支援队伍。

⑧决定启动本预案,按预案确定响应级别并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2.1.2 各应急组组成及职责

(1)应急协调组组成及职责

由应急处、震防处、审计处组成。应急处负责人任组长。

①贯彻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指示,筹划应急戒备期间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②具体承办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国地震局部署的相关应急工作。

③拟定本预案、相关保障方案和应急戒备期间工作计划。

④拟定本局人员地震应急期间岗位职责,地震应急装备(设备)的保障计划。

⑤拟定相关地震应急的规章制度,按预案组织制定地震应急工作流程。

⑥组织地震应急工作培训,筹划实施地震应急演练。

⑦制订地震应急宣传工作计划,制作地震应急现场科普宣传工作通用材料。

⑧按华东区地震应急区域协作联动实施方案,拟定本局应急联动响应方案。

⑨其他相关地震应急准备的具体工作事项。

(2)秘书组组成及职责

由办公室、人事处和科培中心组成。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

①拟定有关地震应急工作的文秘制度。

②拟定地震应急新闻的发布管理制度。

③向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事项。

④负责有关地震应急工作重要会议和相关活动的影像、文字资料的采集记录工作。

(3)震情趋势判断组组成及职责

由监测中心、监测处和台站组成。监测中心负责人任组长。

①值守地震震情。

②制定地震应急监测预报的工作职责。

③承担局应急指挥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应急图件资料的准备及补充工作。

(4)地震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由监测中心、工程所和台站组成。监测中心人员任组长。

①制定地震应急现场监测工作职责。

②现场流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③就地震应急现场监测设备的配备提出申请。

(5)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组成及职责

由工程所、科培中心人员组成。工程所负责人任组长。

①制定地震应急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方案。

②就地震应急现场工作考察装备的补充提出申请。

③组织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相关工作的培训。

(6)后勤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由计财处、服务中心组成。计财处负责人任组长。

①制定地震应急后勤保障实施方案。

②承担地震应急装备、设备及相关物资的采购工作。

③承担地震应急装备、设备及相关物资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

④承担地震应急经费的落实。

2.2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组织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已经启动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的情况下,我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现场工作人员编入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在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加现场应急工作。

2.3 应对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组织体系

发生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已经启动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的情况下,我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局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现场)和局后方指挥部组成。

2.3.1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现场)组成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地震应急工作副局长,其他副局长

成员:各现场工作组负责人,周边地区应急支援队负责人。

(2)局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等上级部门关于地震应急工作的指示,全面部署、统一指挥全省地震系统地震应急工作。

②直接指挥局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工作。

③向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和当地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④设立新闻工作小组,统一管理地震应急新闻工作。

⑤协调和接收中国地震局以及周边地区的应急支援。

⑥会同震区政府完成震害损失评估工作。

⑦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2.3.2 地震应急现场各工作组职责

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现场)下设应急协调组、秘书组、震情趋势判断组、地震监测组、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后勤保障组。由局地震应急人员、中国地震局和周边地区支援人员编组组成。

(1)应急协调组职责

贯彻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决定,承担地震应急现场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①贯彻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各现场工作组具体工作。

②协调中国地震局和周边地区支援人员的具体工作。

③拟定现场工作的具体计划,明确现场工作纪律,把握现场工作进度。

④向现场其他各组提供震区地震活动等基础图件。

⑤审核震害快速评估结论,收集震情与灾情,拟定地震灾情速报意见,报指挥部批准后送秘书组。

⑥组织震害损失的会同评估工作。

(2)秘书组职责

①值守地震应急。

②向中国地震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会商趋势意见及地震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并通报有关市县政府。

③汇总、分办现场工作各类信息,及时将重要情况报告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

④承担新闻工作小组职责,负责地震震情及应急处置的相关新闻发布与管理工作,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接待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单位来访人员。

⑤负责重要会议和相关重要活动的影像、文字资料的采集记录工作,承担地震应急指挥部日志工作。

⑥编辑和发送地震应急工作简报。

(3)震情趋势判断组、地震监测组职责

①即时分析处理记录数据,收集汇总和分析震区宏观异常信息,联系后方震情趋势判断组,提出趋势意见。

②确定现场流动台站选点、规模等布设计划,快速布设现场流动台。

③做好流动台技术维护和环境保护,保证流动台数据记录连续可靠。

④根据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意见,布设强震监测设施。

⑤保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工作队技术系统正常运行。

(4)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职责

①开展震害评估和地震社会经济影响调查,及时报告震害损失情况。

②主持震害的会同评估工作。

③地震宏观烈度调查。

④地震构造和地面破坏情况考察。

⑤宏观异常情况调查落实。

⑥次生灾害源的排查。

⑦以滚动方式向应急协调组和秘书组通报考察情况,宏观异常情况同时通报震情趋势判断组。

(5)后勤保障组职责

①现场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②现场办公场所及办公器材保障工作。

③宏观调查及震害评估作业器材保障工作。

④现场车辆调度等交通保障工作。

⑤必要的医药保障。

⑥在正常通讯设施未遭破坏的情况下,负责和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⑦会同地方政府协调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2.3.3 后方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后方指挥部由震情趋势判断组和综合组组成,由指挥长指定一名副指挥长任负责人。

(1)震情趋势判断组职责

①分析台网监测数据和信息,组织各类会商会并提出地震趋势意见。

②收集汇总和分析震区宏观异常信息,并结合监测资料分析提出趋势意见。

③以滚动方式将会商意见报指挥长并通知应急协调组。

④向秘书组提供震害快速评估结论(震后1小时内)。

⑤向应急协调组提供震区地震活动等基础图件。

⑥拟定和发送《会商报告》、《震情》。

(2)综合组职责

由留守人员组成。负责人由指挥部指定。

①保持应急期间的办公秩序。

②后方指挥部日常内外联络及文秘工作。

③落实应急人员和器材物资的前调补充工作。

④接待来访人员,按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⑤局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⑥做好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2.4 应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组织体系

发生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震区所在市或县政府已经启动地震应急预案,但未启动省地震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局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组成。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2.4.1 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同2.1.1(1)

(2)局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贯彻执行省政府、中国地震局等上级部门关于地震应急工作的指示,统一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②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③组织领导本预案实施。

④统一管理地震应急新闻工作。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2.4.2 局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协调组、秘书组、震情趋势判断组和后勤保障组。

(1)应急协调组职责

①协调各项地震应急工作。

②保持与中国地震局应急救援司联系,并根据其要求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地震应急工作情况。

③保持和现场指挥部联系,汇总现场工作各类信息,及时将重要情况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通报秘书组。

④审核震害快速评估结果,收集震情与灾情,拟定地震灾情速报意见,报指挥部批准后送秘书组。

⑤检查落实本预案的实施。

(2)秘书组职责

①值守地震应急,汇总、分办各类地震应急信息。

②向省政府、中国地震局报送震情与灾情,并通报有关市县政府;向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震情及地震应急情况。

③负责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承担地震震情及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与管理工作;负责接待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单位来访人员。

④负责重要会议和相关重要活动的影像、文字资料的采集记录工作,承担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日志工作。

⑤编辑和发送《地震应急工作简报》。

(3)震情趋势判断组职责

①分析台网监测数据和信息,组织震情趋势会商并提出地震趋势意见。

②向局地震应急指挥部、中国地震局台网中心报告震情,并通报秘书组。

③向秘书组提供震害快速评估结论(震后1小时内)。

④汇总和分析震区宏观异常信息。

⑤向现场指挥部应急协调组提供震区地震活动等基础图件。

⑥拟定和发送《会商报告》、《震情》。

(4)后勤保障组职责

①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场所的会场布置与会务保障。

②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

③派出地震现场后勤保障工作人员。

④负责仪器装备及配件的供应和其它应急工作必需物资的保障。

⑤负责应急车辆调度及通讯保障,落实给养供应及水电管理等工作。

⑥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2.4.3 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地震应急工作副局长

副指挥长:根据现场工作具体情况由局应急指挥部确定

成员:现场各工作组组长,周边地区应急支援队负责人。

(2)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

①贯彻执行省政府、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工作指示,向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和现场工作开展情况。

②统一指挥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③协调和接收中国地震局和周边地区的应急支援。

④地震现场相关新闻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⑤主持并会同震区相关部门完成震害损失评估工作。

⑥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2.4.4 地震应急现场各工作组职责

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协调组、地震监测组、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后勤保障组,由局地震应急人员组成,必要时请求中国地震局和周边地区派出支援人员,并编入相应各组。

(1)应急协调组职责

承担地震应急现场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现场指挥部秘书工作。

①贯彻局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指示,报告震情、灾情及地震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各现场工作组具体工作。

②协调中国地震局和周边地区支援人员的具体工作。

③拟定现场工作的具体计划,明确现场工作纪律,把握现场工作进度。

④承担现场指挥部和局应急指挥部的联络工作,保持现场指挥部和局应急指挥部的实时沟通。

⑤汇总、分办现场工作各类信息,有计划将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分类整理,通报局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组和秘书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⑥承担地震现场相关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接待地方政府人员和新闻单位来访人员。

⑦拟定现场科普宣传材料,协助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⑧向现场其他各组提供震区地震活动等基础图件。

⑨负责重要会议和相关重要活动的影像、文字资料的采集记录工作。承担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日志工作。

(2)地震监测组职责—同2.3.2(3)除①外

(3)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职责—同2.3.2(4)

(4)后勤保障组职责—同2.3.2(5)除⑥外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2.5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组织体系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在震情、灾情轻微的情况下,局地震应急体系由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组成。

2.5.1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同2.4.1

2.5.2局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同2.4.2

2.5.3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组成及职责

地震现场工作队由震害评估及科学考察组、地震监测组部分人员组成。

(1)震害评估与科学考察组职责

①震害评估和地震社会经济影响调查。

②地震宏观烈度调查。

③地震构造和地面破坏情况考察。

④宏观异常情况调查落实。

⑤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⑥次生灾害源的排查。

(2)地震监测组职责—同2.3.2(3)(除①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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