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镇江市拆迁安置事务所 | 类 型 | 拆迁安置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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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镇江市寿邱街8号7楼 | 地 区 | 镇江市 |
该单位业务范围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改造、社会经济发展所需拆除的房屋组织实施拆迁安置。
地址:镇江市寿邱街8号7楼
镇江市市区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汇总表 序 号 房屋地 址 产权 人 承租 人 产 权 性 质 使 用 性 质 拆迁面积 m2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元 其他补偿 元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总 金 额 元 其中 备 注建筑 面积 使用 面积 重置 价 土地 面积 大于 建筑 面积 补偿 非室 内装 饰装 修附 属物 补偿 其余 部分 补偿 合计 奖励 费 停产 停业 损失 费 临时 安置 补助 费 搬迁 补助 费 花木 补偿 费 移位 及初 装费 自行 装饰 装修 补偿 款 其他 补偿 费 符合 最低 补偿 标准 补偿 款 合计 产 权 人 得 补 偿 款 承租 人得 补偿 款 本页小计 镇江市市区 房屋拆迁住宅房评估金额分户汇总表 序 号 房屋地址 产权 人 承租 人 房屋情况 土地情况 房屋面积(平方米) 基准 单价 评 估 单 价 评 估 金 额 其中 最 低 补 偿 标 准 差 额
参加比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的材料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比选评比需要,各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证明如下: 一、执业资质 1、文字说明部分: 经 批准,我所于 年 月 日获得 H股审计资质 。 经 批准,我所于 年 月 日获得 证券期货审计资质 。 经 批准,我所于 年 月 日获得 审计资质。 2、资料部分: 相应印证材料 二、业务能力 1、文字说明部分 2016 年我所审计业务(不包括评估、税务、工程造价等业务收 入):全年审计业务收入为 万元。 2、资料部分 2016 年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人力资源 1、文字说明部分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我所注册会计师共计 人。 2、资料部分 提供注册会计师名单。 四、内控及质量 1、文字描述 审计业务控制系统及网络管理 序号 名 称 有 无 1 1.公司章程 2 2.股东会工作规则 3 3.董事会工作规则 4 4.监事会工作规则
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2100433B
主要承担市重点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破产企业土地出让等拆迁任务。企业现有专业拆迁人员60余人,工程技术人员19人。
几年来,该所先后承担了市广电中心、地方海事中心、山巷路拓宽、省镇中扩建、省交通学院扩建、中山北路、花山路东延、石马湾路拓宽、九华山路、南徐路西延、健康路西延、白龙山路、团山路、市行政中心、万科“魅力之城”项目、高速铁路丹徒段、城际铁路和市交投四个开发地块等拆迁工程,完成拆迁工作量近70万平方米,已拆迁户数约8000余户。在已完成的拆迁项目中,无论在信誉、进度和质量上均得到了市政府、主管局、市民及拆迁委托单位的肯定和好评。
地址:镇江市健康路40号4楼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定点图,建设用地批件,拆迁安置计划,向市拆迁办和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用地定点经批准后,应停止户口迁入或分户,冻结房屋出租和互换,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实施拆迁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前款规定即自行解除。
第七条拆迁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方可进行拆迁。协议应明确拆迁过渡期限,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违约责任。
第八条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及时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拆迁人在过渡期满时,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要求,及时给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并办理住房证。
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是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拆迁办培训、考核合格,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安置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或市拆迁办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需要索取证据的,当事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协议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拆除产权有争议的房屋或无主房屋,在市拆迁办或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或尚未明确产权归属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对房屋使用人作临时安置,报市拆迁办或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批准拆迁前,市拆迁办、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应将安置的房屋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原地或易地按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涉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房屋、古迹、文物、寺庙、树木及其他设施,应由市拆迁办和拆迁安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