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益源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益源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2013年08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武建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垃圾卫生填埋处置;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张家口市益源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张家口市益源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3年08月21日
总部地点 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商务大厦1号楼12层

张家口市益源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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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益源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文献

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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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2002年新资质就位的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也是张家口市首家固有施工企业实行股分制改革成功的单位之一,公司总部下设10个基层单位具有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泵送商品砼、砼制品加工、土方机械施工、塑钢门窗生产、电梯安装、模板租赁、消防安装服务、宾馆等综合经营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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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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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施工企业,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2700万元,可承接各类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承包工程范围:28层及以下;单跨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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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768

 

各市、县城管局(委)、住建委(局)、规划局:

为深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党的十九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了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对“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对我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综合利用列为重点督办问题,要求各级城市党委、政府限期整改。省考核办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管理”纳入2017年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城市管理工作成效年度目标考核,要求有部署、有措施、有项目、有结果。各级城管、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工作,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切实打击非法处置和倾倒行为,助力“蓝天、净水、绿地、青山”保卫战。

二、强化源头管理。

要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倡导绿色施工和绿色装修,规范装修和拆除工程管理,明确各方职责,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有效监管和集中处置。建设工程项目要统筹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科学组织施工,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严格施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将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程序管理,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文件,方可动工开挖。

三、严格运输管理。

要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和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制度,所属车辆应为密闭式、智能化。加强各类建设工地监管,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处置,违者必须倒追委托处置单位责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警、城管部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坚持疏堵结合,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私拉乱倒、超速超载、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四、规范消纳管理。

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科学选址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制定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坚决取缔个人、单位擅自设立的简易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已封场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及时推平、压实,按照相关标准复垦或绿化。对存量建筑垃圾,城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计划和措施,报请本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完成存量治理工作。

五、推进资源化利用。

要优先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面透水砖、自保温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附加值高的新型绿色建材,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县级城市可将建筑垃圾(弃土)用于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近回用,降低运输成本。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各地应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鼓励采取PPP等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研究制订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标准规范和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为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和标准依据。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破解建筑垃圾“围城”困局迫在眉睫。各地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联合执法,严格监管考核,形成建筑垃圾治理合力。省厅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综合利用专项督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近日,记者从江西省住建厅获悉,江西省将从6个方面促进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和综合利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和价格调节机制,合理确定收费价格。

江西省要求,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堆放场地,科学选址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

加大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和随意倾倒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江西省提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和价格调节机制,合理确定收费价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源城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市城管局是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二)制定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

(四)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处置;

(五)建立、公布建筑垃圾处置信息指引;

(六)查处违法堆放、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 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分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源城区政府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协助城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会同城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布点规划;负责加强建设工地内建筑垃圾堆放管理,监督建筑工地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二)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负责对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建筑垃圾运输车,不按要求进行封闭及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超限的车辆进行查处;

(四)源城区政府及下辖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二)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

(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统一标准,达到密闭要求,确保清运途中无抛撒、扬尘。

第九条 《建筑垃圾准运证》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排放量;

(二)运输单位、运输的时间和路线;

(三)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地点或者综合利用企业名称;

(四)工地名称、地址、工地负责人、联系电话;

(五)车牌号、车主姓名。

第十条 《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和一次使用制度。《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运输过程中应放置于驾驶室挡风玻璃上,随时接受检查。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做到:

(一)按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不准超过车箱冒尖),覆盖严密,不撒漏、扬尘;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装载和消纳现场时清扫车身,冲洗车轮,不准带泥上路。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准运证》报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施工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准运证》核准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实行围蔽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措施,在12小时内委托他人或者自行运输。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防止途中洒落,运到市城管部门公布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辖区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理。

临街(路)单位、门店装修垃圾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临时堆放的,由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施工时应采取围挡措施并在12小时内清理。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政府可采取项目和土地捆绑招标的方式选取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六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取得由市城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运营。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一)具有土地权属相关材料;

(二)经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红线、消纳场所许可容量、土地用途的规划审核意见;

(三)具备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五)提供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等情况材料。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准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设置连续、畅通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据其容量消纳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

(五)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六)实行围蔽作业;

(七)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

(八)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八条 单位因建设或恢复生态需要对外接受建筑垃圾的,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余泥、弃土、废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洗车槽并对驶离工地的车辆冲洗干净的;

(三)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前两项行为未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进行处理:

(一)超速行驶的;

(二)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

(三)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涂抹车牌的;

(四)其他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整改,并依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一)不具备营运资质从事营运的;

(二)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三)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民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市城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城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 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此前市人民政府及市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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