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局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结合当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的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局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都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局机关通过群众举报、信访等途径,畅通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各科室、单位对获取的涉及局系统工作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难以确认的,送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对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完整、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局机关新闻发布会、局门户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第八条 各科室、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以民政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澄清;以民政局进行澄清,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澄清
第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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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有关城市公用事业地方规章制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用事业法定项目审批、备案工作。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坚持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 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公众评 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 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 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 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 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 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 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 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 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信 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本级政府 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信息网站上查阅。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规范性文件;
年度(半年)工作计划、十一五规划、专项工作计划、规划等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区公园、污水处理、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工作动态;
户外广告设置准则、标准、审批事项及招投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实施情况;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信息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信息网站上公布
2.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提供。
3.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事项如下:
1.受理机构: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办公地址:泉州市泉秀路666号宝成大厦7楼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我局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我局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我局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待今后国家有关法规出台后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我局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否依法及时答复;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否取得了基层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同时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必要时应把评议结果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由评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须在规定时限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王天祥局长(局党组书记):
主持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全面工作。
主管科室、单位:局办公室、计财科,直属各单位。
庄建宁系统党委书记(局党组成员):
主持中共泉州市市直市政公用事业系统委员会全面工作。
协管局办公室。
黄环生局党组副书记(泉州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
主持泉州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全面工作。
曾伟平纪检组长(局党组成员):
协助分管市市政公用事业系统纪检监察、效能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信访、市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等工作。
分管科室:局效能办、监察室(监察室职责暂由党办承担)。
陈大庆副局长(局党组成员):
协助分管市容环卫管理、城市卫生管理考评、燃气、垃圾无害化处理、公园建设管理、市政园林古建筑设计、公交、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治市、行政审核审批等工作。
分管科室、单位:局市容公用管理科(法规科)、行政审核审批科、市环卫处、市东湖公园管理处、市燃气管理站、市市政园林古建筑设计院、市城市卫生管理考评中心。
黄金华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局党组成员):
主持中共泉州市市直市政公用事业系统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工作。
协助系统党委书记分管系统党建、精神文明、工会、共青团、妇女、关心下一代等工作。
分管科室:系统党委办公室、工会、团委、妇委会、关工委。
吴家琅副局长(局党组成员):
协助分管城市市政建设管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公园建设管理、供水、防汛、应急管理、职称评聘等工作。
分管科室、单位:局市政工程管理科、园林风景管理科、市园林管理局、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西北洋滞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市排水管理中心、市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
吴亚秾调研员
协助局长工作。协助分管系统园林风景协会、盆景协会、环卫协会、市政协会、供水协会、燃气协会工作。
陈兴国副调研员
协助陈大庆副局长工作。
卢棋渊副调研员
协助吴家琅副局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