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卸货车是载货汽车的一种,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又称翻斗车。由汽车底盘、液压举升机构、货厢和取力装置等部件组成。
中文名称 | 自卸货车 | 工作原理 | 卸货车的底盘和一般载重汽车相同 |
---|---|---|---|
种 类 | 载货汽车的一种 | 适用范围 | 与挖掘机联合工作 |
1、按照品牌分类:东风自卸货车、解放自卸货车、欧曼自卸货车、重汽斯太尔自卸货车、红岩自卸货车、重汽王牌自卸货车、陕汽自卸货车
2、按照外形分类:单桥自卸货车、双桥自卸货车、平头自卸货车、尖头自卸货车、前四后八自卸货车、双桥半挂自卸货车、三桥半挂自卸货车
3、按照品种分类:小霸王自卸货车、多利卡自卸货车、140自卸货车、145自卸货车、153自卸货车、1208自卸货车、小金刚自卸货车、大金刚自卸货车
4、按举升液压缸与车厢的链接形式分类:直推式倾斜机构;连杆式倾斜机构。
5、按照用途分类:农用自卸货车、矿山自卸货车、垃圾自卸货车、煤炭运输自卸货车、工程机械自卸货车、污泥自卸货车
6、根据驱动模式分类:可为4x2,6x4,8x4以及半挂自卸货车。
7、根据车厢翻动的方向分类:可分为前举式和侧翻式自卸货车。
新自卸货车或大修出厂的车必须进行试运转,使车厢举升过程平稳无窜动。
使用时各部位应按规定正确选用润滑油,大大节省卸料时间和劳动力,举升机构严格按期调换油料。
按额定装载量装运,严禁超载。
自卸货车在土木工程中,经常与挖掘机、装载机、带式输送机等工程机械联合作业,构成装、运、卸生产线,进行土方、砂石、散料的装卸运输工作。
你好,这种情况产生的费用不能套定额,只能办理签证
工程材料货车运货至工地卸货后返程的费用能否计入造价中,如果可以计入,应该如何计算,有何文件支撑。 答: 1.工程材料的运杂费包括在了材料费中,不能单独记取。如果你购买的材料不含运费和装卸费,那就把这些...
厢式货车就是车厢做成像集装箱一样全封闭式的。 而栏板货车就是只是用一排栏板拦住,车厢是敞开的:厢式货车:栏板货车:
自卸货车的发动机、底盘及驾驶室的构造和一般载重汽车相同。
自卸货车的车厢分后向倾翻和侧向倾翻两种,通过操纵系统控制活塞杆运动,后向倾翻较普遍,推动活塞杆使车厢倾翻,少数双向倾翻。
高压油经分配阀、油管进入举升液压缸,车厢前端有驾驶室安全防护板。
发动机通过变速器、取力装置驱动液压泵,车厢液压倾翻机构由油箱、液压泵、分配阀、举升液压缸、控制阀和油管等组成。车厢液压倾翻机构由油箱、液压泵、分配阀、举升液压缸、控制阀和油管等组成。
发动机通过变速器、取力装置驱动液压泵,高压油经分配阀、油管进入举升液压缸,推动活塞杆使车厢倾翻。以后向倾翻较普遍,通过操纵系统控制活塞杆运动,可使车厢停止在任何需要的倾斜位置上。车厢利用自身重力和液压控制复位。
1、不可在满载举升中途突然将升降手柄推向"下降位置"。
如发生此操作失误,车厢猛然冲下,会给车架带来很大的冲击力,甚至发生意外事故。因此,应尽量避免上述操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也必须小心操作,尽量放慢降落速度,必须切忌勿猛然将车厢落到底。
2、不可使用猛提车-猛刹车卸货。
由于猛提车的惯性力很大(一般是额定举升力的5~20倍),极易造成车架永久变形、车厢和付车架开焊、烧油泵或破坏密封圈、破坏液压缸等损害,车辆的使用寿命降低,严重者还会出现翻车事故。所以一般自卸货车禁止举升时行车。
3、自卸货车卸完货后须脱开取力器才可行车。
如发生此操作失误,自卸货车在行驶时,由于取力器处于"接合"位置,举升油泵则在"小循环"状态下高速长时间无负荷运转。导致液压油油温上升很快,易造成油泵油封的损坏,甚至发生油泵"烧死"的现象;更严重的是油泵的运转意味着液压系统有动力源,在行车过程中易出现车厢自动升起的事故。
4、行驶时取力器不可位于"接通"位置。
若在"接通"状态(红灯亮着),则油泵将继续转动,液压系统就有动力源,这样就会因为在气控操纵阀上的误操作而引起车厢自动举升; 此时气控分配阀即使在"下降"位置,油也要进入油泵,这样会使油泵烧坏。
工地上经常能看到各种品牌的自卸车,不少农用运输车和小四轮拖拉机已使用或改装了液压自卸装置,这给货物的倾卸带来便利,但若使用操作不当,也会给机车及人身安全带来隐患。笔者曾在自卸车售后服务处工作过,见证过多起惨重的事故,在举升过程中,有时出现翻车,有时举升油缸脱落,有时油压迅速下降大箱砸下,这些事故,无一不造成重大损失,轻则更换配件,重则车毁人亡。广大自卸驾驶司机应注意以下规范,安全操作
TCC全称为铁路(T)自卸货车(C)衬板(C)的缩写。
为解决铁路自卸货车装载货物与接触板材的粘附、冻结、磨损、腐蚀等问题,提高铁路自卸货车的卸货效率和运用安全性,减轻铁路货车因冻结和磨损造成的车体损坏,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镇江壹贰叁塑胶有限公司借鉴国外铁路自卸货车的应用经验,与清华大学高分子系共同合作开发了一种铁路自卸货车专用TCC型衬板。该衬板装用于铁路自卸货车的内壁或地板上,具有显著的抗冲击性、抗粘附性、耐磨损性、耐高低温性、耐腐蚀性、耐老化性、自润滑性和噪音阻尼性,其干态润滑性能优于钢材在加润滑油条件下的润滑性,适用环境温度为-80~ 110℃,密度为0.98g/cm,冲击强度≥140KJ/m,可满足铁路自卸货车专用衬板摩擦系数低、抗冲击性好、抗冻结、耐磨损和腐蚀等使用要求,具有显著的综合经济效益。
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监管,有效遏制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多发态势,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无锡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在道路上从事工程运输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砼泵车、自卸货车、泥浆槽罐车和从事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建筑垃圾(含渣土)等运输的车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运输的单位及工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和雇用工程运输车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运输。
第五条 市公安、安监、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国土资源、市政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工程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查处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核发《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和《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负责建立工程运输车辆单位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制度,落实违法违规工程运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负责检查督促工程运输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提供工程运输企业各类交通违法违规及交通事故信息。
(二)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和参与相关部门开展工程运输车辆的整治工作;负责工程运输企业的安全执法监察工作,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松弛或发生有责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源头管理工作。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具有规定资质的交通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督促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做好工地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承诺书。对违规使用运输车辆的建设、施工单位,在“文明工地”评比中予以扣分,直至取消文明工地评审资格和招投标预审资格。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工程运输车辆经营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有规定资质的运输企业名单,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严格开展营运车辆的定期审验工作。对未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而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发生有责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暂缓办理新增运力手续。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源头管理工作,把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纳入工程招投标条件,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告知承诺书,并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对违规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市场准入。
(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源头管理,把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纳入工程招投标条件,作为“文明工地”考核内容。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告知承诺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市场准入。
(六)城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在建工地市容环卫责任制度,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依法查处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擅自运输、处置、消纳建筑垃圾以及工程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矿山等施工许可手续,督促矿山、土地开发工地、闲置土地的经营业主、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运输车辆,做好场地出入口及道路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抄送公安、城管部门备案。
(八)市政园林绿化、供电、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各自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六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安监手续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出面承诺使用具有规定资质、证照齐全的专业运输单位的工程运输车辆然后办理安监手续;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书中,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承诺将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给具有规定资质、证照齐全的专业运输单位承运,否则取消招投标预审资格。
第七条 工程运输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台帐,与驾驶人员、车主或车辆支配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交通安全责任;
(二)建立车辆行驶记录档案,记录车辆出车情况、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
(三)加强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四)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有2年以上准驾大型货车经历。
(五)加强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督促驾驶人员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工程运输车辆。
第八条 来锡参与建设的工程运输车辆,应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 对全市工程运输车辆单位实行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制度,对交通违法工程运输车辆实行限制通行措施。公安部门每月对工程运输车辆单位的安全隐患、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排名,排名情况及时抄送安监、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喷涂放大号牌、反光标志、防护装置,安装省颁标准的GPS系统,并接入省运行平台,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工程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运输;运载泥土、砂石、石灰、泥浆的车辆必须密闭运输并加装相应的防漏设施,严禁抛洒滴漏。
第四章 核准准行
第十二条 工程运输车辆在本市道路通行必须持有《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
第十三条 市区实行工程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措施。市区的312国道(具区路至342省道段)、342省道(312国道至西环路段)、西环路(342省道至环太湖公路段)、环太湖公路(西环路至渔港路段)、渔港路(含)、环湖路(含,渔港路至山水东路段)、山水东路(含,环湖路至具区路段)、具区路(含,山水东路至312国道)构成的环线及环线以内区域道路,除国道、省道和西环路、环太湖公路段外,全天限制工程运输车辆通行。
须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还须持有《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核准标志》,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运输车辆单位(车辆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组织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并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台帐:
1.车辆、驾驶人基础台帐;
2.车辆安全检查台帐;
3.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4.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台帐;
5.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和相关人员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台帐。
(二)参与工程运输的单位(含施工单位)自有运输车辆应达到20辆(含20辆),方可申领《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
(三)工程车辆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性运输企业工程车辆需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施工单位自备车辆需出具本单位建筑施工资质和拥有车辆产权的证明。
2.需安装符合省颁标准的GPS定位系统,与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平台并轨,并确保有效运行。
3.需提供有效车辆保险凭证,安装转弯、倒车语音提示器。
4.混凝土搅拌车车辆尾部高端须加装一块规格为长1.50米、宽0.40米的铁皮,喷涂放大的车辆牌号(红底白字,放大牌号为原号牌的2.5倍)。渣土车车身两侧需加喷放大牌号,放大牌号为白色字体,字样是原号牌的2.5倍;尾部后栏板整体为红底,白色字样,字样是原号牌的2.5倍。车辆牌号要求保持清晰完整。
5.车身粘贴符合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护装置。
第十五条 办理《核准标志》的工作流程:
(一)工程车辆单位向辖区所属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工程车辆审批表》,并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复印件。
(二)交巡警大队车管民警对相关车辆、驾驶人、“省标GPS”安装及与省监控平台并网等信息进行上网比对,比对车架、发动机号码是否一致,使用是否正常,有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核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相关管理要求是否落实。
(三)交巡警大队车管民警在“交警队信息平台”查询系统确认后,立即作属地化操作;然后由车管民警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发放“核准标志”并负责粘贴。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准行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运输车辆必须持有核准标志。承运建筑垃圾的,应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
(二)施工场地出入口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备、照明设施、警示桩、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清洗及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第十七条 办理《准行证》的工作流程:
(一)各交巡警大队办证窗口受理本辖区准行证办理,由工程运输车辆单位会同施工工地向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交巡警大队在受理申请后,负责查验、核实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交通安全协议、核准标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等书面资料;并实地查看施工场地出入口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根据运输合同载明的工程地点或工程主办部门意见,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设计、拟定运输线路和时间。
(三)报请交巡警大队领导审批,按审批意见和要求,在3日内作出答复,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并制作、发放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
(四)涉及中心商务区内准行证办理须上报市交巡警支队审批。
第十八条 《核准标志》和《准行证》办理实行电脑化管理,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政园林绿化、供电、电信等从事市政公用服务的车辆不得承接本单位工程外的工程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放大号牌清晰;必须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和《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并将其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侧。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运输车辆运输的物料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倒卸,禁止擅自倒卸泥土、砂石及建筑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第二十二条 受纳、排放砂石、泥土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出场车辆,禁止车轮带泥上路。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不使用GPS,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闯信号、使用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套用牌证、超速超载行驶。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第一次列交通安全评价排名后10位的工程运输单位,3个月内限制所有建设项目市场准入;对1年内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含)列入交通安全评价排名后10位的企业,6个月内限制所有建设项目市场准入。
第二十五条 工程运输单位交通违法起数排名前10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一年内2次列前10名的,收回50%的准行证,直至整改到位;对发生1起同责以上死亡事故的车辆单位,公安部门向车辆所属单位下发《重点车辆交通死亡事故整改通知书》,并对事故车辆停发准行证6个月;对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同责以上伤人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同责及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公安部门向车辆所属单位下发《重点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收回50%的准行证,直至整改到位;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有责重大交通事故的运输车辆单位,立即收回准行证,并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六条 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车辆单位、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或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无经济赔偿能力的,施工方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暂扣其运输费用,以预付或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和赔偿款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安监、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工程运输单位,由安监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把准入关,严肃查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对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中作出显着成绩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其中的优秀企业可实行如下奖励:
(一)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好、管理力量强的运输企业收购重组规模偏小、管理较弱的小型运输企业,在自身做大做强的同时,提升工程运输行业的整体素质。
(二)对信誉好、重安全、讲效益、守法纪的工程运输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树立学习典型。
(三)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优秀工程运输企业安全表彰大会,对1年以上未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连续3年未被列入违法排行榜、每次检查抽查安全生产状况均为良好以上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四)支持、鼓励优秀工程运输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投标,承接工程运输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江阴、宜兴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运输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运输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是指利用自卸货车、罐式货车以及特殊结构货车等重型、中型货运车辆,从事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运输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运输安全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输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工程运输安全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市(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工程运输安全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区具体负责工程运输安全联席会议日常组织工作的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安监、工商、质监、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知识宣传,发布有关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以及公益广告。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工程运输行业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提高工程运输安全和效率。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工程运输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运输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 工程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工程运输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工程运输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工程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建立健全驾驶人录用、雇佣登记制度,强化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四)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交通事故分析等制度,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
(五)严格工程运输车辆调度、卫星定位等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及时掌控车辆安全运行状况;
(六)做好工程运输车辆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七)督促工程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载质量和限额装载货物;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标准、责任和文明施工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书、合同,根据市场指导价合理核定工程运输成本,并督促施工单位遵守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证照齐全、信用状况良好等符合规定的工程运输单位参与工程运输。
市、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前款规定的工程运输单位名录。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出入口设置警示桩、照明设施、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安全设施;
(二)交叉路口的工地围档设置不得影响安全视距,必要时采用通透式围档材料;
(三)临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施工现场出入口两侧不得搭建建筑物或者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遮挡驾驶人、行人视线,妨碍安全视距;
(四)配备佩带安全标志且穿着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专门人员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五)在施工工地铺设硬底化道路并设置车辆冲洗装备;
(六)督促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施工工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七)工程施工、运输可能影响居民出入安全的,事先采取设置警示、提示牌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装载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以及相关证件,制止无证车辆进场从事工程运输;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不得超载超限;
(四)督促工程运输车辆冲洗保洁,不洁工程运输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程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设施设备抢修等作业,不能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运输安全。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运输车辆通行应当遵守限时、限速、限制通行区域等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工程运输车辆限时、限速、限制通行区域的具体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属于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持有道路运输证;属于施工单位自有的,持有本单位建筑施工资质和车辆权属证明。
(二)卫星定位系统完好,接入动态监控平台且有效运行。
(三)安装符合规定、有效的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和右转弯安全防护雷达等设施。
(四)车辆号牌、放大牌号清晰、完整,放大牌号为红(中国红)底白字,字体规格为原号牌2.5倍(底板长1.50米、宽0.40米),安装位置符合规定;自卸货车、罐式货车车身两侧还应当加喷同样的放大牌号。
(五)车身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装置(右侧防护雷达等安全装置),车厢栏板高度符合国家标准。
(六)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七)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
第十八条 从事工程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其自有工程运输车辆数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工程运输车辆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
申请办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运输建筑垃圾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车辆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处置证明》。
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及相关证件应当随车携带。
第二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身整洁、放大牌号清晰。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运输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加高工程运输车辆车厢栏板。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驾驶工程运输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载、超速、超限行驶;
(二)不得疲劳驾驶;
(三)不得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四)卫星定位系统运行正常、不离线运行;
(五)右转弯时,提前减速并停车观察后通行;
(六)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驾驶工程运输车辆:
(一)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经历未满2年的;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有10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被记满分记录的;
(四)2年内发生2次以上负有同等责任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
(五)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六)具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疾病病史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运输安全联席会议应当确定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细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标准,核算并公布工程运输成本市场指导价,对相关部门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实施日常评价、检查和年终考核,并将评价、检查和考核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工程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制度;
(二)拟定工程运输车辆交通管制范围和监管措施;
(三)督促工程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查处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五)依法赋予的其他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工程运输经营单位及其工程运输车辆的资质;
(二)督促工程运输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检查工程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四)查处工程运输经营违法行为;
(五)依法赋予的其他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住建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规定的工程运
输单位进行工程材料、施工设备运输;
(二)检查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安全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安装冲洗设备;
(三)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施工工地工程运输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情况;
(四)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运输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依法赋予的其他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规定的工程运
输单位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
(二)检查在建工地市容环卫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查处工程运输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赋予的其他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擅自组装、拼装、改装工程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业机械非法参与工程运输的行为。
水利、市政园林、国土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水利、市政绿化、矿山环境整治等建设项目工程运输安全行业管理。
第三十条 市、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安监等部门建立工程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对工程运输车辆实行动态监管,共享工程运输单位、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
工程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平台应当与工程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实时联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运输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工程运输单位和驾驶人信用管理办法,对工程运输单位、驾驶人的工程运输信用状况实施评价。
工程运输单位、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作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说明情况。
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工程运输单位或者工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和控告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运输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和控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在20日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运输经营单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其他工程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运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事工程运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选用不符合规定的工程运输单位参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在交叉路口的工地围档设置未采取相关措施影响安全视距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临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施工现场出入口两侧搭建建筑物或者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遮挡驾驶人、行人视线,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现场装载管理职责的,由施工现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加高车厢栏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驾驶人驾驶工程运输车辆时,卫星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离线运行或者右转弯时,未提前减速停车观察后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驾驶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工程运输单位、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善后损害赔偿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无法赔偿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暂扣其运输工程费用,以预付或者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和赔偿款项。
第四十三条 负有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运输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