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住宅保险 | 范 畴 | 家庭财产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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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 | 0.1-0.2% | 种 类 |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等4种 |
住宅保险与家财保险的区别
第一,保障范围不同
住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住宅的建筑结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室内财产,包括装修、家具、衣物等。
第二,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不同
这两个险种的保险标的不同决定了风险不同。住宅的建筑结构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火灾、爆炸以及在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等;家庭财产除住宅建筑结构面临的风险外,还存在很大的盗抢风险、水管爆裂后的自身家庭财产损失和赔偿责任等风险,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保户一般附加盗抢险和水管爆裂险。
第三,赔偿处理不同
住宅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容易确定,而且保险标的一般不会变动,因此在投保时要尽可能足额投保,以获得充分的保障,对不足额投保的,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赔偿;家庭财产的保险标的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事先约定。出现保险损失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家庭财产赔付时一般不适用比例分摊制。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例,以免赔偿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购买住宅保险,保险公司会收取多少保费,这取决于住宅保险的保险金额,住宅的保险金额根据住宅保险估值来确定,而住宅保险估值则有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住宅的实际价值来核定,不同保险公司的住宅保险费也有所区别。那么,如果确定住宅保险费呢"para" label-module="para">
应缴付保险费金额=保险金额×适用的住宅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式中的住宅保险费率通常由三部分组成:纯费率、第一附加费和第二附加费率。
1、第一附加费率。它是根据住宅的实际损失对损失平均值的偏差程度确定以保管,使契约产生约束力,然后负责执行各项买卖条件,办清所有手续,再将定金与证书分别交付买主和卖主,最为适当。在美国,大部分不动产交易都利用委托保管制度。
2、纯费率,亦称附加费率。它是根据一个较长期内住宅损失率的平均值确定的。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以赔偿保险年度内的正常损失。
住宅保险一般由屋主或住户投保,保险费率为0.1-0.2%,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住宅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住宅保险选择如下: ①房地产财产保险。它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投保人可以是团体、法人、自然人等,与居民有关的主要是商品住宅保险和自购公有住房保险。 商品住宅保险是为购买商魄住宅的人提供的使其...
商品住房保险是一种为商品住宅购买者提供配套服务,使商品住宅购买者所购的住房在遇到意外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的险种。保险内容(1)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通过市场公开销售并作为住宅使用的.商品房屋的所...
2.1定值保险
住宅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不因住宅的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若住宅遭受意外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例如:某住宅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为100万元,遭受意外损坏时,住宅市价涨至120万元(或跌为80万元)。
A、若住宅全损--按保险额100万元赔偿;
B、若部分损失,损失量为七成--按70万元(100万元×70%)赔偿。
2.2不定值保险
在这种保险中,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的住宅发生意外损坏时按照市价来计算赔偿。同上例
A、若住宅全损:住宅市价涨为120万元,赔偿100万元;住宅市价跌至80万元,赔偿80万元。
B、若住宅部分损失为七成:住宅市价涨为120万元,实际损失为84万元(120×70%),赔偿70万元(84×100/120);市价跌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56万元(80×70%),赔偿56万元。
2.3重置价格保险
住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按住宅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申请将一幢旧住宅按相当于重建一幢新住宅的价值来保险,一旦住宅发生事故即可按重置价格获得赔偿。
2.4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住宅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如住宅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由于这种保险方式中在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住宅价值--第二保险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称这种方式为"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1、如果是贷款买房,可投保城镇居民贷款保险
该险种的保险责任是因火灾、爆炸、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及空中坠落物造成投保住宅损坏。保期自贷款次日零时起到贷款还清之日止。另外,保险公司目前开办的住房保险还有住房抵押保证保险、购房贷款定期人寿保险等。由于住房保险开办时间不长,因此在一些城市抵押保证保险还处于暂停阶段、但作为投保人还可选择其它贷款住房保险。
2、如果已经购买住房,可以选择投保城镇居民家庭财产保险
该险种把住宅、室内装饰财产列为特约承保财产,可以普通险、长效险两种形式承保。还可选城镇住房定额保险,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一是火灾、爆炸;二是暴风、暴雨、雷电、洪水、海啸、龙卷风造成的保险住宅倒塌、墙壁同一处的里外裂缝。
所谓住宅保险赔偿的处理,实际上就是被保险人的索赔和保险人的理赔。
6.1一、被保险人的索赔
当保险标的物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损失或损毁时,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单的规定给予赔偿,这种要求对被保险人来讲就叫做索赔。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无非就是在损失发生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因而索赔是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被保险人索赔的程序是:
(1)发出出险通知。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方式通知保险人,以便其查勘。即被保险人有通知的义务。
(2)被保险人应设法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险法规定,保险的住宅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施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即被保险人有施救的义务。
(3)等待接受检验。被保险人应保持损失现场的完整,以等待接受保险人的检验。损失现场是否完整,将影响损失金额的理算和保险人责任的确认。
(4)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不同的险种所要求的索赔文件有所不同。索赔文件一般包括:保险单、原始单据。如企业帐册、住宅产权证等。保险事故情况报告书、出险证明书及损失鉴定证明等。
(5)领取赔偿金。保险赔偿金一经双方确认,被保险人即可领取赔偿金。但当赔偿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还应该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者追偿责任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合同对保险的索赔时效也有一定的规定。住宅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索赔权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有关单证,或者从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为自动放弃权益。
6.2二、保险人的理赔
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程序和工作。保险人为保障自身的利益,通常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都会认真处理,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确认损失是否确实是承保的风险引起的,并搞清损失程度后才会作出应有的赔偿。
理赔的基本程序为:
(1)立案编号、现场勘查。
(2)审核保单。通常要审核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致损;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已毁损的财产是否为被保险的财产;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是否有可保利益等。
(3)损失核赔。即确定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给付赔偿金。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次支付赔款并结案。
(5)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当保险的住宅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先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通过阐述目前我国商品住宅质量问题的现状,介绍分析国外住宅质量保险体系的主要特点和具体内容,阐明目前在我国引进住宅质量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综述我国开展住宅质量保险面临的各种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从各个层面考虑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文章最后总结出在我国推行住宅质量保险将会形成一个多赢的局面。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住宅质量问题在商品房投诉中一直占有较高的比例。而一项最近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对于现有住宅的质量,除了11.5%的被访者表示“满意”外,49.7%的人认为“一般”,38.9%的人则“不满意”。
住宅综合保险是日本财产保险的一种,为适应日常生产中所遇到危险日趋复杂化的需要于昭和36年 (1961) 在住宅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扩大了责任范围而创设的。由于该险种以居住专用建筑物和存放在其中的家庭财物为承保对象,不仅承保财产的损失,还附有特约承保交通伤害保险、个人赔偿责任保险等,因而称为 “住宅综合保险”。
本保险由于火灾、雷击、爆裂、爆炸、风、水、雪灾所致之损失从建筑物外部物体的飞来、落下、冲撞的损失,供排水设备发生事故所致水濡的损失,骚扰和集团行为所致之损失,盗窃损失,持出财产的损害以及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分项负赔偿责任。赔偿时分: 损害赔款、持出家财赔款、风水雪灾赔款、临时费用赔款、残存物清理费用赔款、失火慰问费用赔款、伤害费用赔款等7项。损害赔偿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标的价值80%以上时,于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其实际损失。不满80%时,按有关规定计算赔款。2100433B
本书就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问题,论述了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作用与意义、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相关理论、中国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探索历程以及现行制度困境,深入分析了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范围、保险费率确定以及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在此基础上提出多元合作治理创新、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政策建议。
近日,《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发布,标志着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
根据实施方案,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方面。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赔偿处理方面。运行初期,基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考虑,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订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