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变化,即原主体变为另一主体。如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因故不能履行,经乙施工单位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建设单位。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是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发生变化,即客体的性质或范围发生变化。如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是住宅房屋,后改为商场房屋。 2100433B
合同主体变更通知书 (确认函) 编 辑 前 可 删 除 此 页 合同特点:内容简洁轮廓清晰 (花费了太多时间) 收取一点点费用请不要介 意 合同主体变更通知书 *********** 公司 : 我 (旧)公司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 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为 : 因我公司自身原 因 , 现 将 全 部 权 利 义 务 于 年 月 日 转 至 公司。原合同项下 (旧)公司的权利义务由 ****** (新)公司承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原 ***** 旧)公司与贵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 同(合同编号: )继续有效,其权利义务,债权债务 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至合同终 止。 2、截止 年 月 日双方已确认累计产生租赁费 元,共支付租赁费 元,其余未付款项 元及后期产 生的所有租赁费用由 ****** (新)公司代为承继。并请贵公 司将租赁费用直接付至
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事业,是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四通八达的现代交通,对于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发展国民经济,促进文化交流和巩固国防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幅员辽阔,大小山脉和江河湖泽纵横全国,在已通车的公路路线中尚有大量渡口需要改建为桥梁,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逐步实现,还迫切需要修建许多公路、铁路和桥梁,在此我们广大桥梁工程技术人员将不断面临着设计和建造各类桥梁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一、工程概况及方案比选 (一)概述 平远街至锁龙寺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GZ75(衡阳~南宁~昆明公路)位于云南省境内罗村口至昆明公路的重要段落,是云南省列为“九五”和“十五”期间改造的六条主要干线公路之一。它途径红河、文山两个地州的弥勒、开远、砚山等市县,东连广西省,南接国家级边境口岸那发、河口、船头等,西接国道主干线GZ40及国道326
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一)劳动关系主体不能变更: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人身关系是与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可转让的专有性。基于劳动力的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和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联的。劳动关系同时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也具有财产关系的一般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任何一方的变更,都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而是原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劳动关系主体可以变更的实践:实践部门认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可以变更。如《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十六)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又如《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再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三)》”;用人单位发生整体转制、兼并、收购等情况的,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由转制、兼并、收购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总包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时,项目经理部要及时将信息报送企业合同主管部门,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企业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盘点,对前期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若我方继续进行施工,要依照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并应将合同评审结果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
(2)工程分包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变更,项目经理部应将变更的情况书面上报企业合同主管部门,由合同主管部门依照分包合同评审制度予以评审和修订,项目经理部不得直接签认,修订后的分包合同经分支机构经理签字后生效。修订后的分包合同文件作为该工程分包合同的补充。
(3)合同主体发生变更达成的补充协议,必须经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核,防止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