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住房契税 | 目 的 | 鼓励个人改善住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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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在中国台湾是对不动产转让课征的税收。 1946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契税条例》,1949 年以后被台湾当局沿用并曾多次修正。不动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者,均应购用公定契纸,申报缴纳契税。但在开征土地增值税区域的土地,兔征契税。
现行纳税人及税率如下:
1、买卖契税,由买受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6%申报纳税;
2、典权契税,由典权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4%申报纳税;
3、交换契约,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价2%申报纳税,有给付差额价款者,其差额价款按买卖契税税率课征;
4、赠与契税,由受赠人估价立契,按契价6%申报纳税;
5、分割契税,由分割人估价立契,按契价2%申报纳税;
6、占有契税,由 占有不动产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人估价立契,按契价6%申报纳税,先典后卖者,可以原纳典权契税额抵缴买卖契税,但以典权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
下列情况免税:
一、各级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公立学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但供营业用者,不适用之。
二、政府经营之邮政事业,因业务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
三、政府因公务需要,以公有不动产交换,或因土地重划而交换不动产取得所有权者。
四、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变更起造人名义者。但以抵押、借贷等变相方式代替设典,取得使用权者,不适用之。
五、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其兴建中之建筑工程让与他人继续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变更起造人名义为受让人,并以该受让人为起造人名义取得使用执照者。
不课征契税之情形:
不动产为信托财产者,于左列各款信托关系人间移转所有权,不课征契税:
一、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间。
二、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间。
三、信托契约明定信托财产之受益人为委托人者,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与受益人间。
四、因遗嘱成立之信托,于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与受益人间。
五、因信托行为不成立、无效、解除或撤销,委托人与受托人间。
纳税人应于不动产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契约 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请为所有人之日起 30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表,检同产权契约书状凭证,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契税。稽征机关收到 申报后,应于15日内审查完毕,查定应纳税额,发单通知纳税人。由纳税人申报契价,未达申报时。由当地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标准价格,依评定标准 价格计征契税。纳税人应于稽征机关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缴纳,并领回原缴证件。凡因不动 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及占有而办理所有权登记者,地政机关应凭缴纳契税收据办理权利变更登记。2100433B
在2009年房地产业税收政策调整中,从价格、面积、容积率三方面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从2009年6月1日起,个人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也将按照统一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201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但是,为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机关在受理时要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根据政策规定,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普通住房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税率。此前,对申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提供材料,难以认定纳税人婚姻状况的,税务部门要求其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税务总局迅速发布公告,进一步简化优化契税办理流程。
1、不同的省市自治区,契税税率不同,如北京市、上海市是3%,而江西省是4%。2、买新房子,普通住宅可以减半征收,也就是北京市、上海市是1.5%,而江西省是2%。普通住宅的标准各地也不同。一般是120平...
3%。 非普通住宅的契税国家指导税率是3%,按房产总价计算。 各地可调整,有的地方调整到4%。
一、关于普通住房标准 1.政策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第三条(三)项明确规定了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其标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
<正> 北京市财政局公布了《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对于最近开始按套内建筑面积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在计算应征税款时,购房者应将单价折合成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销售的单价,相应确定住宅性质(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然后缴纳购房契税。同时,有关部门也公布了相应的换算公式,即单位建筑面积售价=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价格÷(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近日,达州市结合实际,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最大看点包括:公积金政策松动较大、购房享有每平方的补助、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有优惠,全面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这是去年国家出台房地产新政以来,该市首次推出的推动房地产快速发展的政策。
看点一:坚决落实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政策
国家、省上相继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政策后,该市迅速反应,认真抓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逐条逐项进行分析梳理,密切结合达州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该市制定的政策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一)鼓励城市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以货币安置方式为主,引导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相关规定缴纳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产权手续。
看点二:住房公积金购房六大变化
本次出台的意见,变化最大的是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放宽,为达州房地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限额的限制:凡购买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能提供足额贷款抵押担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贷款最高限额的限制。
(二)延长贷款期限: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0年。
(三)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允许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装修自住住房,用于旧房安装电梯,困难家庭子女当年考取大学缴纳相关费用。开展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异地贷款业务。允许提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为子女购买住房。
(四)降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住房公积金放贷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五)优化贷款办理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也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六)支持引导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和鼓励受托银行利用其网点、资源、技术优势,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宣传,加快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办理速度,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以贷定存、存贷挂钩”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存放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积极、贷款发放金额较高的受托银行,从新增缴存和定期到期的资金中,实行奖励性存款。
看点三:多项政策惠及购房人
群众利益是最大的利益,《意见》中最多最实际的是对购房者利益的关注,给购房人送出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一)凡在达州市主城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商品房,签订了正式网签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每套住房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业主80元/平方米的补助。享受住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签订网签合同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期间不得对外转让。各县(市、区)可自行制定补贴标准。
(二)鼓励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
看点四:助推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
达州是川渝鄂陕区域中心城市,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随着成渝经济区的加快发展,达州积极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着力打造宜居城市。
(一)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房地产项目可办理预售许可,其工程形象进度界定为:有地下车库的27米以下(不含27米)的多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有地下车库的27米以上(含27米)100米以下(不含100米)的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有地下车库的100米以上(含100米)的超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五层;无地下车库的多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
(二)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不再执行“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满足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暂停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配建条件,暂停期内取消将配建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
看点五:购普通商品房金融税收有优惠
本次出台的《意见》强化了税收和金融的作用,个人在购买普通商品房将会得到实惠。
(一)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第二套住房契税按法定税率征收。
(二)金融机构向居民家庭在该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
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由税收入库地财政部门按实际发放符合规定条件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民营资本全额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自主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其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据业内有关人士分析认为,该市出台的《意见》,内容全面,指导性强,给市民带来的实惠多,对房地产健康促进作用大。《意见》有效期1年(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期满自行失效,有利于操作和执行,在达州城镇化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中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贾金戈 严开川 谢建荣)
新政·影响
集中缴纳契税现象可能发生
按照昨天晚上出台的新政,明天起即10月1日起,普通商品住房契税减半征收优惠、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都将“弃旧用新”,这意味着,对那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非家庭唯一住房的人而言,今天将是最后一天能享受“契税减半”优惠的时间,因此,根据此前北京曾多次出现的“买房人集中赶优惠政策末班车”现象,今天各区县契税部门,或将再次出现购房人集中排队办理契税缴纳手续现象。
新文件明确,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即那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但家庭还拥有多套商品住房或者公房、房改房等住房的,明天起就不再能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同样“缩水”的还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政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对此,业内人士提醒购房人,根据过去的经验,一半部委文件地方政府都会出台实施细则,即新老政策将有一个过渡期,北京是否从明天起执行契税新规?想赶搭“契税优惠末班车”的购房人出门前,最好先问问相关部门,如果有一个过渡期,就没有必要“赶搭末班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