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适应国家、省、市上位法律、法规变化,进一步简化、整合行政审批制度,在《珠海市“绿色图章”实施细则(试行)》(2015版)的基础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并征集各相关单位意见,起草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现就起草该制度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上位法的变化。
上位法律、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变化及《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要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推进深化精简审批、简政放权的管理模式,同时也从法律上重新明确了“绿色图章”审查部门及适用范围。
(二)原有《“绿色图章”制度》与发展形势不适应。
2015年2月3日,《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与验收中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珠市政林业〔2015〕31号,下称《“绿色图章”制度》)正式印发,该制度的出台弥补了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缺口,完善了绿化工程审查机制,促进我市绿化管理工作走向成熟。
由于《“绿色图章”制度》规定有效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目前文件已过期。此外,2019年机构改革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接了原市市政林业局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职能,原《“绿色图章”制度》实施程序中的职能部门分工已不再适用,需重新拟定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二、起草目的
为切实发挥“绿色图章”审查作用以及解决存在问题,保障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审批机制等管理制度,制定该《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三、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2号)。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省九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 第63号)。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四)《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审查。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其中,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重大公共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园林绿化指标。
四、制度程序说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位法规、相关规定和现行《“绿化图章”制度》实际工作情况,广泛收集材料,深入研究,多次征询横琴新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职能单位意见及珠海格林集团、珠海华发集团、市风景园林和林业协会等国企、私企单位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会及在局网站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积极采纳各单位建设性、规范性意见,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五、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本办法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融资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
500m²以下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可免办“绿色图章”手续。
(二)职能分工。
鉴于政府组织机构调整及推行简政放权基本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跨区域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联合实施“绿色图章”程序。
(三)设计方案审查。
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简化审批程序以及容缺后补管理模式等相关要求,针对原“设计方案审查模式”调整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审查绿化方案,对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为设计方案审查提供参考意见;对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内部审查模式。
重大公共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针对原“设计方案审查程序”调整为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但满足第六条第(一)、(二)、(三)、(五)、(七)、(八)项且提供项目立项预审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及项目选址意见(含用地范围图)的,审查部门可先行受理并即时作出补齐补正告知,材料补齐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逾期未补作退件处理。
(四)施工备案。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度有关规定及参考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深化精简审批要求,取消原有施工图审查,本办法废止原施工图审查,新增施工备案,规定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备案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并明确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备案所需资料。
(五)竣工验收备案。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有关规定及参考房屋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深化精简审批要求,取消原竣工验收,新增竣工验收备案,规定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报“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并明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所需资料。
2100433B
珠建城规〔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完善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审核机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融资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
500m²以下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可免办“绿色图章”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图章”,是指城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对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开工前施工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跨区域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联合实施“绿色图章”程序。
第二章 设计方案审查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融资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功能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申请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核盖业务专用章。未经审查合格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三)建设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四)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或可研备案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立项批复资料);
(五)规划总平面图;
(六)规划红线图(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提供用地范围图);
(七)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方案设计一式两套,电子文件(CAD光盘)一套;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见、树木迁移砍伐的意见等)。
第七条 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总说明(含工程概况、设计依据、现状概述及分析、设计原则、总体构思和布局、专项设计说明、用地平衡表、投资估算、绿地率等);
(二)区位图;
标明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图纸比例不限;
(三)用地现状图;
标明用地边界、周边道路、现状地形等高线、道路、有保留价值的植物、建筑物和构筑物、水体边缘线等。
(四)总平面图;
标明用地边界、周边道路、出入口位置、设计地形等高线、设计植物、设计园路铺装场地;标明保留的原有园路、植物和各类水体的边缘线、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停车场位置及范围。
标明用地平衡表、比例尺、指北针、图例及注释。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五)功能分区或景观分区图;
用地功能或景区的划分及名称。图纸比例不限。
(六)竖向设计图;
标明设计地形标高与原地形标高;标明主要控制点高程;标明水体的常水位、最高水位与最低水位、水底标高;绘制地形剖面图。
(七)园路设计与交通分析图;
标明各级道路、人流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布局;分析道路功能与交通组织。
(八)种植设计图;
现状植物调查图、现状土壤情况、土壤配置设计、植物配置规划平面图、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
(九)主要景点设计图;
对主要景点或重点区域作局部景点设计。
(十)专项设计图;
园林建筑与小品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结构设计、市政配套设计等。
(十一)投资估算。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符合编制深度要求。各类设计图纸的图例图示应当符合标准,规划图纸应当包含用地红线(或用地范围线)、规划路边线、指北针、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签名等内容。
第九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绿地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计方案是否达到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政策要求;
(四)植物设计选用及配置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现植物多样性、特色性、抗风性及乡土植物选择原则;
(五)新建或改建室外公共停车场应体现林荫性,停车位间种植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遮阳;
(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是否落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意见;
(七)涉及城市树木迁移及砍伐的,是否落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意见;
(八)场地现状土壤和设计用土可否满足植物生长需要;
(九)投资估算(以可研批复为依据)。
第十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审查绿化方案,对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为设计方案审查提供参考意见;对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内部审查模式。
重大公共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如下:
(一)财政投融资的各类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绿色图章”管理部门。“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
(二)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但满足第六条第(一)、(二)、(三)、(五)、(七)、(八)项且提供项目立项预审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及项目选址意见(含用地范围图)的,审查部门可先行受理并即时作出补齐补正告知,材料补齐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逾期未补作退件处理。
(三)“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在受理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初次审查不合格的,审查部门通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修改完成由审查部门再次组织审查。经两次审查不合格的,退件处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核查绿化工程是否通过“绿色图章”设计方案审查。
第三章 施工备案
第十二条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备案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绿化工程施工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施工备案申请表;
(二)勘察报告;
(三)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格证明;
(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五)中标通知书(招投标项目);
(六)施工合同;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料;
(八)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九)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一套;
(十)监理合同(无监理单位的项目无需提供);
(十一)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备案办结;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报“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绿地及其内部建筑的位置、面积验收测绘资料、《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质保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报告》);
(三)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一套;
(四)“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历次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备案办结;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重大园林绿化工程,指本办法适用范围内,项目总投资三千万以上且人流密集的场所,或者位于城市重要景观风貌区域、重要城市干道、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项目所在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参加审批、验收时,可参照本办法与主体工程并联审批、验收,无需专项实施“绿色图章”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原《珠海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珠市政林业〔2015〕120号)同时废止。
一、树木栽植 树水栽植成功与否,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如树木自身的质量及其移 植期,生长环境的温度,光照、土壤、肥料、水分、病虫害等 树木有深根性和浅根性两种。种植深根性的树木应有深厚的土壤, 在移植大乔木时比小乔木、灌木需要更多的根土。所以栽植地要有较大 的有效深度。具体可见表 2K3170lll 出于安全考虑,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线及建筑物等应保持一定的安 全距离 1 树木与架空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l )电线电压 380V ,翎支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 1.00m 2)电线电压 3000~ 10000V ,树枝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 均不小于 3 . 00m 。 2 树木与地下管线的间距 1)乔木中心与各种地下管线边缘的间距均不小于 0.95m 2 )灌木边缘与各种地下管线边缘的间距均不小于 0.50m。 注:各种管线指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电力电缆、弱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养护 ) 14、下面为引起园林植物营养贫乏症的具体原因的是 (土壤理化性质 不良 )。 15、小型假山,用景石叠成的山形景观,主峰高度 4m以上,用景石 (60吨 )以下者为小型。 16.喷泉的基本组成为土建池体、管道阀门系统、动力水泵系统、 (灯 光照明系统)等 17.关于整地的方法,下面说法正确的是(园林植物栽植地的整地工 作包括适当整理地形、翻地,去除杂物,碎土,耙平,填压土壤等内 容)。 18.一般园路分为以下几种: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林荫道、滨 江道和各种广场、休闲小径。 19.关于客土栽培说法错误的是(栽植地的土壤无法适宜园林植物生 长的,可以不进行客土栽植) 。 20.园林树木的栽植时期,应根据(树木特性和栽植地区的气候条 件 )而定。 21.山体由山顶和(山脊 )两部分组成。 22.由于苗木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苗木栽植成活率和以后的绿化效 果,所以
竣工图图章
1."竣工图章"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编制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 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以及监理单位等基本内容。各方负责人要对竣工图负责。
2.所有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并由各方负责人签署姓名。竣工图章中的签名必须齐全,不得代签。
3.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其设计图签中必须注明为竣工阶段,并由绘制人和技术负责人在设计图签中签字。
4.竣工图章应加盖在图签附近的空白处。
5.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红色或蓝色印泥。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以及《珠海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珠海市绿化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绿道按照等级和规模划分为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区域绿道是指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城市内重要功能组团、对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绿道。
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社区居民服务的绿道。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有利于绿道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绿道网的生态、休闲、旅游、康体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和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场所,可供行人和自行车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和设施。
绿道建设应当串联成网,形成绿道网。
绿道网是由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构成的网络状绿色开敞空间系统。
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园林部门)是本市绿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维护、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体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把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投资计划,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本市绿道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属地建设、分区管理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绿道管理的相应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立绿道管理长效机制。
鼓励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无偿捐助、旅游开发、出资命名、认建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