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 | 颁布时间 | 2020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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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20年7月7日 | 发布单位 |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
一、为什么要修订出台《办法》
2017年5月10日及2018年1月26日,我市先后印发施行《关于加快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的办法》(珠规建更规〔2017〕2号)及《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关于加快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的办法>文件执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珠规建更规〔2018〕2号)。这些“烂尾楼”处置政策施行期间,一批“烂尾楼”项目得以有效推进。据统计,2017年5月政策出台以来,6个“烂尾楼”正在实施拆建,54个“烂尾楼”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珠规建更规〔2017〕2号文有效期仅至2020年5月10日,为了继续推进项目,做好政策衔接,需要开展修订工作。
二、《办法》适用于处理哪些“烂尾楼”项目
《办法》在适用范围方面,与原政策保持一致,具体体现在第三条。即,适用本《办法》的“烂尾楼”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二)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
(三)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选择按照本《办法》的“烂尾楼”项目,不得再享受其他城市更新相关政策优惠。
三、《办法》不适用于处理哪些“烂尾楼”项目
不适用本办法的“烂尾楼”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烂尾楼”;
(二)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三)非政府组织实施或不动产权利人实施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对于上述三类“烂尾楼”,如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准入门槛,可按“三旧”改造政策予以盘活。
四、“烂尾楼”项目依据哪些原则处理
在“烂尾楼”项目处置应遵循的原则方面,《办法》与原政策保持一致,具体体现在第五条:一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二是依法处置、规划引导;三是分类处理、循序渐进;四是属地推进、因地制宜。
五、“烂尾楼”项目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以及由谁盘活处置
在“烂尾楼”项目处置方式及实施主体上,《办法》与原政策保持一致,具体体现在第六条:由原不动产权利人申报,实施项目续建、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或政府通过收回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处理。
对存有多个权益主体的,原不动产权利人需要进行权益整合,形成单一主体后申报、实施。具体体现在第九条。
需由政府收回的,采取征收或协议收购等方式处理。具体体现在第十条。
六、《办法》在扶持政策方面有什么变化
“烂尾楼”项目必须按照现行规定交清原欠缴地价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方能进行续建、重建;在续建、重建时,原则上应延续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调整原规划设计方案。
在具体扶持政策方面,《办法》继续给予基准地价计价标准、规划方案调整(即增加建筑规模或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计算、相应的规费补贴等支持。此外,在合宗开发、联动开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保证金缴存方式等方面,《办法》补充给予了相应扶持,具体体现在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二十二条。
七、《办法》在债权债务处置方面有什么指引
在债权债务处置方面,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指引“烂尾楼”项目债权债务选取以下方式之一予以依法清理,具体体现在第八条:
(一)重整;
(二)和解;
(三)破产清算。
同时,《办法》还提出,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探索“烂尾楼”项目预重整具体实施方式,积极指引及支持配合“烂尾楼”项目债务人实施预重整后,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重整。
八、如何防范批准实施盘活的烂尾楼项目再度烂尾
从政府监管角度,《办法》提出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第一,复工续建的,强调必须符合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等条件,具体体现在第七条。
第二,签订监管协议并缴纳建设保证金,具体体现在第二十二条。
第三,限期办理供地及报建手续并开工建设,具体体现在第二十四条。“烂尾楼”项目的开工及竣工时限应当严格按照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执行。未按时开工,且开工延期申请未获市政府批准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原处置方案批复文件,取消相应的扶持政策。含住宅项目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其他项目,竣工时限不超过3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结合实际建设工程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限,但位于万山区的延期不得超过4年,其他区的延期不得超过2年。
第四,采取拆除重建方式处置的,项目闲置土地认定、转让等严格按照新出让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准。
九、对于未能自行实施或引入市场主体实施盘活的“烂尾楼”如何处置
“烂尾楼”项目主要依靠市场运作,对于未能自行实施,也未能引入市场主体实施的,政府将适当介入:
(一)第一,对于短期内难以盘活的项目,考虑到市容市貌和安全的要求,由业主委托专业单位采取安全加固措施,或实施环境绿化整治或拆除。不按要求履行的,区相关部门将按照房屋安全管理、市容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具体体现在第十八条。
第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等原因需由政府收回的,可由政府实施征收,具体体现在第十条。
第三,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双方协调一致的,也可以通过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达成收地协议等方式处理,具体体现在第十条。
十、项目如何报批
《办法》对各类处置方式均给予了报批指引,具体体现在第六条:
(一)申报拆建重建或涉及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续建的,全部审批事项均由区级政府办理。具体程序参照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有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申报项目规划方案后,由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受理并审查;审查通过后,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编制供地方案,汇总形成处置方案,并组织材料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涉及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补交地价款的,由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一并参照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程序,履行委托评估及报批程序,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二)申报综合整治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参照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程序,受理并审查项目不动产权利人申报的规划方案,核发审批文件。
(三)申报交由政府征收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处理。
(四)申报交由政府收回或协议收购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转土地储备机构处理。
(五)申报续建且不涉及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转市自然资源分局处理。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盘活土地资源,妥善处理我市历史遗留的“烂尾楼”问题,创建良好的市容市貌和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下列“烂尾楼”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烂尾楼”;
(二)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三)非政府组织实施或不动产权利人实施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受理申请时建设现状情况与2012年以前测绘的地形图或拍摄的遥感影像图、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显示的项目建设状况基本一致的,可认定为项目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
第四条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政策研究、项目年度计划推进落实情况的监督,以及具体项目处置的指导,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涉及市级部门审查、审批、监管事项。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年度计划、具体项目处置方案的审批。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区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烂尾楼”项目基础数据摸底调查、处置的年度计划编制、“烂尾楼”项目的认定,以及处置方案的受理、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区,包括横琴新区(即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发展改革新拓展区,下同)、各行政区及经济功能区。
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情况、建设情况,和不动产产权登记、查封抵押、债权债务及其他权益情况等。
本办法所称处置方案,包括规划方案、供地方案及其他具体鼓励扶持及处置措施。
第五条“烂尾楼”项目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提供政策引导和扶持,运用市场手段,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项目问题。
(二)依法处置、规划引导。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推动整治处理工作,在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合理规划引导和支持。
(三)分类处理、循序渐进。依据项目地区、地段、类型、功能的不同,区别处理,分类推进。重点解决位于重点地段、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其余由市场主体逐步循序消化处理。
(四)属地推进、因地制宜。处置权责充分下放给各区政府(管委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推进,客观分析项目不动产权利人诉求,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置措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根据“烂尾楼”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按照以下四种方式之一予以处置:
(一)项目续建。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生态红线管控等要求的,可对项目在不拆除原有工程的基础上进行续建。
(二)拆除重建。不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或市场需求的,可以对项目进行拆除重建。
(三)综合整治。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在要求期限内仍无法盘活的,由项目不动产权利人负责进行整治或者拆除复绿。
(四)政府收回。符合收地情形的,政府依法无偿或者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第七条“烂尾楼”项目需要复工续建的,其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房屋建筑安全质量进行评估鉴定,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方可申请复工续建。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烂尾楼”项目债权债务可选取以下方式之一予以依法清理:
(一)重整;
(二)和解;
(三)破产清算。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探索“烂尾楼”项目预重整具体实施方式,积极指引及支持配合“烂尾楼”项目债务人实施预重整后,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重整。
本办法所称“预重整”,是指“烂尾楼”项目债务人以企业名义自行聘请有资质与经验的法律顾问团队,由法律顾问团队在查清和界定债务人资产负债的基础上,召集债务人、债权人和新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谈判协商形成预重整方案。
第九条“烂尾楼”项目处置可选取以下方式之一组织实施:
(一)单一的不动产权利人自行申报及实施;
(二)不动产权利人之一整合全部房屋所有权权益及土地使用权权益后,作为单一主体自主实施;
(三)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等原因需由政府收回的,可通过收回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烂尾楼”项目在要求期限内盘活的,地价计收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烂尾楼”项目原已在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计地价并存在欠缴地价记录的,须先交清原欠缴地价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方能进行续建、重建。
(二)对于出让用地,续建、重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或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的,原则上按办理地价核准当时的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经市自然资源分局批准减少原已核计地价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原缴交地价标准扣减;配建且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的物业及设施部分,不计收地价。
(三)对于划拨用地,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为出让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此情形以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补交地价款的,按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补交地价款。其中对于采用续建、拆除重建方式处置的,应当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原用途、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基准地价完善划拨改出让手续。
(四)项目停工前有超批准面积等违法建设的,经市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并出具意见,允许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予以保留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上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处罚后,按办理地价核准当时的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完善相关手续。否则,应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经批准盘活的“烂尾楼”项目,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应当重新与市自然资源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出让年限按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之日重新起算。
第十三条“烂尾楼”项目原则上应延续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调整原规划设计方案。
原规划设计方案已不符合现行规划规范或公共利益的,须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重新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涉及增加建筑规模或改变土地用途的,修编后的规划设计方案须通过“四评估”(即公共服务设施评估、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景观风貌及历史文化保护评估、经济评估)进行合理研判。涉及增加住宅功能的,无需配建公租房。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须按照规定在规划研究阶段一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第十四条“烂尾楼”项目可与城市更新项目或出让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合宗,整体规划及开发建设。用地合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合宗用地毗邻;
(二)涉及出让用地建设项目的,拟合宗用地的“烂尾楼”项目与出让用地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相同;
(三)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拟合宗用地的“烂尾楼”项目土地使用权人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一致;
(四)拟合宗用地的土地用途相同或兼容。
本条前款涉及项目间建筑指标转移覆盖的,应按照转移覆盖前所属项目适用的地价计收相关规定处理。
本条所述用地合宗事项,应纳入处置方案一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应纳入供地方案一并报批。
第十五条“烂尾楼”项目可与城市更新项目或出让用地建设项目联动开发建设,建筑指标由高规划容积率用地向低规划容积率用地转移覆盖。联动开发建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联动开发建设用地位于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范围内;
(二)涉及出让用地建设项目的,拟联动开发建设的“烂尾楼”项目与出让用地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相同;
(三)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拟联动开发建设的“烂尾楼”项目土地使用权人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一致;
(四)承接建筑指标的用地具有与转移的建筑指标相应土地用途相同或兼容的土地用途;
(五)建筑指标转移前及转移后,项目规划设计均应符合现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烂尾楼”项目原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现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述建筑指标转移覆盖,其地价应按照转移覆盖前所属项目适用的地价计收相关规定处理,并按照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等值、对应土地用途不变的标准予以置换。
本条所述项目联动开发建设事项,应纳入处置方案一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应纳入供地方案一并报批。
第十六条“烂尾楼”项目涉及提高容积率的,新增建筑规模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涉及提高容积率的,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条前款所述新增建筑规模,按照变更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项目总建筑规模差额核算。
第十七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可设定相应的规费补贴等奖励措施,根据项目处理具体情况、处理效率等予以扶持。
第十八条“烂尾楼”项目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或对市容环境造成影响的,其不动产权利人应委托专业单位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实施环境绿化整治或拆除复绿。
“烂尾楼”项目不动产权利人不按要求履行时,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处置:
(一)存有房屋安全隐患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通知“烂尾楼”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在优惠政策限期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选择处置措施进行申报,并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条受理申请后,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开展基础数据调查,经认定符合“烂尾楼”项目的,应向申请人核发认定核准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申报拆建重建或涉及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续建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参照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程序,受理并审查项目不动产权利人申报的规划方案,编制供地方案,汇总形成处置方案,并组织材料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涉及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补交地价款的,由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一并参照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程序,履行委托评估及报批程序,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申报综合整治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参照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程序,受理并审查项目不动产权利人申报的规划方案,核发审批文件。
申报交由政府征收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处理。
申报交由政府收回或协议收购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转土地储备机构处理。
申报续建且不涉及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转市自然资源分局处理。
第四章 实施及监管
第二十二条在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应与“烂尾楼”项目不动产权利人签订“烂尾楼”项目处置监管协议,明确工程进度要求,并约定履约保证金核算、缴存及返还方式。
履约保证金缴存数额按照以下方式核算,并依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予以返还:
(一)建设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下(含)的部分,履约保证金按该部分资金的60%缴存。
(二)建设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的部分,履约保证金按该部分资金的40%缴存。
(三)建设工程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部分,履约保证金按该部分资金的30%缴存。
履约保证金可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的方式缴存,其具体返还规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另行研究制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应按政府部门关于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执行,按法定程序开展相关报建手续。
需要续建或者拆除重建的,在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180日内,市自然资源分局应与项目不动产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烂尾楼”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限应当严格按照与市自然资源分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或补充协议执行,原则上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或补充协议之日起1年内开工;竣工时限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或补充协议约定开工之日起算不得超过3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且土地用途不含住宅的,结合实际建设工程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限,且位于万山区的延期不得超过4年,其他区的延期不得超过2年。
未按时开工,且开工延期申请未获市政府批准的,市自然资源分局应及时函告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由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原处置方案批复文件,取消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采取拆除重建方式处置的,项目闲置土地认定、转让等应按照新出让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准。
第二十六条“烂尾楼”项目按照处置方案批复文件缴交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时市财政体制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分成。各区应对该项收入进行专账核算,作为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及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或有未及情形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收集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20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6日。2018年1月26日印发的《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关于加快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珠规建更规〔2018〕2号)同时废止。
你好.的确是烂尾楼来的.我在珠海做房产经纪人,对那比较了解物业地址: 前山西门,也就是前山立交桥那里,. 朝向: 南 建筑年代: 1999年 如果不明.百度发信息给我.
建造到一定的规模,没有竣工(收尾),不能使用的楼房都可称为烂尾楼。 主要有两种原因: 1、这桩楼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流程,所以可能在选址、规划、建设方面...
建造到一定的规模,没有竣工(收尾),不能使用的楼房都可称为烂尾楼。 主要有两种原因: 1、这桩楼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流程,所以可能在选址、规划、建设方面是违规的。有些人,认为有靠山有钱财,无视政府法律法...
谈谈“烂尾楼”的再开发——一“、烂尾楼”的危害 “ 烂尾楼”一词来自香港,意为尚未完工开发商便不知去向,或者开发商由于陷入资金短缺、债务纠纷或法律诉讼而无力继续进行建设的工程。需强调的是,由于开发商主动调整投资决策,在取得土地后暂不开发或暂...
烂尾楼成外资进京跳板——多年的沉寂已被打破,在北京站东街与东二环交界口矗立了两年之后的烂尾楼名成国际大厦迎来新主。
广州82座“烂尾楼”目前九成已经盘活
广州82座“烂尾楼”目前九成已经盘活。据透露,广州市领导亲自挂帅,两次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强力推进处置“烂尾楼”,而且这是广州历届政府高度重视的重点民生工程。
广州曾经有82座烂尾楼!以后的广州城建的历史不知道会不会记下这一段?烂尾楼搬不走,炸不掉,建不成,用不了。就像一只只巨大的怪兽,天天站在街上吃利息,天天高高地傻傻地站在大街上丢人现眼。世界上本无烂尾楼,烂尾楼现象也并非广州独有。那么,广州这么多的烂尾楼是怎么来的呢?上世纪90年代,大批境外商人看好广州的前景前来投资,一些本地投资商也瞄准发展机遇,纷纷购置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据报道,广州迎来了房地产开发热潮,但有些开发商实际上并没有资金实力,只是想借项目融资甚至空手套白狼,这些项目不可避免就成了烂尾项目,“资金链断裂是这些楼盘烂尾的一个共性。”
烂尾楼也拉下了不少官员。比如被称为“中国第一烂尾楼”的中诚广场,就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拉下马。曾风光奠基不久烂尾的海联大厦也将广东省统战部原副部长徐裕年送进了监狱。更令人感慨的是,1995年,烂尾的港澳江南中心,一名合作商一跃而下,轰动一时。
当年要是没有“本事”光有钱,估计拿得下后来成为烂尾楼项目的人不会太多。所谓有本事,当然就是能够打通走向权力的道路。表面上看,曾经被讥讽为“没有规划局长”的广州,城市建设好像是拿着笔随意涂鸦的结果,谁都知道这一笔那一笔的画法都是大有讲究的。历史是个乖巧的女仆,一般都只说主人的好话不说坏话。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不等于一切都可以一笔勾销。毕竟烂尾楼太高太大无法视而不见,烂尾楼数目太多牵扯太多,而且被牵扯进烂尾楼的人和事都太复杂。烂尾楼的故事很难随风飘散。
假如我们把“政府”这个很抽象的概念看做是一个人的话会很有意思。人是讲运气的。早二十年做个“政府”那是鸿运当头,大把地皮随便征,随便卖,大把项目随便立随便建。那时候权力的空间很大很大,而各种法规很少很模糊。更要命的是,那个时代还没有责任政府这一说,有权大晒。因而不光大把地可以卖大把项目可以立,更是大把手尾可以留。今天广州乱七八糟的城市格局基本上就是那个有权就是草头王的时代的遗产。而现在做个“政府”运气却很背,可以挥洒的空间越来越小,各种掣肘越来越大,需要执好的手尾越来越多越来越难执。广州82座烂尾楼九成已经被搞定,真是不容易!也许这是从一个非常另类的角度演绎了责任政府的意义:不管手尾是谁留下的,只要是政府的责任就必须履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唐洪涛
房地产开发改变城市,城市的发展造就房地产。但有些房地产项目注定是一座城市的死结,比如烂尾楼。曾经它有望成就这座城市的繁荣,但最终却沦落为城市的伤疤。
细细盘点徐州形形色色的的烂尾楼:华厦广场、雨润广场、龙商荣域、天成国贸……多数兴建时间在2010年前后,不甘写在它们的“脸上”,闲置或荒废,未曾离去却融入不了。目前来看,它们当中有些已经复活,有些还在继续死寂,有些刚刚复活却又重新陷入困境。烂尾楼的命运考验着这座城市的未来。
位于徐州市中心的淮海路是徐州市最繁华的商业街区,漫步于此,耳边似乎仍在呼啸着淮海战役的隆隆炮声。
坐落在淮海路的雨润广场(现名“中央广场”)是徐州市政重点工程项目,也是曾被寄予厚望的“徐州第一高楼”,如今却呈烂尾状态。工程量仅完成了三分之一左右,259米的设计高度似乎再难企及,这个占地面积4.28万平方米的庞大身躯仿佛正在诉说着一个英雄末路的故事……
2015年3月,雨润控股集团掌门人祝义财被检察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就此,一段白手起家的传奇故事戛然而止。祝义财至今音讯全无,雨润广场随之烂尾。
围绕雨润广场的消息满天飞,去年年底,接手的南京中商集团董事会决定将徐州雨润中央国际广场、淮安雨润中央国际广场、宿迁雨润国际广场与外部战略伙伴寻求战略合作,该等项目合作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权合作等。但时至今日,雨润广场这个预算投资近50亿元,预期建设周期6年的苏北第一高楼依然等不到新主人的到来。
与雨润广场类似的烂尾楼在徐州比比皆是,且渐有围城之势。为此徐州市政府针对各个项目成立了工作组,推进解决,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过,该市认为项目烂尾问题非常复杂,多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尽管政府重视,但是也不能完全取代企业的功能。
烂尾楼面临的问题是资产权属不清晰,中间债权人过多,处置起来周期长、难度大,而这类项目引发的社会问题又亟待解决。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投资部主任刘澄指出,资产能够覆盖债务的烂尾项目可以由政府主导优先解决,而资不抵债的烂尾项目则考虑破产重整后配建新增项目整体统筹。
有专家则建议,在现今区块链技术应用下,不妨尝试用“区块链+不动产”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置烂尾楼。
烂尾的苏北第一高楼
在中国食品界,雨润集团曾是一段传奇,在房地产界同样如此。
曾经的雨润广场如今已被中商集团接手,更名为中央广场,但是,其接待中心仍然有一座展示大厅,用“有一种历程,叫传奇”为题图文并茂地讲述着雨润集团与祝义财的流金岁月:1993年1月8日,普通家庭出生的祝义财成立南京市雨润肉食品公司;1997年4月,出资2500多万元收购南京罐头食品厂;2002年,进军地产,谋局全国;2005年10月3日,雨润食品在港交所上市;2005年,雨润以47%股份控股南京中商集团,业务领域拓展至百货业;2007年,中央广场用地成功摘牌签约;2011年,多项产业造就“雨润帝国”版图:食品、物流、地产、商业、旅游、建工、金融……
雨润广场地块原属于徐州百货大楼,位居徐州中心商圈的核心地段,东邻彭城路、西靠中山南路、南至青年路、北接淮海路,可谓寸土寸金。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4.28万平米,总建筑面积约52万平方米(商业酒店写字楼部分),总高度259米,将由双塔楼、裙楼、城市休闲广场组成,是集高档购物中心、五星级酒店、甲级写字楼、酒店式服务公寓于一体的高端城市综合体。
拿下徐州百货大楼地块,意图打造城市新地标,这些动作都昭示着祝义财的勃勃雄心。尤其是在2005年控股中商集团后,依托中商集团70多年丰富成熟的商业运营经验,雨润集团大举进军商业地产领域,2008年起,通过雨润广场的规模化、标准化开发,“雨润”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
在徐州,雨润集团投资50亿元打造雨润广场,按照最初设想,该项目作为淮海经济区最大的“城市综合体”,将为淮海地区带来同步全球的国际都会时尚生活,增强徐州在淮海经济区的辐射力和竞争力,将成为徐州地区第一、淮海经济区最具影响力,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大型地标性城市商业综合体。该项目计划于2015年10月建成开业。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2015年3月,祝义财突然失联,不久,雨润集团宣布其被检察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该项目就此陷入泥潭。
“现在,这里已经由中商集团接手,改名为中央广场了。”4月21日,中央广场工作人员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介绍,该项目由雨润集团和中商集团共同开发,但以雨润集团为主,祝义财为何出事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一日没有结果,新的银行贷款就一日难以获批,原有的贷款更难以偿还,由此形成恶性循环,资金链就出现了严重问题,中商集团即便接手也无计可施,该项目至今未能开盘。
关于烂尾的原因,徐州市城乡建设局给过一个回复:“由于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方雨润集团出现资金问题,造成该项目资金投入不到位,无法及时继续施工,该工程现处于停工状态。”
围城之势
在徐州,烂尾项目远远不止雨润广场一座。
雨润广场对面就有一栋烂尾楼——天成国贸。该项目在2003年被列入了徐州市政府中心商圈五大重点工程名单中,遗憾的是,从开工那天开始,该项目就陷入了开工、停工、再开工、再停工的怪圈之中,项目名称也多次更改,从曼哈顿广场、天城国贸、乐宾百货、力宝城到银座商城。2007年,徐州天成房地产公司接手,并与印尼力宝集团签约,2010年,该项目易名为力宝城,但是仅盖了几层裙楼就又停工了。2011年,力宝城试图营业,由于前期商场基础装修不合格,消防未通过验收,加之招商不善,2012年关门歇业。2013年,山东银座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银座商城进入裙楼营业,由于经营状况不佳,2017年已经撤走。如今该项目现场,一楼大门紧锁,透过玻璃望去,内部一片狼藉。
同处该商圈的徐州金鹰国际购物中心同样命运多舛。该项目前身是烂尾多年的徐州国际商厦。2003年,在徐州市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南京金鹰国际购物集团与徐州市供销合作总社正式签订项目转让协议,由金鹰国际购物集团成立徐州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8998万元,同时承接负债1.3亿元的方式,整体接收徐州国际商厦。多年过去,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扩建工程依旧进展缓慢。按照今年徐州市城建及产业项目重点工程名单,该项目塔楼续建开工。南京金鹰国际购物集团也表示,今年该集团的工作重点就是南京金鹰世界和徐州金鹰国际购物中心。
徐州另外一个影响较大的烂尾项目是华厦广场。2010年徐州本土曾经最大的开发商华厦集团开始着手打造华厦广场。但是,2015年初,华厦集团资金链断裂,该项目停工。同时,华厦集团开发的天山绿洲、山南小镇等多个项目都出现了烂尾问题,或迟迟不能交房,或交房多年却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在徐州市政府的努力之下,目前华厦广场有所进展,由该市国企新盛公司部分接盘,但是问题仍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烂尾症结
徐州市烂尾项目为何如此之多?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投资部主任刘澄认为,烂尾楼的产生一般由于两个原因,一是土地出让金违规使用杠杆融资,直接导致项目杠杆率过高,一旦市场收紧,项目风险暴露。二是开发商违规挪用预售款,导致本项目支付工程款进度受阻。
徐州市相关部门指出,一方面与全国房地产行业的大环境有关,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经营出现了问题,与企业的资金链、项目工程量等有关。前几年徐州房地产市场形势一片大好,许多投资商争相上马项目,销售的业绩亦非常可观,随着近年来徐州房地产行业形势的下滑,许多企业资金链就出现了问题,不得不停工,政府部门对此也深感棘手。
徐州市政府很重视现有烂尾楼项目,针对各个项目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一般是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多个单位组成,一对一地解决问题。
以加州玫瑰园为例,该项目所在地块面积约1600亩,2005年由江苏中住佳展(徐州)公司拍得,规划分为四期开发建设,最先由中新地产集团一手操盘,后被一家徐州当地开发商接盘,随之出现了两位接盘者均因为这个楼盘意外被害,该项目也在经历多次转手、多任掌事人抽取资金后,宣告资金链断裂,于2013年8月停工。
针对加州玫瑰园项目,徐州市铜山区政府成立了工作组。2015年9月,该项目第一次复工遭遇“流产”——铜山区政府与第四位掌事人签订了三方协议,但后续却未收到全额垫资款。之后,铜山区住建局征求了多方意见后,将一份破产清算复工的建议书提交徐州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后通过。2016年年初,该案在法院立案,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并召开全体债权大会,通过了破产清算复工的方案。2016年9月,工作组邀请原项目施工方浙江腾威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垫资建设,加州玫瑰园得以复工。
但是,由政府牵头接盘工作也并非一劳永逸。比如华厦广场的接盘者新盛公司是徐州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徐州市区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定销商品房建设、商业及城市功能性项目开发建设、资产运营管理等工作。由于华厦广场还有部分冻结资产,需要进行清算工作,而新盛公司有企业自身的赢利追求,即便接盘,也是接手项目有价值的部分,政府在这方面不能完全做主。
“有的项目,接盘者抢着来,有的项目,就是勉为其难地来。”徐州市委宣传部一位负责人表示,处置烂尾楼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比如华厦广场问题没法完全解决,从停工到复工,牵扯方方面面的工作,用地、法律、批复……这时候,政府出面是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但是企业反而自己停在那儿了。”该人士语气中透露着无奈。
试走新路
徐州如此多的烂尾楼该如何处置和解决?
刘澄认为,首先政府要严控土地出让金违规融资,完善预售款监管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烂尾楼的产生。其次,烂尾楼面临的问题是资产权属不清晰,中间债权人过多,处置起来周期长、难度大,其中,资产能够覆盖债务的烂尾项目可以由政府主导优先解决,而资不抵债的烂尾项目则考虑破产重整后配建新增项目整体统筹。
一位房地产行业人士给出一个别出新意的思路:政府和企业不妨开动脑筋,在现今区块链技术应用下,试用“区块链+不动产”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置烂尾楼。
该人士认为,政府如要处置烂尾楼,一是找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理机构处理,二是重新对烂尾楼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变更,而机构如果没有丰富的行政资源和人脉关系又很难拿到烂尾楼这样的不良资产,即便拿到了,也需要巨额投资。他建议,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标雄安新区,搭建一个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区块链统一平台上,挂牌烂尾楼信息,物业所有权人的身份信息等等必须公开资料,将得到多方验证,其具有无法篡改的特性。
作者:中国房地产网
广东省珠海市自2012年6月起开展整治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两违”专项行动以来,坚持依法整治与机制建设并重,坚守“零增长”红线、“不出事”底线和“减存量”主线,清理闲置土地,搬迁低端产业项目,拆除违法建筑。
3年来,全市共整治拆除违法建筑1.31万多宗,面积为410万平方米;整治和遏制违法用地905宗,面积为257万平方米。在全省违法用地检查中,珠海成绩名列第一,获得800亩用地指标的奖励,省委专题总结了珠海经验并在全省推广。
“两违”整治成为惠及市民的民生工程、依法治市的法治工程和支撑城市未来发展的基础工程,推动了城市转型、产业转型、干部转型。近几年,珠海连续被评为全国文明城市、最具幸福感城市、中国最宜居城市第一名、可持续发展城市第一名,连续3年经济增速跃居珠三角地区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