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2020年9月28日
实施时间 2020年11月1日 发布单位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局反映。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0年9月28日

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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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基本思路:

1、根据《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科创〔2020〕54号)》规定,规范和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具体操作流程。

2、项目管理体现“宽容失败、严防腐败”的精神。

3、项目验收材料网上提交,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开透明。

4、项目验收参与方(包括承担单位、财务审计机构、服务机构和验收专家)需遵循科研诚信要求。

5、验收情况和结果纳入市科技部门诚信纪录。

二、主要内容

1、“办法”适用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通过签订项目任务或合同书管理,并获得市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2、承担单位需于合同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申请并提供验收所需的完整材料。

3、验收申请和资料提交通过项目申报管理平台进行。

4、5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50万元及以上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间接费用列支。

5、3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进行材料验收,不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材料验收专家由3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3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考察,现场验收专家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特殊情况下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现场验收也可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专家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原则上应包括1名财务专家。

6、专家承担回避和保密义务。

7、验收结论分“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种。不同结论的对应标准。

8、部分情况下项目可由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终止,也可以由市科技部门强制终止。强制终止项目情节严重的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

9、验收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

10、财政资金处理。“通过”的结余留归单位使用;“结题”的退回财政结余资金;“不通过”或按“终止”,根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和验收意见,要求承担单位退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财政资金

11、项目验收参与方(包括承担单位、专家、科技服务机构、会计事务所等)在验收过程中须遵循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如有违反将进行惩戒。

12、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市科技部门诚信纪录。并根据《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科创[2020]54号)》相关条款及《珠海市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将另行制定),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部门)批准立项,通过签订项目任务或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管理,并获得市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对标任务书相关要求,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简便高效原则。突出项目实施效果,精简验收结题流程,减少繁文缛节,提高质量效率。

(二)激励创新,求真务实原则。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规律,鼓励科技人员大胆探索,严格遵守科技计划管理规定,体现“宽容失败、严防腐败”的要求。

第五条 市科技部门是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组织单位。市科技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委托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或服务机构组织验收。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所需的完整材料。获批准延期的项目,以延期的时限为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验收组织单位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同意申请后的半年内完成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任务或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任务目标和完成情况对照);

(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五)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

(六)恪守诚信承诺书;

(七)市科技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分期拨款的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已拨的财政资金与项目自筹资金,不含验收后拨付的剩余财政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选取信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间接费用列支。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任务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分材料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方式:

(一)材料验收:财政经费拨款3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进行材料验收,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一般不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材料验收专家组由3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二)现场验收:财政经费拨款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安排现场验收,组织专家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现场考察。特殊情况下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现场验收也可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专家原则上应从市或省科技部门专家库抽取。省外专家选用需经市科技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原则上专家组应包括1名财务专家。

验收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要求验收专家进行回避。

第十五条 验收组织单位和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国家规定项目内容需要保密的,市科技部门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妥善处理验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财政经费使用规范,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未经市科技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任务书目标或研发内容;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财政资金使用存在违规问题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3.提供虚假不实材料;

4.不配合开展项目验收;

5.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无法证明履行应尽科研义务。

(三)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财政经费使用规范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在项目实施期截止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部门同意按项目终止处理: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终止并主动退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市科技部门可直接批准;未能退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市科技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要求企业退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出现以下重大风险行为的,市科技部门有权对项目强制终止。情节严重的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经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三)项目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被撤销、注销或无法取得联系;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八)其他严重影响项目任务书履约情况。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应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验收结论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市科技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公示无异议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申报管理平台上传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材料汇编成册。市科技部门、验收组织单位(或所在区)、项目承担单位各自归档一份。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参与方须遵循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如有提交虚假材料的,将列入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或推荐申请科技部门项目;财务审计机构如出示虚假报告,五年内不得参与市科技部门的项目财务审计工作;服务机构和验收专家如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科技部门将专家移出市科技评估专家库,服务机构和验收专家五年内不得参与市科技部门的项目评价工作。

对因此影响验收意见真实准确性的,科技部门有权宣布验收意见无效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完毕后,市财政资助资金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如有财政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退回财政结余资金。

(三)验收意见为“不通过”或按“终止”处理的项目,市科技部门根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和验收意见,要求承担单位退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财政资金。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组织单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由市科技部门立项管理的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灾害防御类项目验收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市科技部门诚信纪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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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文献

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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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市级 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 法》,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年度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 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作为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 收工作。 第五条 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点项目的确定,根据每年年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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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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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 收程序,根据《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办法》(长科发 [2007] 34 号)、《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效制度》(长科发 [2007]35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 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 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指 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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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举行验收会议;

采用现场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进入企业现场考察,根据企业准备好的验收材料,审核验收后,给出评价。

验收专家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并必须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负责通知。

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市科委重新修订了《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2013〕3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后补助、奖励、指导性计划项目外,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作为计划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科委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以下简称“计划处室”)负责牵头组织验收工作。

第六条 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

重点项目验收由市科委计划处室或委托委内其他处室主持,项目主管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主管处室”)派人参加;

一般项目验收由市科委计划处室委托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持。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报告,以及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

第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

(一)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1-3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1人;

(二)一般项目验收可采取总结报告验收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届满后半年内进行;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及技术等原因需进行合同任务调整的,按市科委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条 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报送市科委主管处室审查,主管处室审查后在验收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提交计划处室;

(三)市科委计划处室会同驻市科委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监察室”)、主管处室书面批复验收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四)验收工作开始前,计划处室会同监察室、主管处室选定项目验收组成员,其中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由计划处室、监察室从市科委专家库中选择,管理专家由主管处室安排。验收工作安排分别由计划处室通知验收专家,主管处室通知被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五)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科委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供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项目合同、计划项目申报书;

(三)市科委对计划项目的批复文件;

(四)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总结);

(五)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

(六)计划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七)项目监理报告等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他有关材料等。

第十三条 验收组成员应在认真审阅计划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

以会议审查方式进行验收的,可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验收单位应对提供验收的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组或中介机构应对验收结论与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延期验收”、“未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对按期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对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视为延期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未通过验收:

(一)未按项目合同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中的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八条 延期验收的项目应进行整改,整改期3个月内可申请再次验收,过期视为未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提供验收证书的电子文档(同时登陆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由市科委颁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由市科委计划处室统一编号,并加盖市科委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委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计划处室负责对各主管部门、主管处室分管的计划项目的验收合格率进行统计,对各类计划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主管处室认真分析原因,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和应进行验收而无故不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市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验收过程中,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计划项目负责人、验收组专家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委两年内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取消验收专家和中介机构继续承担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加计划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室负责对计划项目验收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宁科[2003]142号)废止。在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发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2001-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方旋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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