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 类 型 | 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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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所属国家 | 中国 |
目前,全国共有中国检察官协会团体会员99个,个人会员22455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先后召开了两次部分省、市、自治区检察官协会和检察学会秘书长工作座谈会,并向全国检察官协会会员赠阅各种图书和学习资料62000余册。
检察理论研究所是高检院直属事业单位,是高检院的理论研究和科研管理机构。检察理论研究所与中国检察官协会合署办公,负责中国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检察理论研究所承担的主要工作:1、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高检院课题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国检察理论研究规划,组织实施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2、筹办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联络、协调和引导检察系统内外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3、编辑《中国刑事法杂志》(刑事法律领域全国唯一的一家专业性刊物),编辑《中国检察》、《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择要》,向高检院领导和全国地、市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反映国内外检察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动态。4、负责高检院西区资料室建设,为西区各厅、局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5、负责组织完成高检院领导和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以及国家重点课题。曾出色地完成了多项国家重点课题,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公诉问题研究》、国家科委基础科研项目《中国刑事犯罪案件数据库》等。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家重点课题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权力制约和反腐倡廉的理论与制度研究》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等。6、负责中国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
就是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封闭”是地理和心理的封闭,“私人”是属于自己,不进行对外活动,并且处置个人事务。
是国家审计署吗?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邮政编码:100830 总机:(010)68301114 可以搭乘15、16(支)、65、101、708、709、714、716、732、814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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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 发布日期 :1995-10-10 执行日期 :1995-10-10 各郊区县财政局: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 1992)价农字 64 号《关于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决定今年提 高小麦、稻谷、玉米的合同定购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这次提高 粮食定购价格后, 农业税计税价格也相应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 ( 92)财农税字第 6 号文件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经研究决定, 我市从 1992 年起,农业税计税价格从 0.5316 元/公斤调整为 0.6506 元/公斤。请按照粮食提价的实际执行合同定购价格,将农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1995 年 10 月 1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
筑神,建筑资料下载:http://www.zhushen.com.cn 通用图集,规范,CAD 图块,工程论文,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表格,建筑模型,全部免费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针叶树锯切用原木尺寸、公差、分等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针叶树锯切用原木的尺寸、材质指标等技术内容,并对检验方 法、产品标志和材积计量同时作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木材生产、经销、使用各行业。 2、 引用标准 GB/T144 原木检验 GB/T155 原木缺陷 GB4814 原木材积表 3、 技术要求 3.1 尺寸、尺寸进级、公差 3.1.1 检尺长;2-8m,按 0.2m 进级,长级公差:允许±6或 2m。 3.1.2 检尺径:东北、内蒙古、新疆产区自 18cm 以上,其他产区自 1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是指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在检察机关中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它包括检察官职责、权利义务、资格条件、任免、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辞职、退休等一系列规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检察官法,1995年7月1日起该法正式实施。
检察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年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检察官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1) 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检察官资格。对初任检察官、助理检察官,采用公开考试的方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定期举行,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均可报考。考试成绩合格者,再对其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考核,择优授予检察官资格,发给《检察官资格证书》。
(2) 通过培训考核取得检察官资格。
检察官或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检察官资格:
(1) 个人申请辞职经批准的;
(2) 被检察机关辞退的;
(3) 被除名的;
(4)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
(5) 受撤职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检察官职务的;
(6) 被判处各种刑罚的;
(7)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检察官职务的。
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检察官等级的晋升是指在初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后,按规定升至高一等级的制度,一般分为定期晋升和择优选升。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检察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体现在:
(1) 职业保障。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 人身保障。
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3) 工资保障。
检察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 其他保障
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检察官有辞职、申诉控告等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审计厅(局),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经常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当将《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及有关证据移送给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接到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向审计机关退还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的10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复议的审计机关。
四、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可以就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查证。
五、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有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配合审查,熟悉案情,确定案件性质,为立案作好准备。
六、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七、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联系、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附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略)
2.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略)
3.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格式(略)
4.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