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 | 作 者 | 朱大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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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5年5月 |
页 数 | 480 页 | 定 价 | 42 元 |
开 本 | 32 开 | 装 帧 | 平装 |
ISBN | 9787509362624 |
新《预算法》:着力加强人大对预算全方位的审查监督(代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预算分级】
第四条【预算组成】
第五条【政府预算体系】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
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
第八条【部门预算】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原则】
第十三条【预算刚性】
第十四条【预算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分税制】
第十六条【财政转移支付】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制约协调机制】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
第十九条【预算收支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中央预算的审批、监督】
第二十一条【地方预算的审批、监督】
第二十二条【预算草案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的预算职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职权】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职权】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八条【其他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九条【收支划分依据】
第三十条【预算资金独立】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预算草案编制部署】
第三十二条【预算编制的依据、程序和编制要求】
第三十三条【预算草案汇总】
第三十四条【国债发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发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预算收入的编制原则】
第三十七条【预算支出的编制原则】
第三十八条【转移支付的编制】
第三十九条【预算扶助资金】
第四十条【预备费的设置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预算周转金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四十二条【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
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预算审批】
第四十四条【预算草案初步审查】
第四十五条【基层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听取选民意见】
第四十六条【预算科目编列要求】
第四十七条【预算报告】
第四十八条【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审查内容】
第四十九条【预算审查结果报告】
第五十条【预算备案】
第五十一条【预算撤销】
第五十二条【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预算执行主体】
第五十四条【临时预算安排】
第五十五条【预算征收】
第五十六条【国库收纳与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支出拨付】
第五十八条【会计基础】
第五十九条【国库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库款退付】
第六十一条【国库集中收付】
第六十二条【加强预算执行】
第六十三条【加强预算收支管理】
第六十四条【预备费动用程序】
第六十五条【预算周转金管理】
第六十六条【超收、结余、短收的处理】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六十七条【预算调整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预算执行的刚性与弹性】
第六十九条【预算调整的程序】
第七十条【预算调整的效力】
第七十一条【专项转移支付的特殊管理】
第七十二条【预算调剂的严格控制】
第七十三条【地方预算调整的备案】
第八章决算
第七十四条【决算草案编制单位与部署】
第七十五条【决算草案编制原则与要求】
第七十六条【部门决算草案审核】
第七十七条【决算草案审计、审查和批准】
第七十八条【决算草案初步审查】
第七十九条【决算草案的重点审查内容】
第八十条【决算的批复】
第八十一条【决算的备案】
第八十二条【决算的撤销】
第九章监督
第八十三条【人大对预决算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预决算中重大事项、特定问题之组织调查】
第八十五条【预决算之询问、质询】
第八十六条【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限】
第八十七条【政府预算监督】
第八十八条【财政部门的预算监督】
第八十九条【审计监督】
第九十条【部门预算监督】
第九十一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预算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预算一般违法行为之行政责任】
第九十三条【预算执行违法行为之行政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法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违法兴建楼堂馆所行为之行政责任】
第九十五条【擅自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骗取预算资金、违法开支等违法行为之行政责任】
第九十六条【预算违法行为处罚之法律协调及预算犯罪之刑事责任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第九十八条【授权制定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优先适用】
第一百条【省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立法权】
第一百零一条【施行日期】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预算法修改前后对照表(2014)
后记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编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进行逐条释义,结合国家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新政策,对条文进行重点解读,包括但不限于:修订背景、修订重点及如何理解适用。法条前加条旨,用以提示本条内容。附录收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预算法修改前后对照表(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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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制定。1995年1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共计八章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 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 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 安 建 刘左军 刘淑强 贾 静 赵 雷 目 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三章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通过。 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 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 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 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 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 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卞耀武 安 建 刘左军 刘淑强 贾 静 赵 雷 ~ 2 ~ 目 录 第一编 绪论 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 3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 3 二、立法指导原则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8.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共8章97条,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公开、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预算收支范围。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拨款收入和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二是强化预算公开要求。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等。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四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五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明确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在全国人*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六是规范财政专户。明确开设、变更财政专户由财政部核准,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