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 ISBN | 1511214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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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 | 36页 | 出版社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1992年2月1日 | 装 帧 | 平装 |
开 本 | 32 | 正文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 寸 | 20.5 x 14 x 0.4 cm | 重 量 | 118 g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取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取水构筑物的型式选择
第三节 取水泵房
第三章 沉淀流程的选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一级沉淀处理流程
第三节 两级沉淀处理流程
第四章 水处理药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聚丙烯酰胺溶液的配制
第三节 聚丙烯酰胺的投加方法和剂量
第五章 沉淀(澄清)构筑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沉砂池
第三节 混合、絮凝池
第四节 辐流式沉淀池
第五节 平流式沉淀池
第六节 机械搅拌澄清池
第七节 水旋澄清池
第八节 双层悬浮澄清池
第九节 调蓄水池
第六章 排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泥渣浓缩设计参数
第三节 刮泥设备
第四节 泥渣排除
第五节 吸泥船
附录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40-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科字239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主编的《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91),经建设部1991年5月17日以建标[1991]332号文批准,业已发布。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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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 16-2008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8 年 8月 1 日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的设计。 16.1.2 公共建筑应设置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 能要求设置。 1 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应设置业务性广 播,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语言广播要求。 业务性广播宜由主管部门管理。 2 星级宾馆、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应设置服务性广播, 满足以欣赏性音乐 或背景音乐广播为主的要求。星级宾馆的服务性广播节目一般为三~六套。 3 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与要求,应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1 农业 NY 农业部 2 水产 SC 农业部 3 水利 SL 水利部 4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 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 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 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民政 MZ 民政部 9 教育 JY 教育部 10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11 黑色治金 YB 国家治金工业局 12 有色治金 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 石油天然气 SY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 化工 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 石油化工 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 建材 JC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7 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18 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19 测绘 CH 国家测绘局 20 机械 JB 国家机械工业局 21 汽车汽车 QC 国家机械工业局 22 民用航空 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3 兵工民品 WJ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主编的《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0-91,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负责。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5月17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91的通知
建标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主编的《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91,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0-91,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负责。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0.1条为高浊度水给水工程设计提供设计工艺和参数,特制定本规范。
高浊度水系指浊度较高,有清晰的界面分选沉降的含砂水体。其含砂量为10~100kg/m3。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黄河高浊度水为水源的给水工程设计。其它高浊度水为水源的给水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工程设计的取水型式、处理流程的选择和调蓄水池的设置,均应在保证安全供水的前提下,根据地形、河水水位、砂峰、断流、脱流、冰凌和冰坝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提高取水和水处理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
第1.0.4条工程设计应达到城市供水保证率95~97%。不能满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保证措施,如增加补充水源,修建调蓄水池等。补充或备用水源宜用地下水水源。
第1.0.5条在执行本规范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1.1条取水构筑物的取水量应包括以下三项:
一、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规定的水量;
二、沉淀构筑物、调蓄水池以及明渠的排泥水量、蒸发量、渗漏水量;
三、调蓄水池的补给水量。
第2.1.2条在大中型取水工程的设计中,如取水点离现有水文站较远或附近的水文站资料不能引用时,应设置临时水文观察点来观测必要的水文数据。此观察点在投产运行后,可继续进行水文预报。
第2.1.3条在水利枢纽上下游的河段取水,应考虑水利枢纽不同运行条件所引起的水文条件的变化(如流量、含砂量、水温、冰凌和河床冲淤等)及其对取水构筑物的影响。
第2.1.4条高浊度水取水工程设计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一、河道的游荡和冲瘀;
二、流量和水位变化、河道断流、脱流;
三、含砂量、砂峰过程和泥砂的组成;
四、漂浮物、杂草、冰凌和冰坝。
第2.1.5条取水口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游荡性河段的取水口应结合河床、地形、地质的特点,将其布置在主流线密集的河段上;
二、在主流顶冲点下游、并有横向环流同时冰水分层的河段。
第2.1.6条当取水量大,河水含砂量高,主河道游荡,冰情严重时,可设置两个取水口。
第2.1.7条取水构筑物应采用直接从河道中取水的方式,可不设取水头部、自流管及单独的集水井等。
第2.1.8条取水构筑物的冲刷深度应通过调查与计算确定,并应考虑汛期高含砂水流对河床的局部冲刷和“揭底”问题。大型重要工程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
第2.1.9条在黄河下游淤积河段设置的取水构筑物,应预留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总淤积高度,并考虑淤积引起的水位变化。
第2.1.10条在黄河河道上设置取水与水工构筑物时,应征得河务及有关部门的同意。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给水管道安装规范》